商品包装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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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操作流程商品包装操作流程
商品包装操作管理规
1.0目的
为有效控制商品发货的准确性,有效控制包装成本并且达到发货商品安全防护的要求。
2.0适用围
丰驰公司仓库销售发货时的包装管理与控制。对本公司各地区间的商品调拨时仓库发货的包装操作遵照此规执行。
3.0责任部门
3.1仓库:
3.1.1数据员责任:负责打印《销售单》并交由仓管员备货;商
品发货后单据及数据信息的整理和处理。
3.1.2仓管员责任:按《销售单》备货、清点及检验,配合包装。
3.1.3包装员责任:核单、清点、检验、包装。
3.1.4发运员责任:按销售员和客户的要求配送到物流代理点,
或通知物代上门提货配合包装。
3.2销售员:负责有效传达客户需求到仓库数据员处,对发货商品有检验的义务和责任。
3.3公司经理:负责审核审批仓库编制的《商品包装操作流程》并监督实施与考核。
4.0管理规
4.1仓管员备货
4.1.1仓管员严格按照《销售单》进行备货;并在《销售单》“仓管员”一栏签字确认。
4.1.2仓管员备货后将单与商品实物转移到商品包装区并交由包装员进行包装。
4.1.3仓管员在备货时,若发货需求的商品本部无库存或质量不符合发货要求的,仓管员必须立即通知销售员,由销售员视情况处理。
4.2包装员核单与清点
4.2.1包装员在接到仓管员移交的待发货商品和《销售单》,首先按照《销售单》所列明的商品编码与商品实物进行严格仔细的逐一核对,并同时清点商品数量。
4.2.1.1核对后无误的,必须清除商品上的原供应商及原物流的全部信息和标识,更换为本司标识和标签。
4.2.1.2核对发现商品实物与《销售单》有差异的,立即要求仓管员进行纠正。
4.2.1.3商品更换后,包装员必须再次对商品进行核对,直至单、货完全一致。
4.2.2包装员在核单的同时,必须严格清点待发货商品的数量,确保商品发货数量与《销售单》列明数量完全一致。
4.2.2.1包装员发现备货商品实物数量多于《销售单》需求数量的,立即通知仓管员,由仓管员收回多备货的商品。
4.2.2.2包装员发现备货商品实物数量少于《销售单》需求数量
的,立即通知仓管员并要求其补足发货数量。
4.3包装员验货与标识
4.3.1包装员在核单清点后,必须对待发货商品进行质量的检验。
4.3.1.1对检验合格的商品,包装员必须清理清除原商品上的供
应商和物流信息,所有发货的商品(含调拨的商品)都必须贴上本司的防伪标识。
4.3.1.2对于不能清除的原供应商信息或物流信息,包装员必须
采取用本司标识遮盖原包装信息容。
4.3.1.3包装员在包装商品的同时,负有对商品清洁的责任,必
须保证商品的外观清洁。
4.3.2包装员在检验待发货商品质量时,发现商品质量存在瑕疵
或疑似瑕疵的,包装员必须请销售员协助检验并确认商品的质量,并执行销售员的意见。仓管员和包装员不得擅自做主以次充好。
4.4装箱
4.4.1经清洁、清点、贴标处理的待发货商品,应按照商品自身
的属性进行分类装箱。
4.4.1.1装箱时,包装员必须对装箱的商品再次进行清点核对,
避免多装或漏装。
4.4.1.2小件商品在用信封装时,必须在信封上注明零配件编码
和数量,在贴好防伪标识后,必须将信封用订书机或胶带封口,防止小件商品滑落丢失。
4.4.1.3包装员在装箱时,必须确保
●尽可能同质或类同质商品集中装箱。
●金不压胶,金属商品不能置于橡胶,塑胶,塑料,纸质商
品的上面。
●胶不压塑,因塑料制品相对较脆易裂易断,避免橡胶商品
压在塑料制品上面。
4.4.2对易断易裂易变形易划伤的商品在装箱前应对其进行单
独的防护再集中装箱。
4.5封箱
4.5.1商品装箱后,经包装员确认无误的,按公司规定及应客户要求,需要送货单的则把《销售单》折整齐放入包装箱的商品上面,让客户开箱就可以看到《销售单》。
4.5.2必须在放有《销售单》的包装箱正面注明“有送货单”。
4.5.3包装箱商品及单据齐全后,由包装员进行封箱,
4.5.3.1小件商品的包装箱,按照商品自身的特性,用胶带封箱,商品不外露即可。
4.5.3.2大件商品或较重的包装箱,必须视包装箱承重状况进行适当的加固。
4.6钉箱
4.6.1需要钉箱的商品,在基本的防护包装后,应及时告知钉箱员,并同时告知发运的目的地,以便钉箱员做相应的防护措施,根据钉箱成本考虑,由钉箱员按路程的远近做适当的防护及加固。
4.6.2钉箱围确定
4.6.2.1玻璃制品:车身配件中所有的玻璃制品,包括前、后挡
风玻璃,车窗玻璃,天窗玻璃,倒车镜,车后视镜等玻璃制品;
4.6.2.2灯具类:车身之大灯等;
4.6.2.3易变形商品:车身外观配件,机盖,行箱盖,车门等;
4.6.2.4易擦伤商品:车身前后保险杠,中网,饰条等;
4.6.2.5电子显示屏:导航仪显示屏,及其他车载显示屏;
4.6.2.6其他需要钉箱的商品,对于易碎易变形易断裂的商品视发运方式确定是否需要钉箱。
4.6.3钉箱原则
4.6.3.1安全防护商品不被挤压,刮擦及冲击;
4.6.3.2商品固定在木箱,不摇动,不晃动;
4.6.3.3钉箱包装适度,既能安全保护商品,又要木箱包装用料经济、节约。
4.7标识
4.7.2标识应包括:发运标识,注意提醒标识,危险标识。
4.7.2.1发运标识:即商品发往的目的地,收货人,收货人联系方式,发运日期,同时注明发往同一客户的商品包装件数。
4.7.2.2提醒标识:《销售单》上备注客户指定承运商的,须在发运标识上注明,发运时间,物流方式等具体要求的,都要求在发运标识上注明。并提醒发运员及时配发。
4.7.2.3危险标识:对于易碎、易变形、易擦伤的商品,包装员必须在包装箱上注明如:“玻璃易碎,请勿压,小心轻放”字样。对于受潮易变形的商品必须在包装箱外注明“注意防水,勿淋雨”等警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