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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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本细则编写依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

2)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3)DL/T5019-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4)SL105-9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5)DL5017-93《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2)本细则适用于惠南庄~大宁段PCCP管道工程安装的工程项目。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承建单位应在金结施工60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地形、施工水平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安装现场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2)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设施)配制计划。

3)安装进度计划。

4)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5)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6)金属构件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7)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

8)质量保证和检验措施。

9)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10)安全措施。

(2)上述报送文件边同审查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

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察院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改革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其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施工过程监理

(1)金结构件安装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1)设计样图和技术文件(设计样图包括总图、装配图、零件图、水工建筑物图及金结构件关系图)。

2)金结构件出厂许可证。

3)金结构件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4)发货清单。

5)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2)设备运至发包人指定交货地点,训有关方检查清点,并详细记录签字备案。安装承建单位正式接收各项设备后,制定运输保管计划,把设备安全运到工地。

(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

时,应及时调整或修定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4)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司长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的7天前,报监理机构批准。

(5)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检验成果及时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测。

(6)除非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建立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7)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机构。

(8)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局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四员”(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改革报告,并本着“三不放

过”原则认真处理。

4施工质量控制

4.1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焊工焊接的钢材各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有中员担任。

4.2焊接材料

(1)承建单位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机构的指示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DL/T510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4.3焊接工艺评定

(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必须使用根据母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拟定焊接工艺方案,必须通过焊接工艺评定鉴定。经评定合格后,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参见强制性条文的关规定)。按D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建单位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监理机构审批。若承建单位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机构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4焊接质量控制

(1)焊缝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5.2.1.5-1分三类.

(2)一、二类焊缝焊接宜采用手工焊和埋弧焊。首次采用气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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