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
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框架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具体实施的规定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采购范围: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国土资源采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等。
2. 采购程序:规定采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需求调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
3. 采购方式:明确可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4. 采购合同及履约:规定采购合同签订的要求和程序,明确履约的需求以及监督管理
相关事宜。
5. 采购监督: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详细阐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管和监督。
6. 评审专家及评标委员会:规定评审专家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确保评标过程
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采
购活动,促进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正性。
该细则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辅相成,有效保障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分类 (8)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3)第四章报价………………………………………………………17第五章限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18)第六章自行采购规则 (21)第七章采购和配送………………………………………………22第八章备案采购规则……………………………………………26第九章监督管理 (27)第十章其它 (29)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5号)和《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定义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指由自治区卫生厅、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贸、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各地级市领导小组由相应部门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指在广西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能的机构。
三、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指为广西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网上限价竞价系统、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督管理系统。
四、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采购:指生产企业参与网上限价竞价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广西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活动。
五、四位一体: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集“决策、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并贯穿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实行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程监督,有效管理,全方位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桂政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和我区“十二五”规划要求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此,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全面贯彻实施《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重要部署、完善我区招标投标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改善我区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水平,确保我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深化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为我区招标投标管理的专门机构,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有序整合原有的管理机构,按照优化整体编制结构、保持增减平衡的原则,设立招标投标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9号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20号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则(试行)的通知
9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桂卫发〔2015〕39号
9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卫疾控发〔2016〕39号
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桂国资发〔2018〕2号
桂财采〔2018〕25号
56
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文号
5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采〔2018〕52号
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水基〔2017〕4号
87
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水基〔2017〕14号
88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基〔2017〕22号
89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药招办〔2012〕10号
桂财采〔20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桂财采〔2007〕65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三章供应商行为规则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桂政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
2023最新采购法实施细则
2023最新采购法实施细则
根据2023年最新采购法的实施规定,以下是针对采购过程和
程序的详细细则:
1. 采购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在采购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2. 采购程序
2.1 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公开宣布采购需求,确保公开、公平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2.2 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格,以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达标。
2.3 投标评审: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相关
标准和指南确定中标人。
2.4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公示中标结果,确保公正的评审和透
明的决策过程。
3. 采购合同
3.1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采购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履约保证:中标人应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
确保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采购项目。
3.3 合同变更:如有需要变更采购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合
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4. 采购监督
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对采购活动的
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4.2 投诉处理:对涉及采购活动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并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4.3 违约处理:对违反采购法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进
行处罚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
以上是2023年最新采购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实施和
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桂财采〔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6〕7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明确规范统一的发布渠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发布,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及公开渠道(一)公开范围及公开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公告(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验收书)也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公开。
(二)公开渠道。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1.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桂财采[2017]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桂财采〔2017〕15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的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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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