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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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预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管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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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行提取安全费用
特行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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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18-08-16内政办发〔2018〕4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二)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四)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五)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支持其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六)必须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考核方式:采取自评、 上级考核、第三方评 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 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存 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惩处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
监督检查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监督检查目的: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和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培 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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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考核与奖惩 监督与检查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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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惩罚

260号令主体责任

260号令主体责任

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 • 知识就是力量,人才就是未来。 •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 • 物质资源越用越少,科技和人才越用越 多; • 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
• 国务院爱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 工作的决定》 • 总局颁布了六个部门规章,出台了安全培 训工作规划和安全人才中长期规划,制订 了《考试及证书管理办法》、《加强注安 师工作意见》等文件。 • 考试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 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 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 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 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 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 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对各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山东省政府领导同志在2012年1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负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作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的落实。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演练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而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以上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简要概括。

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主体责任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2. 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全员遵守执行;3.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三、责任落实。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处罚规定。

对违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另行发布。

以上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云南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南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wei)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法规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问题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规的主要内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负责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和权限;3.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定期排查隐患,并及时整改;5.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达到安全标准;6.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二、执行情况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视。

目前,许多单位都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事实上,《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带来的是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共同关注和动员,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主体精神得到了明显加强。

三、问题及解决方法尽管目前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如下问题:1.责任不清。

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

2.缺乏管理人才。

很多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资金不足。

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资金保障,但部分单位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安全工作的具体步骤、责任人、检查方式、安全标准等等,提高安全管理的制度化水平。

3. 培养安全专业人才。

投入资金培养相关人才,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卫生人员等等。

4. 健全安全运行机制。

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市安全监管局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情况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三)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六)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八)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九)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二)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三)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求;(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七)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韶府令第137号

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韶府令第137号

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文:----------------------------------------------------------------------------------------------------------------------------------------------------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韶府令第137号《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韶府规审〔2016〕11号)已经2016年11月1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骆蔚峰2016年11月24日韶关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一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七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九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十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十一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八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九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治理情况逐项记入台账,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新增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09】1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基本要求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义务;2.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确立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措施;3.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4.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2.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3.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4.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5.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6.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7.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8.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保障人员安全;9.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三、监督检查1.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2. 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数据;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完整word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期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难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探;(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了《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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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7‟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二)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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