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合同诈骗案

合集下载

【精品】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精品】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精品】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 ),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或者伪造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

2018年,某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在市场上结识到一家家居装

饰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告诉王某,他们需要购买大量的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于是,刘某提议与王某签订合同,先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可以在验货后再支付。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看到了机会,决定利用合同诈骗行骗取刘某的钱财。他与一家假冒的建材公司联系,伪造了一批装饰材料的购销合同。合同上明确表示,该公司将按刘某所要求的方式,先支付一定的货款,余款待验货合格后支付。并且,他还假造了一家物流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制作假的货物运输单据以及电话录音,让刘某相信合同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可靠性。

在签订合同时,王某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且收到了假冒建材公司的收据。刘某相信了合同的真实性,于是将合同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王某。然而,在刘某支付款项后,王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并且刘某也发现货物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后来,刘某联系了假冒的建材公司以及物流公司,才发现这全部都是一场骗局。

最终,刘某报警并举报了王某的行为。警方调查后,确认了王某的诈骗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王某因为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是一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王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以及假冒的公司进行诈骗,最终导致刘某损失巨大。这种手段狡猾、欺骗性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诚信原则,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强,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合同诈骗案判刑案例

合同诈骗案判刑案例

合同诈骗案判刑案例

案例名称: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信息

甲方:xxx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营业执照号码:xxx

乙方:xxx个人

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号

身份证号码:xxx

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xxx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3)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4)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方式

甲方与乙方在合同签署时,已明确了双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内容、方法和期限。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用。

4.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为xxx。

5.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事项。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任意一方不能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如因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合同为甲方与乙方之间所达成的最终协议,双方对本合同中的所有条件、权利和义务达成了认可并同意予以履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刑事撤案申请书

刑事撤案申请书

刑事撤案申请书

刑事撤案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事撤案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Public Security Bureau withdrawal application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朝,河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

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

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

的某建筑工程有*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

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公司资金紧张,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文章属性

•【案由】合同诈骗罪

•【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13.12.02

裁判规则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正文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

某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此一致。王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范本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

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 .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编造、变造、毁灭合同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下面是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具体描述如下:

某市某公司的王某是一位销售员,平时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由于王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且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因此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赏识,并多次提升。

在某一天,王某突然收到了一位自称是XX工程有限公司的客户的来电。该客户称他们得知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希望与王某商议签订合同。该客户称希望购买公司的产品,并询问是否能派人员前往了解更详细信息。王某聪明机智,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王某决定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是与该客户商量约定了一个见面时间,并通知了公司负责安保的经理。在等待客户到来的时候,王某与经理商定了一个暗号,用于通知经理介入。

当客户到达公司时,王某感到不对劲。客户只带了少量现金,并表示要将购买商品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王某果断地称公司提倡现金交易,只接受现金支付,并称不接受转账支付。客户显然有些傻眼,迟疑了一会儿,表示暂时没有带足够的现金。王某趁机跟经理打了一个眼色,意图告诉经理该客户可疑。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客户并非来自XX工程有限公司,而是一名诈骗团伙的成员。他们通过冒用公司身份,与合同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通过这种方式,

他们诱导合同负责人到达事先设定好的位置,将其控制住,并强迫其签订合同。这样一来,他们就能以公司的名义,获取大量财物。

在警方介入之后,他们成功逮捕了这名诈骗团伙成员,并打掉了一起合同诈骗团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诈骗罪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警惕性和商业素养,就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对方身份和合同内容,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王某合同诈骗案

王某合同诈骗案

王某合同诈骗案

一、案情简介

加盟连锁是一种将知识产权和实物产品结为一体的经营方式,成功者如肯德基、麦当劳和各种4S店。因为同特许经营企业的深入了解和服务,承接了十余起相类似的合同诈骗案,此案只是其中之一。律师有过特许经营众多企业的纠纷处理服务经历。所以清楚的知道:他们就是一群骗子。并预谋在先,有准备,有策略。

通常套路是:央视广告招商加盟;北京总部殷勤招待;宣传项目天花乱坠;三万两万收取费用;后续服务推拖延赖;不逃跑不关门硬挺硬挨;客户自认倒霉不在追索退费。

以前的他们骗得盆满钵满,现在的司法实践是:全部定罪合同诈骗,有证据要定,无证据也要定。

二、本案表象

2008、09年左右,张某某为股东之一的北京凯米赛精细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57万价格卖给了王某某,转让后张某某提议王某某去做食品经营于是将凯米赛更名为北京韩道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08年11月5日),王某某陆续投资57+100=157万经营“韩道香”自热食品项目招收加盟商。张某某同时找来老乡廖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

韩道香公司经营不善,效果不好。大概到2010年中期张某某提议:重庆的小吃比较多,不如在重庆干。于是2010年9月3日王某某投资张某某具体操作在重庆注册成立点食成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注册“美食记”商标,经营“美食记”代理招商项目。因为重庆经营不善王某某等将重庆招商项目转至北京并以新注册的新养道公司运营“美食记”品牌。

2010年前一直由“北京市塞罕杂粮有限公司”为王某某公司提供产品供应。为节省经营成本2010年4月9日王某某收购北京融玺斋食品有限公司,自此重庆点食成金项目有能力自产自销,即形成了自己的生产能力,也拥有了自己的商标、品牌,食品加工生产资质齐全。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宅地:

托付代理人:姚*朝,河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代日,经双方商议商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造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造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供给建造商品混凝,并商定了某建造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光。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光后,某建造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催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代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实行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发展。按照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状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造工程有*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切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赋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举行施工是真切合法的,王某情愿真切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因为履约实力有限,一

时光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造工程有*公司资金紧急,使其不能准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实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肯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该构成《刑法》其次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骗子近水楼台先得月

事件一:王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2008年)

2008年,王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向李某购买原材料时,王某意识到可以通过篡改合同来牟利。他与供应商李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原本定价为每吨5000元的原材料供应合同。合同规定,李某必须在3个月内按合同数量供应原材料,而王某则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500,000元。

但实际上,为了获取高额回扣,王某私下与李某达成了另一个协议。据该协议,李某每吨原料的实际价格为5500元,其中500元回扣直接进入王某的私人账户。然而,这一协议并未在正式合同中记录。

2009年,供应期满后,王某在公司的总账中故意将实际支付给李某的金额减少,以便侵占差额。他还将私下回扣的50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造成公司的财务损失。经过初步调查,公司意识到了合同被篡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事件二:骗子进退有度(2007年)

2007年,广受尊敬的地产开发商张某因使用虚假文件与投资者签

订了一份投资合同,筹集了大量投资款项。根据该合同,张某向投资

者承诺提供高额回报,并在合同上签署了一个特殊的条款,称其拥有

合法开发一块价值数百万的房地产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片土地并未在张某的财产清单中列出。在支付

投资款项后,张某离开了中国,从而避开了与投资者的任何联系。投

资者发现被骗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的点评:

合同诈骗案件是近年来国内经常发生的职业犯罪事件之一。本文

涉及的两个案例都涉及合同的篡改和虚假陈述,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这既是合同欺诈,也是侵权行为。在这些案例中,被告人在签署合同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doc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doc

编号:_________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朝,河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

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案是指一方通过编造合同或者故意违约、篡改合同等方式,达到骗取另一方财产的目的的行为。这种诈骗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比较常见,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诈骗案的详细描述。

某市场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张某,通过与供货商王某签订虚构合同的方式实施了一宗合同诈骗案。

该合同是关于一批产品的供应合同,合同内容明确了供应商将产品交付给市场销售公司,而市场销售公司将支付相应款项。然而,合同中存在一项“质量保证金” 的条款,规定市场销售公司需要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张某编造的,旨在骗取王某的财产。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张某向王某提出了“质量保证金” 的要求,并以市场销售公司的规模和实力为由,告诉王某这是公司的标准做法。王某对市场销售公司的信誉有所了解,并一直与其合作多年,因此并未多想,最终同意了这个要求。

合同签署后不久,根据合同条款,市场销售公司支付了“质量保证金”。然而,众所周知,市场销售公司并无支付这类保证金的惯例,这是张某为骗取财产而设下的圈套。

合同约定的供货日期到来时,市场销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王某多次催促市场销售公司履行合同,但张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市场销售公司逐渐延迟支付款项,最终以拖欠、违约的形式解除了合同。王某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且由于相信市场销售公司的信誉,他未曾保留确保回收质量保证金的证据。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张某巧妙地利用了合同作为手段,在签订过程中编造了一个看似合理的条款,以此骗取王某的财产。他故意违约并解除合同,使得王某无法追溯质量保证金,并遭受了重大的财务损失。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121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 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 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66
P64
72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 而非个人行 为 证据编号 P126 原文注引――解释 (3)米X波 2000年7月28日收据(编号OJ2182)借款伍万元,盖的是公 司财务专用章,王某仅是“经手人”; 2000年12月27“收款收据”(编号0005607),收到“报建 办证费用”5万元,王某是“填票人”,收款单位是盖公司 印章,即公司为收款人; 相对方的黑土竹料建筑工程公司开出的支票,收款人是 “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米X波询问笔录:P104米知道王某是公司法人代表――又盖 的是公司的印章,故应当推定黑土竹料公司知道收款人是 公司; (4)魏X 收据(0086961)付款人为魏X,性质为“暂借款”,盖的 是“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魏X是私人承包(P110) 其中1万元是给严X敬(P108),另外又有7000元给严X敬, 查问王有否收到这笔钱(P108,应以壹拾伍万元为计算基 数);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 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 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 定代理。
P101
P80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 行为而非 个人行为 P83 证据编号 原文注引――解释 (5)中X企业 收据(002126)显示是A公司财务专用章; 王X国询问笔录,事情均发生在公司的办公室里; (6)KCX建 无盖章3万元议标费(存根联),不能证明是个人行为。 存根联办理证件费七万元,王某是“经手人”,无公司印章, 但指明公司业务(办理证件费用); 两张收据与P85,是同一单不同联, P85是给客户的,注明有 “A公司财务专用章”,时间一致,故P85、P84是指同一数字 柒万。 同样2001年4月18日在交对方联中,也仅指有3万元,只注明 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结论:有10万元是KCX建付的。 林笔录:P118,另外6万元及4万元 借条3万元,“5月10日归还”,盖公司印章,公司借款 借条3万元,个人借款 借条4万元,个人借款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 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 是法定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 为法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 由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 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 的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 对于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 表公司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 另一方(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 方,而非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 司,是公司行为。
P75 P137 P77
P147
P78 P80
5万 15万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2、部分款项属于民事借款行为, 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王X 享的50万甚至有担保人,王X享 本人也以(2001)H法经初字第 eef号告A公司借款纠纷,并获XX 法院判决,又以(2001)H法经 初字第226号以“拖欠工程款” 起诉,并获判决,故纯属民事纠 纷。 米X波也有XX法院判决(2002) H法经初字第yyy号; 3、并非全部款项来自于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 P80 15万 证据编号 P65 50万 原文注引――解释 王X享借款50万元,属于个人向公司借款, 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刑事责任,且 有担保人,签订承诺书,是典型的民事借 款纠纷。 公司向林X聪个人借款。 黑土竹料公司本身也确认为借款。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之间的往来借 款,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范围,中国人民 银行借款条例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 法律解释,个人与企业的借款依法受到 法律保护,个人借款利息可以比银行同 期利息高达3-5倍。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不能计入刑事责任。 不符合《刑法》第124条的构成要件―― 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
P68、69、70 10万 合计80万
魏X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而非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在此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是中 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王X享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王并非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广东省机 械建筑工程公司 林X聪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林并非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粤立人X建。
P132- 135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而 非个人行为 证据 编号 P73 原文注引――解释 第三,证据P73,收据是盖有“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L”签注。明白无 误,是公司行为。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 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 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内容,应 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王某而言,他自始 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 现在合同另一方(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 而非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行为
P65
(2)王X享借款: 公司行为,“协议书”甲方是“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并盖有公章,用的A公司的信笺。 工程结算,用公司信笺,盖公司印章。 欧X松“担保书”也指明“王X享是代建设方支付伍拾 万元人民币报建费”,在夏华花园工程中,建设方是A 公司,而非王某个人。 王X享的收据盖的是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 专用章。 王X享的询问笔录:“王某将宝厦花园售楼部的工程发 包给我做”,王X享完全将王某个人等同公司,实际上 是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王X享而非王某。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 而非个人行 为 证据编号 P7 原文注引――解释 王某为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11案所谓诈骗中,仅有2000年11月13日收KCX建交来办理证 件费用(人民币柒万元正)是王某个人签字签收,其余所有 收据、借款凭证,均是以A公司名义进行,是公司行为,借款 用途,也是用于公司项目的运作,符合民事的基本要件。具 体体现在: P63 (1)立人X建 a.“承诺书”用公司信笺,盖公司印章,并写明(倒数第三 行)“如到期我司不能按合同执行,立人市广州分公司也不 能进场施工,我司无条件把立人市广州分公司的捌万元退还 给立人市X建广州分公司”――从头到尾均指“公司”责任。 b.伍X青的询问笔录中也指明是借钱给公司而非个人,表现在: 钱是在公司办公室交的,是公司业务行为(P84);其次,伍 X青有一句话(中间“我当时没有同意,因为墙体保证金应该 是在办好施工许可证之后再由我司交款(每平方米1元)给墙 改办的,而不是交给发包方的”)――伍X青理解付钱给王某 本质是付钱给发包方,很明显,是公司行为。 在P134页,具体收取墙体金行为上,也表现为“王X雄向我司 收取墙体保证金„„王X雄吩咐公司出纳到银行提了捌万元出 来作为墙体保证金,并写了张收据给我。” 在P134页,具体收取墙体金行为上,也表现为“王X雄向我司 收取墙体保证金„„王X雄吩咐公司出纳到银行提了捌万元出 来作为墙体保证金,并写了张收据给我。” 这就充分说明,只有公司行为,才需要公司的财务收钱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 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代 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定 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州市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65
50万
P68、69、70 10万 合计75万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证据编号 P47-53 4、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重 复发生 即使汕头工程公司,其 对其他楼宇,也没有自动 的建议权,因为其他楼宇 仍需要招标。 原文注引――解释 总包协议 “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1栋12层、6栋9层(第3条, P48、1999年12月10日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鉴证生效)。 “广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面积仅为7456M2-栋(九)层,框 架结构。 P60 中标总造价759.95万元,P56的总 包协议书中约定,总建筑面积为 45,000 M2,总造价4000万人民币 汕头公司单项楼造价,在795.95万 元,超过200万元,项目总造价在 4000万元,超过30000万,故无论 如何,均需投标。 相关法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P78
P79重复78 证据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 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84
P83
P83与P85 P116 P68 P69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 为而非个 人行为 证据编号 P70 原文注引――解释 (7)汕头达濠,收据编号(021868),盖有A公司财务专 用章 林X文证词2000年11月认识(P122),2001年12月5日签订 合同,之后才收钱,但收据P77显示为2000年 月5日已 收到8万元,矛盾,如何解释,此证据效力待定。不应采纳。 (8)HX雄/粤工大 4万元,收款人为公司财务LX兰,故属于公司行为,名目 为拟标费(议); 6万元,公司财务专用章,属公司行为; 询问笔录:P139到公司,10万源于1000万元工程1%,故 纯属公司行为。 (9)美华 收据:公司为收款人――有财务印章,办证费,公司行为 询问笔录:陈X鹏P149,报建费 (10)彭X荣/衡阳公司 收据――公司财务专用章 ⑾黑土土木公司/qX中 收据,7万元,报建办证费――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 021867) 询问笔录: 米X波收据中,有5万元属于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关系。 魏X15万元纯属个人向公司借款,属于民事借贷行为。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 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 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