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市⼈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被告⼈王贺军谎称⾃⼰是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个“辽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程项⽬”,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程发包给王⼩岱和王惠明。
后王⼩岱⼜将核⼯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负责⼈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程批⽂,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良处长”与杨宜章等⼈见⾯,因此,杨宜章等⼈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程批⽂需要活动经费为由,⾃2003年3⽉⾄2004年1⽉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岱11万元。
2004年1⽉7⽇,王贺军称受“张⼦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业长沙中南建设⼯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份虚假的“24号井⾄主⼲线公路⼯程施⼯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程项⽬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良”。
2004年1⽉28⽇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贺军以⾮法占有为⽬的,以虚构的单位和⼯程与他⼈签订合同,骗取他⼈钱财,数额特别巨⼤,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五⼗七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王贺军⾮法所得⼈民币九⼗九万元,发还各被害⼈。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岱5万元为由,上诉⾄湖南省⾼级⼈民法院。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或者伪造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2018年,某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在市场上结识到一家家居装饰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告诉王某,他们需要购买大量的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
于是,刘某提议与王某签订合同,先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可以在验货后再支付。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看到了机会,决定利用合同诈骗行骗取刘某的钱财。
他与一家假冒的建材公司联系,伪造了一批装饰材料的购销合同。
合同上明确表示,该公司将按刘某所要求的方式,先支付一定的货款,余款待验货合格后支付。
并且,他还假造了一家物流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制作假的货物运输单据以及电话录音,让刘某相信合同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可靠性。
在签订合同时,王某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且收到了假冒建材公司的收据。
刘某相信了合同的真实性,于是将合同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王某。
然而,在刘某支付款项后,王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并且刘某也发现货物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
后来,刘某联系了假冒的建材公司以及物流公司,才发现这全部都是一场骗局。
最终,刘某报警并举报了王某的行为。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王某的诈骗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王某因为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是一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王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以及假冒的公司进行诈骗,最终导致刘某损失巨大。
这种手段狡猾、欺骗性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诚信原则,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强,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分享法律案例简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原材料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应如何处理纠纷?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合同、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乙公司收货单等证据,以证明乙公司收到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原材料入库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检验义务,原材料质量合格。
2. 争议焦点分析(1)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在收货时,未对原材料进行充分检验,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对收到的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
(3)双方应如何处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乙公司在收货时未充分检验,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 双方应就原材料质量问题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合同。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履行检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3.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避免诉讼风险。
晋源区法律后果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晋源区,位于我国山西省太原市,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晋源区各类法律纠纷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选取晋源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法律后果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晋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以房屋装修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张先生遂将李某诉至晋源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租赁物,并支付押金。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租赁物和押金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押金。
”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押金,构成违约。
故判决李某退还张先生押金。
(三)法律后果此案中,李某因违约行为,导致其承担了退还押金的法律后果。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押金退还的时间和条件,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晋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法院判决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刑事撤案申请书
刑事撤案申请书刑事撤案申请书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
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事撤案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
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1. 案例一:张某涉嫌贪污案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总经理,因涉嫌贪污公司资金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侵占公司资金,而是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账目混乱。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无罪。
2. 案例二:李某涉嫌受贿案李某是一名公务员,因涉嫌受贿被调查。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李某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他人的诬告陷害。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无罪。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王某因涉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王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被害人的误解。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无罪。
4. 案例四: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赵某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正当防卫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反击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无罪。
5. 案例五: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孙某并没有虚构合同、骗取财物,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无罪。
6. 案例六: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陈某并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也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成果,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使用许可。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无罪。
7. 案例七:黄某涉嫌走私毒品案黄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黄某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也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而是被他人利用。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无罪。
8. 案例八:周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周某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而是在解救被绑架者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无罪。
9. 案例九: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吴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吴某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而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无罪。
法律犯法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犯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犯法案件分为刑事犯法案件和民事犯法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法律犯法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犯法案件的成因、处理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
甲村和乙村相邻,两村因土地边界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双方矛盾激化,甲村村民在夜间组织多人,手持棍棒、刀具等器械,闯入乙村,对乙村村民进行殴打、辱骂,造成乙村村民多人受伤。
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件分析1.案件成因(1)土地纠纷:甲乙两村因土地边界问题长期存在纠纷,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2)法律意识淡薄:甲村村民在维权过程中,未能依法维权,而是采取暴力手段,触犯刑律。
(3)社会风气影响:部分村民受不良风气影响,认为暴力可以解决问题,导致案件发生。
2.案件处理(1)刑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甲村村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甲村村民进行审判,判决其有期徒刑。
(2)民事处理:乙村村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村村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案件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土地纠纷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边界,避免土地纠纷的发生。
四、结论法律犯法案件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法律犯法案件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2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利,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尊严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传承。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合同诈骗罪•【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3.12.02裁判规则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正文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
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
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2013年4月2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次日,王某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
遂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
经侦撤案申请书范本
经侦撤案申请书范本尊敬的公安机关:您好!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代表我公司向您提交一份经侦撤案申请书。
首先,我想对您和您的团队在处理我公司报案过程中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您和您的团队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让我深感敬佩。
关于报案编号为XXXXXX的合同诈骗案,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和充分研究,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王某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特此申请撤案。
事实和理由如下:1. 在该合同诈骗案中,嫌疑人王某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经过我们深入调查,嫌疑人王某并没有具备这些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嫌疑人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对于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刑事报案来处理。
3. 在我们进一步了解的情况中,我们发现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
然而,这并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合同诈骗案不符合刑事报案的标准,特此申请撤案。
同时,我们也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再次感谢您和您的团队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联系地址: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编造、变造、毁灭合同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具体描述如下:某市某公司的王某是一位销售员,平时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由于王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且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因此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赏识,并多次提升。
在某一天,王某突然收到了一位自称是XX工程有限公司的客户的来电。
该客户称他们得知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希望与王某商议签订合同。
该客户称希望购买公司的产品,并询问是否能派人员前往了解更详细信息。
王某聪明机智,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王某决定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是与该客户商量约定了一个见面时间,并通知了公司负责安保的经理。
在等待客户到来的时候,王某与经理商定了一个暗号,用于通知经理介入。
当客户到达公司时,王某感到不对劲。
客户只带了少量现金,并表示要将购买商品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王某果断地称公司提倡现金交易,只接受现金支付,并称不接受转账支付。
客户显然有些傻眼,迟疑了一会儿,表示暂时没有带足够的现金。
王某趁机跟经理打了一个眼色,意图告诉经理该客户可疑。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客户并非来自XX工程有限公司,而是一名诈骗团伙的成员。
他们通过冒用公司身份,与合同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诱导合同负责人到达事先设定好的位置,将其控制住,并强迫其签订合同。
这样一来,他们就能以公司的名义,获取大量财物。
在警方介入之后,他们成功逮捕了这名诈骗团伙成员,并打掉了一起合同诈骗团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诈骗罪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犯罪行为。
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警惕性和商业素养,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对方身份和合同内容,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安全机制。
比如,与客户商谈合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验证对方身份,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警方,以便他们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置措施。
刑事案件撤案申请书
刑事案件撤案申请书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刑事案件撤案申请书》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篇一:撤案撤案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
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范文写作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借给别人购房合同伪造上学
在我国,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竟然伪造购房合同,借上学之名行骗他人。
本文将揭示这一违法行为,提醒广大购房者提高警惕。
一、事件背景近日,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伪造购房合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女儿即将出国留学为由,伪造购房合同,骗取了朋友李某的信任,最终骗取了李某100万元人民币。
二、事件经过王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友,两人关系十分融洽。
王某的女儿即将出国留学,为了筹集学费,王某想到了一个“好主意”。
她以购房合同为诱饵,声称自己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档住宅,只需支付少量首付即可入住,并承诺在女儿留学期间,由李某暂时居住。
李某对此事半信半疑,但在王某的再三保证下,最终还是同意了。
于是,王某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出示给李某。
李某见状,深信不疑,便向王某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
然而,王某拿到钱后并未购买房产,而是挥霍一空。
当李某意识到自己被骗时,王某早已消失无踪。
李某报警后,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伪造购房合同,骗取李某1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提高警惕: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 审查合同:仔细审查购房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3. 谨慎转账:在支付房款前,务必核实收款人身份,确保资金安全。
4. 寻求法律帮助:如遇到类似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伪造购房合同行骗他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科普真实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被告以房屋产权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具备购房资格;2. 被告是否存在房屋产权问题;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具备购房资格。
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具备购房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 被告不存在房屋产权问题。
法院经调查,确认被告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3.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被告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案件分析1. 购房资格的重要性。
购房资格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因具备购房资格,才得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购房者应在购房前核实自己的购房资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房屋产权的审查。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产权状况,避免因产权问题导致交易失败。
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
因此,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前,对房屋产权进行详细调查。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因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法律科普1.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买卖双方基本信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合同诈骗案例分析:骗子近水楼台先得月事件一:王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2008年)2008年,王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向李某购买原材料时,王某意识到可以通过篡改合同来牟利。
他与供应商李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原本定价为每吨5000元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规定,李某必须在3个月内按合同数量供应原材料,而王某则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500,000元。
但实际上,为了获取高额回扣,王某私下与李某达成了另一个协议。
据该协议,李某每吨原料的实际价格为5500元,其中500元回扣直接进入王某的私人账户。
然而,这一协议并未在正式合同中记录。
2009年,供应期满后,王某在公司的总账中故意将实际支付给李某的金额减少,以便侵占差额。
他还将私下回扣的50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造成公司的财务损失。
经过初步调查,公司意识到了合同被篡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事件二:骗子进退有度(2007年)2007年,广受尊敬的地产开发商张某因使用虚假文件与投资者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筹集了大量投资款项。
根据该合同,张某向投资者承诺提供高额回报,并在合同上签署了一个特殊的条款,称其拥有合法开发一块价值数百万的房地产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片土地并未在张某的财产清单中列出。
在支付投资款项后,张某离开了中国,从而避开了与投资者的任何联系。
投资者发现被骗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的点评:合同诈骗案件是近年来国内经常发生的职业犯罪事件之一。
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例都涉及合同的篡改和虚假陈述,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这既是合同欺诈,也是侵权行为。
在这些案例中,被告人在签署合同时使用了虚假陈述,隐藏了关键信息,蓄意隐瞒了真实意图,从而获得了不当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对于本文中的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实际协议,并将公司财务损失转入个人账户,这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
撤案申请书——【范文】.doc
合同编号:撤案申请书甲方:乙方:签约时间:Word模板A4打印标准格式可随意修改撤案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事实和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doc
编号:_________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姚*朝,河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胡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胡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矿”活动产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突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甚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正文胡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8日,胡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买卖协议:胡某某向王某某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特指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
2021年10月19日,胡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某转款共计62220元。
当天,胡某某通过微信指定交货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高家村4组45号、收货人为唐彪,同时王某某通过微信将上游卖家的货物快递单号发送给胡某某。
2021年10月23日,胡某某以微信电话方式欲告知王某某机器无法使用,但最终没有联系上王某某,胡某某随即对机器进行了拆机检查。
2021年10月24日,胡某某联系上王某某后将机器的测试视频、SN码及设备照片发送给王某某,要求协商处理。
2021年10月25日之后,胡某某无法再联系上王某某。
胡某某遂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就“矿机”买卖形成的合同无效,设备款和设备由双方互相返还。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2.专家点评(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围绕比特币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及其上下游、衍生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发布多份文件予以规制,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有所不一。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租车卖出合同诈骗罪案例
租车卖出合同诈骗罪案例
一案子,涉及30岁的女子王某租赁一辆宝马车,并向车主蓝某
支付3500元定金。
本应由蓝某在一个月内将两辆车租给王某,不幸的是,蓝某从未收到钱,而是被王某唬弄签订了空白的购车合同。
之后,王某在车辆交易上网站用错误的购车信息,凭借合同将这辆宝马抵押
给其他抵押人,并取得了抵押贷款。
当蓝某发现被诈骗后,立即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案。
侦查民警经过查明,发现王某在服务上凭借谎言,
伪造书面证据,诈骗他人,犯有租车卖出合同诈骗罪,依法抓捕归案,经当地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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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8
P79重复78 证据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 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68、69、70 10万 合计80万
魏X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而非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在此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是中 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王X享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王并非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广东省机 械建筑工程公司 林X聪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林并非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粤立人X建。
P132- 135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而 非个人行为 证据 编号 P73 原文注引――解释 第三,证据P73,收据是盖有“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L”签注。明白无 误,是公司行为。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 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 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内容,应 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王某而言,他自始 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 现在合同另一方(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 而非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行为
P65
(2)王X享借款: 公司行为,“协议书”甲方是“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并盖有公章,用的A公司的信笺。 工程结算,用公司信笺,盖公司印章。 欧X松“担保书”也指明“王X享是代建设方支付伍拾 万元人民币报建费”,在夏华花园工程中,建设方是A 公司,而非王某个人。 王X享的收据盖的是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 专用章。 王X享的询问笔录:“王某将宝厦花园售楼部的工程发 包给我做”,王X享完全将王某个人等同公司,实际上 是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王X享而非王某。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 而非个人行 为 证据编号 P7 原文注引――解释 王某为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11案所谓诈骗中,仅有2000年11月13日收KCX建交来办理证 件费用(人民币柒万元正)是王某个人签字签收,其余所有 收据、借款凭证,均是以A公司名义进行,是公司行为,借款 用途,也是用于公司项目的运作,符合民事的基本要件。具 体体现在: P63 (1)立人X建 a.“承诺书”用公司信笺,盖公司印章,并写明(倒数第三 行)“如到期我司不能按合同执行,立人市广州分公司也不 能进场施工,我司无条件把立人市广州分公司的捌万元退还 给立人市X建广州分公司”――从头到尾均指“公司”责任。 b.伍X青的询问笔录中也指明是借钱给公司而非个人,表现在: 钱是在公司办公室交的,是公司业务行为(P84);其次,伍 X青有一句话(中间“我当时没有同意,因为墙体保证金应该 是在办好施工许可证之后再由我司交款(每平方米1元)给墙 改办的,而不是交给发包方的”)――伍X青理解付钱给王某 本质是付钱给发包方,很明显,是公司行为。 在P134页,具体收取墙体金行为上,也表现为“王X雄向我司 收取墙体保证金„„王X雄吩咐公司出纳到银行提了捌万元出 来作为墙体保证金,并写了张收据给我。” 在P134页,具体收取墙体金行为上,也表现为“王X雄向我司 收取墙体保证金„„王X雄吩咐公司出纳到银行提了捌万元出 来作为墙体保证金,并写了张收据给我。” 这就充分说明,只有公司行为,才需要公司的财务收钱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 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代 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定 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州市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121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 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 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66
P64Βιβλιοθήκη 72。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 而非个人行 为 证据编号 P126 原文注引――解释 (3)米X波 2000年7月28日收据(编号OJ2182)借款伍万元,盖的是公 司财务专用章,王某仅是“经手人”; 2000年12月27“收款收据”(编号0005607),收到“报建 办证费用”5万元,王某是“填票人”,收款单位是盖公司 印章,即公司为收款人; 相对方的黑土竹料建筑工程公司开出的支票,收款人是 “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米X波询问笔录:P104米知道王某是公司法人代表――又盖 的是公司的印章,故应当推定黑土竹料公司知道收款人是 公司; (4)魏X 收据(0086961)付款人为魏X,性质为“暂借款”,盖的 是“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魏X是私人承包(P110) 其中1万元是给严X敬(P108),另外又有7000元给严X敬, 查问王有否收到这笔钱(P108,应以壹拾伍万元为计算基 数);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 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 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 定代理。
P75 P137 P77
P147
P78 P80
5万 15万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2、部分款项属于民事借款行为, 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王X 享的50万甚至有担保人,王X享 本人也以(2001)H法经初字第 eef号告A公司借款纠纷,并获XX 法院判决,又以(2001)H法经 初字第226号以“拖欠工程款” 起诉,并获判决,故纯属民事纠 纷。 米X波也有XX法院判决(2002) H法经初字第yyy号; 3、并非全部款项来自于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 P80 15万 证据编号 P65 50万 原文注引――解释 王X享借款50万元,属于个人向公司借款, 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刑事责任,且 有担保人,签订承诺书,是典型的民事借 款纠纷。 公司向林X聪个人借款。 黑土竹料公司本身也确认为借款。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之间的往来借 款,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范围,中国人民 银行借款条例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 法律解释,个人与企业的借款依法受到 法律保护,个人借款利息可以比银行同 期利息高达3-5倍。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不能计入刑事责任。 不符合《刑法》第124条的构成要件―― 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
P101
P80
。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 行为而非 个人行为 P83 证据编号 原文注引――解释 (5)中X企业 收据(002126)显示是A公司财务专用章; 王X国询问笔录,事情均发生在公司的办公室里; (6)KCX建 无盖章3万元议标费(存根联),不能证明是个人行为。 存根联办理证件费七万元,王某是“经手人”,无公司印章, 但指明公司业务(办理证件费用); 两张收据与P85,是同一单不同联, P85是给客户的,注明有 “A公司财务专用章”,时间一致,故P85、P84是指同一数字 柒万。 同样2001年4月18日在交对方联中,也仅指有3万元,只注明 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结论:有10万元是KCX建付的。 林笔录:P118,另外6万元及4万元 借条3万元,“5月10日归还”,盖公司印章,公司借款 借条3万元,个人借款 借条4万元,个人借款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 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 是法定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 为法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 由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 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 的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 对于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 表公司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 另一方(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 方,而非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 司,是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