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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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1996年《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

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一、破产债权《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12-22T03:15:27.22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20期作者:陈倩

[导读] 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陈倩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410000

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迫使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改制。本文结合相关调查,对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最大程度实现改制过程的平稳,为国有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建立基础。

关键词: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

引言:企业改制具体指的是企业体制以及经营模式的改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意识层面和管理制度的不严谨,所以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同时对职工的权益维护不够全面,这很容易造成企业与职工的双向伤害,对此,要展开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一)职工安置方案管理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中,改制方案是指导依据也是前提保障,特别是对于职工权益的维护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体现具体内容。应以国资委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规范的实施意见通知为指导,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进行不断优化。首先,丰富方案内容。要包含人员分流安置的方法、劳动合同的二次签订、经济补偿措施以及相关债务的结算等等。其次,确保安置方案的透明化。当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审批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职工,如进行内部网络通知、会议传达等,广泛搜集反馈意见。最后,由于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要参考劳动法规定,所以要报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在严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理[1]。

论破产案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论破产案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论破产案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张琛,王丰翼

摘要:随着我国清理僵尸企业、调整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率的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量呈现井喷的趋势。伴随着破产企业数量的增多,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企业员工是破产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大量的员工失业,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也产生一定的挑战。相较于企业而言,员工属于弱势地位,在破产程序中属于被动的局面。如何切实保障破产企业中的职工利益,使其能够在破产进程中占据有利地位,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2-0086-0002

一、问题提出背景

随着清理僵尸企业的进程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进程加快,以山东省为例,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750件,同比增长43.2%;审结各类破产案件1875件,其中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案件871件,较去年同期增长96.2%。2020年4月挂牌成立的济南、青岛破产法庭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227件,审结232件,完成“僵尸企业”出清130件。面对庞大的企业破产企业数量,其员工数目更不容小觑。破产案件中的职工权益问题,关乎社会稳定,是企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鉴于此,笔者从学理和实践的角度对此问题展开讨论,意图有所启发。

二、职工债权简述

(一)职工债权的定义和地位

对于职工债权的定义,在《破产法》①第48条中对职工债权的范围做出了限定。但对于破产企业职工人员的定义,学界并无统一的观点。但结合《工会法》以及实践经验来看,职工应当认定为为企业提供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职工在期限上可以分为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在破产程序中,非正式职工与正式职工具有同等地位,都应当纳入职工债权的统计范围。

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或更换管理人、裁定受理案件后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等。房地产企业破产作为法院的一类案件,其审理必须回归法院审判职权领域。而在案件程序推进中涉及或衍生的社会问题,则是政府的职责领域,即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法院更不能够让位。案件审理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整个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责要积极主动作为,双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政策要执行到位

在房地产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环节,政府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也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房地产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陷入困境时更需要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也需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在企业注销、信用恢复、职工社保缴纳、企业档案整理等行政性事务方面,完善行政配套措施,让其在法治框架内“体面”地退出市场。

五、结语

在嘉鱼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及上级法院的积极指导和各方的协调配合下,金昌园公司的复工续建工作即将完成。嘉鱼法院下一步将继续投入最大的精力保障“嘉鱼天瑞时代广场综合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圆满完成,尽快向购房户交付房产,解决老百姓的燃眉之急。同时,专案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加大对金昌园公司的其余财产处置力度,尽快将财产处置变现款交到全体债权人的手中。

(本文作者:周敏,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春燕

关于破产案件之职工工资问题的思考——湖北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魏刚刘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其作为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之一。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的内容,具体内容: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在赔偿上有什么标准吗?一起来看看下面我为你带来的"",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在赔偿上有什么标准吗?一起来看看下面我为你带来的"",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

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作者:李振华

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

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

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

(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破产债权的审核认定实务

破产债权的审核认定实务

破产债权的审核认定实务

一、引言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的审核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也影响着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本文将围绕破产债权的审核认定的背景、意义、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阐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破产债权的种类与特点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要求清偿的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破产债权可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普通债权、特别债权、连带债权等。每种类型的债权在性质、范围、时间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三、破产债权审核认定的流程与方法

1. 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生效。在此过程中,应注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审核阶段:法院应对已报送的破产债权进行全面核实,包括对金额、期限、担保情况等的审查。对于存在争议或疑问的情况,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或调查取证,以形成明确的判断依据。

3. 认定阶段:法院应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破产债权认定书。对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事实清楚的虚假债权,则应予以驳回或制裁。

四、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陷入破产境地,涉及大量债权债务关系。在该案中,涉及到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消费者赔偿请求等多类债权。对此,我们需按照上述流程

和方法逐一审核认定。例如,对于职工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薪资发放记录等进行验证;对于社会保险费用,应核查缴费证明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于消费者赔偿请求,则需要收集相关投诉记录、协议复印件等材料。通过综合分析和判断,最终确定各类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优先级。

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问题探析

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问题探析

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问题探析

我国《破产法》将破产劳动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顺位清偿的首位,表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点关注。然而我国劳动债权立法存在明显漏洞,完善相关立法,规避可能引发劳动债权问题的风险因素是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劳动债权概述及相关理论;实践中劳动债权的现实困境;劳动债权的实现路径三部分来探究破产劳动债权问题。

标签: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社会保障制度

新的《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内容涵盖执行破产劳动债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职工个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基于此规定,工人们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定保护。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有《破产法》对破产劳动债权的相关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高效解决多种形式劳动债权纠纷的需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对破产劳动债权索赔的争议,而且增长趋势明显。

1、劳动债权的概念

劳动债权是指劳作联系发生的债款索赔权。劳动债权人的主体包含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者债款的范围包含劳作联系发生的各种债款。但这只是一个理论陈述,不受法令控制。

现在,学术界对劳动债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界说。一是从广义的角度上界定劳动债权的概念,其间包含与各部门的劳作联系有关的债款人的各项权利。这一界定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全面供给与劳动债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缺陷在于它给立法造成了很大麻烦。众所周知,建立全面可行的法令法规并不简单,相应的司法实践的难度也会不断增加。二是从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狭义的角度上界定劳动债权概念,即劳动债权只能基于雇主与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这一界说的长处在于它更契合法令原则,更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立法,相应的司法运作也比较简单。缺陷在于劳动债权概念的范围可能相对缩小,导致立法的缝隙显着。

破产企业职工报销费用债权性质认定研究

破产企业职工报销费用债权性质认定研究

破产企业职工报销费用债权性质认定研

摘要:职工报销款(亦称垫付款)是指劳动者为完成企业分配的任务先行垫付的资金,包括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职工享有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得的补偿金属于应当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但是并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而能获得优先受偿。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将报销款纠纷纳入劳动纠纷解决,这更加让报销款的性质模糊不清。本文在探讨劳动仲裁所受理的报销费用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和法院是否通常认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职工报销费用为职工债权两个问题后,得出报销款即使经劳动仲裁确认,也并非职工债权的结论。

关键词:员工报销款劳动仲裁职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两条规定不仅明确了职工债权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职工债权在清偿中的优先顺位。

破产重整企业审计的重难点研究

破产重整企业审计的重难点研究

破产重整企业审计的重难点研究

一、企业破产审计的含义及分类

破产审计是一种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以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原则,对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责任进行审查、监督与评价,以此维护债权人以及第三方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破产审计根据破产阶段的不同,分为破产前审计、破产清算期初审计、破产清算期中审计以及破产清算期末审计。破产清算根据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破产原因审计、破产责任审计、破产重整审计以及破产清算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由破产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破产审计,对破产管理人负责,向破产管理人出具审计报告。

二、破产重整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实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企业由兴到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管理者经营不善、内控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是大多数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对于一些拥有发展潜力、仍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可以招募新的投资者进行破产重整。在该种情况下,核实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投资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得存在虚增资产低估负债的情况,要对新的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

(二)核实破产管理人债权债务的认定情况

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一般由管理人进行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其中对债权债务的审核是管理人工作的核心所在。注册会计师应对破产管理人债权债务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审核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过程是否合理合法,以此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的利益。

(三)界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在法律层面上,本文主要论述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社会维稳上,本文主要阐述各地的一些做法对维稳工作的创设。对于职工主体的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工资的优先权范围,不同类型的工资有着不同的处理;个别企业存在集资问题,对不同的集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型职工债权问题。下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破产启动到债权的认定,论述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职工债权审查之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在该程序启动的前期,管理人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等。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等进行谈话笔录,了解公司的职工情况、欠薪情况、社保等费用的欠费情况等。随后,管理人应当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调取社保情

况,前往劳动仲裁委调查公司劳动涉诉情况,前往工商局调取公司董监高的备案情况等等。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编辑一个职工债权表,类似于债权人债权表。虽说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公司职工资料的缺失是在所难免,管理人亦可以申报的形式完善主动调查的缺漏。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上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职工申报为辅,管理人可以拟定一个职工的登记表,让各个员工进行填写,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欠薪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入职离职情况等进行填写。接着附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卡停发之日起前后一年的流水情况、结算书等证据材料,更有助于管理人进行调查。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

职工破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体经营者或者企业破产,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破产债务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而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受理费的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

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上,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具体来说,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根据债务的金额进行确定,但受理费的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裁量进行确定的。在确定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时,需要考虑到破产债务的具体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在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破产债务确认的重要性。破产债务确认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乎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兼顾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保证合理合法。

在考虑破产债务确认的受理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债务确认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确定受理

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金额、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法院的成本

等因素,保证受理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具体指导意见

为了保证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问题探索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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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问题探索

V V 万岱

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速度加快,大量企业涌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破产企业数量也随之增加。会计处理是企业破产清算的重要内容,贯穿整个破产清算过程,通过会计数据能完整反映破产清算的过程与结果,若会计处理模式不健全,破产清算难度也会随之加大。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必须综合分析涉及的利益群体,根据不同群体特点,编制针对性的会计处理方案,能有效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优化企业资源分配,提高企业破产后资产管理的安全性。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要素与原则

(一)会计要素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务清偿、损益清算工作,围绕所有者权益、负债与资产三大要素展开,负债是破产清算的核心,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为辅助要素,偿债是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在破产清算全过程中穿插负债确认,破产后企业无法维持经营状态,不再产生经营成本、经营收入与成果,因此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对收入、费用与利润进行清算。除以上三大要素外,破产清算过程中还需增加清算费用、列增清算收入与清算损益要素,进而反映清算行为的经济后果。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三大要素如下:第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产,清算资产只能以货币计量。资产越多,提示企业清偿能力越大,资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种类,仅以形态对资产加以区分。第二,破产企业在正常运营期间承担的债务,是破产清算的主要负债,破产清算中的负债可用货币进行计量。第三,所有者权益。资产减去负债即为所有者权益,当企业宣告破产,所有者权益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即所有者权益小于零。若资产清算完成后,清偿所有的费用与债权后仍有剩余资产,可进行最后一次的所有者权益分配。此外,企业破产清算还需详细核算清算收入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驿阳分公司/王沁平

在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企业不但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甚至包办职工的生老病死。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人力资源是企业乃至社会的一项重要资源,也是管理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那么,职工安置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职工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

在破产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安置问题有明文的政策性程序规定。但是对于管理者和地方组织来说,要如何更好的面对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目前众说纷纭。故研究分析如何有效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也显得很有意义,本文就这一难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对实务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给予了个人见解。

(一)职工现状

面对突如其来的破产、失业,企业职工思想准备不足,忧虑重重,再就业条件差,难度大,主要表现在:

1.职工心理承受能力差,感到缺乏安全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历来把企业看成是自己的家,是自己的根,职工要从这个家领取工资,报销医药费,领取退休金,形成根深蒂固的铁饭碗思想,现在企业破产了,工人认为丧失了劳动权,打碎了铁饭碗,割断了他们赖以生存的根,于是出现了伤心不理解,责怪不满意,有的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痛哭流涕,悲观失望,心理压力大,觉得缺乏安全感。

2.职工忧虑重重,存在五担心破产企业的职工中,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不同的身体状况,不同的居住地等,均有不同的需求和思想顾虑:一是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关心破产后到哪里领取退休金,报销医药费,是否像过去一样,随着物价指数上涨,离退休金也会随着上调,担心由街道管理会降低离退休待遇;二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同志怕找不到就业单位,担心的是退休政策是否能放宽,想借企业破产机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以求安度晚年;三是四十岁左右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破产后如何找到合适的工作,考虑如何面对新岗位,担心新的工作单位是否接受自己,有自卑感、失落感;四是年轻的同志担心自谋职业后个人能否得到足额的安置费以及怎样实现再就业;

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观点】

职工破产债权是指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具体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因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享有的补偿金等内容。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生活费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日起,赵某提前离岗休息。

2015年3月27日,法院依法宣布A公司破产,A公司管理人发布《峨半公司职工信息公示》,载明A公司依法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统一截止于2015

年3月27日。

A公司从2015年4月起至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支付了赵某生活费35945.31元,并承担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17447.94元,共计53393.25元。

赵某对于管理人认定的职工债权有异议,主张终止劳动合同后A公司应向其支付的生活费也应属于职工债权范围内。

法院认为赵某关于生活费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将会根据债务人破产申请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结合企业现状统计职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罗列清单,并公示。

而企业被宣告破产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职工依劳动合同终止享有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破产债权,不需要另行申报,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但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向职工支付生活费等费用不属于企业法定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向职工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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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作者:黄巧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

摘要《企业破产法》指出,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需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社会以及国家而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从主体方面对职工进行界定,并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和重构。我们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关键词职工职工债权范围破产企业

作者简介: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争议解决、劳动与人力资源、公司商事、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023

一、引言

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例进行审理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开宗明义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足见对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视。

然而,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以及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款中采用列举式将工资、部分工伤待遇、部分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并规定职工债权无需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主动审查,并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未能无缝衔接,因此,在破产案件实践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扰,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破产法框架下对职工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职工债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类型化解构和重构。

二、职工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使用“职工”这一表述,但是并未对职工进行概念界定。《企业破产法》也多处使用“职工”这一用语,但未对职工做出定义和范围界定。在诸多的表述中,我们发现“职工”等于“劳动者”,《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利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大会等方式,参与到民主管理中来,同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司法文件在有些情况下将“职工债权”与“劳动债权”混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中指出:有关于就业问题以及职工欠薪的破产案件,需要地方党委以及政府积极进行干预,做好有效的调控。如果条件允许,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维稳金,以及鼓励第三方垫款两种方式,有效清偿职工的债权问题。劳动债权与职工债权在含义上有一定相似处,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劳动债权的申报、审查及异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首先需要主体资格的审查,其次需要进行外观的审查,而后才是属性的审查,完成这三项工作,就证明在判断上法院首先遵循了主体适格的标准。在一般劳动关系中,从属性、专一性以及主体适格、劳动地点、劳动内容的固定性以及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之间的同一性以及劳动的有偿性、与社会保障的关联性等,都属于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由此可见,司法實践中所认定的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严格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享有年休假等各项福利。

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所称的职工不等同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而应等同于雇佣关系中的受雇者。从历史角度来看,在罗马法中很早就开始应用“雇佣”一词,其将雇佣契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承诺其接受报酬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法国民法典》中也沿用了罗马法,其中指出:雇佣,是劳动与服务的租赁。租赁劳动力即当事人一方承担某种义务,在完成某种义务后,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而相关学者研究表示,雇佣合同,就是受雇人在劳动合同的制约下,一定时间内或者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者提供劳动服务,雇佣人需要给予受雇人合理的劳动报酬。职工是“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者。”其外延包括为企业提供劳动、劳务或者服务的各类自然人。

三、职工债权范围的解构

职工债权的范围从内容和属性上分析,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与职工有关的债权:

1.工资债权,是指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应付而未付的工资总额。在司法实践中,均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的要求,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一般情况下,工资的含义是指职工对已经付出的劳动或者已经提供的劳务索要报酬。以上内容的工资债权应做广义理解,即基于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职工的工资,因此应归入工资债权。

2.工伤(人身损害)债权,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仅包括债务人应付而未付的所欠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当企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侵害时,有权利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部分补偿,而另一部分的补偿金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定,为企业员工交付保险费用,一旦企业员工出现“工伤待遇”,所有的费用均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企业破产法》的用语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项目、《侵权责任法》中提供劳务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等用语不完全一致,且仅列举部分项目,《企业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无法衔接。这也造成实践中,如果管理人按照全部的工伤待遇给予认定职工债权无充分法律依据,但不核定不仅实质不公平而且容易激化矛盾的两难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在《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工伤待遇”一词,但是《企业破产法》中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词,也是为“工伤待遇”及“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为免实践中产生疑义,我们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改或者制定司法解释时调整表述应由债务人负担的工伤待遇以及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

3.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即破产债务人需要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笔社会保险费,但是却未支付。社会保险也称为“五险”,分别为工伤、失业、养老以及失业、生育保险。《企业破产法》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受偿顺位做了区分。第一受偿保险为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应该。第二受偿顺位为其他社会保险、税收债权,即“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四、职工债权内部清偿顺序

如上所述,我们已将职工债权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许多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其主要财产往往已经重复抵押担保或者超额融资。企业所剩的无担保财产很有限,职工债权即使放在担保债权之后的第一顺位也很难获得足额清偿。因此,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在第一顺位清偿的职工债权的四种类型的清偿顺序进行优先顺序的排列,是一个有实践意义和值得探讨的问题。

工伤(人身损害)债权的发生具有意外性质,且非受伤害人的自愿的行为。债权的非自愿性使其具有获得充分救济的基础。工伤,即人身损害,其债权产生原因为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遭到侵害,对其劳动力或者生存能力产生影响。工资债权虽然也属于生存性债权,但是其迫切性显然低于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其影响最多只是生存的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当优于其他与生命权、健康权无直接关系的工资债权。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本质上属于工资,劳动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当然优先于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及劳动补偿金债权受偿。该理念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精神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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