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后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一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它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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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 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 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 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 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 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 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的;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 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 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 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 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 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2018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于2006年3月1日废止。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处罚种类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闹事、搞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粗野、喧哗、打闹、破坏公物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
(三)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出入公共场所时有不文明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六)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非法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物品、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斗殴、闹事、扰乱秩序、喧哗、打闹、破坏公物、拒不服从公安机关指挥、侵犯他人权利、不文明行为、传播不良内容、危险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需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罚。
在处理此类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首先进行口头劝导,督促当事人改正不当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
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措施。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众也应当自觉遵守治安管理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同时,在出现违法行为时,公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出法治化、文明化、和谐化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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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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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车辆 #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 ! 物# 标志 # 防围的 $ 或者故意损毁 # 移动覆盖物 # 标志 # 防围的 %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 & 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殴打他人 $ 造成轻微伤害的 ) !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四" 虐待家庭成员 $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 人正常生活的 )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 # 残忍节目 $ ! 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 七" 隐匿 # 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 电报的 % ! 第二十三条 & 侵犯公私财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公私 财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 偷窃 # 骗取 # 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二" 哄抢国家 # 集体 # 个人财物的 ) !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处罚之一 ’ 有下列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二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 销毁 # 转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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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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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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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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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文章: 法律27篇52次行政法规40篇51次部门规章5篇5次司法解释5篇5次其他规范性文件17篇20次地方法规1262篇1484次案例1篇8次法学文献3篇4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文章: 案例1篇4次)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相关文章: 案例1篇3次)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2篇2次地方法规1篇1次)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相关文章: 案例1篇1次)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பைடு நூலகம்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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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 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 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 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 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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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 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 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 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是中国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治安处罚法》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一、《治安处罚法》的主要内容《治安处罚法》是一部由中国国家法律机构制定的专门法律,共计包括七章四十五条。
该法针对一系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该法的第一章规定了一般规定,包括定义和适用范围的界定,明确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该法明确了各类处罚措施,如罚款、拘留、行政警告等,并规定了处罚的限制和程序。
第三章是对危害社会治安情节较轻的行为的处理规定,其中包括了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的处罚细则。
第四章是对危害社会治安情节较重的行为的处理规定,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拘禁、抢劫、盗窃等行为的处罚细则。
第五章规定了治安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和程序,确保治安处罚的公正与公平。
第六章规定了治安管理的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了国家部门的职责和相关执法人员的权限。
第七章是对保存证据和防止输错案的相关规定,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治安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治安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人员和单位,不分国籍、种族、性别。
它旨在对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惩处,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外的各类违法行为。
《治安处罚法》所涉及的治安违法行为范畴广泛,包括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等。
它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刑法所涉及的严重违法行为,也包括日常生活中一些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轻微违法行为。
三、《治安处罚法》的实施效果自实施以来,《治安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规定了明确且适用的处罚措施和程序,有效地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成立于1995年。
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治安管理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步,制定治安管理法。
治安管理法是按照国家的法律体系制定的一项法律,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它是第一部面向全国所有居民的治安管理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明确定义了什么是治安问题,规定了治安机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治安处罚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二步,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治安管理法在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强调加强对社会治安问题的预防和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加强对城乡社区的管理,防范社会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通过加强对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监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步,推进科技创新。
治安管理法的实施需要依赖科技手段的支持。
信息技术、智能技术、生物技术等技术手段将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通过实时监控、数字化录像、物联网技术、高清像素等手段,可以更好地监控公共场所的情况,发现和预警公共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解决问题。
第四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机构体系。
治安管理法的实施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机构体系。
它需要建立一套覆盖全国的治安管理机构体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的管理工作,建立起一整套罚款、拘留、变更住所等一系列惩处手段,提高治安机关的执法效率和履职能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一方面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能全面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加强治安管理部门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治安政策,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活动包括社会动荡、暴力犯罪、偷盗抢劫、经济犯罪、投资诈骗犯罪、非法豪赌、商业诈骗犯罪、妨害社会治安的其他犯罪、重复犯罪的行为和危害社会治安的恶习,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文明公民行为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社会各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各类协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巩固社会治安环境,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全方位、完备的服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的知识,鼓励和发展浓厚的爱国情怀,崇尚公德,巩固社会和谐,增强全民社会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的治安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治安机关对社会治安活动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罪责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条例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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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1. 警告。
2.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 情节特别轻微的;2.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 有较严重后果的;2.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 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6.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7.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3.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4. 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5. 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6. 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7. 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8. 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2.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7.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2.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2. 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4.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6.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8.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2.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5. 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7. 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4.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5.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7.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8.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2.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 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4.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5.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6.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8. 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9.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0. 指挥、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11.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2.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3. 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4. 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2. 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3. 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4. 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5. 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