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及对策邵茹京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及对策邵茹京发布时间:2021-05-25T10:15:42.56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作者:邵茹京[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火灾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在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1213xxxx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火灾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在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本文对此进行研究,首先分析高层建筑防火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实际情况探讨了城市高层建筑防火监督检查要点。
希望可以在提升人们防火意识的基础上保证城市高层建筑的安全性。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及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建筑的数量及种类开始不断地增多,但是在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层面,其发展过于滞后化,且当前我国民用建筑分布较为密集,不管是建筑的体量,还是建筑的层数都比较多,如果产生人员聚集的现象,就容易发生火灾事件,导致救援工作无法顺畅化地开展。
对此,建筑设计单位须高度重视建筑防火技术的应用,不断地提高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设置好防火技术应用的方向,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进程。
1高层建筑火灾特点①风险较大,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建筑功能也在不断拓展,使得其内部隐藏的火灾隐患越来越多。
比如,目前的高层建筑都安装了电梯、大型发电机组等设备,建筑内的居民家中各类电气设备也非常齐全,这些设备大多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很容易发生故障或事故,如果一些细微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火灾。
如大型发电机组设备运行中出现了电火花,而发电机组旁边堆放的恰好是易燃材料,那么火灾发生的概率几乎是100%;再如电气线路绝缘体脱落也容易导致火灾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 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 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 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 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 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 和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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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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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 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 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 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坡屋顶内有夹层宜计算到最高夹层的 楼面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2、 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 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 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 3 民用建筑;4 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 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改动 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 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对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对策《规范》要求:《建规》第3.3.1条注③规定: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但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小于4m。
《建规》第3.3.4条规定建筑物可成组布置。
常见问题:两幢相邻建筑都无法做到相邻立面为防火墙,或即使将建筑物视为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间距达不到4 m或6m的要求。
处理方法:如果这几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面积,并且这些厂房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m2,可将这些建筑视作一幢大建筑,各小厂房可视为“大建筑”的防火墙间,小厂房之间的间距可以不限。
因为一幢大厂房各部分连在一起,所以不存在间距问题,如果说一幢大厂房能符合安全要求,各组成部分分开后之间留有一定间距,应该更安全更符合消防要求。
而且根据《建规》6.0.4条,这些小厂房面积均不大于3000 m2,不要求周围都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然,这幢“大建筑”的其他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防火分隔等)应满足《建规》的要求。
同样道理,对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问题,也可以按上述方法予以处理。
五、既有生产车间、仓库、又有办公的综合楼的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规》没有对这类建筑的消防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
常见问题:随着个私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一些诸如小服装加工厂、小印刷厂、小玩具厂等集生产、储存、办公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有的还是租用民用建筑作办公室。
处理方法:(一)工业建筑内不能有住宅或人员聚集场所;(二)不能是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且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车间不能出现明火;(三)火灾危险性按生产用房火灾危险性确定(工业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小于5%的除外);(四)车间内的可燃材料的存量不应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五)车间与办公之间应采用不小于4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分隔,如墙上必须开门,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六)办公部分应靠近疏散出口;可燃材料的库房设置在走道的尽端;(七)应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封闭楼梯间;(八)应满足《建规》的其它要求。
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
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建筑制定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制定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施行中总结出的规范。
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制定出防火性能合格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制定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建规中的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制定中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用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
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
我们制定时应首先合计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合计消防设施的制定。
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建规中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升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升到九层。
层高应加以限制。
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 高度了。
关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
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升,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
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24m的单层公
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筑
共建筑。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
2.建筑高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
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于24m的其他
公共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
4. 省 级 及 以 上 的 广 播 电 视 和 防 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二类
单、多层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建筑高度不大于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27m的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包括设置商业
建筑)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10 联排商铺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10 联排商铺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11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 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 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 门。
步行街本身有无防火分区要求?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3.6 有顶步行街
步行街内人员疏散密度指标如何确定? 步行街铺内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每个商铺疏散门的
数量?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
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直 接通至步行街”如何理解?
第五章 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释疑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些民用建筑在防火分区中使用了不符合规范的 防火分隔物,如轻质墙体、可燃材料等,导致火 势容易蔓延。
防火门和防火窗质量不达标
一些民用建筑的防火门和防火窗质量不符合规范 要求,如关闭不严、耐火时间不足等,导致火势 容易蔓延。
安全疏散设计不符合规范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一些民用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足 够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导致火灾时人员无法快速疏散。
VS
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加强设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 高其对于消防设计规范和标准的理解和掌 握能力。
加强对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深入理解规范要求
加强对消防设计规范的学习和培训,使设计 人员充分理解规范的要求和目的,避免因误 解或忽视规范而导致的设计问题。
强化规范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消防设计的审 核和管理,确保设计人员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02
当前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在规范和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
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使用效
03
率,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当前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 研究范围不够广泛,还需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民用建筑进行深入分析。 • 研究深度不够,还需要加强理论分析和实践验证。 •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深入分析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问题,同时加强理论分析
详细描述
该医院的消防设计中,无障碍设计不完善,消防设施维护 不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
应完善无障碍设计,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 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同时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 高医院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对《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理解及思考
对《 高层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 B5 0 5 9 ) G 0 4 — 5 的理解及 思 考
洪宝 田 ( 清远市城 乡规划 设计院)
摘 要 :针对设计人员在 《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04-5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具有共性和多 (B5059)
发性的错漏 问题 , 通过 具体 的设计实例讨论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规 范的相关条文 。
关 键 词:规范; 实例
《 高层建筑 设计 防火规 范》 G 04 — 5发 布 以来 , 4 2 1条强 制 性条 文在 执 行 中常 得 不到 应有 重 视 , 设 (B 50 59 ) .. 当 建筑 防火 安全 措施 在绝 大 多数 设计 中得到 正确 体现 。 近 计 中防火 间距不 足 时 , 少有 设计 人 员 按规定 使用 防火 很 几年 笔者 在 工 程建 设 咨 询机 构 从 事 建筑 施 工 设 计 图 的 门窗 。还 有 的建 设 方 也常 自行将 防火 窗用 普 通 玻 璃取 图纸 审查 工 作 , 过与 设 计 人 员 的交 流 , 通 以及 对 规 范不 代 , 由此 留下 的安全 隐 患不容 忽视 。 断深入 学 习和 理 解 , 照 不 同 的施 工 图设计 实 例 , 现 对 发 在 了 一 些 设 计 人 员 在 《 层 建 筑 设 计 防火 规 范 》(B 高 G
2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
一
例 二 : 2 公 共 建筑 , 楼 为 4层 , 筑 分类 为 某 3层 裙 建 5 059 , 0 4— 5 以下称 《 高规》 执行 中仍存在一些 具有共性 ) 类。 两栋 主楼 , 别为 写字楼 及 宾馆客 房 。 楼也 功能 分 裙 和 多发 性 的 错漏 及 疏 忽 。为 与 设计 同行 们共 同实 现 对 分 《 规》 解水平 的提 高 , 结合 部分 设计 实例 对 高层 建 分 开 , 别 为办公 用房 和 宾馆餐 饮 厅房 。该 建筑 因投 资 高 理 现 等原因, 两主楼及相应裙楼分前后期施工建成 , 因功能 筑 防火设 计 中常发 生 的问题 作几 点分 析 。 不 同 , 后建 成部 分在 同层 设为 不 同 的防火 分 区 。建筑 先 1 关于防火分 区 方要 求 , 先后 期 工程 立 面 须 统 一美 观 , 该 建筑 裙 楼 玻 故 例一 : 商住 楼 ,0层 , 某 3 裙楼 为 4层 , 建筑 分类 为 一 璃幕墙 饰 面 。《 高规》 . . 52 2条强 制性 条文要 求 :紧靠 防 “ 类 。 设计 中 , 楼 为 2栋 T形 住宅楼 连 体而 成 Ⅱ 形 主 火 窗两 侧 的 门窗 、 口之 间 最近边 缘 的水 平距 离 不应 小 该 主 洞 楼 。设计 中 , 塔楼平 行 部分相 距 约 7 。外墙 为 10厚 于 2 0m 当水 平 间距 小 于 20m时 , 设 置 固 定 乙级 两 m 8 .0 ; .0 应 灰砂 砖双 面 粉 刷且 外 贴 瓷砖 。根 据 本规 范 附录 A的规 防火 门窗 。 ” 此设 计 中 , 边 窗 为普 通 玻 璃 可开 启 落地 两 定 , 身符合 防火 墙耐 火等 级要 求 。两 墙相 向开 窗使用 窗 , 然 不符 此 规 定 。 《 规》 . .. 规 定 :无 窗 间 墙 显 高 30 82条 “ 的是普 通玻 璃铝 合金 窗 , 不到 防火 窗要求 。审查 时要 墙 和 窗槛墙 的玻璃 幕墙 , 达 应在 每层 楼 板外沿 设 置耐 火极 .0, . m的 不 燃 烧 实 体 墙 求 按防 火窗 更改 设计 。 而设 计人 员认 为 : 连体 主楼 , 该 每 限 不 低 于 10 h 高 度 不 低 于 0 8 据笔 者掌 握 的情况 看 , 地 区 的施 工 图 设计 中 , 本 几 层 面积 总和 不超过 2 0m, 00z且该 楼设 有 自动 喷淋 灭火 系 裙 。” 统, 故该层 应 为 同一防火 分 区 , 即不 必要 设置 防火 门窗 。 乎所 有 的 玻璃幕 墙均 未按 此条 执行 。 其 错在 于 : 规 范 5 11 中 , 定 的是每 个 防火 分 区 本 .. 条 设 在 完善 防火 分 区分隔 的设 计 中 , 计人 员 都十 分重 设 的最大面 积 , 不能硬 性理 解 为只要 面 积不 超过 该 最大 面 视 室 内分 隔措施 , : 如 防火 墙 、 防火 门窗的设 置十 分准 确 积规 定就 是一个 防火 分 区 。本 设 计 中, 塔楼 虽连 体但 到位 。上述 两条 文 , 防范 火灾 发 生后 从室 外水 平及 垂 两 是 内部功 能截 然 分 开 , 间 并无 连 通 , 应 分 属两 个 不 同 直方 向上 向相 邻 防火 分区 蔓延 的必 要措 施 , 之 故 却往 往被 忽 的防火分 区 。 故按 4 2条 规范 要求 设 置分 区防火 措施 是 略 。 . 玻璃 幕墙 设计 中, 往 从人 身安全 角度 , 室 内设置 往 在 必要 的 。 9c 0m以上 高镂 空不锈 钢栏 杆 , 而不 是实 体墙砌 体 。值 得 本 例 中 , 计人 员 的理解 错误 具有 其普 遍 性 。在 设 注 意 的是 , 设 由于 308条 不 是强 制 性条 文 , .. 有设 计 者 认 计 中, 因特 殊需 要 , 同一楼 层 中个别 部 分应 使用 防火墙 、 为其 应否 执行 在两 可 间 , 不到 充 分注视 。仔细 分析 该 得 防火 门窗等 使其 与周 围分 隔 ,即设 置成 小 的 防火 分区 。 条 文 及 相 应 条 文 说 明 ,应 该 说 该 条 文 重 要 性 与 前 述 如 : 楼 的楼 梯 、 塔 电梯 、 室 等 组 合 简 体 ;. . 规 定 52 2条是 并行 的 , 者 以为将 其增 设 为强 制性 条 文 也 前 4 14条 .. 笔 的消 防控制 室 ;.. 的录 像 、放 映厅 ;. . 的 电 不 为过 。 4 15条 4 12条 力变压 器室 都可 视为 不 同规模 的独 立 防火 分 区 。另外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建筑防火分区设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建筑防火分区设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一、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中常见问题(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关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各国规范均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对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面积。
建设单位及设计者借性能化评估之名,使得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数倍之多,而实际评估并无可靠的基础数据可供参考,形成既不符合规范规定,又无性能化评估可供支撑的问题。
(二)防火分隔构件选用不合理一些特殊场所防火分区划分和满足使用要求存在矛盾冲突,造成防火分隔构件选用不合理。
如选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防火卷帘应选用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的,而实际采用普通防火卷帘,又无冷却水幕保护,或虽有冷却水幕保护,但供水时间不能保障持续3h。
一些建筑内装设防火卷帘控制装置不全,防火卷帘要求要自动、电动、机械操作三种控制方式,而实际中仅有两种或仅有手动一种控制方式。
一些场所选用防火门开启方式不合理,如一些人流量较大场所应选用常开式防火门,但却选用常闭式防火门,实际使用中却处于常开状态,或者在较短时间内经多次的启闭后,闭门器损坏即不能正常使用,闭门器需要频繁更换。
(三)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低2001年规范重新修订后,明确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而一些场所采用纸面石膏板夹岩棉做隔墙。
规范规定,纸面石膏板必须是双层双面的,中间岩棉夹层厚度不得小于7.5cm,耐火时间才能达到2.0h以上。
但实际工程中,填充岩棉的厚度往往不到7.5cm,有的甚至采用单层纸面石膏板,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再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分隔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小于1.5h,但在大多数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这些部位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没有区别,楼板耐火极限仅达到1h。
(四)竖向井道未进行分隔防火分区作为封闭空间必须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进行分隔。
(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
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
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 6.2.1条及第 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
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
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
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
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
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释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7 电影院、剧场
商场疏散楼梯
电影院入口
观光电梯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7 电影院、剧场
□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 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 上 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 每 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 对于地下是否也要限制400m2,还是可以做到 1000m2
第二章 术语
2.1.14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 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防烟楼梯间 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是指楼梯间出 时 口还是前室出口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1.3 白酒火灾危险性分类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38度及以上 白酒归为甲类危险品,而原规范中是60度及以上 为 甲类,50度至60度为丙类, □ 酒精度为38度的白酒为甲类物品,是否民用建筑 (例如超市)内不得经营、储藏此类物品
□ 步行街本身有无防火分区要求?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3.6 有顶步行街
□ 步行街内人员疏散密度指标如何确定 □ 步行街铺内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每个商铺疏散门的 数量? □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 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直 接通至步行街”如何理解?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4 老年人活动场所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 应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 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 如何理解“老年人活动场所”是否包括老年人住宅、 公寓、养老院的住宿房间、病房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臵住户”。
《建规》整合修订稿介绍及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 新版防火规范讲解
防火分区
危险场所:建筑物中危险度大于 普通区域的地方,如使用或储存可燃 易燃物品、有毒有害物质、腐蚀性物 质或加热装置的场所。
防火分区
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 (直燃机房)以及配套的储油间、空调 机房、新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隔 间(防火单元)。
2.5h隔墙、1.5h楼板、甲、乙级防火门
防火分区
面积分区 将燃烧控制在所涉及范围的一定面积之
内; 竖井分区
封堵楼梯间、电梯竖井、管道井等易于 构成火焰和烟气竖向流动通道; 功能分区
发生火灾时难以疏散的部分和起火可能 性很大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分隔开。
防火分区
面积
局部设自喷时,增加面积可以按该局部 面积的一倍计算。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 要求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号)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暂行)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消防车道
建筑物长度 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 各分段中线长度在沿街方向上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 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分区
面积
天井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不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防火分区
封闭内院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理解及其应用详解
7.1.3 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距离≥2m,不足2m时应设固定或火灾时能自动 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7.1.4 防火墙位于内转角时,两侧门窗洞口边缘水平距离≥4m。
7.1.5 防火墙上门窗应设固定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7.2.3 下列部位采用2小时耐火极限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一二级耐火等 级建筑的门厅、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7.2.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2小时耐火极限的隔墙、 1.5小时耐火极限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7.2.7 建筑幕墙防火设计要求:
(b)防火隔间——其连通门可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设有加压送风 设施。双重甲级防火门间水平距离应不少于4m。
(c)避难走道——其需要连接两部疏散楼梯,若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 相连则可只设一部疏散楼梯。进入避难走道应设前室,前 室面积不少于6m2,前室门可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且 前室设有加压送风设施。
(d)设有地下商场和歌舞娱乐场所的地下室,而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应 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层数为二层但其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时也 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不属于上述情况即地 下一、二层的疏散楼 梯可采用封闭楼梯, 但封闭楼梯间在首层 应设有外窗,外窗可 开启面积不少于2m2。
5.3.13 民用建筑疏散距离的规定 (a)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尽端走道长度 托幼 50m/20m 医院 70m/20m 学校 70m/22m 其他 80m/22m ● 采用非封闭楼梯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减少10m/尽端走道长度减少 2m。 ● 敞开式外廊建筑,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距离增加10m。 ● 全部设有喷淋时,疏散距离可 增加25%。 (b)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或采用扩 大封闭楼梯间。不超过4层时,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离楼梯间 不超过15m。
精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常见问题释疑优秀
50
60 40
高层厂 房
—
30
40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
室) —
—
30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50
45
丁
三 级 60 四 级 50
5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75
60
戊
三 级 100
75
四 级 60
—
— —
—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1.1 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如果这操作平台很大,几乎大于厂房的50%,但该平 台基本都为设备,且人数少于10人,平时基本无人 检修时有人,那该厂房认定为多层厂房还是单层厂 房?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3.8 丙、丁、戊类厂房内的变配电站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 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 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 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对于地下是否也要限制400m2,还是可以做到 1000m2?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9 场所防火分隔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 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这些涉及到不同使用功能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的部位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分隔,规范未明确。 第5.4.7条也有类似问题。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9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24m的单层公共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 筑
建筑。
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公共 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 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裙房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附属建筑。 。
裙房 高层
高层
裙房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的划分
——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问题
综合楼
原高规 由两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
目前一座建筑的功能内容超过两种以上为普遍现象,如含车库、商铺 (商场)、餐饮等,如何理解?如普通旅馆配套设施普遍含餐饮、商场、娱 乐,为综合楼还是普通旅馆?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新规范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问题 5: 一个上千平米方甚至上万平方米小区地下车库连成一片,其上面
是由若干多层或高层住宅楼组成,有商业服务网点,并每幢有楼梯和电梯 通往车库,这个小区的楼如何定性?是多幢建筑还是一幢建筑? 如果楼梯和电梯不通往车库,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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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附图二•注1的意思是当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时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时,不能只按住宅的层数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
在住宅首层及二层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将首、二层与住宅层数叠加计算总层数以确定其是否高层建筑。
而当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时,则根据《高规》第2.0.7条及2.0.8米判定其属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并采用建筑高度来判别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1.5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二、以下使用空间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三、住宅建筑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顶层的跃层不计入层数内,其它各层的跃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a) 某体育馆(附图四)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
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
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
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 某剧院(附图五)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
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
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
疏散人流互不干扰。
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
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
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 某会议中心(图六)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
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
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1.0.5 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
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
1.0.6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
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
2 术语裙房•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在空间不相连通,使用功能与高层建筑没关系且与高层建筑之间用实体墙紧邻分隔开的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层建筑裙房,应以《高规》第4.2.2条来判断。
当高层建筑与较低建筑相邻一面的外墙符合《高规》第4.2.2条的要求时,较低的不超过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否则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
(附图七)实例:(附图八)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侧上部为两幢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
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
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
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业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因为商业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4.2.2条,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属于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建筑高度•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
(附图九、十、十一、十二)•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2.0.7 综合楼2.0.8 商住楼•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
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
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2.0.11 高级住宅•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2.0.13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规范定义较为模糊。
方法有两个,一是查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1.0.3条,将档案馆分成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其中的特级和甲级属于耐火等级一级的重要的档案楼。
二是根据火灾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由业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协商决定。
2.0.15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
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
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
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
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
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
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
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附图十三)2,.0.17 商业服务网点•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
(附图十四)•出现的问题: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
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面积较小,且与其余房间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分隔,自身形成了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可有效阻隔火灾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