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新)6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2024)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2024)

2024/1/24
16
2023
PART 04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REPORTING
2024/1/24
17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 、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 围、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 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 复杂的发展历程,现代国家的辩护制 度普遍较为完善,为被告人提供了充 分的辩护保障。
2
2023 PART 01
刑事诉讼法概述
2024/1/24
REPORTING 3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4/1/24
作用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作 用。
人民法院
负责审判工作,对刑事案 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9
诉讼参与人
01
当事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
被告人。
02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被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人。
2024/1/24
03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2024/1/24
适用程序
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决定 、执行和通知等步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 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强制措施的 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在执行强制措施时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确保被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新刑诉法实施下基层监所检察职能的进与退

新刑诉法实施下基层监所检察职能的进与退
( 二) 新 增 了对指 定 居所监 视 居 住的执 行 监督 , 对
念, 白觉 在 监所 检 察 l r 作 中强 化 法律 监督 , 确 保 刑 事 执 行 活动 的合法 、 合理 , 同时 , 在刑 事执 行 活 动 巾依 法 保 障被 监 管对 象 、 被 执 行 对象 合 法 权益 , 确保 刑 罚 教
“ 监 外执 行检 察科 ” 不 能完 全涵 盖新 增 职责 , 当新 增 f 作完全 、 充 分 开展 后 , 就 有 必要 再 次 更 名 , F 1 前, 经 在 进 行探 索 , 设立 “ 刑事 执 行 榆察 科 ” 或“ 刑事 执 行 检 察局 ” , 对全 部刑 事执 彳 『 活动 进行 柃察 监督 , 扩 展社 区 矫正 检察 、 居所 监视 检察 、 财产 刑 执行等 职 能范 闻
设 置应 当有 利 于监 督 工作 的有 效 开展 ,由于 现 有 的
的 监督职 责等 。
按照《 人民Leabharlann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对检察内设部 门的职责分T , 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主要
有 监狱检 察 、 看守所 检 察 、 死 刑 执行 临场 监督 、 监 外执 行榆察 、 强 制 医疗 执 行监 督 、 事故 检 察 和 相关 案 件 办 理等 , 对通 川 I 榆 察 院 而言 , 由于有 关 监督 对 象 被 剥 离, 以及级 别管辖 的限制 , 其 作职责 明显 有进 有退 :
市检察 院派驻 ,因 2 0 1 0 年撤销区看守所合并到市看
检察部 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
《 青海检 察》 2 0 1 4 年第 1 期
5 1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任务 、 新增 监 所检察 部 门对强 制 医疗 机构 的执 行 活动

最新刑诉法修正案全文

最新刑诉法修正案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刑诉法6-9习题

刑诉法6-9习题

第六章--------第九章练习第六章辩护与刑事代理一、判断题1.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王某的弟弟王洋,17岁,系法律系学生。

王某要求王洋作其辩护人,法院应予准许。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一律不得担任辩护人。

()5.根据我国当前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聘请辩护人为自己提供辩护。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委托。

()7.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选择题1.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进行的诉讼活动有()。

A.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证据B.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收集证据D.可以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 下列案件中,应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是()。

A.公诉人出庭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B.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C.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D.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 小亮今年22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在一次与同事的争吵打斗中将他人打伤而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

在他提出的下列辩护人的人选中,人民法院不能准许的有()。

A.公司的法律部负责人,美国人史密斯B.他的刚刚取得美国国籍的同胞哥哥C.他的一位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姨父D.目睹了他打架事件的好朋友小张4. 对辩护权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B.辩护权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他们不得放弃该权利C.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中,辩护权居于核心地位,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D.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体现,但是被告人自己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不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5. 韩某的儿子韩立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韩立通过韩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诉“六机关规定”

刑诉“六机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通常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几种,其中就包括逮捕,这也是比较严厉的一种。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进行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如163条3款,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 费的,依照385条、386条定罪处罚。
(2)渎职罪。(34种)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 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包括:
(四)专门管辖
1、含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 之间、不同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种专门法院 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
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 (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 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 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 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含义和原则
含义: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二)递进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 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 条)。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 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 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五)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 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分类: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 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 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 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 相应的后果。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的含义互相配合的含义互相制约的含义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0岁,无业。

2018年6月,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2.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3. 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进行讯问,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补充侦查。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张某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可以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判决结果(一)一审法院判决A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盗窃罪一案进行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最新新刑诉法全文

最新新刑诉法全文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诉法全文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律师365带来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带来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 案件登记表》,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1)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 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
(2)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进行复议)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 出。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 斗争。
4、侦查的意义 (1)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2)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 (3)侦查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利措施。
侦查体制
• 一、外国 • 1、侦诉结合 • 2、侦诉分离 • 二、我国 • 兼采两种体制的特点。
始的标志。
立案的任务
在于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意义(略)
立案的材料和条件
一、材料来源 1、报案 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 内容:有犯罪事实 2、举报 主体:除被害人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内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嫌疑人 3、控告 主体:只有被害人 内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犯罪人的自首 5、公安机关、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6、自诉人的起诉
• 1、立 案 • 2、侦 查 • 3、起 诉
教学内容:
立案
刑事诉讼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 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 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 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 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1)法律赋于公检法特有的权力和职责。 (2)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开
• 2、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 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 3、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 过三个月。
秘密侦查
•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 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 体;
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
勘验、检查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 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1)对发现人的要求: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2)对侦查人员的要求:接案后应当迅速赶到现场、
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验时,及时向现场周围的 群众、被害人、目击者、报案人进行调查访问。
2、尸体检验 (1)方法:尸表检验、尸体解剖 (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
剖而不必经过家属的同意。
(3)死者家属有到场权。
3、人身检查 (1)对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2)目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 (3)检查强制程度: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
查,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则不得强 制检查。
证据效果
• 1、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 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 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 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 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 完整性。
询问证人、被害人
• 程序要求
• 1、询问的地点 • (1)可以在现场进行; • (2)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
的地点进行; •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出示的证件 • (1)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 (2)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 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3、分别进行 •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勘验、检查
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
可以进行搜查;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
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检察院提 出要求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4、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案的理由。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 者医师进行。
4、侦查实验 (1)适用条件:
A、为了查明案情; B、用其他手段无法查明才能用; C、要经公安局长批准(检察院由检察 长决定)
(2)禁止性规定: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
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查
134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点 4、讯问步骤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 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 (4)制作讯问笔录

核对、宣读;补充、改正;签名、盖章;侦查人员
也应当签名
• (5)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 (6)禁止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取 口供;
• 5、讯问后聘请辩护律师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侦查人员也负有告知义务。
侦查行为
• 1、讯问犯罪嫌疑人 • 2、询问证人、被害人 • 3、勘验、检查 • 4、搜查 •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 6、鉴定 • 7、技术侦查措施 • 8、辨认 • 9、通缉 • 10、各种强制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
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 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2)无论是书面形式提出,还是口头形式提出的, 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
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 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 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保密。
•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 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
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予以退还。
• 5、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二、程序要求 1、地位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必经程
序。 2、主体 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
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 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 少于2人。
3、讯问的地点 (1)对送交看守所羁押的,应当在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内 A、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B、或者传唤(拘传)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首要条件) (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
犯罪的行为。
(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立案的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扭送都应当立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 接受
概述
1、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
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 的强制措施。 (1)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2、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
鉴定
• 1、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 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2、侦查机关应当向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 人送交有关检验材料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 有关的情况,并且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 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 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 •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5、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6、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承担法律责任;回避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
• 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 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录像、伪 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 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