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案例及理由-2016103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10•【文号】建质函[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建质函[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6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磊;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不合格桩的技术处理方案无设计单位处理措施且未报审图机构审查,不合格桩处理后没有验收记录;二是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和黄金海岸商务中心项目(一标段)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试块达不到设计强度,未见整改措施;二是局部箍筋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埋地电缆未做标识。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箍筋锚固长度不足,箍筋加工不满足抗震要求;二是项目车库变更基础形式,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三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齿圈与结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文件字号:文件编号:日期:标题: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正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的认识,我们进行了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以期促进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化,提升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与保护。
一、案例一:某电商公司泄露用户信息案2019年,某电商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此案例中,公司未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到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隐私权被侵害,严重损害了用户权益与利益。
二、案例二:某医院非法获取患者病历案近期,某医院涉嫌非法获取患者病历,个别医生将患者病历用于商业目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
然而,此案例中,医院未能有效管理患者病历,个人隐私遭到了侵犯。
三、案例三:某社交平台滥用用户隐私案某社交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未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滥用用户隐私,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或其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让用户感到失望和担忧。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要深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案例中,大多是企事业单位或互联网平台未能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存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其次,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这种行为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削弱了用户对互联网和科技发展的信心。
再次,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力度,提高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加强个人隐私权教育与宣传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关键。
公众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十个案例(指导案例78-87号)作为第1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裁判要点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关于项目删除的报告范文
关于项目删除的报告范文1. 项目背景和目标本项目名称为XXX,是一个以开发在线教育平台为目标的软件项目。
其主要目标是提供一种便捷、高质量的在线教育服务,满足用户的学习需求。
2. 删除原因和依据经过深入分析和评估,我们决定删除该项目的原因如下:1. 市场需求变化:在我们进行项目规划和运营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市场需求正在迅速变化。
与此前规划的项目目标相比,该项目已经无法满足新的市场需求。
2. 技术限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技术难题,包括性能问题和安全风险。
尽管我们尽力寻找解决方案,但在短期内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无法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继续推进该项目是不明智的,我们决定停止该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3. 影响和风险评估停止该项目的决策将带来以下影响和风险:1. 时间和资源浪费:尽管我们在该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但由于项目删除,这些投入将无法得到回报,可能导致浪费。
2. 员工调整和重担转移:项目删除将导致涉及项目的员工面临调整和重担转移的问题。
需要考虑他们在项目删除后的新角色和工作安排。
3. 用户失望和流失:由于项目删除,之前积极使用的用户可能会失望并选择离开。
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声誉和用户关系。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和影响,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沟通和解释:我们将积极与用户和员工沟通,解释项目删除的原因和影响。
通过透明的沟通,我们希望能够减少用户和员工的失望和不安。
- 资源重新分配:我们将重新评估现有资源,并将其分配给其他具有更高价值和可行性的项目。
通过合理的资源重新分配,我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资源,减少浪费。
4. 撤销计划和时间表为了顺利执行项目删除,我们将制定详细的撤销计划和时间表。
以下是主要步骤:1. 撤销通知:我们将及时通知项目相关方,包括用户、合作伙伴和员工。
在通知中,我们将解释项目删除的原因和影响。
2. 数据处理:我们将处理和存档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用户信息、学习资源等。
偷拍的证据无效被撤销案例
偷拍的证据无效被撤销案例【最新版】目录1.引言:介绍偷拍证据在法律中的作用和意义2.案例概述:简述偷拍证据无效被撤销案例的基本情况3.案例分析:详细分析案例中偷拍证据被撤销的原因4.偷拍证据的合法性:探讨偷拍证据在法律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结论:总结偷拍证据在法律中的作用和注意事项正文【引言】偷拍证据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一些涉及隐私、侵权等案件中,偷拍证据往往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偷拍证据的有效性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偷拍证据无效被撤销的案例,探讨偷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概述】在某市,一名市民因怀疑妻子出轨,使用偷拍方式获取了妻子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该偷拍证据无效,并予以撤销。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偷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了质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偷拍证据被撤销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偷拍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偷拍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2.偷拍证据的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偷拍证据显然不符合这些原则,因此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3.偷拍证据可能被认为是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取。
如果证据是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取的,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偷拍证据的合法性】虽然偷拍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违法性,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偷拍证据仍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犯罪侦查等领域,偷拍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偷拍证据在法律中的作用和意义是复杂的。
一方面,偷拍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偷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偷拍证据仍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文字号】法[2016]2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四个案例作为第1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案例61-64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基本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
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马乐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
“净网2016”专项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主任夏宝龙作 出批示 。 中央宣传 部副部长 、 中央 网信 办主任、 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 , 浙江省委副书记 、 代省 长车俊出席会议并讲话。 徐麟指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 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视频讲话中清晰地描绘了 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愿景, 引发与会嘉宾 与国际社 会热烈反响。 我 国治网主张正逐渐从理念共识走向具
合召开争做 中国青年好 网民主 题教育实 践活动暨 共
青团网络新媒体工作推进会。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任贤 良希望共青团组织坚持围绕 中心 、 着眼大 局, 进一 步 明确工作 目标 实巩固网络引导工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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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实践。
起, 其中6 6 起重 点案件受 到全 国 “ 扫黄打非” 办公室
单独或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
争做中国青年好网民主题教育实践 活动推进会在京举行
为加强 互联 网直播 管理 , 促 进行业健 康有序发 2 01 6 年1 2 月2 7 日, 中央 网信 办、 共青 团中央联 展, 国家 网信办 、 文化部 、 新 闻出版 广电总局于2 01 6 年1 2 月下旬组成 联合检查组 , 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专 项检 查 。 接受检 查的 十几 家企业 大都制定 了管 理规 定, 但有的落实不到位 , 依然存在低俗内容 , 有的无资 质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 有的在用户实名制、 弹幕管理 、 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漏洞 。
识方 面取得重要进展 。 双方提议 2 01 7 年 在 中 国举 行
“ 剑网 2 0 1 6 " 专项行动查处行政案件 5 1 4件, 关闭网站2 9 0家
2 0 1 6 年1 2 月2 2 E t , 国家版权局在京公布了 “ 剑网 2 0 1 6 ” 专项行动成果 。 2 0 1 6 年7 月至1 1 月, 国家版权 局、 国家网信办、 工信部、 公安部联合开展了打击网络 侵权盗 版 “ 剑网2 0 1 6 ” 专项行动 。 各地 共查 处行政案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doc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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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志明 日期:2013-09-25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案情简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告知张某。
2004年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向张某赔偿工伤待遇、工资等共计14000元,双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动部门加盖了劳动站印章确认。
张某领款后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余款。
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张某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已经协议处理。
二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理由是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简要分析: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协议,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得反悔。
但内容
显失公平,以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维持生活。
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候和张某签订协议,并且约定的支付款项比社保已经赔付的款项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可以因张某的工伤事故获利112元,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属于显然不公平的协议。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持张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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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指导不力导致失败的商业案例篇一:案例分析: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案例分析: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案例1: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致事故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某起重机公司在吊装深层搅拌桩机设备时,钢丝绳断裂砸死深层搅拌桩机操作平台上工人周某。
经调查,这是一起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某起重机公司业务经理左某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前未能检查并发现起吊用钢丝绳挂钩处有多处老旧伤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钢丝绳拉断;某起重机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措施:1.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加强设备的管理力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冒险作业行为,发现违章作业等“三违”行为要严肃处理。
案例2:违章作业致事故在某公园次干道改造工程中,施工单位雇佣无叉车操作资质的刘某驾驶叉车运送路沿石时,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叉车倾翻在山坡下,刘某被叉车护顶架支架压住致死。
经调查,这是一起工人违章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场项目经理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未查验刘某叉车操作证资质的情况下就让其进场作业;施工单位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对进场作业的设备和人员未能及时查验其资质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现场项目经理及该施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4-03-17 點擊右側關注天同诉讼圈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地实施,其中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充分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让消费更有尊严”的呼声。
昨日,最高法院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摘编如下,看真实情景下消费者如何拿起武器维护权益。
图: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案例1: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2012年7月,孟健购得7盒“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计1736元。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监制商、生产商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法院认定,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案例由天同诉讼圈缩编,如需阅读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案例2: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2010年10月,赵晓红在泛美家具公司购买了23960元家具,送货单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后被发现其材质为板木结合。
赵晓红起诉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法院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同时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3: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2011年10月,王卫文在孙云才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1180元的诺基亚手机,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的购货单据上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
内控措施失效最新案例
内控措施失效最新案例概述内控措施是指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章制度、流程和方法,以保障企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运营,降低风险和错误发生的可能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内控措施失效的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最新的内控措施失效的案例,并分析其原因和教训。
案例一:某银行员工信用卡盗刷案案例描述:近期,某银行发生了一起员工信用卡盗刷案。
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客户信用卡信息,并进行大额消费。
直到客户发现异常交易并举报后,该员工才被发现并被解雇。
案例分析:该案件暴露了该银行内部的内控措施失效问题。
首先,该员工能够轻易获取客户的信用卡信息,说明该银行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够严格。
其次,银行在内部监控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最后,银行的审查和核实机制不完善,导致该员工一直能够逍遥法外。
教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和信用审查,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措施,加强内部监控与发现异常交易的能力,并完善审查和核实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内部违规行为。
案例二:某电子商务平台泄露用户信息案案例描述:近期,某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曝光了用户信息泄露的事件。
黑客通过漏洞攻击获得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等。
这些信息被公开售卖,给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重大威胁。
案例分析:这起事件揭示了该电子商务平台内部信息安全控制的失效。
首先,该平台存在漏洞,黑客能够轻易入侵系统。
其次,平台缺乏足够的保护措施,无法及时发现和阻止黑客攻击。
最后,平台在用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疏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
教训:企业在建立和运营电子商务平台时,应加强对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和漏洞修复,建立安全控制和防御机制。
同时,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并及时主动披露和通知用户存在的风险。
案例三:某制药公司财务造假案案例描述:近期,某制药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调查。
公司在财务报表中虚增收入和减少费用,以提高财务指标。
这种虚假财务数据使得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识出现了误差,造成严重的投资损失。
民事案例分析:员工为泄愤删除公司重要数据,公司能否解雇?
民事案例分析:员工为泄愤删除公司重要数据,公司能否解雇?案例事实:因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泄愤删除了公司重要文件数据,公司为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这种行为合法吗?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9月,王某入职某器具制造公司,负责生产管理。
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给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员工守则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
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名誉、信誉蒙受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得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
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事后,公司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花费5653元。
2022年9月2日,王某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
王某不服,遂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以自己故意删除公司重要数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王某得知公司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故意删除其电脑和公司系统内的重要数据,根据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公司有权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原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个在岗多年的员工,王某应当明知所删除的数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也应当明知删除数据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其仍为表达对公司可能不再续聘的不满,故意删除数据。
删除证据案
删除证据案事件背景:2010年5月10日,某公司A与某公司B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A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给B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在提供技术支持期间应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进行保密。
然而,在2020年3月,B公司突然解除了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
A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发现在B公司的服务器上仍存有一些A公司的技术资料。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公司决定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对B公司删除相关证据。
事件经过:2010年5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0年。
按照协议,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相关技术支持并共享了一些技术资料和数据。
2020年3月,B公司突然解除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并将A公司的技术资料存放在其服务器上,并没有删除。
2020年4月,A公司收到B公司解除合作通知后,发现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仍然保留了他们的技术资料。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B公司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2020年5月,法院正式受理了A公司的诉讼,并要求B公司在一个月内出庭为自己辩护。
期间,法院要求B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以供审理。
B公司提供了一些与合作有关的资料,但并未删除A公司的技术资料。
2020年6月,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细致的审理。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明确了A公司和B公司的合作关系以及B公司存有A公司技术资料的事实。
2020年8月,经过对相关法规和合同的分析,法院认为B公司存有A公司技术资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删除A公司的技术资料,并赔偿A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并明确约定了对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
然而,B公司在解除合作关系后仍存有A公司的技术资料,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侵犯了A公司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的有效性及对保密信息的保护,最终做出了保护A公司利益的判决。
总结:本案涉及的删除证据案例,具体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
南京中院发布2016十大案例
据 此 ,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二 审 判 决 : 董 某 犯 破 坏 生 产 经 营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缓 刑 一 年 ; 谢 某 犯 破 坏 生 产 经 营 罪 , 免 予 刑
事 处罚 。 相 关 链 接
店 从 事 虚 假 交 易 ,对 其 店 铺 做 出 了 商 品搜 索 降 权 处 罚 ,也 就 是 说 , 网 友 通 过 淘 宝 搜 索 “ 论 文 检 测 ” ,无 法 搜 索 到 原 本 排 名 前 三 的 该 店 铺 。
纠纷案 等。 2 01 3 年9 月 ,北 京 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在 淘 宝
上 具 有 报 复 和 从 中 获 利 的 目 的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通 过 损 害 被 害 单 位 商 业 信 誉 的 方 式 破 坏 被 害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的 行 为 ,被 害 单 位 因 其 行 为 遭 受 了 1 0万 元 以 上 的 损 失 , 且 董 某 和 谢 某 的 行 为 与
的 “ 报 复 泄 愤 ” 的 主 观 目的 ,仅 是 “ 打 击 竞 争
对 手 ”的商业惯 例; 不 属 于 破 坏 生 产 资 料 、生 产
工 具 、 机 器 设 备 的 经 营 行 为 ,不 属 于 “以其 他 方 法破坏 生产经 营”; 行 为后果 并未 造成 “ 生 产
模 ,至 使 其 无 法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 其 行 为 完 全 符 合 破 坏 生 产 经 营 的 犯 罪 构 成 ,可 以 按 照 破 坏 生 产 经营罪制 裁 。 ( 薛 庆元 )
经 统 计 ,北 京 某 科 技 有 限公 司 因 该 处 罚 而 导 致 其订单 交易额损失 为人 民币1 5 万余 元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罗聪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罗聪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接经济损失,必要费用,客观证据【裁判要旨】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内涵为直接经济损失;外延首先是“硬件损失”+“恢复数据、功能的必要费用”+“因不能及时修复或替代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合理时段内的直接关联损失”,其次是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义务,因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而实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积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电子版)2016年6月1日第一版网址:/paper/html/2016-06/01/content_112530.htm?div=-1本报北京5月31日讯(记者罗书臻)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详见三、七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了有关情况。
据介绍,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情况,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据了解,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可以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民政局、社会福利院以及救助站等社会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今天公布的案例中,不乏类似案例,其中,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被指定为未成年人邵某的监护人。
马东介绍说,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激活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渝高法〔2016〕286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2个案例(参考性案例23号、24号)作为第十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23号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侵权裁判要点两款开发时间不同的软件,如后开发的软件与前开发的软件除通用程序代码之外的其他程序源代码绝大多数相同或近似,且后开发软件人员对源代码相同或高度近似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后开发的软件著作权侵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和被告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鼎公司)均开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软件,分别为世茂软件和索鼎软件。
被告吕晓波系索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在世茂公司软件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经世茂公司申请,重庆市版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两款软件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意见书载明,在索鼎公司的台式主机硬盘中找到索鼎公司软件项目开发文件,过滤出源代码文件共计164个,从世茂公司的软件中找到源代码文件283个。
将世茂公司源程序文件与索鼎公司源程序文件逐行比对,结果为:除去不实现任何软件功能的注释行,世茂软件源代码有184555行,索鼎软件源代码有92061行,其中索鼎软件源代码有54956行与世茂软件完全相同,9770行与世茂软件部分相同;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源代码完全相同行数占索鼎实现软件功能源代码总行数的59.70%,部分相同的占10.61%,共计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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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屋拆迁(案例12~17)
因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屋拆迁中引用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78号令、305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等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已失效,且,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引起的纠纷案件为行政案件。
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情况变化较大,本章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民事案例的分析讨论已不具有现实意义,故请求删除该章节内容。
29 法院如何认定登记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则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而经过商务部门审批但工商登记存有瑕疵,则并不影响该股权转让的效力。
但是,根据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0月8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含股权转让),不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适用备案管理。
经笔者询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跟之前的先商委审批后工商登记的程序不同,在新法实施后,这类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可以先商委备案再工商登记,也可以先工商登记再商委备案。
换句话说,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再以商务部门审批为生效要件,商委备案、工商登记的作用是为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新法实施后,本案失去了参考价值。
49 法院如何认定以存单形式违法进行房地产借贷的责任承担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法人之间的拆借合法化。
自此,法人之间拆借无需再采取任何中介途径(包括存单形式),本案是分析存单形式进行借贷的案例,在此之后就失去了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