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发票使用问题
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发票使用问题
1、问:请问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何种发票?
答: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
简并后我市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2大类,通用机打发票分为二联、三联A版和三联B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以下业务纳税人使用:①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且不做进项税金抵扣时。
因废旧物资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予抵扣进项税,所以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
2、问:我企业是药店,原来使用医保发票,是否需要更换新的机打普通发票?
答: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收取经营款项时使用。
不适用于以下业务或纳税人:
⑴销售机动车;
⑵销售二手车;
⑶医保定点药店;
⑷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
⑸出口业务。
所以你单位应该继续使用医保发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鄂地税发[2006]254号
•【施行日期】200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5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述两类四种发票均为机开票,取消手工版发票
;
二、新版发票由省局按年集中印制,统一编制发票代码、号码
;
三、各地应于2007年元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当年度用票计划,新版发票启用,对旧版发票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登记、封存并缴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芬兰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略)。
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
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
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
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新版普通发票简介
格有5个:57mm×127mm、57mm×152mm、
76mm×127mm、 76mm×152mm、
76mm×177mm。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由用票单位选择一 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 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 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也可以选择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9年以09表示)。
第8位为发票类别代码,编码规则: 2为通用机打
发票(平推式),包含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
销售统一发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银行代收费
业务发票等;3为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为通 用手工发票;5为通用定额发票; 6为印有企业名 称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7为印有企业名称通 用机打发票(卷式)。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 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
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开发全省网络开具和
认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积极推广网络发票,全
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
规格 说明 适用于工业、商业、修理修配、收购业(各市除总局制定 特殊票种外,只能选择此规格发票)其中:农产品收购四 联代码为:137101020074;粮食收购四联代码为: 137101020084;其他都为三联137101020043
一联每卷 100份 一联每卷 100份
个体户1371010300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6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9.20
【实施日期】199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国税发〔199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作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
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
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苏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25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暂时保留的专用发票考虑到部分行业发票管理的特点,除《通知》要求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我省暂时保留“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XX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等三种专用发票。
具体式样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另行下发)。
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出租车专用发票及面额低于10元的定额发票的式样和具体面额,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冠名发票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
(一)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二)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能够使用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对个别企业冠名发票开具项目与通用发票差异较大,使用有较大困难的,由各地报省局研究后,另行明确管理办法。
(三)对于新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3、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三、关于发票防伪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措施的有效性和发票真伪现场辨识的便捷性,控制发票印制成本,结合发票查询辨伪平台建设,对发票防伪措施进行适度优化和调整:(一)发票防伪专用纸机打单联发票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多联发票(含机打和手工发票)的发票联使用上述纸张涂布的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增加温变线等防伪措施。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14
•【字号】鄂国税函[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已全部完成,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面启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原已领购但尚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只要纳税人愿意,也可申请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要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要切实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统计上报、领用、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除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仍由征管部门管理。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控收款机须知
增值税小规模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须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26号)、《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精神,增值税小规模税纳税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我局将于2010年10月起发售2010版普通发票,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
请纳税人按以下步骤办理税控收款机机型选购、人员培训、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发票领购、使用管理等相关事项:一、选购机型(一)使用条件: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在地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需要到国税局履行税务登记报到手续后办理。
(二)选购地点: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红都商务中心五层,工人日报社院内)咨询电话:64155500(三)选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具体日期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四)机器价格: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实行统一定价。
税控收款机由纳税人自行选购与其经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购买款项(转账支票、现金均可)3、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3种表格(此3种表格可以在网上下载,网址:或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链接: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页下载)。
二、培训购买机器后,根据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培训通知单》的要求参加培训。
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
三、领购发票(一)设备安装成功后,即可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票证中心领购机打发票,领购机打发票前需到所属税务所发票验旧窗口(或专管员处)将原手工发票验旧、缴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武地税发[1999]78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地税发〔1999〕78号)各分局,稽查局,涉外局,机关处室:为加强地方税务局发票使用环节的监控管理,增强发票的综合防伪能力,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既防止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又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鄂地税发〔1994〕63号),现就统一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本市地税机关征管的纳税户,并使用地税局管理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刻制,并从1999年6月1日起启用统一加密防伪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原来的非统一发票专用章废止。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按单位和个人分二种规格;单位纳税户使用圆形发票专用章,印章直径4cm,上环刻单位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上半圆中间部位刻制纳税户税号;个体纳税人使用椭圆形发票专用章,印章长轴4.5cm,短轴3cm,边宽0.1cm,上环刻制“武汉市××区个体工商户及法人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上半圆中间部位刻制业户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名称,下半圆中间部位刻制个体纳税人税号。
三、发票专用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用密纹曲线通过特殊算法进行数据化,使其具有独一无二的信息含量,实行网络管理,制约了仿制的可能。
每枚印章配有专用密件,使印章的信息和防伪特征只有内部人员了解,确保安全性。
为保证专用章盖印清晰,使用寿命长,加密防伪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专用印油。
四、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各分(县)局具体实施管理。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2.21•【字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以下两类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制:(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税人员;(二)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办税人员。
本公告中所称办税人员包括按照规定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员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上述两项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三、武汉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一)居民身份证;(二)护照;(三)其他能证明办税人员身份的证件。
五、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首次票种核定事项时,须同时提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中所填列的全部领票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苏国税发【2010】第176号关于进一步简并普通发票票种、统一普通发票票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所属类别:【征收管理】发文机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日期:2010-11-23名称:关于进一步简并普通发票票种、统一普通发票票样工作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10】第176号有效性:有效关于进一步简并普通发票票种、统一普通发票票样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7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简并后的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我省国税系统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发票名称为“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四种。
票面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127 mm×57mm、127 mm×76 mm、127 mm×82 mm共三种。
(二)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为百元版1种,规格为190mm×105 mm。
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通用定额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四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42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9.30【实施日期】2009.09.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略)普通发票票样2(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如何正确使用发票
如何正确使用发票应该说,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思路,一直以来没有变化,对发票的管理越来越趋于严格,对发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日趋严厉。
因此,每一个纳税人,包括每一个消费者,在日常经营和消费中,很有必要了解国家对发票使用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今天这一讲,我们就围绕如何正确使用发票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基本的介绍。
第一部分现有关于发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办法A:由于发票种类多样,有普通发票,还有专用发票,有手工发票,还有机打发票,有税控发票,还有非税控发票,有纸质发票,还有电子发票,等等。
因此,现行有效的关于发票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办法非常多。
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
我们很难在一一介绍,这里主要介绍前者,不涉及后者。
B:那么,现行关于发票管理和使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哪些法律法规他必须做到应知应会呢?A:现行关于发票管理的比较重要的全国性规章办法主要有以下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由财政部以第6号令的形式发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后的新办法从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
B: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发票管理与使用方面必须遵循的“基本大法”?A:完全可以这样理解。
这个《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基本概念,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到缴销全过程做了规定,还明确了违反发票管理将会受到的处罚。
为了落实《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5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共38条,也是从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武国税函[2008]213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武国税函[2008]213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免税货物的发票使用,市局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以下称免税货物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免税货物发票金额版本为千元版,手工三联式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印黑色;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印棕色;第三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印兰色。
二、免税货物发票规格为48开(175mm×95mm),每本25份,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的规定,其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是2.52元/本。
三、免税货物发票仅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或加工免税货物时使用(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仍使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四、凡销售或加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免税政策的货物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或加工免税货物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免税货物发票。
五、免税货物发票票种核定管理由各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免税货物发票的启用工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经营免税货物又兼营其他货物的,应适当调减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量,增核免税货物发票票种;对单一经营免税货物的,只能核定免税货物发票,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全部取消,并督促纳税人于2008年10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将原领购未填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验旧、缴销。
国税发[2012]83号-关于航空运输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12]83号发文日期 2012-08-30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
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武国税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武国税发〔2015〕74号各区局、直属各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5〕74号文)。
2015年6月9日,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15〕84号,以下简称鄂国税发〔2015〕84号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国税系统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4月29日以《武汉市国家税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公告了全市国税系统保留的7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鄂国税发〔2015〕84号文要求,我市国税系统保留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附件1)。
二、将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其中涉及我市国税系统的共有22项,现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附件2)。
三、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0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取消6项;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取消14项;三是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取消10项和另外3项的7个子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统一式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统一式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6•【文号】国税发[1994]207号•【施行日期】199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统一式祥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四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各地,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据。
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
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
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
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发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税××号”。
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线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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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武国税函[2010]29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国税函〔2010〕297号)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12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
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
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和设计式样,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合理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
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
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二、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武汉市此次启用的新版统一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发票名称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