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

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先进技术利用和巨大市场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度高、物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条例所称集聚发展,是指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等,瞄准主导产业,持续聚焦突破,优化产业布局,创新扶持政策,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产业集群,形成集聚效应。
第三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人才为先,广聚创新资源;坚持错位发展,突出产业优势;坚持开放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需要,建立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规划引领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会精神

利权 质押获 3 1 万元贷 款 . 00 毫州市新启 动专利权质 押工 施 国家科技金 融创新试点工作 .确 保今年合肥高新 区进 作 , 获贷款 9 0万元 。 企业 0 二、 明确 下 一步 工作 打算 入“ 新三板 ” 市场 。 深入 开展知识产权 质押贷 款试 点工作 。 四是 突出模 式创新抓科 技成果 转化 。按照 “ 政府 推
技成 果转 化 的有关 政策措 施 。 合现 有各类 科技 经 费 . 体 系 , 整 强化 相关 宣传 、 计 、 统 服务 工作 , 进一 步 营造 加 速
转化的金融产 品 , 拓展科技成果转化 的直接融 资渠道 。 进
一
州银行合 肥分行开展 了政策性拨 款预贷款 ( 基金 宝 ) 专项
工作 。 专利权质押取得实质性进展 , 蚌埠市 7家企业 以专
步完善省科 技厅 、省金融办等建立 的科 技金融合作机
制, 促进 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 积极 申报 和实
理化所 、 中国建 材集团等开展产 学研合作 洽谈 , 签订市校 研发机构 和企业入驻 ,形成在全 国有重要影 响的科 技创
战略合作协议 2项 、企业பைடு நூலகம்与院校合作及意 向项 目 1 个 , 1
并在全 市开 展 了“ 百名教 授百企 行 、 百家企业 进 高校” 活 动。 马鞍 山等市也 与高校 签订了建立科教战略合作协议 。 三是强化平 台载体 建设 。 省科技厅 、 中科 院合肥物质 市谋划建设 中 国中部技 术产权交易所 。马鞍 山市积极 组
新公 共服 务 中心 和科研集 群 、 化集群 、 孵 产业集 群基地 。
加快科 技成果展示交 易 中心建设 ,打造 以科技成 果交易 为主导 , 融合 技术产权交易 的平 台 , 形成在 国内外 有影响
滁州苏滁产业园-优惠政策

滁州市多项优惠政策一、投资征地新建或续建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同情况,自协议约定的建设期满次月起,用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以企业科技研发补助或中小企业成长补助的形式,反哺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至2000万元的,五年内,反哺的比例为: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70%。
2、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五年内,反哺的比例为:增值税70%,企业所得税100%。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反哺的比例为:增值税,第一至第二年度100%,第三至第五年度70%;企业所得税,五年内100%。
4、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至2亿元的,五年内,反哺的比例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100%。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五年内,反哺的比例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100%;五年以后的优惠期限和反哺比例实行“一事一议”。
二、新投资注册成立的交通运输、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优惠政策对新注册成立的交通运输、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纳税的不同情况,交通运输类企业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次月起,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自开始纳税(两年建设期内)之月起,五年内,用相当于企业实际纳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区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以企业科技研发补助或中小企业成长补助的形式,反哺企业发展。
1、年纳税区级留成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至50万元的,反哺的比例为40%。
2、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反哺的比例为55%。
3、年纳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的,反哺的比例为70%。
4、对新投资注册的交通运输类企业,在12 个月税务辅导期内未实行自开票的,反哺的税种和比例为: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营业税区级留成的95%。
税务辅导期满或辅导期内实行了自开票的,执行本款1至3项的优惠政策。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滁政〔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政府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9个方面共196项重点工作,由吴劲同志负总责。
市政府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责任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责任单位,同时把2023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持续跟踪督查,强力推进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会议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坚持扩大内需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重,坚持招大引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走在前列、争创一流,奋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极,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滁州。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5%以上。
牵头责任领导:邓继敢。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协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滁州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滁政秘〔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9〕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5日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持续夯实全市经济发展主战场、主阵地,推动全市各开发区规模扩XXX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各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8个省级开发区: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光经济开发区、全椒经济开发区、来安经济开发区、定远经济开发区(定远盐化工业园)、凤阳经济开发区(小岗产业园、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琅琊经济开发区、南谯经济开发区。
(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考核。
二、指标体系(一)8个省级开发区。
1. 计分制指标。
8个省级开发区设招商引资、园区投入、发展成效、营商环境、“三看三比”评价等五类20项指标(见附件1),总分100分。
2. 加扣分因素。
(1)每新开工一个30亿元(或外资3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分,每新开工一个20亿元(或外资2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1分,每新开工一个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每新投产一个30亿元(或外资3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4分,每新投产一个20亿元(或外资2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分,每新投产一个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滁政办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是全省首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
各地、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将《条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和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不断提高《条例》知晓率,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二、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逐条对照《条例》,凡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制订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化《条例》中的部分原则性规定。
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调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条例》实施“最后一公里”。
三、深入开展“双月双对标”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将对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领域重点工作,对可以直接学习借鉴的,要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及时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对通过适度改良能够在我市实施的,要大力开展流程再造和升级改造工作,抓紧研究出台我市实施方案;对受政策等因素限制,我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持续跟踪工作动态,积极向上争取改革试点或政策支持。
滁州市产业发展有关情况报告

滁州市产业发展有关情况报告今年以来,滁州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为突破口,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做大总量、做优结构,着力培育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加速转型升级。
1-5月份,全市累计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260.4亿元,同比增长9.5%,总量和增速分别居全省第6位、第5位,全市工业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产业发展主要情况(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
一是加快产业集聚。
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全市已初步形成以省级智能家电基地为龙头,以经开区、苏滁、南谯区为主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以全椒电子核心产业、天长智能仪器仪表产业、来安轨道交通产业、琅琊无纺新材料产业等基地为支撑的多点集聚发展格局。
1-5月份,全市战新产业实现产值256亿元,增长19%,高于规上工业产值增速2.7个百分点,总量居全省第5位,产值总量占全市规上工业比重为21.3%,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全市战新产业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
二是按照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要求,培育壮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市级战新产业基地的意见(滁政[2016]105号)》,制定了《滁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69号)》,设立市专项资金4000万元,围绕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非金属材料精深加工等新兴产业,通过竞争比选,择优将县市区及市直园区一批基地纳入市级调度,通过集中要素资源打造一批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极。
目前,市级战新基地评审工作已结束,基地评审初步名单及资金支持额度已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智能家电基地发展情况。
我市把加强智能家电基地建设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五大发展、加快“调转促”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着重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品牌打造等重点工作,着力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实产业增长点,激活产业驱动力,增强产业影响力,推动智能家电产业创新发展、提档升级。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7〕6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设立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和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要同步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全市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
其中各县市区设立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苏滁产业园不低于20亿元,市经开区不低于40亿元。
二、推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三)支持高端制造。
对列入市工业投资项目库,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列入“3个100”工程,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分整个工厂、整个车间、整条生产线三种类型,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由受益财政将财政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50%、40%、25%奖励企业,年度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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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6
滁政〔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661”行动计划,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三上”工程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双超”目标的系列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指导思想:突出“政府引导、政策激励、企业行动”,积极发挥资金支持和激励效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现有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工业存量资产效益、效率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661”和百亿企业行动计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项目须经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等联合认定。
其它在我市内登记注册、缴纳税收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于政策支持的范围。
三、扶持重点: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大引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三上工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和企业。
四、设立“滁州市政府工业奖励、补助专项资金”,2011年市、县整合各类扶持工业资金,总额为8亿元。
今后可视情逐年增加。
五、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对列入省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中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每年支持10个投资额超亿元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当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项目贷款贴息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支持额度,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对于特别重大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支持政策。
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享受贴息和配套扶持。
六、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对“十二五”期间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国家乙级以上设计单位)编制“十二五”规划,按实际合同和发票补助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上水平。
对列入《滁州市661行动计划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需新征用
地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 00万元;需新征用地的,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投资额超5亿元,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限内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对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给予补助,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对列入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照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凡通过省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或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对于产值超亿元,上缴
税收超2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当年目标任务,签订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不包含滁州卷烟厂),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根据目标责任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可对纳税超额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鼓励企业上台阶、上规模,设立产值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百亿元几个台阶,对达到以上台阶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3 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亿元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每个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市政府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企业融资推介会,对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利息金额的10%财政补贴;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标准且实际收取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各级财政按照担保费实际收入的50%给予补
贴。
(担保机构为股东方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招商引资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协议,将优惠政策拆分,按进度兑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列入“661”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资格。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额的5%补助。
鼓励企业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额的5%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对已经取得攻关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过验收合格的,给予5—50万元奖励。
十、鼓励产业集聚。
对六大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其在滁综合配套率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1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每增长3个百分点再增加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引进并入驻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配套企业,由市开发区给予租金补贴。
对购买地产品给予奖励,凡一次性采购列入我市采购目录的工业地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的补贴。
加快产业发展有关配套体系和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海关、商检、检验检测和研究等机构。
十一、政策的执行程序和办法。
市及县(市、区)经信委、在各级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申请涉及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的企业。
有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牵头组成由市发改委、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招投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评审小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
十二、本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所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按市财政和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市直(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各县市区企业补助和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20%,有关县市区财政承担80%。
建设期限超过2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征地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非征地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获批之日起计算),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本政策第八、第十条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照企业纳税级次,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将根据本政策制订相关具体实施细则。
原《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
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