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
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之我见(陈国辉_吴国鹏)

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之我见关键词: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引言: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力增强,利益分配增加,由此引发出不少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
此类纠纷牵涉面广,涉及的人数众多。
[1]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处理的难度高。
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曾试图以行政手段解决,但由于缺乏政策依据而躲躲闪闪。
部分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又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解决不够彻底。
一旦裁判不当,将引起“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均不满意。
而作出判决后,往往也难于执行,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但是,这类纠纷如不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可能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上明确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本文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内,对“出嫁女”权益纠纷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成因和困惑1、封建宗族观念和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农村中封建宗族思想的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曲解村民自治的本义而滥用自治权,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2、利益驱动。
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地区不同的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定相同。
在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好,村民获得的分红和享受的集体福利较多,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些农村“出嫁女”为了能够继续享受村集体福利,结婚后本可以迁移户口的也不愿意将户口迁走。
[2]而部分已转为城镇居民并外迁的人员又将自己的户口回迁,企图以户口为突破口达到参与分红和享受集体福利的目的,从面引发纠纷[3]3、主体法律地位不明。
“出嫁女”在有些地方又称为“外嫁女”,通常指已婚并到夫家居住的妇女,但“出嫁女”权益纠纷的原告不仅有“出嫁女”,但也有“出嫁女”的子女、入赘女婿、丧偶、离异的妇女及其继子女等,她(他)们认为其财产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得不到解决而起诉。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围绕着土地征用补偿费所产生的*日益增多,村经济合作社拒绝“农嫁女”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农嫁女”受到歧视待遇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践行司法为民,深入掌握“农嫁女”涉法问题的最新动向,研究相关对策,我院专门成立“农嫁女”涉法问题调研课题组,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对解决“农嫁女”涉法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难点及成因分析(一)“农嫁女”案件概况18年以来,我院共有涉及“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15起。
在这15起案件中,以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为由起诉的7件,其中2件撤诉, 2件判决支付,1件不予受理,另有2件尚在审理;以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的6件,均不予受理,这6起案件中又都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2件,其中1件判决支付,另1件在离婚调解书中未涉及。
(二)案件特点1、与离婚案件有联系。
15起案件中,有8件与离婚案件相关联,占到53%,其中2件是在离婚案件中女方直接提出要求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6件是夫妻离婚后因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女方起诉村经济合作社或男方要求支付。
2、多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
农嫁女起诉村经济合作社的*有11件,占总数的73%。
原告的起诉理由,一种是村经济合作社无视夫妻已经离婚的事实,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另一种是村经济合作社未承认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
3、农嫁女处于弱势地位。
起诉的农嫁女当中属“农嫁非”的5人,占到33%,均因为出嫁后未从该村迁出户口,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土地被征用后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而起诉。
其余“农嫁农”的10人,1人丧偶,1人嫁给了村里的外来户,8人是离婚后村里将补偿费用直接给了男方。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摘要:“农嫁女”所涉及纠纷有其复杂性,现有条件下如何“农嫁女”案件社会各界提供了多种思路存着多种观,目前立法滞状况已成“农嫁女”纠纷障碍加强全国或各省统性立法是“农嫁女”问题根途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济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量征收、征用围绕着土地征用补偿费所产生纠纷日益增多村济合作社拒绝“农嫁女”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现象农村较普遍“农嫁女”受到歧视待遇现象较突出践行司法民深入掌握“农嫁女”涉法问题新动向研究相关对策我院专门成立“农嫁女”涉法问题调研课题组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问题办法以期对“农嫁女”涉法问题有所裨益、“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基情况、处理难及成因分析()“农嫁女”案件概况 000年以我院共有涉及“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5起这5起案件以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纠纷由起诉7件其件撤诉件判支付件不予受理另有件尚审理;以承包营权纠纷由起诉6件不予受理这6起案件又都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离婚案件要处理土地征用补偿款件其件判支付另件离婚调涉及(二)案件特、与离婚案件有系5起案件有8件与离婚案件相关占到53%其件是离婚案件女方直接提出要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作夫妻共财产依法分割6件是夫妻离婚因村济合作社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女方起诉村济合作社或男方要支付、多以村济合作社被告农嫁女起诉村济合作社纠纷有件占总数73%原告起诉理由种是村济合作社无视夫妻已离婚事实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另种是村济合作社承认原告土地承包营权也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3、农嫁女处弱势地位起诉农嫁女当属“农嫁非”5人占到33%因出嫁从该村迁出户口而二轮土地承包分得土地承包营权且土地被征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而起诉其余“农嫁农”0人人丧偶人嫁给了村里外户8人是离婚村里将补偿费用直接给了男方、处理结不统对离婚案件涉及和离婚向男方主张分配起案件法院判支付件动员撤诉件离婚调涉及件对以村济合作社被告起诉起案件不予受理7件;受理件其件判村济合作社支付件尚审理(三)我院处理“农嫁女”案件做法与存困难上已谈到慈溪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做法并不统尤其是对“农嫁女”诉村济合作社纠纷院部各相关庭室是否受理问题上也形成共识有观认根据[00]民立他《高人民法院关徐志君等十人诉龙泉市龙渊镇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批复》“国征用农民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济组织所有只能用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围对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据院对7起纠纷不予受理而也有观认高人民法院法研[00]6《关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答复》表明“类问题可以参照法研[00]5《关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答复》办理”法研[00]5明确表示“农村集体济组织与其成员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院据受理了件该类纠纷其有件判由村济合作社支付件尚审理可见由高院身关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上答复不是很统导致法院实际操作也达成统见正是对“农嫁女”与村集体济组织纠纷受理与否理问题成类案件突出、难处对土地征用补偿费性质认识尚不统也是实际操作容易遇到难依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营管理由村济合作社行使合作社对土地营管理部规定对社员有约束力但对该规定合法性、合理性法院往往难以审离婚案件女方要享有土地承包营权但对该营权落实也存困难类纠纷数量近年因二轮土地承包进行、土地征用情况增多等因素而呈上升势“农嫁女”们认己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待遇公平是她们共呼声(四)“农嫁女”案件成因、土地制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貌似明晰规定实质上是模糊问题就这“集体”指是谁?“集体”和“集体济组织”是否概念?村民组、村、乡镇和“集体”又是什么关系?“集体所有”和“共共有”是什么关系?……这系列问题导致了“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人共有高抽象化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有效控制“集体所有”陷入“人人所有人人没有”境地这根上导致了“农嫁女”权益受侵害事实发生、村集体济组织存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土地是有限消彼长作原有村集体济组织成员必然要维护己既得利益而他们正可以通村民会这合法形式达到排除“异己”目从而使己利益化因而出现歧视妇女、歧视上门女婿、歧视外户等现象3、村民治权行使不规村规民约、“土政策”等制定缺乏强有力审与监督现实村集体济组织处理土地承包、土地补偿等问题存如下不足()没有明确规定;()有规定但其具体条件标准等缺乏客观依据;(3)有规定但其制定程序可能存瑕疵;()有规定但可能是事议缺乏稳定性与延续性因有观认村规民约应当行政审达到类似公司程规程、传统观念、识国农村根深蒂固乡土陈陈相因农思想保守、排外还有贯对夫权尊崇更压抑了农嫁女们生存空5、高院答复给农嫁女寻司法救济带困难农嫁女试图通打官司维护身权益而高院答复似乎关上了诉讼门加其他救济途径模糊增加了农嫁女困惑甚至不满这无疑是潜社会不稳定因素二、对“农嫁女”案件涉及主要问题分析与思考“农嫁女”所涉及纠纷有其复杂性由实践人们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性质认识尚有待明晰而地对如何确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如何分配土地征用费等操作上也无统规那么应如何看待当前农村正发挥着作用“村规民约”法律地位?对那些与法律有冲突“村规民约”我们又应如何面对?对“农嫁女”案件凸显这些疑问课题组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思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性质认识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高院有关司法释规定国征用农民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性质认识实践有较争论笔者认应做如下具体分析、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补偿不能通集体合形式予以平分配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土地处分权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行使国征用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必然使原土地所有人造成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其依法应承担风险或牺牲所以国应该给予公平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财产状况也就是说土地征用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依法移对原所有人给予济权益弥补从性质上说土地征用补偿属行政损失补偿它与民法上基侵权行发生损害赔偿有质区别因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补偿也可以说是土地形态化货币形态集体财产依法归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济组织所有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六至十倍也就是说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是土地价值以下获得补偿所以它不是财产上获得收益也不是以土地媒介实施民事行而获得收益因不能通集体合形式予以平分配将集体财产化私人财产虽然有些地方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也可分配给村民笔者认这是不合法否则话将导致集体财产终被瓜分殆尽、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归要安置集体济组织成员所有依法归农村集体济组织所有土地般由集体济组织成员使用即通使用权和承包营权确定由其成员占有、使用和收益部分集体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留地、留山)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生存基条件土地被征用必然减少或完全丧失其赖以生存条件给其生活造成定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要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十五倍”可见安置补助费法律上并非土地这集体财产化补助对象也不是土地所有权人而是要安置土地使用权人因而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济组织由农村集体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要统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用支付被安置人员保险费用”由可见安置补助费不属集体收益其所有权应属要安置集体济组织成员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据如附着物及青苗属集体那么该补偿款就是属集体;如附着物及青苗是集体济组织成员则归其所有(二)对地区确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土地征用费分配标准考察及审判实践存争议、地区确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对慈溪地些镇村调显示对集体济组织成员确定主要以户籍标准以婚姻状况参考如对农嫁女土地承包营权按其身份有以下不做法()“农嫁农”由女方娘所村济发展较而男方所村济相对落女方不愿将户口迁往男这些妇女男方所村就没有土地承包权()“农嫁非”农村妇女嫁给非农男子户口迁出还有承包权(3)“农嫁农”离婚农村女子与农村男子结婚女方户口迁至男方村里并分得承包权;但若女方与男方离婚即使女方户口迁出男方村里也不给予土地承包权()丧偶年或年老丧偶仍分给土地年轻丧偶则不分综上从学理上归纳下地区认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有三种主张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地是否该村组作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格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村组长期生活标准确定格;折衷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原则以长期居住事实状态例外确定成员格笔者认认定成员格应当坚持以公平出发以户籍审原则以长期生活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义例外综合考虑确定任何方面都不能作认定成员格标准如户籍村组不能当然认定其具有村组集体成员格但如原始户籍村组则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格对谁有权认定成员格般观认有权认定成员格应当是村集体济组织村民会议而调研我们发现也有观认格认定不属村民治事项该观认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是村民法定权利应是属私权畴不能通表、投票等方式定村民会议只能就收益分配具体数额等进行治而谁有分配格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认定确定成员格是“农嫁女”案件重要问题我们希望通立法能作出明确规定或是由村民会议定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区土地征用费用分配标准成员格确定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般按标准发放但也存对“农嫁女”按定比例少分现象笔者认()“农嫁女”系农业户口且户籍尚村根据现有户籍管理规定属户籍所村村民但是否仍属集体济组织成员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结婚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可见法律已“有条件”地确认“农嫁女”原承包合效力承包土地并非必须要交回因国征用土地、承包合提前除其他村民通分配得到生产金或生活补助情况下将“农嫁女”拒门外是种变相剥夺其农业生产营权包括承包权行(3)些村委会认“农嫁女”虽有村户籍但不村实际居住生活因而不应属集体济组织成员这样判断标准有定道理但不尽合理且实际操作容易产生矛盾3、审判实践还有以下三种情况常引起争议()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用非村集体济组织成员分配取得成员格是否享有分配权?种观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权利主体应是土地被征用集体济组织成员土地被征用取得成员格分配不享有分配权另种观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人所共有故该分配权取得不是土地被征用或获得补偿费用而是集体济组织定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给成员人故集体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该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完全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居住地保留承包地而新户籍所地取得承包地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和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如何确定?003年3月日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迁移户籍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前原居住地仍保留承包地对种观认如支持其新居住地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会导致其两头获利而新居住地集体济组织部还会有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造成严重不公平如原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该妇女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五十四条规定要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种观认种观混淆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与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立法目维护农村妇女基生活保障权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即丧失了原集体济组织成员格原集体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若其保留承包地被征用只能行使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若其新户籍所地因无承包地不享有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但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3)承包方仍集体济组织成员愿交回承包地是否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期可以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回承包地但承包期不得再要承包土地种观认情形下承包方已愿放弃其权利就不应享有参与所农村集体济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利另种观认种观混淆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与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承包方愿交回承包地行只是放弃其土地承包营权实现但其仍然享有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格仍然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仍然享有新轮土地承包取得承包地权利以上三种情况引发争议尚待通立法予以明确(三)“农嫁女”涉法问题涉及“村规民约”法律地位及其与宪法、法律冲突、“村规民约”法律地位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治组织对其身及其组成成员制定治性程其性质类似公司程但又不公司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条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治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从历史发展角看村规民约法律地位正逐渐弱化它从法律渊地位退化到了般部机制现代国是从封建社会型到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渡但法律更替是直接从封建社会传统国社会法律是以义基础村规民约作宗族法组成部分是纳入了当法律体系是当法律渊可以作司法官员审判依据与当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具有相法律效力而且村规民约作法律是制定法泉它是从习惯法向制定法跃进阶段可以说村规民约以义法律主要容代身就是法律但当我们跨入以权利位当代村规民约这种以义核心治性条款显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理念已不能也不应当作法律种渊而且它涵正开始变但是正如句法律谚语说“要是存合理性”现行法律不能涵盖我们全部现代生活繁复社会生活定了村规民约存社会合理性但是它存仅限乡村团体成员部仅不违背法律情况下才村民部产生约束力它要遵循制定法对权利义进行设定旦其设置权利义与法律有冲突就失却了约束力如今村规民约既不是习惯法部分更不是我国法律体系渊仅是治团体部约束机制、“农嫁女”纠纷所涉“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冲突实践“农嫁女”涉法问题所涉及“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很可能存冲突主要表现()治组织成员格确定设定上设置障碍突出表现外人口要进入这治组织有较高门槛或者形式不合法律精神如有些村村规民约规定有儿子庭女儿结婚招婿上门不予落户确落户和把户口保留村交纳基础建设费和保留户口保证金才能落户或落“空户”()男女不平等现象突出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格也就没有土地分红或土地征购款分配格具有样劳动能力男女分配土地营承包权他们权利义是相但女性获得承包权份额往往要少男性有村规民约这样规定宅基地划分只有儿子户或有子有女户以儿子人数划定宅基地;若只有女儿户不论有几女儿都只能划套宅基地;新出生男女孩男孩能享受村民切待遇女孩则分不到土地、宅基地(3)超越法律规定对部成员设定义予以处罚广东徐闻县迈陈镇讨墩村农民邓德因及缴纳集款被村里视违反“村规民约”处予罚款及切断照明电线停止供电目前对涉及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案件常见诸报端但是我们接触案件尚无涉及类案件成功案例通对已报道案件考察分析其不能妥善处理涉及类案件原因主要①法院对村规民约审属司法审是事审涉及村规民约案件只是民事案件但村规民约身只是社团组织法对村规民约超越法律现象没有法律上处理依据②当村规民约与法律产生冲突问题只是案凸现村规民约尚触及其他人利益候改变村规民约不会被作项单独诉提出即使提出了也没有处理适当法律途径③我国宪法只是部政治性件不具有司法上实用性它虽然是我国根法但并不能作审判依据我国也没有宪法法院不能对违背宪法法律案件单独进行审判这也是不能涉及村规民约违法问题原因3、如何看待村规民约与法律明关系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权益受侵犯多妇女和儿童造成种现状原因除了村民狭隘人利益观外延续数千年性别歧视仍影响甚深农村深深嵌入乡土社会秩序村规民约与国宪法法律存着极其复杂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男方可到女方落户女方也可到男方落户但不少地方村规民约认男娶女嫁天地义强行将妇女及子女户口迁出人民法院应当通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纠正、变落传统观念倡导、弘扬现代法律精神从而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明进步三、“农嫁女”涉法问题机制“农嫁女”涉法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被量征用程暴露出它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我们应当积极探类纠纷机制以利社会发展与稳定()“农嫁女”案件与社会稳定对世代依赖土地生农民而言旦失土地生存即面临威胁而农村稳定是国稳定基石政府应当规土地执法杜绝低价征地、高价让等损害农民切身利益行村集体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公正导致农嫁女作集体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会加剧这部分群众与政府、企业及村干部矛盾这些矛盾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对农村稳定、社会稳定都会造成面影响(二)“农嫁女”问题机制现有条件下如何“农嫁女”案件社会各界提供了多种思路存着多种观观民事诉讼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势必行其理由是纠纷实质主体地位平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九条规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讨论定即收益分配不是村委会单方思表示而是村民思表示村委会身对农村集体收益没有行支配权只有分配方案启动和济管理(包括集体收益保管和支出)职能“农嫁女”案件纠纷实质主体是她们与村集体济组织其他成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有法可依且实践“农嫁女”诉往往是要确定其村民(股东)格和村民(股东)分配权即和其他村民样享受福利和集体收益分配3民事诉讼与村民治没有矛盾村民治应是宪法和法律框架治任何组织和人都不能打着治旗侵犯其他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问题的调查报告土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承包地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财产收益是当前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S县城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等纠纷明显增多,这些案件的矛盾焦点多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问题。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各居民小组几乎均依照本村的村规民约制定集体土地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而村规民约一般都限制或者剥夺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按照我院党组的安排和部署,笔者以“司法贴近群众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就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对S县S镇各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了解的情况根据S县人民法院立案庭2009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9日受理案件的数据统计,两年来本院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共9件,其中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有6件,占所受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总数的67%。
笔者通过向承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官了解案情,向涉案社区的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村规民约及其解释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是导致该类纠纷的源头。
例如《黄磉浩村村规民约》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女子结婚,男方属于农村户口,本人户口未迁出,居住男方农村,无承包地,未尽一切义务的不享有本社的分配权利。
”又如《佛爷庙村第8社关于集体土地资金管理和分配的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因外出打工,与外地通婚或全家外出两年以上,不主动与村民小组联系,户籍未迁出者,又杳无音信的及时停止分配......”。
这些村规民约的规定显然严重侵害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这是与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村规民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目前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首先,《宪法》及各类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平等权。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有哪些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
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
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
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
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
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
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
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
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
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
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
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嘿,咱今儿就来说说外嫁女权益纠纷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外嫁女,就像是一只风筝,线的一头在娘家,另一头在婆家。
有时候这线啊,就容易缠在一起,闹出些纠纷来。
咱先讲讲这土地权益吧。
有些地方,外嫁女的土地就莫名其妙地没了,这像话吗?那土地可是人家的根儿呀!就好比你养了一只鸡,天天给它喂食,突然有一天有人说这鸡不是你的了,你气不气?这外嫁女对土地是有合法权益的呀,凭啥说没就没呢。
还有那村里的分红啥的,也不能把外嫁女给落下呀!人家也是村里的一份子呀,咋能区别对待呢?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了个大蛋糕,结果到分的时候,就把外嫁女那一块给切走了,这多不公平呀!那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呢?咱可不能怕事儿!首先,外嫁女自己得清楚自己有啥权益,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往哪儿走,不能瞎转悠。
然后呢,要勇敢地去争取,别不好意思,这是你应得的呀!你不争取,谁会主动给你呢?要是村里解决不了,那就往上找呀!镇里、县里,总有能说理的地方。
别觉得麻烦,这事儿可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呢!就像你生病了,难道因为怕吃药苦就不去看病吗?那肯定不行呀!咱再说说家人的态度。
娘家和婆家都得支持外嫁女呀,不能胳膊肘往外拐。
要是家人都不帮着,那外嫁女得多心寒呀!这就好比你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还没人安慰你,你得多难受呀!社会上也得重视起来呀!不能让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大家都来关注,都来帮忙,那这些问题不就好解决多了吗?咱不能让外嫁女们觉得自己是孤立无援的呀!总之,外嫁女权益纠纷不是小事儿,得认真对待。
大家都行动起来,让外嫁女们能真正享受到她们应有的权益,让她们的生活也能过得顺顺利利的。
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难道我们要看着她们受委屈而无动于衷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呀,大家都努努力,让这个世界更公平、更美好吧!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2003-12-17 22:51:4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文提要: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广州中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前言:简要介绍广州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概况、开展调研的目的、整个调研的基本过程;第一部分: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案件的法理分析:一、程序问题的思考二、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嫁女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出路;第三部分:两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双重条件的问题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其审查、监督机制结论: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解决是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必由之路。
全文共计9800字。
课题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娜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马红安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魏富忠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艳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伟民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邓克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谭卫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李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龚德家广州市番禺区法制办谢伟东前言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1。
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

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开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根底。
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3—7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时机相对缺乏,她们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
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
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率较高的群体。
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山,按照“村风民俗”局部别夺和完全剥夺了“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使“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据统计,广东省镇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益问题投诉748宗,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兴旺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完全或者局部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摘自《社情民风》)。
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外嫁女的影响。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上的影响。
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当一局部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惟一的就业空问,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益,便几乎剥夺了她们生存的权利,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局部。
2.社会上的影响。
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人群,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的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
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益,就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及妇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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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作者:谢孟倪翁贞林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农村地区外嫁女争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维权现象有大量上升之势,外嫁女通过上访上诉维权未果,更加剧了其与村集体、政府之间的矛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以广州市Y区外嫁女矛盾纠纷及维权现象为例,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村规民约的管理规范两个方面对外嫁女矛盾纠纷进行制度层面的剖析,探索有效的制度重构途径。
[关键词]农村地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村规民约;制度重构[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地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对土地需求激增,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于非农业建设,加之城市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投资经营收益也不断增加。
在许多地方,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在农民个人收入中的占比已经远超过了过去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
在面临集体收益分配时,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矛盾冲突随之加剧,这其中有一类特殊群体,即外嫁到其他地区再回到娘家所在地的女性,通俗称为外嫁女。
“外嫁女”是一个带有典型广东方言特色的表述词语,指的是出嫁到外村,其户籍未迁出本村或迁出后再次迁回本村的农村妇女。
“外嫁女”的外延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上述概念中所指的农村妇女,还包括了由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本村的“内嫁女”,嫁入外村后由于离婚、再婚、缺乏生活来源等种种原因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和与外嫁女相关的人员,例如其入赘夫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以外,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等经济权利,具体表现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女性与男性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外嫁女在婚嫁过程中却常常由于传统观念、制度空缺等因素的作用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权益侵害,丧失了与男性平等的成员地位。
一些地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为由,利用村规民约限制甚至剥夺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一系列成员权益,具体表现在土地二轮承包中,部分外嫁女不能平等地分到土地,不能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甚至被强行迁出户口等。
随着外嫁女婚嫁后居住地、户籍地的变更,以及其婚姻状况的变化(包括离异、丧偶再嫁等情况),外嫁女权益受损的类型和程度也各有不同。
近年来,外嫁女维权纠纷频发,外嫁女通过信访、上访、上诉甚至在政府聚众示威等激烈方式进行维权。
但由于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涉及群体面广、情况复杂、矛盾激烈,牵涉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制度空缺的现实困境,同时也受到来自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权的不同程度的阻碍,纠纷案件缺乏有效的法律认定和制度保障,导致救济途径不畅,外嫁女维权结果往往不尽人意,此类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成了政府维稳的重点和难点。
此外,外嫁女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侵害,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其社会家庭地位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与国家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相悖,不利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
在此背景下,通过分析外嫁女权益保护的制度空缺,探索有效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制度方向和现实手段,是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课题。
1 外嫁女问题矛盾纠纷的类型与现状1.1 外嫁女问题矛盾纠纷的类型外嫁女矛盾纠纷主要源于村集体限制或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①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状态下,征地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资源被征用损失予以一定的价值补偿。
在大城市,城市中心土地资源“寸土寸金”,经济建设的土地需求不断向城郊蔓延,由于城市中心、城中村、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地域联系紧密度极高,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因此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而面对巨额补偿,村集体以各种方式限制或剥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现象大量存在。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外嫁女不仅不能分到新的土地,就连过去的土地也被强制收回。
甚至出现个别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外嫁女强行从分配名单中“除名”,经营权证被私自“作废”的现象。
③股份分红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集体土地或征地补偿款用于产业经营或投资并取得经营投资回报。
这类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都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股份量化到个人,管理民主化,为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分配红利,有的还非常富裕。
股份分红权的争夺是外嫁女矛盾纠纷中最为激烈和突出的一个问题,许多外嫁女问题都是源于外嫁女股份分红权受侵害而产生。
虽然在一些地区已经实行了股份固化,但在未推行股份固化的地区,外嫁女作为股东受到的差别待遇尤为明显。
④宅基地分配权。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分配是农民生活的一项重要福利和重要保障,经济利益巨大,因此外嫁女矛盾纠纷在宅基地分配权方面权益受损的情况也较为严重。
⑤村集体福利。
包括医疗、子女教育、养老保险和其他村集体福利等。
1.2 外嫁女维权现状——以广州市Y区为例1.2.1 基本情况。
Y区是广州市的一个辖区,在广州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中,Y区相对其他区经济发展较缓慢,属于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具有经济类型多元化、农业生产商业化等特点,社会环境相对复杂。
Y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众多,有近2000个,基数较大,环境复杂。
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分红为例,Y区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不同,集体股份分红从几千元/人到几万元/人不等。
个别地区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厂房较多,租金收入和投资回报丰厚导致股份分红十分可观。
在这些地区,村集体减少甚至剥夺外嫁女的股份分红的现象也较多。
面对权益侵害,外嫁女在制度上得不到身份认可,在现实中又受到村规民约种种压制,许多外嫁女已经成为了“老上访户”。
经统计,2011年区法院受理外嫁女行政诉讼案件89件,2012年受理54件,2013年受理208件,2014年受理236件,2015年Y区更是有多起外嫁女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各地外嫁女集结成群在省人大、信访局、妇联等部门上访,诉求各不一,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1.2.2 外嫁女维权的司法与行政处理现状。
一是司法处理现状。
2006年以来,对外嫁女维权纠纷的案件,Y区基本上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三步走”的程序处理。
区法院受理的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有大部分案件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二审判决。
这些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司法部门已经确定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法定职权。
外嫁女权益矛盾纠纷“三步走”这种政府干预加司法保障的处理模式,对于维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从现实来看,其中不少外嫁女权益申请已经得到法院判决,可由于司法执行不到位甚至村集体抗拒执行,“三步走”程序遇上“执行难”,导致外嫁女每年都重复诉讼、重复申请执行,陷入反复“三步走”的困境。
例如,Y区的W街道办事处刚成立1年,就约有400多名群众到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14年,W街道的X村有7件状告W街道办事处在处理外嫁女问题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而该7件案件已经是第二轮重走“三步走”程序了。
二是行政处理现状。
为集中解决外嫁女权益问题,广州市Y区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区处理农村(含转制社区)涉股份权益不稳定问题专项工作组负责处理外嫁女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引导外嫁女通过“三步走”处理机制进行维权。
区妇联、区农林局、区信访局等多个职能部门也加强联动合作,为解决Y区的外嫁女矛盾问题作出了巨大努力。
但是由于法律对政府处置外嫁女问题赋予的权力有限,对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力度不足,现阶段政府干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解为主,而这种处理方式往往具有被动型和无强制性,使得政府对村集体非法剥夺外嫁女权益行为的行政干预治标不治本。
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判决中遭到村集体的“拒不服从”和“百般阻挠”。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判决难以执行、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使得外嫁女不断上访追责,进行集体示威、聚众抗议等,让政府部门在这类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变得左右为难。
1.2.3 外嫁女自身角度的维权现状。
外嫁女和普通农村妇女一样,长期以来在农村社会事务中处于弱势地位,很难通过自身力量说服大多数村民来影响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从而实现自身权益诉求。
尽管近年来部分外嫁女维权意识觉醒,但这些始终是少数,大多数外嫁女还是选择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其中有一些外嫁女在政府的指引下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益维护,经过司法程序后取得了生效判决,但判决结果却遭到村集体反对,拒不执行。
当这类外嫁女向法院申请强制后,依然遭遇村集体“无视法律”的判决执行困境,陷入循环反复的司法求助中。
还有部分外嫁女要求将其子女、丈夫的权益一并纳入维权诉求中提出,加剧了维权难度与风险。
2 外嫁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与弊端2.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更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权利获得权益的法律依据。
农民是否具有集体利益分配权,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嫁女的成员资格界定不明,外嫁女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使得其权益争议巨大。
从全国性法律来看,我国已在宪政、法律及配套政策等层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来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涉及到外嫁女问题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通知》等,这些文件制度中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都有着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导致在外嫁女在权益受损后的司法救助中陷入困境。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院判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需要涉及到全国性政策和宪政原则,地方法院难以根据普通民事法律精神或理论来进行案件处理,因此许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一概不受理,成为了外嫁女司法救助途径受阻的最大障碍。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纠纷,由于其争议的财产可能属于集体所有或成员个人所有,也会导致诉讼主体复杂,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