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精心整理劳动法一、题型(一)辨析题(单选)2*10(二)名词解释5*4(三)论述题10*1+20*1(四)案例分析15*2第一章:一、我国(1法律。
(2二、(一)12(二)1234(三)1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第三章: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简单来说:1、劳动权:(首要地位)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5、生活保障权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7第四章:一、三、(一)12(二)12345四、(1亡结束)(2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协助。
(3)一个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允许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
第六章:(重中之重!!!这章最好把书大致看一下>.<)一、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诺成、有偿、双务性;3、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具有特殊性;4、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5、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的规定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一)相同点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他方支付报酬。
(二)区别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4、合同的内容不同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6三、QA:123四、12(1(210(3312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划分1、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劳动合同(四)按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划分1、录用合同2、聘用合用3、借调合同4、续用合同5、停薪离职合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ppt
20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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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 须具备的行为自由。
•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 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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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 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 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 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 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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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行为
• 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 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 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 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 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 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适用本法。”
• 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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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 介绍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和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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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同之处:
• 第一,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 第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 第三,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不同。 • 第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民事合
同则无此约定 • 第五,二者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
第一章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表明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概念。
我国劳动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
狭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
一方是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3、管理方的概念:狭义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从广义上看,管理方除了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非正式雇主协会。
4、管理方的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职权是能向隶属人员进行指挥、发出命令并要求下级强制服从并执行的权力以及给予奖惩的权力。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是经由一定正式程序而赋予某个职位的一种权力。
它源于企业产权,是合法的。
3)职权是由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5、雇主协会的类型:1)行业协会,同某一行业企业组成的单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2)地区协会,由某一地区的多种企业组成的地区性协会代表该地区雇主的共同利益。
3)雇主组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雇主组织可分为全国性雇主联合会、单一行业或产业的全国性协会、地区协会。
6、工会的定义: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
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的地位: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代表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工会的特征: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
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组织或经济性组织,即工会不得有政治和经济目的。
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
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工会的权利:4)条,以及工会及其会员在采取产业行动中,享有豁免权。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什么?
Kneeling to finish the path you choo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什么?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在我们找到工作之后,应该及时尽快的和公司确立起劳动关系,确立了劳动关系,才能对双方的权益有保障。
那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什么?劳动关系中的实际问题又是什么?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什么?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要件: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二、劳动关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虽然二者存在紧密联系,但两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性质、形式、内容和终止五个方面来详细比较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包含了雇佣关系、工作关系等。
劳动关系的产生有两个基本要素,即劳动者的劳动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报酬。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以为劳动提供经济基础条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合法的权益关系,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性质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法律规范和保护。
因此,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维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特征,同时也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正式性和约束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形式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不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建立。
劳动关系的形成可以是口头的、暗示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具备劳动关系形成的基本要素即可。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形式表现,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约定。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四、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基本要素,还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
二、劳动力的特点
(一)生物性 (二)创造性
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中,是一种“活的”资源,并与人的生命周期和自然生理特征相联系。 离开人体这个储存载体和生命依托,劳动力就无从产生,无法存续。
劳动力是人的一种能力。人具有主体能动性,能够利用自己的理性和能力(劳动力)从事有 目的的活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第二节 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
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
➢ 史探径先生在《劳动法》一书中对劳 动力是否是商品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史先生持劳动力商品否定说,其理由有 三:
➢ 一是劳动法要促进劳动人格的实现,使 劳动力完全人格化,劳动力与劳动者合 一,由客体转变为主体,其目的是促使对 劳动者的完全保护;
(三)时效性 (四)再生性 (五)条件性
人力资源的形成、开发、利用都具有时效性。从个体角度看,作为生物有机体的人有其 生命周期,在人的不同生命时期,劳动力的质与量都是不同的。
资源有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之分。劳动力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但劳动力资源与 其他可再生的物质性资源也有所不同。
劳动力资源的使用须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只有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才能 完成劳动的创造过程。劳动力是人的一种能力,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上,实现主客观的 统一,完成人的实践过程,劳动力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二)劳动力市场的特征
➢ (1)劳动力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市场, 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 (2)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 求的“买方市场”状态,但是由于人口 出生率的下降和结构性需求的变化,供 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情形也常会出 现。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劳动法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2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干系(3)产业类型的劳动干系(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干系(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干系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两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1)劳动法总则(2)劳动干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个人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人为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关系劳动法(整理)
06089劳动关系劳动法1、劳动关系: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在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统称。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系统的参加者,又被称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劳动关系包括两方,一方是员工方及以工会组织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管理方以及雇主组织;广义上,劳动关系主体除了以上两方外,还包括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立法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调整、监督和干预作用不断增强,因而,政府也是广义的劳动关系主体。
3、劳务关系的含义: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有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法律关系。
4、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
5、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①主体独立;②权利平等;③民主协商;④充分合作1、劳动关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从工业革命开始到19世纪中叶,是劳动关系发展历史上的第一阶段。
P442、18世纪中期,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工业革命从英国开始。
3、(简答)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特点答:在这时代的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是激烈的对抗,处于不稳定和直接对立之中。
一方面,雇主或资方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威胁压迫工人,以及读恶劣工作条件莫不关系来获得更多利润;另一方面,工人或劳动者在争取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但是资方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政府的立法和政策也偏向于雇主一方。
4、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
5、科学管理理论。
泰勒。
以提高生产率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代替传统的经验管理,提出通过建立各种明确规定、条例、标准,使一切科学化、制度化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关键,科学管理内容包括劳动定额原理、激励性的工资报酬制度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重点 0515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整理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权:也称工作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4、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
5、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
6、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7、失业预警制度: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10、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
11、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等行为人违反劳动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2、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1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4、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15、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16、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关系-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详解
第五节 新的矛盾和问题
经济和组织发展的背景 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各个时期劳动关系特征的比较
时代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 到来。
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知识 工作者增加。
工作组织本身从等级体系下的官僚制变为扁平 化、弹性化、小型化、网络化、虚拟化的组织 形态。
发展趋势是什么?
第四节 成熟的劳动关系
时代背景 管理理论的丛林 该时期的劳动关系 该时期的劳动关系特征
时代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直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 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变化,经济快速增
长,企业资本密度不断增加,对工人的技术水 平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伴随战后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像英国、瑞 典这样的福利国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 对于改善劳动关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现代管理理论的丛林
在科技进步和企业组织变化的背景下, 许多管理新理论应运而生。
比较有名的有经验主义学派、经理角色 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等等。
这些新的学派的出现反映了新的经济、 技术环境下管理思想的变革。
成熟的劳动关系
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使政府采 取了更多的产业民主化政策。
全球竞争加剧,世界经济进入微利时代,要求 劳动关系双方改变传统解决冲突的方式和渠道。
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全球竞争的加剧使各国雇主缩小了妥协的余地和谈判的空间。 政府不再能够对跨国公司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而是只能控制
部分国内市场。 跨国工会和工会联盟的发展相对滞后,面对经济全球一体化
的挑战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劳动标准水
该时期劳动关系特点
工人运动继续发展,工会组织广泛建立,工人力量开 始不断增强。
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
的条件,即必须具备有劳动权利才能和劳动 行为才能。只有同时具有这两种才能,劳动 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 2、公民的劳动权利才能和劳动行为才能的 概念
❖ 劳动权利才能——指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 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才能。
劳动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 暂停、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
二、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事实
有多种多样。按照劳动法律事实的发生 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可 将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并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 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
❖ ❖ 理论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 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
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 行为,即合法行为。 ❖ 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 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 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 的变更或消灭。
三、劳动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
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照行为性质可将行为分为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的行为和 劳动司法行为。
❖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标准
的要求,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 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
❖ 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 议事件所施行的裁决行为。生效的仲裁调解 书,均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 因此是法律事实。
〔2〕产生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 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 而劳动法律关系那么以劳动法律标准的存 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标准调整劳动 关系的范围内。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一、劳动就业概述1、劳动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关系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动就业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一般来说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其中的失业保险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国际劳工组织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机件故障等原因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劳动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慈善性劳动人员及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不是就业保障的对象。
与劳动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失业,是指凡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另一种是半失业,是指因暂时缩短工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暂时中止工作造成的收入中止或收入减少,但并未因为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原因而中断就业关系的状态。
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失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不满法定就业年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其他依法不予以保障其就业的人员,均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法 第三章
三、工会的职责 参与民主管理 集体合同谈判 指导劳动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一、概念 指劳动法在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种类 (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 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 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劳务法律关系。 (三)、团结劳动法律关系 指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与劳动 者、用人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参 加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1、劳动者及其团休 2、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 义务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部位在实现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 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公力干预 之后的私法关系
2、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定 (2)劳动关系离不开劳动过程 (3)劳动关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的特征 (5)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职业道德与法律 劳动法 第二讲劳动法律关系
谨防实习诈骗
• 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 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 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 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 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 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 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
(一)劳动者
分类:
1、职员和工人:以职工的劳动类型为标准
职员,我国通常称为干部,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中担任管理或专业技 术工作的劳动者,如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医 务卫生人员、文化艺术人员等; 工人指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劳动和执行性劳动的劳动者。这种分类 对劳动分工和劳动待遇的区分有意义。 现在的劳动制度改革就要改变这种界限固定化、终身化的制度。
•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 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 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 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
• 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
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
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责任归属——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
• 任何劳动都伴随着劳动风险。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
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 受损的情况,这些情况中最常见的是实习生在实习中
身体健康受损和实习单位没有按约
•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 其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另一方 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事业单位
• •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 管理,不适用本法。 •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 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 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 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 按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考点10 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三级普通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1.劳动关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
2.斯密的管理思想【1904简】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他的管理思想也成为当时的主流管理思想。
斯密认为,劳动是国民财富的源泉,各国人民每年消费的所有用品都来源于本国人民每年的劳动,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利润的源泉,工资越低,利润就越高;工资越高,利润就越低。
在斯密管理思想盛行的年代,企业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雇主极力压低工人工资,延长工时,提高劳动强度,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3劳动关系特点: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激烈的对抗,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和直接对立之中。
在该时期的劳动关系中,资方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4.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视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规。
5.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特点(1)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激烈的对抗,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和直接对立之中。
(2)一方面,雇主或资方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威胁压迫工人,以及对恶劣工作条件的漠不关心来获得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工人或劳动者在争取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3)这种工人运动总体上处于分散、个别和局部的状态,即使产生了工会,这一时期的工会也很不完善。
(4)该时期的劳动关系中,资方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5)政府在表面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对于劳资纠纷采取不干预的方式,然而实际上,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倾向于雇主一方。
考点11 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三级普通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1.背景: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
在这个阶段,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2.科学管理理论: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泰勒3.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1704简】:(1)工人运动继续发展,工会组织广泛建立,队伍逐渐壮大,工人力量开始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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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1、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通常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 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 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特点:(1)雇主自愿加入;(2)不得有政治或经济目的; (3)不得从事反工会活动;(4)负有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定职 责;(5)对会员中有破坏雇主协会一致行动者有权处罚。 我国目前尚无作为劳动法主体的用人单位团体。实践中已存 在若干种以企业或经营者为成员的团体,即工商业者团体,如企 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乡镇 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但是这些团 体的成员不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加入。
三、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有国家干预性 (4)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来展开 的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1、概念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 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劳动者的资格 即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包括劳动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 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依法实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 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劳动者团体 即工会。在西方国家,工会是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 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 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许多国家宪法都肯定了 工会的合法地位。 特征:(1)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工的集合;(2)不 得有政治或经济目的;(3)具有公法人性质;(4) 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 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组织与雇 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 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特征:(1)阶级性;(2) 群众性;(3)自愿性;(4)政治性;(5)独立 性和唯一性;(6)法人资格。
3、我国工会的作用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包括:维权职 能、参与职能、组织职能、教育职能。具体体现在: (1)对用人单位 权利:代表职工利益和反映职工要求的权利;监督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的权利;要求提供保障劳动的权利。 义务:帮助、指导职工与单位行政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 的劳动争议调解;在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会同有关部门 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协助单 位行政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国企工会还应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2)对政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制定工 资、物价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时,应有同级工会 参加或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有同级工会 代表参加。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 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级政府应为工会办公和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护工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用人单位的资格 即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 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 务的法律资格;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 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 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特点: (1)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 其产生通常迟于用人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 的时间。 (2)其行使受国家的制约较多。 (3)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 (4)用人单位不同,其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 同。 (5)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为职工提 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能力。
(4)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所规定 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不得低于内部规章制定的标准。 (5)与集体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是制定内部劳动规章的依据, 内部规章所制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6)内容:包括组织劳动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制度。
(三)劳动行政部门 1、劳动行政部门的界定和法律地位 劳动行政部门是指政府体系中相对集中行使劳动行政职能的 部门。一般指现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广义的还包括人 事行政部门。 其法律地位表现在:(1)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专门以劳动 管理为其职能的行政机关;(2)是本级政府统一管理劳动工作 的行政机关;(3)是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行政机关。 2、职责 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是:(1)制定劳动政策和 法规;(2)编制劳动规划和计划;(3)制定和实施劳动标准; (4)组织劳动制度改革;(5)进行具体劳动管理;(6)组 织劳动科学研究;(7)组织国际劳动工作合作与交流。 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是:(1)管理劳动力市场;(2) 协调劳动关系;(3)管理工资;(4)管理劳动保护工作; (5)实施劳动监察。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依《劳动法》和其它法律,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别为: 1、权利 (1)要求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2) 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适应生产需要的权利;(3)要求 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4)要求劳动者严 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 2、义务 (1)与劳动者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 义务;(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3)保证劳动者休 息休假的义务;(4)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的义务;(6)为 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7)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义务;(8)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 (9)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和履行劳动义务。
3、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 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 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特征: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是全体 职工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侧重于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 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 (2)性质:有授权立法说、习惯法说和自治法说,是法律规范 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 (3)效力: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遵守内部规章是全 体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因执行内部规章发生 争议的,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四)劳动服务部门 1、概念 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劳动关系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服务关系,与劳动管理部门之间是劳 动行政关系。 2、分类 (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就业登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 (又分为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非官方、境外等几类职 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职业培训服务机构。包括: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 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 (3)劳动保护服务机构。包括:劳动保护检验检测机构、劳动 保护教育机构、劳动保护设备用品经营机构、劳动保护工程施工 机构、劳动保护技术设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劳动保护研究 机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鉴定 机构、医疗机构。 (5)其它劳动服务机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劳动权利 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 2、分类 (1)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或劳动活动。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生产资料结合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职工完成单位所交付的 工作任务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对全部劳动过程实行劳动管理的 行为。劳动行为的形式、质量和数量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提供的 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等。 (2)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其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 为,并在种类、数量、环境等方面受劳动行为的制约,或者是实 施劳动行为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实施劳动行为的必然结果。 3、争议 有观点认为是劳动力,理由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 义务都是围绕着劳动力展开的,包括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保护。 但是,劳动力是一种潜在的劳动能力,须以具体的形式和要 求表现出来,而各种具体的形式和要求则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依《劳动法》和其它法律,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分别为: 1、权利 (1)与用人单位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通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变更、解除 或终止集体合同的权利;(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 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 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的权利;(8)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提请劳 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业务能力 和操作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防止和消除生 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业道德;(5)依法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6)法律规定 的其他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概述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 和义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 彼此依存。 特征: 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密切联系。 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 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 替。 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支 配。 5、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 且有的权利还扩及于劳动者供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