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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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21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21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修订版)》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处置,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和初步处理情况等。

3.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掩饰或误导事实。

四、报告程序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3.办理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必须包括:上报公司领导层、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等。

4.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5.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事故统计1.企业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时间段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六、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有偏袒或保护任何一方的情况。

3.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要求,搜集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勘察。

4.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审核。

七、处理结果和措施1.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主管审核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结果采取措施。

2.处理结果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整改等。

3.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措施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失职程度进行,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16年发布)

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宁政发〔2016〕186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6-08-11【生效时间】2016-08-1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6〕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6日出台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1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2篇)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2篇)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____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____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2)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任务,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及快速、准确地处理事故后果,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故障、工人伤亡、火灾爆炸等。

无论事故性质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3. 调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方案;4.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包括采集现场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等;5.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汇总并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要点1. 事故的背景和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前的运行状态等;2. 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3. 事故后果的评估: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4.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事故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人;5. 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五、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2. 处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工资、降职、开除等;3.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以警示全体员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1.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 针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企业应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制度的相关内容,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研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研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研究摘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确保事故处理流程规范化、强化责任追溯的核心法规,对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项研究通过深度剖析该条例,细致考察了其在促进事故及时报告、精确调查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应用实践,并对其成效进行了评估。

研究结果显示,条例的执行显著增强了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和精确性,同时优化了事故处理流程,提升了处置效率和成功率。

尽管如此,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若干难题与挑战,诸如条例认知度偏低、执行力欠缺等。

为此,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包括加强条例宣传培训、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深入事故原因分析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仅规范了事故处理流程,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还推动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改进。

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研究应进一步深化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实证研究,拓展多行业、多地区的对比研究,加强与国际接轨的研究,并关注新技术在事故管理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支持。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责任追究;实施效果;改进建议目录摘要 (1)第一章引言 (3)1.1 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性 (3)1.2 条例制定背景与目的 (4)1.3 国内外法规对比分析 (5)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7)2.1 报告流程与时限 (7)2.2 报告内容要求 (8)2.3 报告的审核与反馈 (9)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 (11)3.1 调查启动与调查组组建 (11)3.2 调查流程与方法 (11)3.3 调查报告的撰写与提交 (12)第四章事故处理措施与责任追究 (14)4.1 事故处理原则与措施 (14)4.2 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 (15)4.3 处罚与改进措施 (15)第五章条例实施效果评估与改进建议 (17)5.1 实施效果评估方法 (17)5.2 存在的问题分析 (18)5.3 改进建议与措施 (18)第六章结论 (20)6.1 条例的意义与价值 (20)6.2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20)第一章引言1.1 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不良事件。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报相关人员,包括责任人、监管机构等,并迅速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事故报告程序包括报告内容、报告对象、报告形式等要素的规定。

3.事故报告要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设备、对环境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4.报告对象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

5.报告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报告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应以发生的事故为基础,及时、准确地统计和记录。

2.统计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

3.统计机构和责任人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统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为他们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5.统计数据应在企业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2.调查工作应由专业的人员负责,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救援工作等。

3.调查结果应做出详细的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责任认定等。

4.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调查结论应及时公布,并对事故的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于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结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9-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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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J], 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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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类型;(二)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的值班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公司制定了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科学调查和妥善处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被调查人应立刻报告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表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3.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采集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综合调查,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事故的分类、登记。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注重事故原因的查明,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之后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四、调查处理程序1. 调查组应在报告中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责任分析、处罚措施和预防对策等。

2. 调查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惩处措施。

3. 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并告知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改进计划。

同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理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汇报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五、预防措施和监督1.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2. 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事故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处理结果。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应纳入公司内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

第三章目的和原则1. 目的:依法及时、准确地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防范未来发生类似事故。

2. 原则:依法公正、科学客观、严格保密、及时、全面。

第四章责任主体及职责1. 公司总经理:(1)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置负总责;(2)审批并签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 安全部门:(1)组织、协调、监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3)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方案。

3. 直接责任人员:(1)负责生产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初步调查;(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事故调查情况记录。

3. 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制定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提出预防措施及改进措施。

5. 调查报告应当经相关责任人员签署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1. 安全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将报告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

2.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抄送相关部门,并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汇报会。

3. 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汇报会,接受批评教育,承担相应责任。

4. 安全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汇报会后总结教训,修改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档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宁政发[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06〕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9人(含本数)或重伤10-29人(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99(含本数)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重伤30人以上(含本数)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南京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安全生产条例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奖励。
……(后续内容按照相应法规继续编写)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隔离、警示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失职、疏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本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

3.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调查要点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保密原则。

5.调查结果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处理程序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8.调查报告审批调查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发布。

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宣传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将利用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

并将制度纳入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并进行考核。

四、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公司将依据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3. 事故报告表必须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4. 事故报告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进行篡改或故意掩盖事故真相;
5. 事故报告表必须及时上报给上级管理部门,并抄送相关单位。

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必须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2. 对于轻微事故,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 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4. 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进行事故复查,并制定相关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对于重大事故,必须上报给上级管理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操作规程:
1. 执行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严禁擅自脱掉或者不正确使用;
2. 执行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不得随意改变作业步骤或者使用不合规范的工具设备;
3. 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集中注意力,严禁分心或者做与作业无关的事情;
4.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5. 操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归位工具设备,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交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
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19
•【字号】宁政办发〔2020〕54号
•【施行日期】2020.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等16个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南京市城市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9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做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我公司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旨在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清。

2.全面深入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的各个环节、原因和责任,并进行全面的事故评估和整改。

3.快速高效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快速响应,高效处理,尽快查明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科学合理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科学合理,依托专业队伍和先进技术手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查处理程序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采样等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团队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3.责任追究: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并及时进行落实和监督。

5.报告编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编制,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调查处理工具1.调查问卷:针对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制定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2.现场录像:在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专业设备:如红外热像仪、气体检测仪等专业设备,用于对事故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和检测,确定事故原因。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一、导言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南京市各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实施。

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管理1. 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 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灭火逃生技能等。

3. 安全检查和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及时公开安全检查结果。

同时,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对高危行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安全评估。

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以及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行动流程。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抢救和处置。

2. 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应当尽快查清,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救援和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合适的消防、救援设施和设备,保证事故现场的及时救援。

对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五、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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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8年07月25日 15时42分 23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生产安全”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 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市长 蒋宏坤
二○○八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本规定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各区、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九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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