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20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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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优化诚信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投资策略_中金公司_侯振海_策略研究:投资策略报告,2010年四季度投资策略,股市“再泡沫化”能否实现?_20

投资策略_中金公司_侯振海_策略研究:投资策略报告,2010年四季度投资策略,股市“再泡沫化”能否实现?_20
投资策略报告 研究报告
2009 年 10 月 10 日
A 股策略
研究部
侯振海
分析员,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209100102
houzh@
王慧
张博
分析员,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210030003 分析员,SAC 执业证书编号:S0080209080100
wanghui@
zhangbo@
股市“再泡沫化”能否实现?
2010 年四季度投资策略
投资要点: ► 我们认为 A 股的走势 “长期取决于经济面,中期取决于资金面,短期取决于政策面”。 ► 从经济面上看,人口结构和资源要素限制继续制约发达国家经济增速及其经济政策效果,使得“贬值本币”成
为其普遍采用的策略,货币政策的目标开始向转嫁矛盾性的汇率博弈。货币供应增速的内生性特点加强,已过 人口拐点的发达国家宽松的货币政策无法推升本国货币供应,只能使大量资金流向资本市场和国外,推升新兴 市场国家通胀和资产价格水平。在这一国际背景下,中国房地产矛盾更趋突出。中国居民住宅总市值已超名义 GDP 的 2 倍,占居民财富总值的 6 成以上。而中国的人口结构拐点也将在 2014 年发生,因此如何避免房价近期 大涨未来大跌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在政府无法采取真正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来抑制房价短期内过快上涨的前 提下,行政性措施和区域差别性措施将是唯一选择。 ► 从资金供应上看,根据居民对于收入进行消费和投资配置的数据进行测算显示:当前居民储蓄意愿已经偏低(仅 略高于 07 年),进一步储蓄搬家的空间不大。而且今年居民部门配置于股市的新增资金量实际上并不低。个别 权重股滞涨拖累了大盘股指,实际上掩盖了今年市场整体流通市值大幅增加的事实。我们的测算结果显示,2011 年居民部门可流入股市的资金将大体将与今年持平。从资金需求上看,四季度中小盘股票的限售解禁股将取代 银行融资成为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压力来源。按照自由流通市值测算,如果不考虑解禁和新股需求,至年底市 场仍有约 15%的市值上升空间,如考虑解禁和新股的资金需求,则空间将缩小至 7%。 ► 从政策上看,促转型将是“十二五”规划的核心,其两大主线内容一是消费规模扩大与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 二是区域经济+城镇化。投资者可关注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的 投资机会。 ► 在升值、经济下滑、资产价格泡沫和通胀的选择中,目前市场预期的方向只能是资产价格泡沫和通胀。因而, 股市将出现较强的“再泡沫化”预期。在这种预期的驱使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市场资金面压力相对较轻的 四季度前期,A 股市场会有相对良好的表现。A 股四季度出现先上涨后调整的走势概率较大。这是因为四季度 前期是有利因素集中体现的时期,这些有利条件包括:房地产政策处于出台后的一段观察期、短期经济走势向 好、海外资金风险偏好上升(美元贬值)。而到了四季度后期,有利因素将逐渐减少,不利因素将逐渐增多。这 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房地产政策再度进入博弈期、如房地产销量大幅下滑,则政策风险降低但经济增速将出 现反复、在美国中期大选和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宣布之后,美元可能开始反弹,届时海外市场风险偏好也可能 将有所回落、市场资金面的压力在四季度中后期将逐步加大。 ► 估值提升的机会有望从小盘股转向中盘股。大盘股也有望先走出一波估值回归的行情。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走 势将出现分化。从行业板块配置上讲,我们认为四季度前期需要突出的是“通胀预期”、“政策利好预期”和“超 跌反弹”三大主线。从通胀主题上看,主要包括:农业、食品饮料、零售消费、有色金属和煤炭等资源类股票。 政策利好预期涵盖的板块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相关板块和产业转移中西部开发概念。超跌反弹主要以估值修复 为主题,主要包括部分前期超跌的周期性股票的反弹,我们相对更为看好地产、煤炭和保险。本轮行情可能持 续性不强,但短期力度较大,建议投资者近期可配置高贝塔的周期性股票,而四季度后期,我们依然看好盈利 增长确定性强的消费和医药类个股。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华平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华平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编号:202004-056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4月19日13:00召开,考虑到疫情期间,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此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为紧急会议,公司已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并将相关提案及内容发送至各与会人员。

公司全体监事均已知悉且确认此次监事会的相关议案及内容,并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做出同意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同意豁免此次召开临时会议提前通知的相关决定。

因此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股东监事代表叶丽贤女士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二、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联监事叶丽贤女士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二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二次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华平股份: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华平股份: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公告编号:202003-045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0)第1295号),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66.66万元。

以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41.14万元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长率约为-6.53%。

因此,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回购注销公司被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197.4万股;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决定回购注销被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33.2万股。

综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6万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回购说明(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2017年2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二○一○年一月声 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业板上市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释 义 (4)一、项目运作流程 (5)(一)华平信息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5)(二)华平信息IPO项目执行过程 (5)(三)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1)(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1)(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1)(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13)(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9)(五)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情况 (20)(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20)释 义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发行人、股份公司、华平信息 指 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有限公司 指 上海华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000万股A股的行为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我公司众华沪银 指 发行人会计师,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指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华平电子 指 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华平信息全资子公司华平软件 指 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华平信息全资子公司广州爱微 指 广州爱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 指包括2009年、2008年度、2007年度ISO9001:2000 指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种国际质量管理体系CMMI 指CMMI的英文全称是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

新准则财务报表附注范本

新准则财务报表附注范本

财务报表附注的使用说明1、制定本财务报表附注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提供格式上的参考。

在使用时应参考本财务报表附注并判断是否适用于财务报表编制单位,若有任何不适用的地方,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其自身情况予以适当的修改。

2、财务报表附注中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生产型A股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2006)及其相关规定中与生产型企业有关的相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特殊行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在参考本报表相关披露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上述行业的特殊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上述行业的特殊披露要求。

3、财务报表附注中XXX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为一般生产型上市公司所常用的会计政策,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会计政策也仅限于上述常用的会计政策。

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附注中所披露的会计政策予以适当的增删。

4、财务报表附注中XXX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均为一般生产型上市公司所常见的交易,并未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交易。

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涉及的交易,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该交易的披露要求,对本财务报表附注进行适当的修改。

5、在企业会计准则对某一交易允许选用不同会计政策的情形下,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如采用与本财务报表附注不同的会计政策,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该交易的披露要求,对本财务报表附注进行适当的修改。

6、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若干种字体:∙黑色字为企业会计准则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披露的主要信息。

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按其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与增删。

如财务报表编制单位没有相关情形,除有明确要求披露“不存在”的情况以外,一般应删除该内容。

华平股份-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华平股份-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华平股份: 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原标题:华平股份:关于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公告编号:201908-10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平股份”)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 )签署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或“协议”),本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商议和约定,具体实施内容和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在短期内不会给公司带来收益,对公司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签署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3、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公司2019 年2 月22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截止目前尚无新进展;公司2019 年5月28日对外披露了《公司与中信云网有限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中信云网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截止目前尚无新进展、协议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华为于近期在深圳签署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华为与公司双方同意在公安、应急、海事等行业领域内,就应急通信、应急可视化指挥、行业视频大数据等相关的业务和市场,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交易对方介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资本:3990813.1820万元人民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迪家原创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6/28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信设备、微电子产品、软件、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通信信息产品、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含供配电、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等)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修、咨询、代理、租赁;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统一通信及协作类产品,服务器及配套软硬件产品,存储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通信站点机房基础设施及通信配套设备(含通信站点、通信机房、通信电源、机柜、天线、通信线缆、配电、智能管理监控、锂电及储能系统等)的研发、生产、销售;能源科学技术研究及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大数据产品、物联网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租赁(不含限制项目);培训服务;技术认证服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进出口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房屋租赁业务(持许可经营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禁止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与华为不存在关联关系三、签订协议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本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向日葵: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0-08-06

向日葵: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0-08-06

60.00
0.13 70 林丹萍
员工
5.00 0.01
30 王晓红 员工
10.00
0.02 71 龙晶梅
员工
5.00 0.01
31 魏利萍 员工
10.00
0.02 72 王富祥
员工
3.00 0.01
32 强来根 员工
10.00
0.02 73 张 勇
员工
5.00 0.01
33 陈 燕 员工
15.00
0.03 74 魏晓峰
②孙章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助理会计师,硕士学历。历任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兼绍兴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兴中路证券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③刘洋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11月18日,刘洋因车祸意外过世。2009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一 届八次董事会会议,聘任杨旺翔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股份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1、2009 年 6 月,公司增资 5000 万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资本规模,调动员工积极性,2009 年 6 月 18 日,经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管理层及员工骨干共 71 名自然人对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2009 年 6 月 23 日,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外 资函[2009]75 号《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发行人
250.00 250.00
5.00 200.00 320.00 200.00 320.00
50.00 50.00
85.00 30.00
6.10 42 郦惠宁 2.32 43 吴奇高 2.14 44 徐铁军 1.99 45 王 斌 1.90 46 林利萍 1.59 47 宋勇萍 1.52 48 余 晶 0.94 49 周军增 0.98 50 胡宗培 0.81 51 虞伯龙 0.72 52 高海民 0.72 53 黄 燕 0.72 54 赵 明 0.55 55 高杨明 0.55 56 楼佳伟 0.55 57 许皇涛 0.55 58 房剑峰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沪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0-08-0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经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苏国资复[2010]50 号)批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 股东中新创投、昆山资产分别将持有的本公司 681.8182 万股和 118.1818 万股(合 计 800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 8,000 万股的 10%计算)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计算。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新创投、昆山资产的禁售期义务。
1-2-3
释义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股份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沪士电子
董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碧景控股
指 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
沪士控股
指 沪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新创投
指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拍有限
指 合拍友联有限公司
杜昆电子
指 杜昆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资产
指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华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骏嘉
指 昆山市骏嘉控股有限公司
指 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组 装电子零件用的基板,是在通用基材上按预定 设计形成点间连接及印制元件的印制板

军胜并文山同志-中国证监会

军胜并文山同志-中国证监会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发生多次股权或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其中收购实际控制人的硕强贸易100%股权;报告期内发生股权转让与增资等,如2016年3月增加股本4000万股,价格为每股2.35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所收购股权或资产在合并报表内的入账价值及依据,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收购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占发行人相关指标的比例,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报告期内股权转让与增资价格及确定依据,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且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

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2)披露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利率是否公允,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属于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若未来上市后,是否将存在关联交易大幅增加、资金拆借频繁的可能。

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

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

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篇一:3-1-1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华平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的保荐意见 2011-01-31

华平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的保荐意见 2011-01-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的保荐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华平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保荐意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华平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02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2.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343.20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上述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全媒体统一协同通讯系统、全高清视频监控指挥系统、研发与技术支持中心建设、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等四个项目。

除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尚未安排投资计划外,其他三个项目的建设期均为一年(自募集资金到位起计算,即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其具体投资计划如下:(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平股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如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时间进度计算的计划投资金额应达到总投资的69.17%,实际投资金额仅有总投资的10.08%,实际投资进度低于计划投资进度59.09%,主要原因是:1、原投资计划于2009年7月16日获得批复,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获得募集资金,在进行实际投资时,原计划中预定的采购设备(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市场价大幅下降,导致实际投资额减少;2、因公司上市募集资金远超过计划募集资金,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建设总部基地,将研发中心和销售中心搬迁到总部基地。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华平股份: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华平股份: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编号:202004-066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基本情况公司2020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等相关议案,审议通过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二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二、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鉴于近期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公司针对此前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二次调整,调整后的相关内容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经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目前不宜再继续推进。

公司董事会就该情况召开紧急会议,经审慎决策,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12•【文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1、按我会199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有实质控制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3)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2、按259号文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

3、如存在上述兼职问题,一般要求在上发审会前解决;个别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则要求履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书面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后3个月内办妥。

4、为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如与股东单位存在较严重的关联方交易或同业竞争的,应建议其履行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作充分披露后方可上发审会。

5、按《公司法》第61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因此,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或股东下属单位担任执行职务。

二、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问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严格披露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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