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01架空线路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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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线路交跨及对地距离测量规程

架空线路交跨及对地距离测量规程

架空线路交跨及对地距离测量规程1 目的规范测量架空线路对交叉跨越物及对地距离的作业方法,确保架空线路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地距离测量作业的安全和测量数据的准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

本书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5146-2001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程》3 技术术语3.1 交叉跨越指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通道内有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讯线等障碍物,导地线从障碍物上方跨越或从障碍物下方穿过。

4 安全措施4.1 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弧垂、交叉跨越距离)时,严禁使用皮尺、线尺(夹有金属丝者)。

4.2 在测量带电线路导线对各类交叉跨越物的安全距离时,确保测量标尺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4.3 如需登杆测量时,杆上人员应系安全带,人体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4危险点及控制措施5 作业准备5.1 人员准备测工1 名,要求能熟练掌握经纬仪;杆上作业人员1名;辅助测工2 名,记录数据及立标尺等。

5.2 机具准备根据工作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作业方法,准备相应的工具。

5.2.1 采用直接测量法,准备测绳(绝缘)一条,登杆工具一副,个人安全工具,尺子一把或测高仪一台。

5.2.2 采用间接测量法,准备经纬仪一台及塔尺、钢尺各一把。

6 作业周期新架设线路投入运行一年后测量一次,以后根据线路巡视情况安排和线路运行通道环境的变化进行检测。

7 作业流程8 作业项目、工艺要求及质量标准8.1 作业项目8.1.1 直接测量法检查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物的距离,可以采用比较直观的直接测量法,用测绳(或绝缘绳)抛挂在导线上直接测量出导线对地或交叉跨越物的距离,也可采用测高仪直接测读出导线对地或交叉跨越物的距离。

架空线路操作规程范本(2篇)

架空线路操作规程范本(2篇)

架空线路操作规程范本一、绪论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架空线路的操作与维护工作,旨在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确保架空线路的正常运行。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并按照相关设备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二、线路巡视与检修1. 检查天气条件是否适宜巡视与检修工作,如遇恶劣天气或其它危险情况,应暂停巡视与检修工作。

2. 在进行巡视与检修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装备的完好无损。

3. 巡视线路时,应仔细观察线路杆塔、绝缘子、导线等设备的状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上报。

4. 巡视过程中,严禁在线路下方停留或停放车辆,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5. 在检修过程中,确保设备断电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6. 检修中如需使用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应选择合适的工具,并确认工具的完好状态。

7. 巡视与检修结束后,必须仔细核对设备的操作状态,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三、紧急故障处理1. 发现线路故障后,应立即上报,并按照紧急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2. 在处理线路紧急故障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线路进行断电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 处理紧急故障时,应配备必要的救援工具,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变化,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5. 故障处理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与调试,确保线路恢复正常运行。

四、设备维护与保养1.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设备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修。

2. 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的工作状态。

3. 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应使用合适的维修工具,并确保工具的完好无损。

4. 在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维护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步骤。

5. 维护和保养结束后,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架空线路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 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考核,以确保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用户负荷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满足供电负荷需求,并考虑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建设应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线路及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六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架空配电线路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应做好防范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于发现线路及设备的故障、隐患和缺陷,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十一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应急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应对各类情况,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二条对于故障和事故的原因和类型,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电力行业安全规定,做好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架空配电线路的下垂、杆塔倾斜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雷、接地和绝缘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六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做好警示和提醒作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定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

最新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最新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F2312备案号:836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34DL/ 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5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672001-02-12 发布82001-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910出版说明11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741—2001) 12电力行业标准,现已予出版发行。

13为了方便广大电力员工学习、查阅和携带,以利于提高电力生产和安全工作水14平,我社决定出版本标准16开版本的同时,出版32开便携版本,以满足广大电力员工的需要。

1516中国电力出版社17二○○二年一月十日前言1819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以《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及《电力标准20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1996)为基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2122本标准由原能源部提出,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2324力公司西北公司、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局负责起草。

25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辉、陈腾、穆清华、尹正来、吴渝生、麻石玉、耿澄西、邬正荣。

2627本标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委会运行分专委会负责解释。

28目次2930前言311 范围322 引用标准333 基本要求344 运行标准5 巡视35366 检测377 维修388 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399 技术管理40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B(标准的附录) 线路环境的污区分级4142附录C(标准的附录)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4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4445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4647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48transmission line491 范围5051本标准规定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52检测、维修、技术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F23备案号:836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2001-02-12 发布2001-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出版说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741—2001)电力行业标准,现已予出版发行。

为了方便广大电力员工学习、查阅和携带,以利于提高电力生产和安全工作水平,我社决定出版本标准16开版本的同时,出版32开便携版本,以满足广大电力员工的需要。

中国电力出版社二○○二年一月十日前言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以《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及《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1996)为基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能源部提出,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辉、陈腾、穆清华、尹正来、吴渝生、麻石玉、耿澄西、邬正荣。

本标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委会运行分专委会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要求4 运行标准5 巡视6 检测7 维修8 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9 技术管理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B(标准的附录) 线路环境的污区分级附录C(标准的附录)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transmission lin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35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 T 765.1—200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 T 765.1—200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 765.1—2001前言本标准根据原电力部《关于下达1997年制、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进行制定。

本标准主要对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的裸导线和绝缘电线金具及附件的通用技术条件做了规定。

本标准自2002年02月0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所有报批的与本标准有关的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架空线路(电力金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上海市南供电局、上海电力线路器材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吉谔徐乃管崔江流徐学泰黄为源。

本标准由全国架空线路(电力金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4 型号的表示方法5 技术要求6 试验7 验收规则8 标志与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65.1—2001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stribution fitt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10-08批准2002-02-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架空配电线路金具的技术条件,适用于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裸导线和绝缘导线的金具。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314—1997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317.1—2000 电力金具机械性能试验方法GB/T 2317.3—2000 电力金具热循环试验方法GB/T 2317.4—2000 电力金具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GB/T 5075—1985 电力金具名词术语GB 12527—1990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 14049—1993 额定电压10kV及35kV架空绝缘电缆DL/T 464.1—1992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线金具和绝缘部件(1)一般规定DL/T 683—1999 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命名方法JB/T 8177—1995 绝缘子金属附件热镀锌层通用技术条件SDJ/T 226—1987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3 术语除本标准规定的术语之外,其他术语应符合GB/T 5075的规定。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一、前言为确保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规范高效,提高供电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架空配电线路、变压器、配电柜、断路器等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管理,以及运行和检修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规范要求(一)架空线路规范1.架空线路应设置在视线良好、通风良好、无树影遮挡、消防通道畅通的场所。

架空线路跨越道路或河流的,在标志明显的区段应设置导线垂直高度1/15不小于7米,高度不够时应当进行经批准的改造或改变路线。

2.架空线路在穿越铁路、立交桥、隧道、沿海干线、航空禁飞区、电话、传真、通讯电缆等场所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遵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

3.架空线路应设置上、下绝缘子,应在绝缘子处安装落地线和接地装置,并且设置防鸟装置。

4.架空线路端部及支架应光滑无锋角,架空线路设置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保证线路的结构合理。

(二)变压器规范1.变压器应当放在经批准的变电所、转供电站、变电站及合格的机电设备室内或室外,水平放置,可靠固定,配置有效接地装置。

2.变压器安装遇到的环境温度、噪声、粉尘等应符合变压器的使用规范和标准。

3.变压器的温度、振动、油位以及电气性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档备案。

(三)配电柜规范1.配电柜应无水、无湿、无尘、无腐蚀性气体,其置放位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用电规定。

2.配电柜的接地应符合规范要求,且要获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配电柜的进线必须安装空气开关,并能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记录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

(四)断路器规范1.断路器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严格按照设计使用和检修,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更换故障元器件。

2.断路器运行时,剩余电流及治理不合格的电气火灾危险应引起重视,采用相应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控。

3.断路器选型要素包括的绝缘强度、分断能力、动稳定性、灭弧能力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制定断路器规范用于制订运行管理要求和维护计划。

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 2001主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处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2001 年11 月0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通知建标[2001 ]165 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 建标[1999 ]309 号) 的要求,由北京市路灯管理处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 2.2.6 、2.2.10 、2.3.8 、2.3.17 、2.3.18 、3.1.2 、3.2.3 、3.2.13 、5.3.5 、6.1.2 、6.1.3 、6.2.3 、6.3.5 、7.4.6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编号为CJJ 89 — 2001 ,自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管理,北京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 年7 月30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309 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架空线路:3. 低压电缆线路;4.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5. 配电装置与控制; 6. 安全保护;7. 路灯安装等。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北京市路灯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2 号;邮政编码:100078) 。

本规程参加单位是:武汉供电局路灯分局深圳市路灯管理处沈阳市路灯管理处常州市路灯管理处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孙怡璞冀中义曾样礼李炯照鲍凯弘张华1 总则1.0.1 为适应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的发展,保证路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制定本规范。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

备案号:2914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10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2010-05-24 发布2010-10-01 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人性化(巡视)、专业化(检测)、精益化(管理、维护)抓好三种人,运行人员、外包队伍、护线网络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引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历经三年删减)的安排,对DL/T 741-200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DL/T 74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原标准适用于35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的运行。

根据IEC对于电压等级的划分,以及国内电压等级的发展而达成的共识,35kV为配电电压等级,交流750kV为新发展的电压等级,因此将本标准范围调整为适用于110(66)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35kV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为规范术语,将原标准的名称“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更改为:“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增加了输电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及输电线路的环境保护的章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741-2001。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架空线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山西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浙江省金华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辉、张爱军(国家电网公司生技部输配电处处长张爱军)、刘亚新、张强、程学启(山东电力集团生技部线路处处长)、周国华()、李宇明、刘长江、汪涛、胡毅、应伟国、尹正来、陶文秋、吕军、何惠雯、张丽华、贾雷亮、罗永勤。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释文解读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释文解读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释文解读(最新版)目录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背景和意义2.规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3.运行单位的职责和要求4.规程的实施和修订情况5.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和作用正文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作为电力行业的重要标准,对保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要点、运行单位的职责和要求、实施和修订情况以及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架空输电线路的建设和运行规模不断扩大,对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保证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1 年发布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电力行业标准。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 110(66)kv~750kv 的架空输电线路运行,35kv 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2.运行单位的职责和要求:运行单位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3.巡视、检测和维修:运行单位应定期对输电线路进行巡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4.管理制度: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制度,经常分析线路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三、运行单位的职责和要求运行单位是确保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关键,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要求: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输电线路运行安全。

2.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制度,为输电线路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3.定期对输电线路进行巡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辅导讲义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辅导讲义

学习《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过程也是自查互查的过程,相当于做体检:一是运行单位和员工本着敬畏规则的意识,从“依法生产、从业守法”的角度自查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行业标准、国网企标、实际生产活动三者横向互查,用输电设备主人的角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反馈执行意见,担当起国网“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使命。

三是贯彻公司“抓安全是最大的讲政治、严管是最大的厚爱、追求零隐患是最高的标准、抓落实是最好的履责”的安全生产理念,全员统一目标,为来年的“世界军人运动会”热身。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辅助学习材料(2018年11月输电运检室)封面读点:1.封面格式布置像“示”字——示,现也;一说;做出榜样,供人学习,起示范作用。

一说两横代表天地,下面三笔表示日月星。

2.读点2.1ICS属国际标准分类号。

特点一是用纯数字分类,便于扩充类别和计算机管理;二是三级层累分类,便于查询检索,级间用点隔开,第一级41个类目(两位数),第二级387个类目,第三级789个类目。

2.2f23和备案号,属中国标准分类号,且已在国家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该委员会负责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的中国国家委员会工作。

2.3DL表电力行业标准。

其它如:GB国家标准(强制性)、GB/T国家标准/推荐性、GB/Z国家标准/指导性;DL行业标准;DB地方标准;Q/GDW国家电网企业标准。

特点:一是国标是标准的最低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是充实国标的,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要求高于国标,且不得与国标相抵触,用于技术壁垒或区域准入;企标一般在没有国标和行业标准情况下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GB具有行政强制性,无条件执行;/T没有强制性,是市场指向性,根据自己具体情况选用,但不执行可能会影响到经济效益。

三是国标年限一般5年,到期就修订或重新制定,“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网站提供最新版本查询服务。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保障供电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二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其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三条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全面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保持线路及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掌握线路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每日应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发现的隐患。

第六条做好配电线路的防雷、防风、防震等工作,确保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配电线路在运行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事故及应急处理第八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中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事故危害并进行及时维修。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流程,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架空配电线路的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第十三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人员应经过合格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对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并及时更新相关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进行新设备投入运行以及现有设备更新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方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对于未在本规程中涉及的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

备案号:2914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10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2010-05-24 发布2010-10-01 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人性化(巡视)、专业化(检测)、精益化(管理、维护)抓好三种人,运行人员、外包队伍、护线网络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引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历经三年删减)的安排,对DL/T 741-2001《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DL/T 74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原标准适用于35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的运行。

根据IEC对于电压等级的划分,以及国内电压等级的发展而达成的共识,35kV为配电电压等级,交流750kV为新发展的电压等级,因此将本标准范围调整为适用于110(66)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35kV架空线路及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为规范术语,将原标准的名称“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更改为:“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增加了输电线路保护区的维护及输电线路的环境保护的章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741-2001。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架空线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山西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浙江省金华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辉、张爱军(国家电网公司生技部输配电处处长张爱军)、刘亚新、张强、程学启(山东电力集团生技部线路处处长)、周国华(山西电力科学研究院)、李宇明、刘长江、汪涛、胡毅、应伟国、尹正来、陶文秋、吕军、何惠雯、张丽华、贾雷亮、罗永勤。

DL/T 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2211 ICS27.100P62备案号:J132—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DL/T 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design of steeltransmission pole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1]997号2001-10-08 发布2002-0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制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 的通知》计综[1996]40号,第61项的安排,特制定《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以保证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结构在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确保质量。

本规定制定了钢管杆设计的准则,提出了对制造和安装的主要要求。

本规定于1996年开始编制,1997年2月完成大纲审查,1999年12月完成送审稿审查。

在编制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参编单位,对国内钢管杆的设计、制造及运行部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和实测工作。

本规定的实施将对国内钢管杆的规范化设计提供了可靠依据。

本规定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主编单位: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德兴欣钢杆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张春奎、侯中伟、高占奎、魏顺炎、唐国安、李喜来、秦益芬、王军、王世华、任吉华。

本标准委托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术语和符号5 荷载6 基本规定7 材料8 钢管构件及连接计算9 构造要求10 制造和安装要求11 基础附录A(标准的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钢管杆设计的准则,及提出了制造安装的主要要求。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引用标准 (1)第三章岗位职责 (2)第四章安全管理 (5)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 (54)编制说明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110(66)kV 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

±50 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附件166kV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二OO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引用标准 (1)第三章岗位职责 (2)第四章安全管理 (5)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10)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 (13)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 (15)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 (24)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29)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 (29)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31)附录A (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 (35)附录B (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3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2)附录D (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47)附录E (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54编制说明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 )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程专用供电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程专用供电系统66kV 输电线路。

第二章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GB 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 233-1990110 〜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 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T 741 -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节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第二十六条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架空线路操作规程

架空线路操作规程

架空线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架空线路运行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保护人员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和操作架空线路的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操作架空线路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确保遵守安全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操作架空线路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条运行的架空线路需经过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二章架空线路的操作程序第六条在进行架空线路操作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工具的状态良好,并保证操作人员具备操作能力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戴符合相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八条操作过程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在操作现场吸烟。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必须仔细查看工作任务,了解工作要求和操作步骤,并确保操作前有足够的准备和设备。

第十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电源设备和线路参数。

第十一条在操作架空线路时,必须确保电源已切断,并进行正确和明显的标识。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安装和拆卸线路设备,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架空线路的安全保护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必须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电和电击、防止漏电等。

第十四条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危险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上级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停工,并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和拆解设备,如有需要,必须向上级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拆解和修改。

第十七条在养护和维修架空线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绝缘工具,并遵循安全用电的原则。

第十八条架空线路运行过程中,严禁在线路上临时停留,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适当的间隔和距离。

2024年架空线路操作规程

2024年架空线路操作规程

2024年架空线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架空线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2024年架空线路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架空线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架空线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操作工作。

第五条:架空线路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章:操作规范第六条:架空线路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状态正常。

第七条:架空线路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流程。

第九条:操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操作措施,确保操作的有效性。

第十条:操作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架空线路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护环境,确保线路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瞭望周围环境,有防止事故的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不得使用过时、损坏的设备。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破坏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架空线路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架空线路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原文信息《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玠?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砠??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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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架空线路运行规程F23备案号:836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2001-02-12 发布 2001-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出版说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741—2001)电力行业标准,现已予出版发行。

为了方便广大电力员工学习、查阅和携带,以利于提高电力生产和安全工作水平,我社决定出版本标准16开版本的同时,出版32开便携版本,以满足广大电力员工的需要。

中国电力出版社二○○二年一月十日前言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以《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及《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1996)为基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能源部提出,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辉、陈腾、穆清华、尹正来、吴渝生、麻石玉、耿澄西、邬正荣。

本标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委会运行分专委会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基本要求4 运行标准5 巡视6 检测7 维修8 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9 技术管理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附录B(标准的附录) 线路环境的污区分级附录C(标准的附录)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for overheadtransmission lin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并对线路巡视、检测、维修、技术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35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

直流架空送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233—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T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558—19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 T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JB/ T8737—1998 高压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3 基本要求3.1 线路的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DL409有关规定。

运行单位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3.2 运行单位应参与线路的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的选型及招标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运行经验和反事故措施,提出要求和建议,力求设计(DL/T 5092)与运行协调一致。

3.3 对于新投运的线路,应执行GBJ233,按有关规定把好验收移交关。

3.4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制度,经常分析线路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如发生事故,应按DL558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运行单位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管理送电线路,可探索依据线路运行状态开展维修工作,但不得擅自将线路分段维修或延长维修周期。

3.6 每条线路必须有明确的维修界限,应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相邻的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

3.7 新型器材、设备和新型杆塔必须经试验、鉴定合格后方能试用,在试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

3.8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防止外力破坏,做好线路保护及群众护线工作。

3.9 绝缘子爬电比距的配置必须依据GB/T16434的规定(可参见附录B),按照各网、省电力公司审定后的污区分布图进行,并适当提高绝缘水平。

3.10 导线、地线应采取有效的防振措施,运行中应加强对防振装置的维护,以及对防振效果的检测。

3.11 220kV及以上架空送电线路必须装设准确的线路故障测距、定位装置,低电压等级的重要线路或巡线困难的线路也应装设故障定位装置。

3.12 线路的杆塔上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同塔双回、多回线路应有色标。

3.13 运行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编制现场规程或补充规定,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 运行标准设备运行状况超过下述各条标准或出现下述各种不应出现的情况时,应进行处理。

4.1 杆塔与基础a)杆塔基础表面水泥脱落、钢筋外露、装配式基础锈蚀、基础周围环境发生不良变化;b)杆塔的倾斜、横担的歪斜程度超过表1的规定;表1 杆塔倾斜、横担歪斜最大允许值c)铁塔主材相邻结点间弯曲度超过0.2%;d)钢筋混凝土杆保护层腐蚀脱落、钢筋外露,普通钢筋混凝土杆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缝隙宽度超过0.2m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有裂缝;e)拉线棒锈蚀后直径减少2mm~4mm;f)镀锌钢绞线拉线断股,镀锌层锈蚀、脱落。

4.2 导线与地线a)导、地线由于断股、损伤减少截面的处理标准按表2的规定;表2 导线、地线断股损伤减少截面的处理处理方法损伤情况线别b)导、地线表面腐蚀、外层脱落或呈疲劳状态,应取样进行强度试验。

若试验值小于原破坏值的80%,应换线。

4.3 绝缘子a)瓷质绝缘子伞裙破损,瓷质有裂纹,瓷釉烧坏;b)玻璃绝缘子自爆或表面有闪络痕迹;c)合成绝缘子伞裙、护套、破损或龟裂,粘接剂老化;d)绝缘子钢帽、绝缘件、钢脚不在同一轴线上,钢脚、钢帽、浇装水泥有裂纹、歪斜、变形或严重锈蚀,钢脚与钢帽槽口间隙超标;e)盘型绝缘子绝缘电阻小于300MΩ,500kV线路盘型绝缘子电阻小于500MΩ;f)盘型绝缘子分布电压零值或低值;g)绝缘子的锁紧销不符合锁紧试验的规范要求;h)绝缘横担有严重结垢、裂纹,瓷釉烧坏、瓷质损坏、伞裙破损;i)直线杆塔的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的偏斜角(除设计要求的预偏外)大于7.5°,且其最大偏移值大于300mm,绝缘横担端部偏移大于100mm;j)各电压等级线路最小空气间隙及绝缘子使用最少片数,不符合附录C的规定。

4.4 金具a)金具发生变形、锈蚀、烧伤、裂纹,金具连接处转动不灵活,磨损后的安全系数小于2.0 (即低于原值的80%);b)防振锤、阻尼线、间隔棒等防振金具发生位移;c)屏蔽环、均压环出现倾斜与松动;d)接续金具出现下列任一情况:1)外观鼓包、裂纹、烧伤、滑移或出口处断股,弯曲度不符合有关规程要求;2)接续金具温度高于导线温度10℃,跳线联板温度高于导线温度10℃;3)接续金具的电压降比同样长度导线的电压降的比值大于1.2;4)接续金具过热变色或连接螺栓松动;5)接续金具探伤发现金具内严重烧伤、断股或压接不实(有抽头或位移)。

4.5 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出现下列任一情况:a)接地电阻大于设计规定值;b)接地引下线断开或与接地体接触不良;c)接地装置外露或腐蚀严重,被腐蚀后其导体截面低于原值的80%。

4.6 导、地线弧垂a)一般情况下设计弧垂允许偏差:110kV及以下线路为+6%、-2.5%,220kV 及以上线路为+3.0%、-2.5%,而导、地线弧垂超过上述偏差值;b)一般情况下各相间弧垂允许偏差最大值:110kV及以下线路为200mm,220kV及以上线路为300mm,而导、地线相间弧垂超过允许偏差最大值;c)相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允许偏差值:垂直排列双分裂导线为+100mm、-0,其他排列形式分裂导线220kV为80mm,330kV、500kV为50mm,而相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弧垂超过允许偏差值;d)导线的对地距离及交叉距离不符合附录A的要求。

5 巡视线路的巡视是为了经常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沿线情况,并为线路维修提供资料。

5.1 巡视种类:a)定期巡视:经常掌握线路各部件运行情况及沿线情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

定期巡视一般一月一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巡视区段为全线。

b)故障巡视:查找线路的故障点,查明故障原因及故障情况,故障巡视应在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发生故障的区段或全线。

c)特殊巡视:在气候剧烈变化、自然灾害、外力影响、异常运行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及时发现线路的异常现象及部件的变形损坏情况。

特殊巡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一般巡视全线、某线段或某部件。

d)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根据运行季节特点、线路的健康情况和环境特点确定重点。

巡视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进行,一般巡视全线、某线段或某部件。

e)监察巡视:工区(所)及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了解线路运行情况,检查指导巡线人员的工作。

监察巡视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巡视全线或某线段。

5.2 为弥补地面巡视的不足,应采用登杆塔检查或乘飞机巡视等方式,500kV 线路应开展登塔、走导线检查工作。

5.3 线路发生故障时,不论重合是否成功,均应及时组织故障巡视,必要时需登杆塔检查。

巡视中,巡线员应将所分担的巡线区段全部巡视完,不得中断或遗漏。

发现故障点后应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应设法保护现场。

对所发现的可能造成故障的所有物件应搜集带回,并对故障现场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以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和参考。

5.4 巡视的主要内容:5.4.1 检查沿线环境有无影响线路安全的下列情况:a)向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b)擅自在线路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c)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以及安装广播喇叭;d)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件;e)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建车道;f)在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g)在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烧窑、烧荒或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h)在杆塔上筑有危及供电安全的巢以及有蔓藤类植物附生;i)在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竹子;j)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地下采掘等作业;k)在线路保护区内有进入或穿越保护区的超高机械;l)在线路附近有危及线路安全及线路导线风偏摆动时,可能引起放电的树木或其他设施;m)在线路附近(约300m区域内)施工爆破、开山采石、放风筝;n)线路附近河道、冲沟的变化,巡视、维修时使用道路、桥梁是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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