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145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穗人社通告[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12〕1号)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和《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本市定于2012年2至7月,对全市用人单位(包括各区、县级市)进行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特通告如下:一、年审时间2012年1月份为单位自查阶段,2至7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8至12月为督办查处阶段。
为方便办理,避免拥堵,特按《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进行分流,编号尾数为:2的单位,请于2月份参加年审;3和0的单位,请于3月份参加年审;4和1的单位,请于4月份参加年审;5和8的单位,请于5月份参加年审;6和9的单位,请于6月份参加年审;7的单位,请于7月份参加年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本局将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档案库。
二、年审要求为保障本市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序进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年审:(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县级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到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5.17
•【字号】穗人社发[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5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基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由该单位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档案,送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初审,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交由初审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数额的手续。
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穗人社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0号)等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前言根据《广州市人才市场条例》、《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也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民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省直、中央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科室、统一窗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业务范围分送市人才交流协会或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和场地等资格初审,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穗人社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岗位聘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
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可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对争议较大的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等级、总量和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内部不同层级岗位等级、数量、名称和结构比例,单位内设机构岗位分解设置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8.11
•【字号】穗人社函[2011]1484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1〕14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调整为130元。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公共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一)人事档案保管补贴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每份2.6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在待业期内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保管待业期内的人事档案,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管期人事档案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3.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个以上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应占50%以上)招聘团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每个招聘团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4.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贴。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200家以上,提供岗位5000个以上条件的,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1.22•【字号】粤人社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加发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穗人社函〔2011〕335号
穗人社函〔2011〕335号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律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
贴标准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2015社保年度省地税局调整缴费基数公告》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社会保险年度相关调整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办函〔2015〕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市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通告如下(见附件):
一、我市2015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2408元不变,省、市各类参保企业按此标准计算养老保险补贴。
二、因我市2015年7月1日起取消灵活就业住院医疗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补贴统一按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不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补贴。
三、期中补贴标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市就业专项资金2015年7月-2016年6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览表》(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8日来源: /fg/detail2007850.html。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1]1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3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2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穗人社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65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38号),现就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到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
五、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综合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
六、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8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注销审批,劳务派遣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第六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6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的精神,加大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二、本通知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发〔2011〕14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九月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图申请人到就业地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须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一年期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书等,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
同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电脑,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
↓入户人员名单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
↓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可申请人群已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以及非本市十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除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办理就业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未达到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等情况之一外,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穗人社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工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职业健康,建立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有效分散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现就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根据每年国家和省的职业安全监督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本市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对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参保在岗职工进行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一)申请条件1、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生产性企业;2、生产性企业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参保在岗职工。
(二)检查与监测范围1、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体检项目(以下简称“专项体检项目”)和常规体检项目组成。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等,确定受检企业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具体项目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价报告提供的技术性意见,对生产性企业设备、环境改造情况跟踪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轻职业危害发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大中专学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0]4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关于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及《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二)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二、关于困难学生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流程困难学生由所在大中专学校统一到校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其资助参保流程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缴费第三条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穗人社发〔2011〕17号
广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7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7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四、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调整为1040元/月。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肾脏或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1]16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肾脏或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60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将肾脏或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继续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肾脏或肝脏移植术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范围、标准及就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本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2)确诊肾脏或肝脏移植术后并审核确认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肾脏或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病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医院)。
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指定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提供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
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约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穗人社发…2011‟4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331806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第六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八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第三章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第十二条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
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许可证书决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申办许可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申请报告;(三)用人单位对外国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五)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六)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七)外国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八)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广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申请人凭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1、许可证书原件;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两张;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和有效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页复印件;5、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盖章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如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确认;由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本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原件;6、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7、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申办许可证书时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
(二)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属于免办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职业签证(工作)页复印件;5、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外国申请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7、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8、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9、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10、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在广州市就业外国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延期申请表‣;(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外国申请人现持有有效的中国签证页复印件;(五)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的就业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证明和复印件,否则无需提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起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外国申请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3、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认为从事的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广州市暂缺适当人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不适用申请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