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1]28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发[2011]287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通知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本省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二)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居民(村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等
村镇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管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村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的施工安全监管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关于加强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我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村镇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省建设厅(建管[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兼)职监管人员,认真贯彻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完善报建制度。
村镇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实行县和乡(镇)分层管理。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设项目把好初审或审批关。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由县建委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等基建手续由县建委委托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统一办理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县乡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住宅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监管体系。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
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质量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符合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三、加强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符合要求。
四、加强人员培训村镇建设工程人员培训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村镇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
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
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
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
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理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4.08.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
干意见》意见的函
为加强对村镇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在建设部网(http//)和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上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邵长利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石建[2005]53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石建〔2005〕53号)各县(市、矿区)建设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村镇建设工作力度,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村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抓得不到位,甚至无人监管;市场行为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全;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质检、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等等。
今年5月11日,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发生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该村村民连林海在自家院内进行旧住宅翻修时房屋倒塌,造成了5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的产生,既有连林海不依法办事,盲目施工的问题,也暴露出了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吸取这一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训,堵塞管理漏洞,保障村镇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指导。
要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适应现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负责本地村镇建设活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乡镇村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坚决杜绝因职责不清、管理不善、监管不严而导致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第一篇: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根据建设厅建管[2005]332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建委在06年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县区建设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以加强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限额以下的自建房屋的科学指导及技术服务。
根据市建委的统一部署,为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重点编制镇,编制发放了具有技术指导性质的宣传册400本、挂图2600套及新农村建设图集2600册。
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技术服务指导,在“送图下乡”的基础上,组织建设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改变农民建房中存在占用土地多、安全隐患多、功能不合理的状况,引导乡镇房建用经济的投入,建设安全适用、合理的新型住宅,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搞好乡镇建设的综合服务功能。
拓展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力度,对全市乡镇的公建房屋、公共建筑等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特别是对中小学“危改”工程和乡镇“防保”所等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我市墉桥区06年度乡镇限额以上工程共96项,其中监督90项,有16项工程未纳入监督(其中9项工程为矿区工程),灵璧县限额以上的监督到位率70%,萧县张庄寨仅一项限额以上工程进行了监督。
监管到位的工程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充分发挥乡镇城建科(所)的能动性,加强对限额以上的自建房屋的监管,从土地使用、规划、建房许可源头抓起,环环相扣,件件落实,通过管理、引导及技术服务、逐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发挥质量安全巡查的作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06年度结合新农村的建设,对全市乡镇限额以上的工程进行了一次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现场签发整改通知书,并追踪其整改结果,直至问题的解决。
通过巡查,促使建设方、施工方重视质量安全,以达房屋使用安全之目的。
目前,大多数乡镇只注重规划管理工作而忽视了施工管理,这极不利于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因此,建议应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实乡镇城建科(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加强项目的施工管理,如此,则无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的工程均能得到较好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服务。
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沛政发[2010]1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镇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秩序,坚决制止违法乱建,推进新型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根据《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要从长远发展和深入推进新型社区建设的高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认真落实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全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镇村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向群众讲清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及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可能带来的后果,切实增强镇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自觉性,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凡在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用地,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研究同意,由镇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要求作出建设规划审核和用地审核意见,报镇分管负责人,由分管负责人召集镇规划建设所、国土资源所联席会议,实行集中会办制度,每月1号、15号会办,形成书面会办意见,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
农民建房应由个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四邻户同意,村委会对申请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农民建房申请报告后,及时会同城管办进行现场勘察和建房条件的审查,根据有关要求作出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建设工程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建设规模的逐年扩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也愈加突出。
如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预算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预算管理非常重要。
应制定详细合理的预算方案,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防止因资金不足而降低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防止出现过度支出的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得当。
二、加强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要把握好抽样检查的比例和方式,确保检查的全面和准确。
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和要求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的落地。
三、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制定。
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序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
在工程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的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情况制定安全方案,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人员管理在村镇建设工程中,人员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建设单位要注重人员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同时,要落实好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措施也要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
唯有把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具体工程实践中,才能确保项目的整体进展和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多年以来,村镇建设工程项目一直处于数量少、体量小、分散、偏远、建设方式为自建等现状,一些县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没有直接深入到村镇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加之乡镇政府无建设行政专职管理机构,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形成空白。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镇建设工程的数量和体量也随之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实际监管能力的矛盾十分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村镇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依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根据规模,分类监管(一)规模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监督方式。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所有村镇公共建筑,农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住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要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聊政办字〔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监管机制,做好全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进行、积极稳妥。
在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认识到目前乡村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状况,做到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分类管理、各司其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乡村建设工程实施分类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履职尽责。
(三)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推行“一次办好”“群众跑一次、其余我来办”工作方法。
(四)强化保障、有序引导。
强化制度、资金、人员保障,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目标(一)乡村建设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都要依法依规进行。
(二)工程分类。
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3]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3〕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2012年12月27日,我省镇宁自治县丁旗镇一街村一在建民房发生垮塌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为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要延伸至乡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机构作用,整合管理资源,把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延伸至乡镇,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管理。
对于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设方应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二)施工单位应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县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村镇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村镇建筑市场日趋活跃,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我县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某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某〕某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鲁建村字〔某〕某号)规定,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县城规划区以外,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投资额在某万元(含某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某平方米(含某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住建局,下同)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配合支持。
(三)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某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某平方米以下的非公益建筑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许可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X旅游度假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解决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X政办字〔X〕29号)精神,现就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管理范围《X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将乡村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二)职责分工区建设局负责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职责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导街道做好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规划办、农发局、公安分局、环保办、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责做好或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对乡村建设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对开工的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报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及时提报建设局进行查处,综合执法中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要着力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在每个村(居)配备专职信息员,了解掌握乡村建设工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冀建村[2011]349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村镇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为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能够安全、高质量地建设完成,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二、质量安全管理原则1. 强调项目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强调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分工,设立专门的项目组进行统筹管理。
项目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
2.注重设计规范村镇建设工程的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求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以便进行合理的设计。
3.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对施工技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4.强化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社会监督也起到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第三方监理等方式,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三、管理措施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村镇建设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流程。
包括项目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监督检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的执行应以规范和标准为依据,严格要求各个环节的过程控制。
2.加强人员培训为确保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对从事村镇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是必要的。
培训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基本知识、规范和标准的理解、管理技能等方面。
培训的方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在线学习等形式,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巡检、材料的抽检、隐蔽工程的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展开。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要进行惩处,并公开曝光。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安政办〔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8〕5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我市乡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乡村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乡村建设工程分类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根据乡村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二)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各区、县建委: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规模逐年加大。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村镇建设和城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天津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
各区县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天津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和对村民自建房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村镇建设和城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全面落实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1、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依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和乡镇两级地方政府各负其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关政策,对各区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4、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1.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要以解决“病根”为目标,切实提高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促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
2.依法治质,加强法治理念贯穿质量安全管理始终。
要依托条例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的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监督机制,提升质量安全制度监督能力,增强质量安全制度执行力,加快建设质量法治文化体系。
3.把文字挂在墙上,强化责任落实。
要按照分级负责制,坚持组织负责、分管领导负责、主要责任人负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记录、监督检查和督查等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以标准化推动工程质量管理。
针对村镇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质量标准化管理试点,探索建立既能促进建设项目质量提升,也能够治理质量风险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完善技术监督体系,实现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监督体系,平衡工程建设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强化技术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职能,加大技术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
6.引入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质量安全管理。
要积极推进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加大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配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计量、材料和施工施工时间及其它一系列质量管理资料,以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质量安全问题,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效率。
7.强化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要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建立有效的安全技能培训机制,深化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村镇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8.加强科技支撑,实现技术变革。
要联合科研院所和质量安全相关机构,研发技术标准,推广集中抗污表面技术,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环境问题提供有效保障,推动文明建设和应用技术,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扎实开展村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只有通过加强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才能做到,只有以上标准实施落实,才能有效地维护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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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
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关镇以外的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
(二)巡查人员若发现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以上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限额以上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制镇、集镇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设方在申请建房基地时,应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有偿服务。
建房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
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及承建方,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六、加强村镇建设的抗灾、防灾工作
(一)地质环境条件是构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村镇建设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
村镇建设规划中划定建设用地时,要考虑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如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规定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有关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抗风等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提出规模建设的村镇规划、建设中加强抗震抗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对基本完成的村庄规划,各地要组织专家对规划选址进行防灾评估;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选址,尽快进行合理调整,防患于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群众的抗震、抗风等防灾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将灾害损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200 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