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2007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在各类合同中普遍适用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法律规定的,或者是一些国际或国内的标准合同范本中提供的。
这些通用条款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通用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基本信息。
2.合同标的,即双方交易的对象或服务的内容。
3.合同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4.交货或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5.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
6.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8.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通用条款可以作为制定具体合同的基础,也可以在具体合同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和合同规定,避免出现违约行为。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
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生效
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3.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2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1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5.2 违约责任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损失和合同规定进行。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适用法律
7.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
8.1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标的1.1 卖方向买方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1.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的货物,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详细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1.3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卖方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
1.4 卖方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1.5 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指卖方将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及包装费、保险费、各种税费、运杂费、卸车费、技术资料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3.交货3.1 卖方应按照买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的货物。
卖方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格证书)两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方,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3.2 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通用合同条款(简约版)
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价格和费用1.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1. 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3、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5、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合同法对引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引用通用条款的规定引言: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易和约定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为了方便和简化合同的内容,常常会引用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指已经起草好并被广泛接受的一些标准化条款,可以在多个合同中重复使用。
然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法对引用通用条款进行了一些规定。
一、引用通用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引用通用条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其他合同条款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通用条款也应当受到法院的解释和适用。
二、通用条款的明示和默示适用通用条款可以明示适用于合同,也可以默示适用于合同。
明示适用是指在合同中明确引用通用条款,而默示适用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引用通用条款,但在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中被视为默认适用的通用条款。
无论是明示适用还是默示适用,通用条款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通用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合同法对引用通用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用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不得削弱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如果通用条款中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不合理或者不公平,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修改或者撤销。
四、合同当事人对通用条款的了解和认可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引用的通用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通用条款的内容,并且对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通用条款的内容存在疑问或者异议,应当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五、通用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当合同当事人对通用条款的某些内容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进行个别规定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记录。
六、通用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用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合同法规定,对于通用条款的解释应当根据其通常理解的含义进行,同时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交易习惯。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3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八大条款
合同八大条款
1. 合同目的: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达成合作的意图。
2. 双方权利与义务:列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知晓并遵守合同规定。
3. 价格与支付方式:明确合同中涉及的价格以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4. 交付与验收:阐述交货的时间和方式,以及验收的标准。
5. 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 保密条款:保护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7.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仲裁或诉讼。
8. 合同终止与解除:规定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和程序,如双方协商解除或法律规定的情况。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是相互补充和关联的。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则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它更注重考虑具体工程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在合同协议书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通用条款是基础性条款,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而专用条款则是针对具体工程的特殊情况和需求进行细化和补充的条款,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查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内容,确保其符合自身利益和工程实际需求。
总之,合同协议书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都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它们相互补充和关联,共同构成了合同协议书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1、用途不同:专用条款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这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条款,不能缺少。
否则,公路行业的通用条款和准专用合同条款将不完善。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的必需要制定的,在建设工程中通用。
2、内容不同:承包商认为必需要进一步规定的,或依据当地特点或做法必需要增加或删除的规定,如优质工程奖励条款、承包商人员规定、设备不到位时处理违约的规定,也列在特别合同条款。
一般条款是同一版本所有施工合同的共同内容。
专用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就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或项目所订立的与本通用条款不同或对本通用条款作了修改的专用协议。
3、解释不同:特别条款的解释顺序优于一般条款。
只有经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和解的依据。
项目专用合同的条款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专用合同的标准条款中有规定。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如异常气候条件,应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参照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条款百度百科—通用条款2.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
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必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保险合同用通用条款
保险合同用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指适用于多个保险合同的规定和条件。
它们通常不是特定于某个保险合同的,而是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
通用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统一规范和保障双方权益的作用。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定义和解释:定义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术语解释,以确保各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2. 权利与义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责任的承担等。
3. 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明确保险人对于风险、损失和责任的承保范围,以及可能导致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
4. 理赔程序:详细描述保险理赔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包括理赔申请的途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5. 保险费支付: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未付费的后果。
6. 争议解决:规定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如何解决,通常包括仲裁和法院诉讼等。
通用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仔细阅
读、理解和遵守。
尽管通用条款是相对固定和标准化的,但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仍可能会针对特定保险产品和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补充。
因此,对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并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
合同工程通用条款
合同工程通用条款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甲方(业主):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第二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4. 工程规模:________5. 工程质量要求:________6. 工程造价:________7. 工程工期:________第三条:工程款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 乙方应在收到工程款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任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满足甲方的要求。
2.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五条:工程进度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第九条: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常见的一些条款示例。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通用规定,旨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是一些常见的一般条款:1.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联系信息在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合同双方的全名、地质和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保双方能够及时沟通和解决任何可能的争议或问题。
2. 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部分应明确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和意图。
这有助于澄清双方预期的交易结果,避免误解和争议。
3. 条款的编号和标题为了方便引用和阅读,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应进行编号,并且每个条款应有简明的标题。
这有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各个部分。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一般条款中通常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区域。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法院可以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5. 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期限合同应明确规定生效日期以及合同的期限。
这有助于双方清楚合同何时开始生效以及合同有效期限。
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明确期限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用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是一些常见的必备条款:1. 付款条款付款条款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的规定。
这是确保交易双方的付款责任得到明确的重要条款。
2. 交付条款交付条款规定了双方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时间、方式和地点。
这有助于确保交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违约和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的后果,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这有助于双方在违约情况下保护自己的权益。
4.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间和合同结束后保守双方之间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
5.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在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完整版)通用合同条款
(完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的专有名词、术语及表述应按照以下定义和解释进行理解:•甲方:指合同中的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乙方:指合同中的另一方,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
•商品: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或产品。
•服务: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各种服务。
•价格:指乙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支付给甲方的金额。
•有效期:指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限。
•违约:指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合同签订1.本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甲方和乙方的双方认可,并以双方共同签字为准。
2.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
2.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如乙方对商品或服务存在异议,应在接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价格和支付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
2.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
3.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商品或服务。
5. 有效期和终止1.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
2.如乙方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6.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7. 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专用条款1. 商品销售合同1.商品的质量: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商品的交付: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3.商品的售后服务: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退换货等。
2. 服务合同1.服务内容:明确约定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
通用合同条款9篇
通用合同条款9篇通用合同条款 1一、医院应订有各该医院住院须知,提供住院病人参阅。
二、各该医院的住院通知,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住院手续。
(二)病房守则。
(三)供应事项。
(四)收费原则。
(五)文件申请。
(六)出院手续。
三、住院手续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办理住院手续的地点。
(二)办理住院手续应携带或持凭的文件。
(三)办理住院手续应填具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四、病房守则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访客及/夜间陪病的规范。
(二)病人住院期间应配合遵守的义务。
(三)禁止吸烟的规范。
(四)财务安全的提醒。
(五)其他相关事项。
五、供应事项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膳食供应或供膳时间。
(二)病患服的供应。
(三)自备盥洗用物或其他应自备用物。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六、收费原则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住院基本费用的计算原则。
(二)非保险病房的差额负担及额度。
(三)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应自付之部分负担比率原则。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七、文件申请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诊断、出生、死亡证明书的申请与交付。
(二)出院、转诊、自动出院病历摘要的申请与交付。
(三)检查报告资料及检查造影片拷贝的申请与交付。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八、出院手续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出院应办理的事项。
(二)自动出院的许可程序与填写自动出院书的义务。
(三)符合出院或转诊条件,病人应立即办理出院或转诊的义务:(四)其他相关事项。
九、其他事项。
通用合同条款 2合同编号: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为更好地维护合同缔约各方的权益,确保缔约的慎重、具体和严密,合同各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作为合同整体之不可分割的约定。
如合同正文约定条款与本通用条款有冲突的,以正文约定为准。
1.定义及解释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a.“书面”除本合同另有明确所指,包括书写、打印、电传信息、传真及任何其它清晰可辩的文字或图案复制方式。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联络和所有需要送达的文件或以英文书就或附有经核实的英文译文。
如果英文文本与其他语言的文本存在冲突,中文文本优先。
b.“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资料、消息、研究、表格、图纸、文本及/或其它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信息的第三方。
c.“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并且在中国通常开门营业之日。
d.“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合同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1.2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法域。
1.3 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合同的解释.本合同中的条目编号和标题只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1.4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提及的“条”、“段落”和“附件”应被解释为本合同的条、段落和附件。
1.5 在提到法律规定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不时经过修改、重新制定之法律的规定.1.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提及的时间都应该是指中国北京时间。
1.7 除非另有规定,在提到本合同、担保文件或其它任何文件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经过修改,变更、更新或补充并于该时有效的版本。
1.8 本合同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保证及声明2.1 合同各方特此做出如下保证和声明:a.如果合同缔结方是个人,其已达成年之年龄,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可有效签订本合同;神智清晰;具有法律资格;没有破产;本合同及所有已订立及将会订立的协议均构成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b.如果合同缔结方由超过一人组成,并属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则:组成甲方的任何一人,有全权就合同事项给予指示。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本通用条款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是电子合同,旨在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确立合同履行的基本规范和约束。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效力1.1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达成合作共识,并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1.2 合同的效力以法律规定为准,则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与签署2.1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并经过各方协商一致。
2.2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确保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并由各方签署或盖章确认。
2.3 如涉及到在线合同签署,各方应在网络环境下按照合同平台规定完成相应的电子签名程序。
第三条合同的内容3.1 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3.2 合同应具备明确的合同目的和准确的工作职责划定,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分配。
3.3 合同应约定合同期限、履行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以下情况:(1) 经各方协商一致;(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3) 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
4.2 终止合同应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合同的争议解决5.1 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应保持积极的沟通与合作。
5.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可协商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无论因履行本合同或解释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人民仲裁院(适用以下任何一个中国人民仲裁院并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按照其规则仲裁)仲裁解决。
6.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6.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约定期限。
本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基础部分,是双方签署合同的前提和依据。
各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并保证其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定资格和权利。
(完整版)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一、鉴于条款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确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甲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与成果有关或因甲方适用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玉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通用常见合同条款协议书
通用常见合同条款协议书协议书篇一甲方: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货物丢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元。
(详细见附件)二、付款办法: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费用。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双方协议书篇二甲方:xx地址:xx授权代表:xx乙方:xx地址:xx授权代表:xx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填写项目名称】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信息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
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
第一条变更的定义
在本合同中,“变更”是指由于设计调整、规范变化、工程量增减、施工方法改变、材料替换等原因,导致原合同内容需要修改的行为。
第二条变更的申请与批准
1. 甲方如需提出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2.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实施变更所需的时间、成本和其他资源的变动。
3. 甲乙双方应就变更内容及其影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变更。
第三条变更的成本与时间调整
1. 任何由甲方要求的变更,若导致工程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或调整工期。
2. 若变更由乙方提出,且经甲方认可,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时间变动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变更的实施
1. 乙方应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按照变更协议的内容执行变更工作。
2. 乙方应确保变更工作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不得因变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变更的记录与结算
1. 所有变更事项应及时记录在工程日志中,并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2. 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动,应在最终结算时予以体现。
第六条争议解决
若因变更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七条其他相关条款
除本条款外,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定,可以为工程项目的管理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对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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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义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a.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
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
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
位)。
b.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
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c.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
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d.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
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
写明。
e.总监理工程师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
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总监”)。
f.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1)规
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g.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h.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2)a.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有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d.工程量清单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f.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g.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a.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b.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4)a.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c.其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d.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5)a.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b.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d.设备:指预定构成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
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
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土
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
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
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6)a.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b.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书面:施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
和电子邮件。
(7)a.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
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
收申请之前完成。
b.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
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标题和边注 1.2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标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
和边注。
1.3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
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
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的书面
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签署姓名和
收到时间。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2.1(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
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一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
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
b.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c.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d.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期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
专用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
e.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
f.根据第51.1款发出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价
合同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
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g.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h.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根据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
或危机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在
未征得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以执行。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
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
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有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
理工程师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2.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并可以随时撤
回此委托。
这种委托和撤回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业主和
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都与总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
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
纠正指令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
将该疑问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做
出确认、否定或变更。
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 2.4 监理机构和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
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
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
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
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
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
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指令监理、进
度监理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
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
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
理工程师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