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冤错案:冻饿晒烤等刑讯口供应排除
我国将加大冤假错案防范力度

证 手段 虽然 非法 , 但 嫌犯 的 f ] 供 大多 真
政府法制2 0 1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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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臣, 其 中的尴尬 自不必说 , 公
安局长也会因此受累。 而在 中 国的 很多 地方 , 公安局长兼任同级 的政法 委 书记 , 是 同级法 院 的顶头 上 司 。法院如果按 “ 疑罪从无” 原则 判案 , 有 时 就会 冲撞 了
细 节 。 比如 在 共 同 杀 人 案 中 , 被 告 人 说
是别人拿的刀 , 自己没有拿 , 而他原来 的 供述 是 自己拿刀 了。 “ 『 n J 他为什 么 j 原 来 的供 述不一 一 样, 他会说公安打 他 , 但 又拿 不 证 据 。对于这 种情 况 , 庭审 中通 常 不相信被告人” 。
自 己的 顶 头 上 司 。
北 京大学 刑 法学教 授郭 自力认 为 ,
社会 档 案 ……………………………………………………………………………………………………………………… …… …
常有 的抽 象与宏观 , 其 内容非 常具体 , 且
一
位县 级刑 侦大 队 的负责 人表示 ,
口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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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 有针对 性 , 没 留下 多少 自由裁 量的空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坚持“疑罪从无”,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之必须

坚持“疑罪从无”,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之必须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上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等方法收集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作为刑诉法中明确的司法条款,疑罪从无原则之所以有再次被强调的需要,恰是因为其在践行过程中的不尽如人意。
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阻力,主要表现在追求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上的失衡。
如过分算计司法成本,以及命案必破等绩效观念,都分化了疑罪从无被执行的动力。
这之外,刑侦审讯环节对于口供的过分倚重,也留下了漏洞。
“罪案有疑,利归被告”,之所以发展成为司法理念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象征,就在于,它进一步明确了较之于执法者和司法权力,任何个体都是弱势者这一基本观念。
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恪守,还是保障司法人权,践行疑罪从无都显得极其重要。
围绕这个原则,这次意见中所提及的,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排除刑讯逼供等方法采取的证据,可以说都是必须而有效的外部保障。
在很多人看来,让一个具有“嫌疑”的人最终免予惩罚,依然显得不可思议,而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疑罪从无可能会被视为伤及司法尊严和效率。
或也因为此,此次意见也强调了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并提出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裁判,其针对性很明显。
当然,这一原则的精髓必须体现在从刑侦到审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上,如对于律师权的充分保障,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等等。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背景下,重提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是对上述信号的直接回应。
这一原则的真正兑现,必将为人权司法保障提供更有力的后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误判案件事例

误判案件事例“匹妇含怨,三年亢阳,匹夫结愤,六月飞霜。
——《狱箴》”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秩序,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令害人者付出代价。
然而,案件的判决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自古以来就有无数的冤案、错案、悬案等等。
一些蒙冤受屈的人,如果幸运的话能有沉冤昭雪的一天,而如果不幸的话,甚至可能蒙冤千古。
然而蒙冤者即便有一天能够洗刷冤屈,那些已经造成的伤害无法挽回,消耗在牢狱中的生命也不可能重来一次。
在近些年来的冤假错案中,有一桩比较轰动,蒙冤男子被判决监狱服刑13年,而在他刑满之前15天,洗清了冤屈获得了提前释放。
然而这个时候,法官的一句“对不起,抓错人了”却是如此苍白无力。
在牢狱中度过了13年,要重启人生又谈何容易。
1991年初,河南省周口市一个小乡镇上接二连三入室抢劫案件,共计十数起。
案件发生之后,警方迅速投入了大量人力展开调查,然而由于并没有足够的线索,警方毫无头绪,这些案件很久都没有什么进展,一直难以勘破。
到了1992年3月,警方接到了一位叫做卫国良的人的举报,声称找到了连环入室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
卫国良举报的人叫胥敬祥,他无意中发现了胥敬祥身上穿的一件毛衣,那件毛衣是卫国良妻子的妹妹织的,而妻子的妹妹就是连环抢劫案的受害者之一。
因此,卫国良认为这件毛衣很可能是胥敬祥在抢劫过程中抢走的。
警方在4月1日将胥敬祥拘留审问。
在此期间,警方也对胥敬祥所在的村子进行了走访调查。
奇怪的是,村民对胥敬祥的评价比较一致,大多是“老实巴交”、“不爱说话但是很好心”等,他们眼里的胥敬祥完全不像是能做出抢劫这种事情的人。
而胥敬祥在被审问期间,也是一直喊冤枉,他说自己的毛衣是在地摊上买的二手货。
“屈打成招”的“罪犯”由于胥敬祥并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毛衣是买来的,地摊上的买卖交易也不好追踪,但是同时警方也没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胥敬祥就是犯罪凶手,所以案件审问陷入了短暂的僵持。
然而没想到的是,仅仅在3天之后,胥敬祥就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词,主动“认罪”了。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水平,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1.非法言辞证据排除(1)《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理应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理应排除的证据的,理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注意:不包括引诱、欺骗和一般意义上的威胁,威胁须达到下述水准才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理应排除。
”(3)《高检规则》第65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4)《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理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理应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准等情况。
疲劳审讯的认定及其所获证据的排除

疲劳审讯的认定及其所获证据的排除在有关司法文件中,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但是对何为“疲劳审讯”,规定未能明确,以致于理论及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后简称《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和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综合《防范冤假错案意见》以及侦查讯问中的现实情况,当前较为典型的变相刑讯如“冻、饿、晒、烤”获得的有罪供述,依据两高的“痛苦规则”标准可以较为明确地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但对于以“靠时间”为特征的疲劳审讯,如何准确认定,并合理排除其所获证据,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仍有较大争议。
疲劳审讯的现实危害疲劳审讯也称为疲劳讯问,俗称“熬鹰”,是指通过长时间“车轮战”式的连续讯问,剥夺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休息和睡眠时间,令其在肉体和精神两方面达到极端痛苦、疲劳以致丧失反抗意志,从而取得供述。
疲劳审讯的现实危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对人身体造成损害疲劳审讯主要由两个要素组成,一是长时间的讯问,二是剥夺必要的睡眠休息。
根据科学研究显示,剥夺睡眠对人的生理和精神均能造成重大影响。
长时间的睡眠剥夺可导致认知能力下降、记忆力损害、警觉下降及注意力难以集中、最佳反应能力下降等。
另外睡眠剥夺对于内分泌、代谢、免疫系统、应激等方面也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与高血压和抑郁症的发生也有一定关系。
即便是较短时间的睡眠剥夺,也会给被剥夺者带来强烈的不适感、甚至身心的双重痛苦。
在我国就有因疲劳审讯等其他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惨痛教训。
2008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将其传唤至当地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12小时后,公安机关结束对李某某的传唤,同时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5月26日(监视居住11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讯问过程中突然摔倒,口吐白沫,浑身抽搐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者错判的情况。
这些案件不仅对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触动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底线。
以下将以中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例,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一、衡阳疑似强奸案2024年,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疑似强奸案,原告杨秀珍指控多名男子轮奸自己并拍下了性爱视频。
然而,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杨秀珍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冤假错案,杨秀珍被判处拘役一年。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存在疏忽,没有充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应用不当,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三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了司法判断偏颇。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的干扰。
二、四川强奸案2024年,四川广安发生了一起嫌疑人百万富翁“张爱玲”强奸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爱玲”自称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公众眼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和DNA比对,最终发现“张爱玲”实为一名普通女性,其自称的成功企业家身份纯属虚构。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是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不准确和证据认定的不全面。
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调查其背后的动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针对这类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提高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培养司法人员探究真相的勇气和能力,避免被舆论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三、河南诈骗案四、宁夏贩卖婴儿案2024年,宁夏发生了一起贩卖婴儿案,涉及多名被告人。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原告人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是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的疏忽和不专业。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未能细致入微地分辨证据真实性,导致对被告人的无端指控。
证据法 刑事证明 章节测试题

刑事证明测试已完成本次成绩:1001【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说法,正确的有?•A、戴某因涉嫌逃税罪在某县法院受审,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戴某逃税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赵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侦查人员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C、李某因涉嫌抢夺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遂要求侦查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D、韩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提取的韩某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被篡改的痕迹,遂将该电子数据依法排除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得分:10.0分答案解析:[破题思路与精要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证据的审查判断。
A项,解题关键词是“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收集的言词证据,譬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固定。
本题中,税务稽查部门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收集的证言不能在刑事诉讼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证人吴某”、“忘了”、“核对”。
证人没有在证言笔录上签名,相当于没有对证言进行核对,该证言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此时,证据已经排除,不存在再进行补正或者解释的可能。
本题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侦查人员在审判阶段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无法恢复该证言的证据能力,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补正”、“合理解释”。
物证、书证的收集,如果缺失笔录或者清单,无法查清来源,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题中,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该财物应当被依法排除,不能允许重新进行补正或者解释。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

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根据媒体报道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依法矫正重大冤假错案23起,如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
从公开的案情看,当初被告都是“有罪供认”;而从矫正结果看,“所有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无有效的方法禁止刑讯逼供、减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作为律师,总结自己和同事近几年成功预防冤假错案的案例,研究我国法律机构出台预防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认为严格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预防刑讯逼供、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是发现非法审讯证据促成无罪判决的“利器”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颁布了“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司法实践中,多数重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卷宗中,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日前,笔者在办理苏州秦某单位行贿案中利用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法院面对录像中客观记录非法审讯的视频片段,以非法证据排除了被告人28份有罪供述,否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80万元行贿指控。
被告人秦某是某建筑公司老板,因当地纪委、检察院查办某副区长、房产局局长贪污案而被卷进案件,被逼编造向领导行贿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通过查阅40余盘审讯录像,发现大量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视频片段。
如,被告人“被蒙着头套、拖进审讯室”的片段;办案人员对被告威逼利诱的话语;连续夜审不让被告睡觉的“熬鹰式”审讯过程。
面对这些有图有音的客观记录,公诉机关无言辩驳,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大部分犯罪指控。
笔者同事所做的某中级法院院长受贿案二审,审讯录像完整反映了办案人员“指供审讯”(即被告人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符合侦查意图供述)的事实,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结案。
执法司法不公案例:冤案与司法错误案件

执法司法不公案例:冤案与司法错误案件案例:冤案与司法错误案件事件一:王某的冤案事件时间:2005年至2008年事件细节:2005年,王某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然而,王某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声称案发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他的罪行。
他的家人一直坚信他的清白,并雇佣了一位律师,决定申请复审。
在律师的辩护下,复审程序于2007年正式展开。
然而,复审庭听证过程中,审判人员却对辩护人的申诉漠不关心,尽管辩护方提交了新的证据和目击证人证言,他们仍然维持原判。
2008年,王某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但该法院也拒绝了他的上诉请求。
尽管王某的家人和律师对此感到失望,但他们决定继续努力为王某寻求公正。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个经典的执法司法不公案例。
在该案中,王某被判刑而自称清白,他的家人非常坚定地支持王某并寻求公正。
然而,在复审和上诉过程中,审判人员一直对辩护方的申诉漠不关心。
这种情况导致了对王某的冤枉判决。
司法系统应该更加重视被告人的申诉和新的证据,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事件二:李某遭受司法错误案件事件时间:2002年至2005年事件细节:2002年,李某被指控盗窃罪,经过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他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提出了多项证据证明他无涉犯罪行为,包括他当时的手机定位、目击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被审判人员完全忽视,将他判定为有罪。
李某的家人和律师并不满意判决结果,他们决定上诉。
然而,在上诉过程中,法院并未对李某的申诉给予应有的重视,审判人员未能审查提交的新证据,且无视李某的无辜辩护。
最终,上诉被驳回,李某继续服刑。
这个案例揭示了司法错误案件的存在。
尽管李某提出了多项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但审判人员对他的申诉置若罔闻,并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材料。
这种情况下,李某无辜地遭受了长达5年的监禁。
这个案例凸显了司法系统中的严重瑕疵,应该重视被告人的申诉,并进行细致的案件审查,以防止类似的司法错误再次发生。
事件三:张某遭遇审判不公事件时间:1998年至2000年事件细节:1998年,张某被指控犯有贩毒罪,经过审判后被判处死刑。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
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兼顾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多数国家又确立了一些例外。
在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严格、系统的程序。
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抗拒走私查处驾船逃逸、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粤安2024”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共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01.为逃避走私犯罪查处驾船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3日13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打私支队联合鹤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民警分乘三艘执法船只前往西江鹤山市古劳镇水域查处走私快艇。
当执法船只靠近被告人吴某宇等人驾驶的三艘可疑走私快艇,由民警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吴某宇、吴某成驾驶走私快艇加速向下游逃逸。
同时,另一艘执法船只响起警笛从下游向上进行拦截查处,但吴某宇等未予理会,为逃避执法检查,吴某宇伙同吴某成一起驾驶快艇故意在公共水域做出蛇形驾船方式,企图逼迫民警停船放弃执法检查。
由于吴某宇、吴某成故意使用上述危险的方式驾驶走私快艇,最终导致执法船只和吴某宇驾驶的走私快艇相撞,造成吴某成死亡、七名执法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驾驶非法改装后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在逃避公安执法人员追缉过程中,伙同他人在西江主干水道的公共通航水域驾驶船舶实施高速、左右摆动行驶及掉头横越江面等危险行为,致多人伤亡,严重危害江面航行船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走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误判案例

我国误判案例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现象一直存在。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因认识上或观念上的错误,从而造成案件结论错误与事实不符的现象。
“刑事错案”不是法官与检察官过错引起的纠纷,而是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认识上的错误和法律观念上的错误所导致。
“刑事错案”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法律适用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规定了三种司法解释程序。
从刑事案件本身看,其定罪、量刑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但从我国目前审理的刑事案件看,不少错案确实存在司法人员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结论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一、对死刑适用错误导致错案的认定对于死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能因为罪犯死亡或者改变死刑执行的日期而改变其判决,也不能因为罪犯有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发生后,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说:“死刑是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死刑判决结果往往具有法律效应,它决定着罪犯生死。
同时这一观点也被很多学者所认同。
其实,对死刑适用错误导致错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刑事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办案;对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中提出的回避制度和回避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尊重诉讼规则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制度的核心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必须遵守诉讼规则。
在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制度层面尚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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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非法口供的比较与述评

非法口供的比较与述评20世纪以来,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错误供述是导致错误定罪的主要因素之一。
錯误供述包括自愿型错误供述、顺从型错误供述以及说服型错误供述三类。
其中,顺从类错误供述指的是侦查人员借由逼问所得之供述,属于最为常见的错误供述种类。
对犯罪嫌疑人的逼问肇端于法定证据制度,尔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要求主要有两种:其一为两份可以证明被告人罪行的证人证言,其二为被告人的自愿供述。
但囿于两份证人证言往往难以同时获得,被告人供述便成为证据收集的重心所在,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 。
为此,在取供方法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刑讯逼供自然成为司法官员的常规取供手段。
尽管随着法定证据制度的终结,被告人供述跌落神坛,成为普通证据的一种。
但较之于其他证据,被告人供述依然拥有无可替代的证明优势,因而侦诉机关对被告人供述的偏爱并未随之减少。
为获取被告人供述,侦查人员往往把被告人作为重点攻破对象,有时甚至为此不择手段。
但实际上国内外的司法经验都表明,逼问被告人会造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无力的局面。
有鉴于此,各国相继确立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旨在预防错误定罪的同时,遏阻潜在的非法取供行为。
遗憾的是,相较而言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的现状,不仅起步较晚,相关规范也还存在疏漏之处。
例如在实践中仍存在排除范围界定不清、“非法方法”认定困难以及辩方初步证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而导致了部分条款形同虚设,影响了相关程序性规范实施的效果。
因此,借鉴各国已有的立法与成功的实践经验,本文拟从非法口供的内涵与外延、非法取供主体的认定、非法取供行为的认定以及非法口供的证明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以探索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正确认知与完善。
一、非法口供的内涵与外延错误供述是三种错误连续作用的结果,即分类错误、强制错误以及污染错误(333-337)。
顺从型错误供述作为最常见的错误供述,指的是被告人因侦查人员的强迫、压力或压迫所作之供述。
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自秦时起便被视为下策,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
怎么样进行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

怎么样进行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证据是量刑定罪的最终依据,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刑事案件都比较重大,所以其更加的注重证据,但是在长期的办案中,因为种种原因,总有一些证据不让对方信服,而公权力机关因为其强势,就认定这些证据有效,所有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必然选择。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没有做出处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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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五方面提出27条具体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全文如下: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
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
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
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
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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