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1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经本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依托在当地医疗力量最强的医疗机构内,并承担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120管理制度
医院120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正常运营和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外部的急救相关人员。
3. 所有员工和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并接受医院的监督和管理。
二、120急救中心管理1. 120急救中心是医院的重要科室,应当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作。
2. 120急救中心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包括接受紧急求助、迅速组织救援、及时转运患者等。
3. 120急救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 120急救中心的员工应当具备专业的急救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急救工作。
5. 120急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急救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患者的病情、救治过程、转运情况等信息。
三、急救人员管理1.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急救技能和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急救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医护人员协作完成急救任务。
3. 急救人员应当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救治。
4. 急救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急救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急救流程管理1. 120急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急救流程,包括接警、调度、出诊、救治、转运等环节。
2. 急救人员应当按照急救流程的规定操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3. 急救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和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4. 急救流程应当不断优化和完善,提高急救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五、安全制度管理1. 120急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泄漏等方面的规定。
2. 安全制度应当明确责任人和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120急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事故。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范文)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急救中心的组织和运行,提高急救工作的效能和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急救中心是指负责接收和处理各类急救病患的医疗机构,包括院前急救中心和院内急诊抢救中心。
第三条急救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药品等资源,并配以科学的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急诊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急救中心的管理原则是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急救中心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急救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经过评估合格后方可开展急救工作。
第七条急救中心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急救中心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急救技术人员等,并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编制。
第九条急救中心应当配备先进可靠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急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与考核制度、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促进员工专业素质的提升和工作质量的改进。
第三章急救中心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急救中心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急救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环节的任务和要求,确保急救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急救服务时间安排和值班制度,保障24小时不间断的急救服务。
第十三条急救中心应当建立紧急报警接收和处置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接受急救请求,并迅速派遣相应的急救人员进行救治。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应当建立与医院、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紧密的联动关系,共同参与急救工作。
第四章急救中心的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急救中心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开展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等,确保急救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急救中心运行和管理制度
急救中心运行和管理制度一、急救中心的基本要求1.急救中心是医院的紧要部门,旨在为患者供应紧急治疗和抢救服务。
中心应具备合理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有效地执行急救任务。
2.急救中心的管理团队应由经验丰富且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规章制度,并确保中心的规范运行。
3.急救中心应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本领和团队搭配水平。
二、急救中心的职责和权限1.急救中心负责接收环境、交通事故等突发疾病或损害的患者,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救治。
2.急救中心应配备充分的医护人员,确保全天候服务,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形。
3.急救中心有权配备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照医院的采购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更新。
三、急救中心的运行流程1.接警流程:–收到急救电话或报警信息后,急救中心应立刻响应,核实患者信息并评估紧急程度。
–调配急救资源,派遣适当的医疗团队前往现场。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接诊准备,确保急救患者的快速转运和治疗。
2.急救处理流程:–到达现场后,急救团队应快速评估患者情形,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稳定患者病情。
–在需要的情况下,及时布置患者转运至医院内部进行更认真的检查和治疗。
–急救团队应与医院其他科室保持紧密联系,并供应患者病情报告和医疗建议。
3.医疗记录与信息管理:–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病历记录、医疗费用及收费管理等。
–医疗记录应详尽准确,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急救措施、治疗方案等内容。
–医疗记录严格保密,只限授权人员可查阅和使用。
4.急救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急救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急救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急救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认真记录,并依照要求保管备查。
四、急救中心的质量管理1.急救中心应订立和实施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改进工作流程。
2.急救中心应建立适当的质量监测指标,对急救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反馈给相关人员进行改进。
医院急救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急救中心工作有序、高效、安全地进行,提高急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急救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急救中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快速反应、高效救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急救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等岗位,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急救中心设立以下科室:(一)急诊科:负责急诊患者的接诊、救治、转诊等工作。
(二)抢救室:负责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三)监护室:负责危重患者的监护、治疗、护理等工作。
(四)转运科:负责危重患者的转运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职责:(一)急诊科:负责急诊患者的接诊、救治、转诊等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二)抢救室:负责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严格执行抢救程序,提高抢救成功率。
(三)监护室:负责危重患者的监护、治疗、护理等工作,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四)转运科:负责危重患者的转运工作,确保患者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要求第七条急诊患者接诊流程:(一)接诊医生迅速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为危重患者。
(二)对于危重患者,立即启动抢救程序,并通知抢救室、监护室等相关科室。
(三)对于非危重患者,进行初步救治,并根据病情进行分诊。
第八条抢救程序:(一)接诊医生迅速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需要抢救。
(二)启动抢救程序,包括心肺复苏、药物治疗、设备支持等。
(三)抢救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抢救成功后,将患者转至监护室或病房进行后续治疗。
第九条监护工作要求:(一)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二)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做好患者护理工作,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四)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患者病情信息的准确传递。
第十条转运工作要求:(一)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的转运方式。
(二)确保患者安全、舒适地转运。
(三)转运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突发状况。
完善急救中心管理与应对制度
完善急救中心管理与应对制度一、急救中心管理概述为了提高医院急救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确保患者在急救过程中得到及时、专业的医疗服务,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急救中心运行规范2.1 急救设备管理1.急救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急救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洁、消毒,并放回指定位置。
3.设备显现故障时,应立刻上报给医院设备部门,并临时采取措施确保急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2.2 急救药品管理1.急救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需依照医院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2.负责急救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依照医院要求进行操作。
3.急救药品应储存在指定的储药间内,定期检查药品的效期,超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并记录。
4.对急救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定期上报汇总,确保急救药品的供应充分。
2.3 急救车辆管理1.急救车辆应配备充分数量,并在车内固定急救设备和药品。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临时出诊的急救车辆,应由负责人员布置并与相关科室进行协调。
3.负责急救车辆管理人员应熟识急救车辆使用规程,并定期组织急救车辆的演练和培训。
三、急救中心应对流程3.1 急诊科接诊与转诊1.确定急救病情的严重性,依据急重病例划分进行优先处理。
2.接诊医生应认真记录患者病情和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急救中心。
3.对于疑难多而杂的急症患者,急救中心负责人应尽快布置专家会诊与转诊。
3.2 急救中心应对流程1.急救中心收到急诊科报告后,立刻派出急救团队前往现场进行急救。
2.急救团队应依据具体病情供应适当的急救措施,并确保操作准确、规范。
3.急救中心应定期组织急救演练,提高急救团队的应对本领和协同搭配。
3.3 急救记录与报告1.急救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病历和报告系统,对每个急救病例进行认真记录和报告。
2.急救记录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急救措施、诊疗结果等内容。
3.急救记录与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供应给医务部门进行质量评估与分析。
医院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急救中心的管理,提高急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急救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调度员等。
第三条急救中心应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快速反应、高效救治”的原则,确保急救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急救人员管理第四条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3. 具备扎实的急救知识和技能;4. 熟悉急救设备和药品的使用。
第五条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急救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急救工作流程第六条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度救护车及急救人员。
第七条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应迅速评估患者病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第八条对危重患者,急救人员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
第九条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急救信息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急救措施、转诊情况等。
第四章急救设备与药品管理第十条急救中心应配备先进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急救设备与药品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应建立药品储备制度,确保急救药品的供应。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培训第十三条急救中心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事故等。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应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对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急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医院急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急救服务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加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加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急救中心基本概述第一条急救中心的任务1.急救中心是本医院负责急救工作的特地机构,重要任务是对各类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快速准确的诊疗和抢救。
2.急救中心分为内科急诊科、外科急诊科、儿科急诊科、妇产科急诊科、口腔急诊科等多个科室,每个科室配备专业医生和护士。
第二条急救中心的组织和领导1.急救中心设置一个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并配备副主任若干,由主任任命。
2.急救中心还设置护理主任、检验科长、药剂科长等职位,由主任任命。
第二章急救中心管理制度第三条急诊科室开放时间与设施1.急救中心24小时开放,全年无休。
2.每个急诊科室均配备了符合卫生标准的急诊设施和器械,保证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急救中心的员工1.急救中心的医生必需具备相应资质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胜任急危重病的救治任务。
2.急救中心的护士必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证书,具备护理急救患者的本领。
3.急救中心的其他职员需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掌握相关救治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急诊患者的处理流程1.患者到达急诊科后,首先由医生进行初步诊断,推断是否为急危重症状。
2.若患者病情紧急,医生应立刻进行抢救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搭配。
3.若患者病情稳定,医生应进行认真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并订立相应的治疗方案。
4.急诊科医生应及时记录患者的情况和治疗过程,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患者病历的管理1.科室负责将患者的病历归档妥当保管,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患者病历应依照医院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对于急危重病患者的病历,应及时上报给医院其他科室,并在病历中进行标注。
第七条急诊医生的轮班与假期1.急诊科医生的轮班应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和科室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2.医生轮班应保证在急诊科的业务繁忙时段有充分的医生参加工作。
3.医生假期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由主任依据科室需要进行布置,保证科室正常运转。
第八条急救药品和器械管理1.急救中心配备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进行管理。
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区急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紧急救护中心的管理机制,提高紧急救护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紧急救护中心,包括城市急救中心、乡镇急救中心、专业急救中心等。
第三条紧急救护中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中心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紧急救护中心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供快速、安全的救护服务。
第五条紧急救护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及时给予表扬或处罚。
第六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七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员工和患者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紧急救护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长办公室、医护部、后勤部、行政部等。
第九条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和规划。
第十条医护部主要负责医生、护士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部主要负责中心的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薪酬福利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主要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急救经验,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准则,不得违反医疗纪律。
第十六条紧急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使其技能保持水平。
第十七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医护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救护设备第十九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配备先进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救治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定期对急救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紧急救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保管。
医疗急救中心规章制度
医疗急救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急救中心的管理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架构1. 医疗急救中心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医疗急救中心设立医疗科、护理科、急救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各自的工作内容。
3. 医疗急救中心在必要时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协助中心做出重要决策。
第三条人员配置1. 医疗急救中心应有合格的专业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保障患者能及时得到救治。
2. 医疗急救中心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医疗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机制,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四条服务流程1. 患者来访时,应当进行登记、排队等工作,保障就诊秩序。
2. 患者就诊时,应当由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护士协助医生进行护理工作。
3. 患者就诊结束后,应当进行随访工作,确保患者康复情况。
第五条急救处置1. 医疗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急救处置流程,确保对急救患者能够及时、有效地救治。
2. 医疗急救中心应备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在急救过程中能够提供必要的救治措施。
3. 医疗急救中心应对急救人员进行定期演练,提高急救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医疗纪律1. 医疗急救中心的医生、护士应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病情信息。
2. 医疗急救中心的医生、护士应遵守医疗纪律,不得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第七条安全保障1. 医疗急救中心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
2. 医疗急救中心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医疗急救中心应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保障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第八条处罚措施1.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医疗人员,医疗急救中心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降级处理等处罚措施。
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医疗人员,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对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医疗人员,医疗急救中心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急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急救中心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地进行,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高急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急救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驾驶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急救中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救死扶伤,保障生命”的服务宗旨,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急救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及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人根据主任授权,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急救中心设立调度室,负责接收120急救电话,调度救护车,指挥急救工作。
第三章车辆与设备管理第七条急救车辆及设备由中心统一采购、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八条新购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配备齐全的急救设备。
第九条定期对车辆及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急救人员管理第十条急救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二)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急救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章急救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接到120急救电话后,调度室立即派车,同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出车准备。
第十四条救护车驾驶员应熟悉路况,确保患者安全、快速送达医院。
第十五条医护人员应在救护车上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第十六条到达医院后,医护人员应将患者及病情信息及时传递给接诊医生,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七条急救人员应详细记录急救过程,为后续调查、总结提供依据。
第六章奖惩与考核第十八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中心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急症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急症急救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急症急救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急症急救中心是医院的紧要部门,负责接收、诊治和处理急诊疾病或损害的患者。
本制度适用于急症急救中心全体医务人员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急症急救中心管理的原则是: 依法、安全、科学、规范、人文。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急症急救中心应设有专职医师、护士,要求医务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每年定期的连续教育。
第五条急症急救中心应定期进行各类模拟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处理本领和团队合作意识。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严格依照岗位要求,维护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擅自离职,拒绝接诊急诊病人。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急症急救中心工作期间,应佩戴工作牌,做到身份标识明确。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急症急救中心工作期间,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严禁随便泄露患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急症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病历记录、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患者信息安全和追溯本领。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和治疗过程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时,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严禁私自修改和删除患者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急症急救中心应及时统计和分析患者信息数据,总结经验,提高救治质量。
第十三条急症急救中心应定期备份和存储医疗信息数据,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急症急救中心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五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及时编制固定资产清单,做好资产登记和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核实资产数量和情形,及时更新资产台账。
第十七条资产购置、维护和修理、维护等事项应依照相关规定报备并经过批准,严禁擅自拆解、转变资产用途。
第十八条对于已实现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相应记录,防止资源挥霍。
120急救管理制度
120急救管理制度一、引言急救是指在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下,通过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保护和挽救生命的行为。
为了提高急救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和完善120急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120急救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以及培训与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急救服务,保护和挽救生命。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救人员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四、组织架构1. 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接听急救电话、调度急救资源、指导急救人员等工作。
2. 急救医疗机构:提供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等。
3. 急救人员: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司机等,负责实施急救措施。
五、工作流程1. 急救电话接听:急救指挥中心接听来自市民的急救电话,获取患者信息。
2. 急救资源调度:根据患者情况,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最近的急救车辆和医疗机构。
3. 急救人员出发:急救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指示,迅速出发前往现场。
4. 急救现场处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患者病情进行急救处理,包括心肺复苏、止血等。
5. 患者转运:急救人员将患者转运至最近的急救医疗机构。
6. 急救医疗机构接收:急救医疗机构接收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7. 急救后续处理:急救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对急救过程进行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培训与评估1. 急救人员培训:急救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急救培训,包括基础急救知识、急救技能等。
2. 急救人员考核:急救人员需要定期参加急救技能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3. 急救资源评估:急救指挥中心需要定期评估急救资源的配置情况,确保能够满足市民的急救需求。
七、总结120急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急救效率、减少人员伤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以及培训与评估机制,可以确保急救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市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院前急救中心规章制度
院前急救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院前急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提高急救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急救中心服务范围院前急救中心主要面向急救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脏病急救、中风急救、外伤急救、呼吸系统急症急救等。
三、急救中心工作人员1. 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急救医生、护士、急救员等,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证书。
2. 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急救中心的管理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急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密患者的隐私信息。
四、急救中心设施设备1. 急救中心设施设备应符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清洁。
2. 急救中心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工作状况正常。
3. 急救中心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保证急救服务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五、急救中心急救流程1. 患者到达急救中心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检查和诊断,明确患者病情。
2. 根据患者病情紧急程度,进行相应的急救措施,保证患者生命安全。
3. 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要根据急救流程进行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六、急救中心安全管理1. 急救中心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 急救中心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急救中心要加强对急救中心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确保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急救中心急救记录和报告1. 急救中心要建立健全的急救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每一起急救事件都要进行记录和报告。
2. 急救记录和报告要详实、准确、规范,供以后科研、统计和学习参考。
3. 急救记录和报告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八、急救中心医疗质量管理1. 急救中心要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急救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2. 急救中心要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急救工作质量。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一、急救中心的设立1.急救中心是负责应对和处理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的医疗机构,旨在提供紧急救助和临时救治。
2.急救中心设立应考虑人口密集区、交通要道和工业区等人员集中场所,并与医院、消防部门等相关机构保持密切合作。
3.急救中心设有综合急救室、手术室、ICU、监护室、药房、急救车辆等必备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定期维护和更新。
二、急救中心的职责1.提供24小时全天候急救服务,包括救助意外伤员、心脏骤停患者、中毒患者等。
2.进行初步医疗救治和临时处理,包括止血、复苏、固定骨折等,以及必要的检查和化验。
3.协助医院紧急转运病人,并与医院建立紧密的转诊制度。
4.做好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抢险、防灾工作,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三、急救中心的管理1.急救中心设有专业管理团队,包括急救中心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等,负责整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急救中心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4.组织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急救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建立健全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6.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沟通,形成紧密的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四、急救中心的急救流程1.患者到达急救中心后,由急救中心接待人员了解患者病情和意外过程,进行初步判断。
2.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迅速对患者进行急救处理,包括施行心肺复苏、止血、固定骨折等。
3.对需要进行辅助检查的患者进行相应的检查,如X光片、CT等。
4.根据患者病情和急救处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转诊到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5.对因中毒、意外伤害等引起的急诊患者进行处理和转运,确保其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救治。
五、急救中心的质量控制1.急救中心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定量考核,提升急救水平和服务质量。
2.急救中心设置质控科室,负责审核急救行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
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一、组织结构120急救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包括管理层和急救服务层,管理层负责总体规划、协调管理,急救服务层负责具体的急救工作。
管理层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职位,急救服务层应设立医生、护士、司机等岗位。
管理层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急救服务层负责执行和落实。
二、人员配备1.医生:医生是120急救中心的核心人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急救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医生应经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急救工作。
2.护士:护士是急救中心的重要人员,他们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急救工作,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并及时做出处理。
3.司机:司机需要具备安全驾驶技术和车辆维护知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抵达现场并将患者安全送往医院。
4.后勤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负责急救中心的后勤工作和信息管理。
三、设备管理1.医疗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等,这些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同时,急救中心还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救护车辆:急救中心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救护车辆应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保持车内整洁、通风,并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药品管理:急救中心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保质期,并及时配备新药。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保存、发放和消耗统计。
四、协调合作1.与医院的协调合作:急救中心与附近医院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制定相关的转诊制度和急救协议,确保急救患者能够及时送达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2.与其他急救机构的合作:急救中心与其他急救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支持、共享资源,共同应对突发大灾大难的急救工作。
总结:120急救中心管理方案旨在提高急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科学的人员配备、严格的设备管理和协调合作,能够有效提升急救中心的综合应急能力,为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20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120急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对急救医疗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全面负责。
2、120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
每班保持三辆救护车值班,救护车必须停靠在指定的地点。
3、120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出现脱岗现象。
4、遵守电话的使用规定,保持120急救中心的联络畅通,出现故障及时修理,并向主任报告维修情况。
5、值班护士(接线员)负责接听并记录相关电话内容和出诊来回时间,所有人员严格服从120急救中心调度安排,做到令行禁止,接到求救电话及时(5分钟内)出车。
6、出诊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及时出发、到达现场、
完成任务、返回120急救中心后15分钟内由医生按规定内容填写急救资料(如院前急救病历等),实行医生、护士双签名。
7、驾驶员,随车医生、护士为一抢救小组,在执行任务时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说话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在抢救病人的途中不得谈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话题。
8、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特殊用车应上报医院领导批准。
9、120急救中心内一切物品的管理要责任到人,保持室内整齐清洁,保持室外的环境卫生。
最新完整急救中心工作制度
最新完整急救中心工作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急救中心的工作流程和各项制度,以确保高效的急救服务和保障医疗安全。
2. 工作时间2.1 急救中心的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全年无休。
2.2 工作人员需按照轮班制度工作,并保证数量充足,以覆盖24小时的工作需求。
3. 急救流程3.1 突发急救事件发生后,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急救队伍前往现场。
3.2 急救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并迅速进行急救处理。
3.3 急救过程中,应保持与发病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沟通,及时了解病情变化。
3.4 急救人员应根据病情,判断是否需要转运至医院就诊。
如需要转运,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 资源管理4.1 急救中心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良好状态。
4.2 急救药品和器材的有效期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物品。
4.3 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及时补充和更新相关资源。
5. 培训与提升5.1 急救人员应定期参加急救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急救中心应组织定期演练和模拟演练,以提高急救队伍的协作和应对能力。
5.3 急救人员应不断研究和研究最新的急救知识和技术,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6. 医疗记录与保密6.1 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病历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准确完整地记录急救过程和病情信息。
6.2 急救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7. 突发事件应对7.1 急救中心应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7.2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急救人员应按照预案紧急处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8. 安全与卫生8.1 急救中心应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8.2 急救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安全。
9. 审核和修订9.1 本工作制度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修订,以适应急救工作的发展和需求。
9.2 对工作制度的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和批准,确保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医院抢救中心管理制度
医院抢救中心管理制度一、抢救中心的基本职能和任务1. 接收并救治急危病人,做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2. 开展医疗急救救治工作,包括急诊科医生、护士、急救技术人员等参与。
3. 提供最及时的急救服务,保障病人生命安全和健康。
4. 建立急救知识普及教育制度,培训医护人员急救技能。
二、抢救中心的管理架构1. 抢救中心设立院长或主任,负责抢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2. 设置专职抢救中心主任医师,负责抢救中心的医疗管理。
3. 抢救中心设立急救科、急诊科等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组织进行。
4.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抢救中心值班制度,24小时轮流值班。
三、抢救中心员工的管理1. 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保证医疗质量。
2. 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抢救能力和应变能力。
3. 建立员工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四、医疗器械设备的管理1. 定期对抢救中心的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购置新设备时需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建立医疗器械设备使用规范,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抢救中心的工作流程1. 制定急救流程和抢救方案,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对病人进行救治。
2. 每位医护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 做好病人信息的及时记录和汇报,确保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
六、抢救中心的质量管理1.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抢救中心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进行评估。
2. 收集病人治疗后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抢救中心的工作。
3. 加强危重病人的随访和康复管理,保证治疗效果的持续性。
七、抢救中心的安全管理1. 加强抢救中心的安全防护意识,确保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抢救中心人员的安全培训。
3.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之,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抢救中心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只有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提高抢救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抢救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120急救管理制度
120急救管理制度引言概述:急救管理制度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120急救管理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保障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120急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急救中心的建设与规范1.1 急救中心的设立:急救中心是120急救管理制度的核心,它负责接受和处理各类急救呼叫,并组织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治。
急救中心的设立应根据人口密度和地理分布进行规划,以保证覆盖面广、响应迅速。
1.2 急救中心的人员配备:急救中心应配备合格的急救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他们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各类急救技能和应对措施。
同时,急救中心还应有专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1.3 急救中心的协调与合作:急救中心应与医院、交通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以便在急救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支持和配合。
此外,急救中心还应与社区、学校等机构合作,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急救意识和应急能力。
2. 急救服务的流程与标准2.1 急救呼叫与指导:当人们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线员将根据呼叫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提供相应的急救指导。
这一过程需要接线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急救知识,以确保呼叫者得到正确的指导和匡助。
2.2 急救人员的到达与救治:急救中心接收到急救呼叫后,应迅速派遣急救人员前往现场。
急救人员应根据病情进行紧急救治,包括心肺复苏、止血、担架运送等。
急救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急救技能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以确保救治效果最大化。
2.3 急救服务的评估与改进:急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急救服务评估机制,对急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和改进。
这包括对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绩效评估,对急救设备和药品的更新和维护,以及对急救流程和标准的不断优化,以提高急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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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经本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依托在当地医疗力量最强的医疗机构内,并承担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根据医疗急救功能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实行行政事务类事业管理体制。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行政职级等同于本地区其它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精简机构、平战结合”的原则,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机构设置可与急救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体制,并按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功能与职责,加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的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的基本功能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急救、途中监护和快速转运,以维持伤病员生命体征,稳定伤情和病情,防止再损伤,为伤病员的院内救治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主要职责(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工作。
(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三)承担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考核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建立并完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绿色通道。
(六)收集、处理和贮存与院前医疗急救有关的急救信息,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急救中心(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八)定期组织对所属及下级急救中心(站)的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开展地区间的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九)协助公安、消防等应急联动机构对所属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初级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急救站主要职责:(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工作。
(二)为辖区内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保障服务。
(三)承担辖区内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收集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有关的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机构建设第十七条急救系统的人员编制,依据《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按每辆急救车5人的标准配备。
第十八条急救车辆的配置,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按每5万人口1辆急救车的标准配置。
随车医疗装备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急救通讯设施建设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建立性能良好、畅通的急救通信系统和急救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急救中心(站)的基础建设按照《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急救网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半径8公里,反应时间15分钟,回车率小于3%。
”的要求,根据城市与农村的不同特点及本地区实际服务需求,设置布局合理的急救网络。
第二十二条加强急救队伍和学科建设,优化急救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核、生化等特殊事件和病种救治的专用急救车辆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设备与设施。
第五章执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应依据本《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急救服务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应及时受理市民紧急呼救、派车并记录相关呼救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病人的呼救。
市民呼救相关信息应保存2年。
第二十八条急救人员应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要求,及时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做好转运和护送服务工作,不得拒治、拒运。
第二十九条根据就近、可及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就近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应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伤病员和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院且急救医务人员认为病情许可时,可将伤病员送达指定医院,并办理签字手续。
第三十条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院前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病情书面交接手续。
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伤病员,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及时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内抢救,保证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医疗急救过程中,发生有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的情况时,急救人员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应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书写管理规定》要求,统一书写格式。
病历书写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
第三十三条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医疗急救任务时,应穿着统一款式的急救服装。
第三十四条急救车辆应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用急救车辆。
第三十五条急救中心(站)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急救车辆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站)应建立急救通讯设备及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持急救通讯系统畅通和急救车辆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急救中心(站)应配合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三十九条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紧急医疗救援的职能要求,立即启动紧急医疗救援机制。
(一)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挥,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在紧急状态下,可调用本地区院前和医院的相关急救资源,共同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和贮存,及时跟踪、了解事态发展的动态信息,并按规定即时做好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加强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110”、“ 119”、“122”等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救援绿色通道,共同构建紧急救援保障体系。
第四十一条急救中心(站)应定期开展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救援预案,提升公共卫生等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所辖地区内急救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全国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团组织依据本《办法》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急救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实行机构考核和评审制度,其评审标准和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急救中心(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急救车辆、人员现场救治或破坏事故现场,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二)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的;(三)毁坏急救车辆、医疗设备、通讯装备的;(四)恶意阻塞、干扰急救车辆的通行,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五)恶意骚扰、拨打“120”呼救电话,影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现有急救中心(站)进行审核,未达到标准的,应责成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取消其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