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工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20-03-19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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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建设项目首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高标准开工等要求,明确过程管控标准,规范首次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铁集团《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国铁集团建设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后的首次监督检查。其它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由工程监督局负责实施,区域监督站配合。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由区域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首次监督会议和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两项工作。

第五条区域监督站负责跟进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待首次监督检查具备的条件基本满足后,及时向工程监督局片区监督管理处提出实施首次监督检查的建议日期,并继续跟踪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工程监督局片区监督管理处收到监督站的建议后,制定该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计划,将其纳入下个月工程监督局的月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局业务工作专题会议批准后实施。监督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发文通知相关建设单位及区域监督站。

第七条首次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在接到检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参加人员,商定首次监督会议议程,补充编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等。

第二章首次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首次监督检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内部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关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完成了项目、标段、单位工程开工标准化工作的布置、检查验收。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满足合同约定和现场实际需要。

(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危险源识别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等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五)施工工点配套的拌和站、试验室、钢筋加工厂、材料库房等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点已经开始正式工程施工。

(六)施工图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可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审核。

(七)已组织编制了“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完成了审批。

(八)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第三章首次监督会议

第九条首次监督会议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宜安排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会议室举办;会议时间宜按1天准备。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1. 工程监督局片区监督管理处负责人、片区联系人,监督站站长、项目监督负责人;

2.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安质部部长及其他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区域指挥部相关人员;

3. 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参建单位分管领导;

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部长;

5. 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相关专监、试验室主任;

6. 设计、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负责人。

第十条首次监督会议由工程监督局主持召开。会议内容包括:

(一)公布监督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程序,介绍监督机构设置、职责、监督流程,提出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及时补报等相关工作要求。

(二)公布主要监督安排及工作计划,包括:宣布监督负责人及监督人员,介绍监督工作范围、监督方式、主要内容、检查问题处理方式及整改要求、突出问题处罚方式等。

(三)公布投诉举报处置方式。包括: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受理条件、调查方式、质量问题调查属实后的处置规定等。

(四)介绍国铁集团发布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关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等重要管理制度或其中的重点内容。

(五)宣读监督工作纪律、廉政要求。

(六)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包括:由监督人员结合项目特点介绍好的工艺工法和开展质量安全警示教育。

第四章主要检查内容

第一节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检查

Ⅰ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参照《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首次监督检查表》(附件1)等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条件验收、标准化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及时办理监督手续;是否对项目、标段和单位工程开工等履行了批复、督查职责;是否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开工标准化实施方案,开展了标准化工作督查、考核评价等;是否督促参建单位明确技术标准、主要工艺工装及作业等标准等。

2.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人员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是否符合国铁集团规定;是否制定质量安全培训计划,相关人员是否按计划参加培训,是否推进参建单位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 管理制度、体系及运转情况。管理制度和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质量安全目标及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年度质量管理要点、人员职责及履职考核、设计管理及审查、质量红线管理、创优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监理及第三方检测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督查。

4. 设计管理。是否组织施工图审核,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初设意见及施工图审核意见,对设计变更、设计交底(含安全技术交底)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设计单位按规定开展自查、及时整改设计问题。

5. 对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设备、设施等合同履约管理。是否对参建单位的人员、主要设备进场情况、相关制度体系设立情况开展了履约检查;人员、设备、设施等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对拌和站及试验室(参照附件6)、钢筋加工场、构件加工

场、火工品库等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是否对转包、违法分包情况进行检查。

6. 信息化建设。是否接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试验室、拌和站、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梁场、沉降观测等信息化功能模块运转是否正常。

7. 安全风险管理。是否制定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建立并落实高风险工点包保制度;是否组织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四新”的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审查、专家论证评定、专项技术交底。

8. 物资质量管理。是否编制甲供物资年度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是否合规;是否组织对施工单位自购物资供应商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是否对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质量开展检查。

Ⅱ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参照《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附件2)等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现场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制度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现场配合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人员调整批准手续是否合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工艺试验等设计配合施工不到位问题。

2. 设计审查意见执行、地质勘察及确认、设计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落实初设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地质钻探数量、勘探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地质勘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及时确认地质情况;勘察设计单位“三查”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是否存在简单套用通用图、设计深化不足、存在“差错漏碰”等问题。

3. 施工图提供及问题答复、设计技术交底、变更设计。检查施工图提供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是否对“四新”技术进行专项交底;设计变更是否及时、规范;是否及时对其他单位施工图核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答疑、更改错误。

4.施工图质量。设计内容是否完善,“四新”设计应用及特殊结构控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使用注意事项等进行说明,质量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需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内容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是否编制专门的工程接口设计文件,是否明确工程接口具体要求;是否存在指定固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情况;是否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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