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
社会热点问题的人权思考:由首例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案所想到的
外交学院—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论文题目课程名称课程号及课序号学号姓名班级提交时间摘要首例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本文在分析此案的基础上,力图对我国儿童脱离不称职监护人的权利做出分析,探寻这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揭示出造成目前我国儿童难以适用相关法律的原因是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并依据这一结论进一步在更宏观的视域下说明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儿童人权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权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一)事件缘起与司法判决2015年2月4日,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于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小玲(化名)的监护人。
小玲1岁时,被父亲邵某带回徐州,由爷爷奶奶抚养。
从那时起,她就再也没得到过来自母亲的关爱。
爷爷奶奶去世后,小玲和父亲共同生活。
其父邵某对她动辄打骂,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
2014年10月,小玲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流离失所的小玲遇到了“张妈妈”,走进了新的家庭。
邵某入狱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一个问题。
根据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七类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2月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规为儿童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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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具体列举了在“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等七种情形下,经相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项法律、诸多制度。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体系的系统性、衔接性,也在于对特殊群体是否有特殊救济。
以此标准,现有相关法律体系显然有所欠缺。
以监护制度为例,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沦为“僵尸”条款。
在追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也往往“重打击、轻保护”。
这也使得相关保护只能寄托于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良心良知,并未形成长效机制、成为强制要求。
在此背景下,四部委《意见》的首要意义在于,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
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
在夯实现有法律存量的基础上,《意见》还给出了增量。
首先,开创了“带离监护人”制度。
这种具有创新精神的临时性举措,有效弥补了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时效缺失。
其次,《意见》多次出现“立即”“迅速”“及时”等措辞,强化执法、司法工作流程效率与力度,更把为受害者提供实时有效的保护,上升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强制责任。
2015扬州事业单位笔试辅导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
2015扬州事业单位笔试辅导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这一司法判例也许寓意着: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
孩子不再是私人财产,监护孩子也不再是“家务事”。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少有惩戒的先例。
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 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
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
一是我国 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早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二是在欧美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被监护对象,更被视为国家财富。
一旦监护责任缺失,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
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是“传说”。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
监护权被撤销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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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被撤销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作者: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
问: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
自2009年初起,我村时年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
然而,钟某却不好好照顾母亲,致使李大娘无法得到医治,甚至缺衣少食、长期流落街头。
无奈之下,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半年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此后,虽经村委会多次要求,钟某就是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了任何瓜葛,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村委会承担。
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答:钟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对李大娘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也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
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则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用等等。
拯救梦魇童年——论监护权的撤销王
经济与法拯救梦魇童年——论监护权的撤销王雪蕾 华东政法大学摘要:近年来,随着儿童受虐待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话题再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令人惊讶和痛心的是,在这些被曝光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儿童竟是受到了监护人——父母的虐待。
如何保护这些孩子?公权力如何介入打孩子的“家事”?如何剥夺这些不称职的父母的监护权?我国的撤销监护权制度正在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虐童;监护权;撤销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8-0291-02一、儿虐童案件屡有发生2011年7月7日,3岁的旗旗病危入院,经检查其身上多处损伤及骨折,可能导致终身残疾。
其母刘小芳称旗旗系高处摔下所致,后刘小芳失踪①;2013年1月18日,小涛遭生父施暴,昏迷后被头朝下扔进路边垃圾桶,经抢救诊断为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臂及左手骨折②;2013年6月21日,南京1岁及3岁两名女童被饿死于家中③;2014年1月2日,3岁的小宝被生父用火烧伤头皮,身上伴有多处烫伤及殴打痕迹,三姐弟长期遭生父虐打被曝光④;2014年6月,媒体报道10岁女童多次遭生父性侵,又遭邻居性侵⑤;2016年6月,8岁的何某某在团伙盗窃中被抓捕,经查其父母以一年5万元的价格将其“租”给盗窃团伙,案件同时揭露了湖南永州道县租借孩子用于盗窃,形成犯罪产业链的现象⑥。
这些案件每一个都是这些孩子的噩梦,他们所遭受的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心理上永久性的创伤。
而上述这些只是众多虐童案件中的一部分。
根据部分媒体对曝光的虐童案件进行的统计,2012年全年发生暴力虐童案件151起,其中22起由受害儿童的家属实施了虐待行为⑦;而到了2014年,仅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情节严重的虐童事件就有104例,死亡47名儿童,其中亲生父母虐童50起,继父母虐童14起⑧,相较于2012年,案件数量增多,监护人实施虐待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然而,尽管媒体不断对这类监护人施虐的案件进行报道,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早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直至2015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前,未曾有任何一例监护人虐童案件由国家权力介入剥夺监护权。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时光荏苒,岁月如梭,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向我们挥手走来,备考之事已须提上日程。
为帮助广大考生快速了解国考、顺利备考,中公教育对历年国考考情进行分析汇总,并且会第一时间发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为广大考生的国考之路保驾护航!敬请关注》》》【背景链接】广西隆林德峨镇14岁的苦孩子杨六斤,6岁时丧父,随后母亲带着弟弟改嫁了,4年前爷爷奶奶又相继去世,他独自生活在一个空房子里,每个星期仅有堂哥给的10元生活费兼零花钱,常吃野菜乃至野草充饥,还自制工具抓鱼,算是肉菜。
2014年5月底,广西电视台播出了他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爱心捐款迄今已达500多万元。
6月6日,深圳康桥书院两位义工,把杨六斤接到深圳,学校准备资助他读书。
6月20日,杨六斤堂哥、镇政府干部、原学校校长和广西电视台记者来到深圳,要求将杨六斤带回广西,表示其现在已经是公众人物,需要他回去处理事情,包括捐款。
然而,杨六斤已经喜欢上在深圳的生活,表示不愿回去。
“爸爸,我错了,下次我再也不敢了。
”这是13岁的倩倩生前给父亲郑东留下的最后一句话。
2014年3月18日晚,两次离异,跟女儿相依为命的郑东,因为女儿倩倩逃学一周,当天又迟迟不归而大为恼火。
在当晚女儿回家后,醉酒后的他用钢管殴打女儿,致其吐血,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标准表述】[事件透析]杨六斤事件暴露出儿童福利保护制度的空白,特别是监护权剥离转移制度设计的缺失,监护人权利与约束缺少明确有效的规则,也体现出当地政府救助义务的缺位。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
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中公教育版权。
[原因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原因在于法律缺位。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时,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重新指定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正文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教育。
林丽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
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
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
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某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现在的很多孩⼦都是⽣活在⽔深⽕热之中,⽗母的家暴,对孩⼦的不管不问已然成为了⼀个社会问题。
对于这些不负责任的家长我们总是⼗分⽓愤的。
国家也时,所以国家颁布了法规来撤销这些不负责家长的监护权,关于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相关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1、申请撤销监护权:
(1)经有关⼈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
(3)须由⼈民法院撤销。
监护关系成⽴后,得因法定缘由⽽终⽌。
2、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六条:监护⼈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根据有关个⼈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
(2)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都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
⼆、监护权的获得⽅式有哪些
监护权的取得有三种⽅式:
1、⾃然取得:即亲⽣⽗母在其孩⼦出⽣后⾃然取得对其孩⼦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未成年⼈的亲⽣⽗母离婚后,如果和他⼈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的继⽗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个孩⼦的监护权;
3、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取得:当本来拥有专属监护权的亲⽣⽗母没有监护的能⼒或者不正当履⾏监护义务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未成年⼈的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护⼈,以及指定其他⼈员收养,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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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护人的失职、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会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撤销监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护权的设立与撤销1. 监护权的设立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设立的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亲属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
(2)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2. 监护权的撤销监护权的撤销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监护权剥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撤销的情形包括:(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重大损害的;(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3)监护人教唆、帮助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4)监护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5)其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撤销监护权的程序1.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可以由被监护人、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调查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后,应当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4. 听证人民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
撤销监护资格体现国家干预责任
撤销监护资格体现国家干预责任5月31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典型案例通气会,通报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阐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其中既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也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件。
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须妥善处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扶养权与合法监护的关系,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适格监护人体现了国家干预监护的鲜明特点,是司法保护未成年权益的具体化。
监护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保护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被撤销监护资格案件中,监护人要么已经死亡或不落不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是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权益不利于其正常身心健康,这是设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设计初衷。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体现了国家干预监护的司法特色。
最高法院通报的12起被撤销监护人典型案件中,除4件案件判决确定由自然人担任新的监护人,8名未成年被判决确定由机关或社会组织担任变更后的监护人,其中判决以被监护人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2件、被监护人的舅舅担任监护人的1件,以及1件由事实扶养人担任监护人,由当地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4件,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的2件、儿童福利院和求助站担任监护人的各1件。
特别是未成年受到强奸、伤害等侵害后,检察机关向当地民政局提起3起请、法院向当地民政局提出1起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体现了国家机关履行监护干预监护职责的特点,且4起案件均判决由民政局承担监护人职责。
基层民政局一般也会委托下属的儿童福利院或求助站作为事实上的监护承办机构,具体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等事宜。
故民政局、儿童福利院、求助站、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机关社会组织作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新的监护人,体现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这是国家干预监护制度发力的具体表现。
撤销监护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监护权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权可能因为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撤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撤销监护权的法律后果。
二、撤销监护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撤销监护权的法律后果1. 监护人资格的丧失撤销监护权意味着监护人资格的丧失,监护人不再具备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将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负责。
2. 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撤销监护权后,原监护人可能因以下原因承担法律责任:(1)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原监护人可能因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尽监护职责:原监护人可能因未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恶意侵害:原监护人可能因恶意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故意伤害、虐待等,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撤销监护权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以下保护:(1)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将指定新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
(2)法律援助:被监护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确保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 家庭关系的影响撤销监护权可能对家庭关系产生以下影响:(1)家庭矛盾加剧:监护权的撤销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加剧,甚至引发家庭破裂。
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监护权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导致监护权被撤销。
本文将探讨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监护权撤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2. 监护人教唆、利用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 监护人放任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4.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1. 监护人资格丧失监护权被撤销后,监护人资格即刻丧失,不能再行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
这意味着监护人不再具备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力。
2. 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监护权撤销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或者由有关部门临时监护,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民事责任追究监护权被撤销后,如果原监护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追究如果原监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监护权撤销后,如果原监护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将按照新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撤销监护权的人,在改正错误、具备监护能力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但在此期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仍由新的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
6. 社会影响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不仅影响被监护人和原监护人,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监护权撤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护权撤销也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最为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监护人疏离、虐待、侵权等不良情况,这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其中撤销监护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有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在下列情形中,家庭成员、相关单位和组织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监护权:1.监护人滥用职权,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遗弃、败坏风行等行为。
2.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失去监护关系的实质。
3.监护人有可能危害被监护人身体、财产安全的情形。
4.监护人已经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程序与审判,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公证员、律师、法官等。
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公示、听证、裁定、执行等步骤,其中听证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法院会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判断监护关系是否应该被撤销。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此外,撤销监护权也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所有监护职责,而是将监护职责交由其他合适的人或机构,建立起新的监护关系,让被监护人能够获得更好的生命照顾和成长环境。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实践中,监护权撤销的程序和标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部分申请人无法充分陈述证据,部分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充分听证,部分判决结果存在失误等等。
因此,在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准确性,进一步提升各方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努力。
最后,我们应该认识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我们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关注。
对于那些面临不良监护环境的未成年人来说,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帮他们走出困境,实现自我发展和成就。
2020年高考语文作文素材之时事热点依法撤销监护权保护儿童远离家暴
依法撤销监护权,保护儿童远离家暴正文:孩子家暴案频发:撤销监护权不该只流于文字2019年07月01日08:26 来源:新京报□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对于需要父母关爱的孩子而言,撤销监护权当然也是一个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抉择。
日前,曾备受关注的一岁多女童被母亲朱某的男友谢某摔伤致死案有了最新进展,深圳检察机关对谢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对朱某以涉嫌虐待罪,将此案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几天前,16岁的山东女孩杨瑞立遭到自己父亲杀害。
有所不同的是,在长期遭受打骂过程中,杨瑞立不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险境,她也奋起抗争过,她向外界发出的呼救却没能等到援手。
在一次次类似案件中,周围邻居往往都知道孩子受虐,而有关部门囿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主动立案,批评教育了事。
最终孩子“弱而无助”,直至惨死监护人之手。
撤销监护的规定不能总是停于纸面早在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撤销监护权的条文已被写入其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图激活撤销监护权的条款,对监护侵害案件的发现、报告、处置等也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用了三个条文对撤销监护权的程序作出规定。
而最近在讨论大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将对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进行细化,并重点对临时监护制度进行设计。
问题是,既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为何早就开始受害的孩子却始终掌握在可能致其于死地的监护人之手呢?如果说一岁的小孩脱离监护人更难,16岁的少女脱离肆虐无常的父亲应该容易得多。
结果,因为没能离开,而导致了花一般的生命逝去。
徒法不足以自行,监护权的撤销与转移的关键在于落到实处。
唤醒沉睡条款国家勇担责任--全国首例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案解析
唤醒沉睡条款国家勇担责任--全国首例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案解析林依帆【摘要】随着法槌重重地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名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终于摆脱了梦魇般的原生家庭,在国家监护下开始新的生活。
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铜山区民政局提起关于撤销小玲生父母监护权的诉讼,并在当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生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
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案件,也是首例在生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同时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司法实践。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3页(P41-43)【作者】林依帆【作者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正文语种】中文随着法槌重重地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名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终于摆脱了梦魇般的原生家庭,在国家监护下开始新的生活。
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铜山区民政局提起关于撤销小玲生父母监护权的诉讼,并在当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生父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
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案件,也是首例在生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同时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司法实践。
受害人小玲的父亲邵某原籍铜山区,十多年前入赘到河南省一户王姓家庭,其妻王某身患残疾,两人生育一女小玲。
在小玲一岁多时,因其他原因,邵某独自带领孩子返回原籍,居住在铜山区大许镇,但户口留在河南。
从小玲8岁开始,邵某对其实施强奸、猥亵,并将其打得伤痕累累,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
高中政治 8月时事评论 如何看待“撤销监护权”问题?素材
高中政治 8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撤销监护权”问题?素材时事评论背景:北京市民政局日前下发通知,在朝阳、丰台、密云3区县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评估,监护人不履责的可被撤销监护权。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撤销监护权”问题?对于急需关爱的未成年人,撤销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无疑必要,但这只是开始。
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制度本是为保障其健康成长而从国家层面确立的正义底线,目的在于确保他们的一切合法权益免遭伤害。
但残酷的现实是,因为各种原因,总有一些孩子未能有效纳入监护范围。
今年6月发生在南京的两名女童饿死家中事件,以及屡屡发生的孩子被父母虐待案例,都将现行监护制度的运作痹症凸显无遗。
在立法上,监护究竟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义务,直接影响到被监护人的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既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又设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在法理上,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
如果将监护理解为权利,便容易导致实践中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的懈怠。
对未成年人而言,监护权的核心乃是包含着法定的抚养、教育、人身安全保护等义务,只有从立法上明确监护的义务属性,才能防止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上“有利则争,无利则推”。
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监护权转移制度,但实践操作中却并无程序指引。
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遗憾的是,究竟哪些“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哪些属于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撤销后又如何安置未成年人等,迄今仍无具体法律规定。
而立法中“可以”的用语,也让实践中的这项司法功能几乎处于休眠状态。
可见,重申监护权的可撤销并不难,但要改变实践中应当撤销而未能撤销的现象,则急需补上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规范。
除了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主体和具体情形,更关键的是要妥善安置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未成年人处境。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运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家庭稳定,因而备受社会关注。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能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
父母长期失踪、受到刑事处罚、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下,他们就无法对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构成了威胁。
通过撤销监护权,可以让未成年子女由社会或其他亲属接管,从而真正保护他们的利益。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在一些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无法有效履行,这就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和不和谐。
家暴、虐待、对未成年子女的遗弃等情况,都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
通过撤销监护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安全。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撤销案件审理时间长、程序繁琐,导致了未成年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的情况。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人为躲避监护责任,采取了不当手段,导致了监护权无法有效撤销的情况。
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认知和了解还不够,导致了公众对该制度的误解和不理解,使得一些撤销案件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
目前虽然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简化程序、加强宣传和教育,相信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可以共同关注和支持该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取消监护关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关爱,同时也对监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
今天,我们来浅谈一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他的监护权:(一)不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侵害严重或者发展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二)因害怕或者厌弃未成年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三)监护人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失格行为的。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监护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根据中国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共计审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数目逐年增加。
这表明我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执行十分重视,并且在实践中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对于监护人的失责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
这使得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出现对于监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关怀,而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最重要的关怀者,其责任不可忽视。
监护人要全面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有效的关爱和教育,给予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
监护人还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可因种种原因对未成年人消极怠慢,更不能对未成年人施加不当的侵害。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出现,使得监护人不得不更加重视并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让未成年人获得公平和合法的保护。
这一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一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社会需要特别呵护和照顾的群体。
由于一些不良的监护人行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安全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监护人严重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教育权等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监护人自身出现严重的精神病、重大疾病等情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是针对监护人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监护的情况。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在法院的裁定下被撤销。
具体程序是,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亲属、社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
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如果证据确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裁定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在裁定撤销监护权时,法院会同时安排未成年人的监护事宜,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
这一制度的程序标准严格,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局限性与完善性。
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最高院典型案例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
最高院典型案例: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一、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双亲中唯一在世的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
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
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
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
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二)裁判结果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
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
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二、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双亲中唯一在世的父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舅舅担任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
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
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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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
文章来源:天津事业单位考试/tianjin/?wt.mc_id=bk6876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这一司法判例也许寓意着: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
孩子不再是私人财产,监护孩子也不再是“家务事”。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少有惩戒的先例。
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 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
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
一是我国 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早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二是在欧美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被监护对象,更被视为国家财富。
一旦监护责任缺失,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
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是“传说”。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
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
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
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
“撤销监护权”使得孩子免于继续遭受侵害的危险,而捍卫威严公正的监护制度,才是为儿童权益保护锻造出值得信赖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