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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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7号关于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3‟1号),现就我省201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考务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查等环节的有关工作。

二、报考条件各地要严格按报考条件对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⑴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⑵不具备本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

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1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为保证我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信息管理工作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范围的报名工作;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

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2011年资格考试报名时有提到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2011年资格考试报名时有提到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发布时间:2005年01月21日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 2003-3-10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2002] 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报名系统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报名系统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报名系统省直点关于2011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省直点关于2011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在省直报名点报名的考生须在南京考试)各考生:为做好省直报名点2011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2011年度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6月25日-6月26日两天。

6月25日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6月25日下午15: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月26日上午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二、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2年为1个滚动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消免试条件。

尚未合格的免试人员,自2011年起必须参加3个科目的考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为合格。

)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另一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后核发省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此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三、报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网上报考操作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网上报考操作指南

建立时间:2011-1-28 19:08:44 阅读次数:116831.本站对浏览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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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站报考系统相关定义解释。

[滚动考试]:报考人员在规定考试次数内(至少两次或以上),每次报名并参加该项考试规定的所有科目或部分科目,并且各科成绩全部合格,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此类考试称为滚动考试。

滚动考试原则上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如果要求在两次考试内必须通过所有科目,通常称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即滚动期为两年。

滚动期以连续的考试次数计算,如:2001年、2002年为一个滚动期、2002年、2003年为一个滚动期......。

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即为滚动考试,考试科目为四科,成绩管理滚动期为两年。

[非滚动考试]:报考人员必须在一次考试中报考规定的所有科目,并且各科成绩全部合格,才可取得资格证书,此类考试称为非滚动考试。

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等均为非滚动考试。

[报名序号]:是网上报考系统在本年度该类考试报考人员成功填报信息后根据规定的统一规则生成的在本年度该类考试中具有唯一性的顺序编号,可供报考人员再次登录、打印准考证使用,请报考人员报考后牢记。

[档案号]:是报考人员第一次报考某类滚动考试后,由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规定的统一规则生成,在全国具有唯一性,可在本人《准考证》中查看。

报考人员在后续报考、成绩滚动管理、异地转考成绩、查询成绩、资格注册等滚动管理过程中均延用此号,请牢记。

[新考生报名]:是指报考人员在本年度第一次报考该类滚动考试的登录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关于公布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1] 2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经商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参考人员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科均为 60分。

二、证书办理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证书需提供本人准考证、单位办证介绍信、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以上所需材料,在省辖市报考的人员由省辖市职改部门负责审核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统一办理验印手续;在省直报考的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审核后领取证书。

三、有关项目的填写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类别”等按报考时所填内容填写,“批准日期”按考试时间填写(2011年度填写为“2011年6月”),“管理号”2011年填写为“豫职改办[2011] 24号”。

各地、各单位请抓紧时间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于2012年1月4日--6月30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集中办理本地、本单位合格人员资格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转下一年度办理。

附件:1、2011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粤建复函[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建复函〔2011〕51号)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你单位《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粤建注发〔20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中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有关如何界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问题。

应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二章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类咨询企业、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人员,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

二、对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

根据建造师资格与执业注册分离的原则及鼓励本行业中有条件的施工管理人员报考建造师的精神,对在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前,已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满2年者,且能有效证明这段工作履历的,如持有原项目经理证书或质安员、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等证书者,可视为符合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三、对全省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其执业注册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关于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

关于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

关于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二○一一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1〕1号),现将我省的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办法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特别提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有两个报名通道:1.报考“二级建造师”(即未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通道;2.报考“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即已获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需要增获一个专业类别二级建造师资格的考试合格证明书者)通道。

考生登陆我局网站报名时,务必分清选项,谨慎操作。

(二)网上报名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2月28日9:00-3月25日17:00。

全省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进入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合适报名通道后按程序进行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交费及报名确认交费及报名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各地市考生到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交费确认,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在省人事考试局网站进行网上交费。

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决定后公布,各市的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1年3月25日17:00。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

网上交费完成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须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与报名相关材料一并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考后系统不再支持下载,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后果自负。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16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2.19【实施日期】2004.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略)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云南省⼆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及《云南省⼆级注册建造师管理暂⾏规定》的⽂件精神,妥善解决企业在注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依据《云南省⼈事厅、建设厅》(云⼈专[2005]57号)及我省⼆级建造师考务及注册⼯作相关⽂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级建造师注册⼯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报考时间在2010年以前,通过⼆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且⼆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期为2010年3⽉31⽇以前的⼈员,若存在下列情况的,由本⼈提供本⼈履历,单位提供⼯作年限证明和⼯程业绩证明材料,经州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省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准予申请注册。

(⼀)注册时,学历专业与注册条件不对应,但报考⼈员在报考时已经拥有五年以上建设⼯程施⼯项⽬管理⼯作经验的; (⼆)注册时,学历年限达不到报考条件,但报考⼈员在报考时实际⼯作年限已经满⾜报考年限的。

⼆、⼯程业绩证明材料,需经项⽬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注册申请企业属地的州市建设⾏政主管理审核合格后⽅为有效。

三、涉及上述情况的⼈员申请注册时,除注册要求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 (⼀)由申请⼈本⼈及申请注册企业法⼈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份(⽤A4纸打印); (⼆)云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复核表; (三)云南省建造师注册⼯程业绩审核表; (四)证明申请⼈⼯作履历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证明申请⼈本⼈的⼯程项⽬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对在申请注册中,执业资格证书信息与所提供材料不对应如⾝份证号码、学历等,属在报考时误填需修改的,请向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修改。

我厅在接到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更正⼆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的正式函后接受注册申请。

附件1.云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复核表 2.云南省建造师注册⼯程业绩审核表 ⼆0⼀⼀年⼗⽉⼗⼆⽇ 附件1:云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复核表姓名 联系电话 照⽚ ⾝份证号码 报考时聘⽤企业名称 ⼯程项⽬管理⼯作年限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级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报考⽇期 年⽉ 执业资格证书专业 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期 年⽉⽇ 学历概况 学历类型 毕业院校所学专业 学历等级 毕业证签发⽇期 全⽇制学历 后续学历 主要履历 ⽇期:年⽉⽇(公章)负责⼈(签字):⽇期:年⽉⽇(公章)负责⼈(签字):⽇期:年⽉⽇  附件2:云南省建造师注册⼯程业绩审核表 申报企业(签章):项⽬属地州市建设⾏政主管部门(签章):序号 ⼯程项⽬名称 开⼯及竣⼯时间 ⼯程所在地 项⽬承建单位 职务(岗位)位) 项⽬承建单位法⼈签字项⽬承建单位法⼈联系电话 项⽬属地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期 备注 申请⼈:申报⽇期:申报企业法⼈签字:⽇期: 填表说明:1、⼯程项⽬名称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若⼯程所在地有多个时,所有主管部门的签章都签在“项⽬属地州市建设⾏政主管部门(签章)”处。

人社部函文

人社部函文

人社部函201179号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二、2011年“统考日”安排一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8、19、20日;5月20、21、22日;7月15、16、17日;9月16、17、18日;11月18、19、20日..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0日、11月18日进行;并于2011年3月18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四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附件:1.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2.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3.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附件1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2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河北)信息来源于: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于6月16、17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

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按照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二、凡符合原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4〕69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市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2012、2013年部分科目免试报考条件有所调整,除原报考条件外,对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人员按照相应专业类别免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

同时具备项目经理证书和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只可选择一种免试类别,免试科目不累加。

2014年起,恢复原部分科目免试报考条件。

三、2012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3月1-20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3月20日打印报名表。

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属地原则和各市规定现场报名时间(不晚于3月21日)到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4)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彩色复印件2份。

关于办理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关于办理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关于办理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即将制作完毕,为使考试合格证书安全有序发放给合格人员,现就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书办理时间因今年考试合格人员较多,证书办理采取集中时间分报考专业的方式进行。

具体为:㈠、首次办理考试合格证书1、建筑工程专业合格人员办证时间2011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7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点至下午5点2、公路、水利水电、市政、矿业和机电工程专业合格人员办证时间2011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9日(周四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㈡、所有报考增项专业合格人员办证时间2011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9日(周四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二、证书办理地点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

三、证书办理范围2011年度报名参加重庆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四、证书办理所需手续㈠、首次办理合格证书办证人员需携带并出示:⒈本人身份证原件;⒉报名时所需的毕业证书原件;⒊《重庆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报名条件证明表》一式一份;⒋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⒌填写好《重庆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其中对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还需按照2011年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由单位集中办理证书的,需出示单位介绍信,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委托他人办理证书的,需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上述办证所需资料除身份证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办证资料不变。

2、办理增项考试合格证明二级建造师报考增项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从今年起发放考试合格证明。

在办理增项考试合格证明时,办证人员需携带并出示:⒈本人身份证原件;⒉《重庆市二级建造师增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明登记表》一式一份;⒊《重庆市二级建造师增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报名条件证明表》;⒋已经取得初始二级建造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即取得的第一个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⒌1寸照片1张(黑白、彩色均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26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264号)各市、州、地人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监理、施工单位,中央在黔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24号)精神,为了做好2011年我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和免试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科(四科)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十五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十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十五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苏人社发[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

(二)考试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物价局共同负责,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201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9月3日、4日两天。

考试原则上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价格鉴证师考试共设《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和《价格鉴证案例分析》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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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1〕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二○一一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1]1号)精神,现就我省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各市州人社(事)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分,考试成绩报省职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各专业划定合格线。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省人社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用印的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的合格证明。

二、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3月24日—4月4日,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5日上午 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5: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26日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四、报名条件及免考条件
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4]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二级或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三)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四)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名时在“级别”中选择“增设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类别。

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报名程序和要求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须在2011年3月24日—4月4日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 ),点击主页上“考试报名”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照片必须于本人相貌一致,否则清出考场并作违纪处理),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此表一经打印则不能进行修改)。

(二)新报考人员和续考人员均须先在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成功后,新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考试登记表(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等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报名表上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市州人事考试部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续考人员只须携带身份证和打印的资格考试登记表按报名表上所选报名点直接现场缴费。

选择报名点为“省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4月6日—8日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84688383)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

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工作须在4月8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申请免试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工程经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增设专业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原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请贴在资格考试登记表后。

(四)打印准考证。

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并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6月20日—23日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报考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六、工作要求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注意审核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查处。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 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第3号)第七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市州人事考试部门须于4月15日前做好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并及时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它事项
(一)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命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6个专业(见附件2),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办法。

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市州人社(事)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合理分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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