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十大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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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识产权

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十大案例精选

商标版权部

目录

一、中恒高博代理陈敏策商标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2)

二、中恒高博代理伊犁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胜诉案例 (10)

三、中恒高博代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胜诉案例 (14)

四、中恒高博代理北京东方时尚广告有限公司撤销三年不使用胜诉案例 (18)

五、中恒高博代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21)

六、中恒高博代理贾奎维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例 (24)

七、中恒高博代理索延磊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27)

八、中恒高博代理何自军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30)

九、中恒高博代理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胜诉案例 (33)

十、中恒高博代理黄邦富商标异议答辩胜诉案例 (36)

案例一

为了弘扬民族文化,陈敏策(Chen Min Ce)先生于1999年创办了湖北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十字绣(挑花)的成品制作加工、相框制作生产。结合民间传统工艺,精心设计、精心制作生产了一系列画匾、靠枕、窗帘、壁挂等。

陈敏策先生为弘扬民族文化,推动十字绣市场在中国快速发展,于2006年3月17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3类:线;棉线和面纱;亚麻线和纱等,并全新推出“CMC及图”品牌的十字绣系列产品,包括CMC绣线,绣布,套件及生活用品等等。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CMC及图”商标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CIMC中集”商标构成近似,于2009年2月4日向陈敏策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5218883BH1),驳回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陈敏策不服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31171号《关于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1171号决定),驳回陈敏策的复审请求。

陈敏策不服第31171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第31171号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CMC及图”商标与“CIMC中集”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首位字母、排列顺序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无其他部分相区别,同时两商标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陈敏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CMC及图”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1171号决定。

陈敏策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委托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以潘志华律师为首的研讨组,经仔细研究讨论后认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其主要理由是:一、两商标内涵不同;二、普通消费者对两商标的认知主体不同;三、显著部分区别明显,“CMC及图”商标主要显著部分为“梅花”图形;

四、“CMC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五、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行业不相关,且引证商标被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因此,引证商标并未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观点,认为我方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相关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31171号《关于第5218883号“CM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127号行政判决。

本案中,法院审理推翻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采纳了我方律师提出的商标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代理意见。这是在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胜诉案件之一。

案例二

伊犁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著名的新疆酒乡——伊犁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伊犁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成立之初就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6年该公司发现张仲杰申请的第3897660号“金肖”商标已核准注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委托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以潘志华律师为首的研讨组,经仔细研究讨论后认为:一、申请人的“金肖特”白酒系列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伊犁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33类“金肖特”商标对张仲杰“金肖”商标提出商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审查了中恒高博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且共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张仲杰申请的“金肖”商标,系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我司代理的伊利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维权。

案例三

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6类“南山nanshan及图”商标对山东省临朐县齐鲁铝材配件贸易部“南么NANME”商标提起商标异议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听取了我司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人,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我司代理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案例四

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东方时尚广告有限公司针对北京东方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40类“木器制作”等服务上注册的第1362258号“东方时尚+英文+图形”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申请。商标局最终采纳我司的申请理由,撤销了第1362258号商标,第13622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我司代理的北京东方时尚广告有限公司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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