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金果: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京东方A: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以外的、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在公司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安妮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4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或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4)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年4月) 20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 力 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2)或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外场信息管理制度是指钛片制造公司规范外场信息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场信息是指公司员工在外出工作时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有效管理外场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外场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外场信息采集(1) 外出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所需的外场信息,包括客户需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等。
信息采集应客观、真实、全面。
(2) 外场信息采集应尊重客户和竞争对手的隐私,不得采集和使用违法、不道德的信息。
2. 外场信息整理(1) 外场信息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可查阅性和便捷性。
(2) 外场信息整理要求细致入微,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利用。
3. 外场信息存储(1) 所有外场信息均需存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擅自外传或私自保存数据。
(2) 外场信息存储要求保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外场信息使用(1) 外场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交流。
(2) 外场信息使用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授权,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制度执行1. 外场信息管理责任制(1) 公司领导应明确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限,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外出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采集情况和工作进展。
2. 外场信息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外场信息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外场信息培训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场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外场信息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 外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对于信息管理和安全的学习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经营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冷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XX年4月) 20XX-04-237.doc
大冷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7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已经公司于2010年4月21召开的五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外部单位未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时,不得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无权擅自对外报送。
第四条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外部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监督,确保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部信息提供者,涉及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发布和保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真实性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四)保密性原则:加强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五)共享性原则:促进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共享和利用。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部信息收集体系,明确信息收集的范围、渠道和责任。
第五条信息收集渠道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官方渠道;(二)行业报告、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市场渠道;(三)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社会渠道;(四)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企业渠道。
第六条信息收集责任:(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部信息的收集工作;(二)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确保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三)信息收集人员应主动与外部信息提供者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信息整理与存储第七条信息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信息性质、来源、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二)归档管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档,确保信息可追溯;(三)更新维护: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八条信息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性: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二)可靠性:确保信息存储设备的稳定性和数据恢复能力;(三)便捷性:方便员工查阅和利用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九条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性:在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信息;(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四)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条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一)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传统媒体;(三)行业会议、论坛等线下活动。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XX年4月) 20XX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0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附后),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巨星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9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3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的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联重科: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CEO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司法中心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司法中心外部信息管理制度篇一:某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模板某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模板按照xxx司法厅的相关要求,我司法鉴定中心坚持以“三大类”司法鉴定为基础,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重点,加强本司法鉴定中心内部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特制订以下工作计划:一、在现有鉴定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新的法医鉴定项目。
我司法鉴定中心目前已开展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以及三期鉴定等法医临床学鉴定项目,损伤程度(伤情)鉴定多见于故意伤害案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三期鉴定也是涉及赔偿额重要的鉴定。
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已经被广泛用作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依据。
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我司法鉴定中心拟在现有鉴定项目的基础上开展以下法医鉴定项目:1、逐步开展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项目。
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主要项目,也是常见的鉴定之一,法医尸体剖验检查可帮助解决民事(事故、灾害、疾病等)以及刑事(伤害、谋杀、投毒等)案件中所涉及的死因、死亡方式、致伤方式、死亡时间、致伤物推断等诸多问题。
因此,通过尸体解剖可为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
2、逐步开展法医物证学亲子鉴定项目。
常见于上户口中的出生证办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基本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因此,法医物证学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常见的法医司法鉴定项目之一,它可以为确定亲缘关系提供可靠的科学证据。
3、逐步开展法医毒物分析酒精浓度测定项目。
法医毒物分析酒精浓度测定主要用于交警处理交通治安案件,是交警判断是否酒驾的主要依据,也是法医鉴定的常见项目之一,开展该项目科为交警提供大量处理酒驾案件的证据,因此,开展该项业务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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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