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地方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从程 序正义 的 角度指 出 了检 察 院监 督工 作重 点, 程序 正义 融入 了 将
法律 制度 当中 。 ◎亮 点四 : 强调 监督 者也 需被监督 。决议 从 四个方面 对于 检察 院 的 自身 工作提 出 了新的要 求 : 一, 第 加强 检察 队伍建 设, 进一 步完 善 自身监 督机制 ; 第二 , 要求检 察院 在工作 中 自觉 接受 公安机 关、 人 民法 院 的制约 ; 三 , 调 了深 化检 务 公开 , 第 强 主动 接受 社 会监 督 、 舆
体 作 用 , 社 会 各 方 之 力 , 力 创 造 良好 的法 律 监 督 工 作环 境 。 借 努 此 外 , 人 大 常 委 会 还 将 以 《 议》 3份 若 干 意 见 为 依据 , 市 决 和
加 强 对 检 察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行 使情 况 的跟 踪 监 督 。比如 , 后 今
效防 范在押 人员 非正常 死亡事 故 。’ 过公 安 、 察、 嗵 检 监狱 的密 切配 合 和制 约, 防范 类似 云南“ 躲猫猫 ” 事件 的发 生。
索与 实践 , 同为 司法 改革探 路破 题 。 共
◎补 齐 民行诉 讼监 督 的“ 板 ”根据 决 议关 于“ 善人 民 检察 短 : 完 院对 民事 、 行政 诉讼 活动 实施 法律 监督 的具 体措施 ” 要求 , 步规 的 逐
唐 国才 表 示 :我 想 , 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出 台 《 “ 这 决下 来 , 为 人大 的 专 门委 员 会— — 内 司 接 作
论 监督 ; 四 , 第 强调要 自觉接 受党 的领 导和人大 的监督 。 推动 检察 院
不 断完善 自身 监督工 作 。
委 的跟 踪 监 督 力 度 也会 更大 , 必 须 更大 。这 不仅 仅 是 为 了推 动 也 本 市法 律 监 督 工 作 , 是 为 了检 验 人 大监 督 的真 正 价 值 。 ” 更 ●
关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作者:郝雪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9年第5期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新时代人大常委会“两个机关”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上存在着常规监督方式运用多、刚性监督方式运用少;听取报告多、跟踪督办少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效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推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选好监督议题从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的角度看,监督议题的确定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判断的过程,是树立人大权威和推进民主法治的过程。
年度监督计划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年度监督工作的方向盘和风向标。
制订年度监督计划应做到三个围绕: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围绕改善民生福祉,围绕维护公平正义。
为了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做好监督议题的公开征集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
围绕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常态化和权力运行公开化目标,把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作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大特色来抓。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和出台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工作办法,从监督议题内容、征集方法、监督议题分析梳理等方面加以明确,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任会议直接领导的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电子邮箱、热线电话、手机号码、官方微信、来信地址等,方便社会各界参与,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汇总,为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议题提供基础性资料。
三是注重结果运用。
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议题征集入选者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商讨人大监督工作,集思广益,完善补充,使监督议题“准而精”,监督过程“细而实”。
新形势下加强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
可 以对 同一 领 域 相 关 法 律 进 行
性 。其次 , 花费大量精力来 研究如何 推动有 关部 门通
过 行 政 和 经 济 手 段 来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必 然 导 致 没 有
如 06 强执法检 查 的效果 , 关键是 在“ ’ 统 一 检 查 , 2 0 年 全 国 人 大 纵 ’
续几年对 同一部法律实施状况开展检查 , 如八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为 回 应 社 会 对“ 农 问 题 ” 三 的关 注 , 续 五 年 将 《 业 法》 为 重 点 检 查 的 法 律 。 连 农 作 为求 工 作 形 成 合 力 , 常委 会 还
执法检 查的生命在于效果 。增
式, 其雏形始 自 18 9 6年。 经过 2 0多年 的发展, 执法检查
日益 成 长 为 常 委 会 监 督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特 别 是 在 2 0 年 监 督法 出台 过程 中 , 案监 督 、 06 个 述职 评 议 等 最
坚定 , 方式灵活 。如“ 一府两 院” 对法律本身提 出意见,
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要明确执法检 查是检查法律法
规 的执 行 情况 。如 关 于农 业 法 的执 法 检 查 , 点应 该是 重
有关法 律条文 的执行情况 、执法过程 中存在的不足 以 及如何 完善执法程序和效果 ,而非农业发展的现状及 存在的问题 , 以及如何通过经济 、 行政手段更好地促进
可记 录 下来 供 将 来 法 律 修 改 时参 考 ,但在 执 法 检 查 过 程 中 , 能对 执 法 部 门对 法 律 的变 通 执 行 习 以为 常 。还 不 可 以把 执 法 检 查 同推 动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 立 法 治 政 府 、 建 透 明政 府 结 合 起 来 , 助 执 法 部 门完 善 执 法 程序 , 保 帮 确 法律 实 施效 果 。三 是 对 执 法 部 门存 在 的 一 些 不 足 和 惯 例 ,要 敢 于 碰 一 碰 ,改 掉 执 法 工 作 中 的一 些惯 例 和 惰
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
费、 装备等方 面的 困难 。此外 , 们 针对性 和时效性 。 我
还积极组织代 表对我 区“ 五五” 法 普
中, 彻底改变 了过去“ 终身制” 的评议
把 规范监 督 与创 新监督 方法 结 模式 , 对队伍建设 中存在问题的区交
工作开展视察 活动 ,为 营造 良好 的 合起来 。 人大常委会 的司法监督并不 警 大队作 出 了实施 告诫并 限期一年 法治环境 , 迎接 省 、 市验 收打下 了坚 意味着 常委会有必要 、 有能力对所 有 整改的决定。通过整 改 , 交警 大队的 实基础。将监督重 点与 中心工作有 的司法 活动进行监督 。近年来 , 我区 工作得到 了代表和群众的好评 , 也对
法监督。
于处理正确但 当事 人缠访 缠诉 的案 监督与 专门监督的结合 , 不但有 利于
把司法监 督与 中心_ T作结 合起 件 , 做好说 服解 释 , 息访息 诉成效 明 提高代表的监督水平 。 而且也使司法
来 。近年来 , 我区人 大常委 会始终坚 显 ; 另一方面 , 对代表 、 群众反 映 比较 权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 , 对推 进公 持 围绕 区委 的重 大决 策 和部 署 , 把 集 中的问题 , 严格按照省 、 、 市 区人大 正司法起到积极的作用 。 事关全 区改革 、 发展 、 稳定 的司法议 常委会 关于加 强 司法监督工 作 的相
司法监督 重要的信息来 源 。从 我 区 二是定期组织不同层次 、 同领域 的 常委会提 升司法监督 的水平与能力 , 不
人大 常委会历年信访件 的分析情 况 人 大代 表参加庭 审 、 法检查 、 执 调研 进 而 为更好地 开展 司法监督工作 做 上看 , 法涉诉 信访 占了很大 比例 , 视察 和听取 专项 T作 报告 等各项 活 f 更大的贡献 。 涉 H 在处理这些信 访 问题 时 ,我 区人大 动 , 并及 时给予 宣传报 道 , 实现提 高 ( 者 系 龙 岩 市 新 罗 区人 大 常 委 会 作 常委会注重把握政策界限。一方面 , 代 表素 质 与发 动群 众 监督 相 结 合 。 副 主 任 )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1-03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及问题 • 原因分析 • 对策建议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 人大的基本职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案例三
困境
某县人大在对法院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督手段 有限、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足措施,如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监督程序、增强保障机制等,努力提升对法院司法监 督的效果。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程序。
监督渠道,让公众更方便地参与监督。
加强舆论监督
02
鼓励媒体积极报道和曝光法院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
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培养公民意识
03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
公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实践探索
1 2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不尽如人意。
考核机制不健全
人大对法院的考核机制缺乏科学 性和全面性,过于注重审判效率 和质量,忽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 信力等方面。
追责问责不严格
对于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人大往往未能进行严格的追责问 责,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
操作层面
监督手段有限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手段相对单 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难
监督标准不统一
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的思考
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的思考作者:贾冬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07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作出了专门部署。
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继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面对更名后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更加凸显的新形势,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新情况,我们必须从新时代加强制度建设的战略全局、从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功效出发,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的新内涵、新要求,把人大司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本文拟围绕“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通过认真评估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从“虚”和“实”两个维度,从“理念”和“路径”两个视角,对未来5~10年的人大司法监督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提出系统性对策建议,以期能够助力人大制度和人大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一、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司法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方面,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是人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这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助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人大监督制度的科学化、结构的合理化、方式的精细化、过程的民主化,以科学完备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以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加快推进人大司法监督体系现代化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15
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15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在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加强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应当加强调研思考、依法改进履职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思考与探索,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聚焦乱象:法院司法不公的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逐年攀高,司法公正是群众最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按其表现内容及形态大致可以划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程序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容易忽视程序法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即使案件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因程序的瑕疵,当事人也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
典型的事例如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送达。
特别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多次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的理由、期限等未能及时送达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诉讼进展情况不清楚,容易产生各种猜想,对法院工作也渐渐产生抵触和不信任。
事实上,巧借各种名目拖延审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其本质上就是变相的超时限审理,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二)实体判决在实体法适用方面,除造成冤假错案和枉法裁判外,社会对法院判决不公主要的诟病在于同案不同判,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会得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加之判决说理又不充分,不能对区别判决进行有效的说理释疑,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三)执行阶段执行是法院判决兑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执行阶段,群众反映的主要是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
消极执行,包括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随着我国高速发展,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也随之迎来新的探索与思考。
作为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司法监督的实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应该注重监督的全过程。
司法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正和合法性,因此,在监督过程中应该注重每一个环节,不仅仅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整个审判流程。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公正审判。
其次,地方人大司法监督要发挥纠错作用。
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有些错误甚至可能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这时候地方人大就要发挥作用,及时通过监督机制实现错案纠正和案件审查,以保障权利更好的保障与实现。
再次,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应该注重规范司法行为。
司法工作涉及到权利保障,也涉及到司法工作规范,地方人大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选派具有监督、执法能力的人才,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利保障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需要不断提升,需要对社会、法律和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从而推动司法监督建设和司法公正和民主发展。
在推动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以下几点:一、提高司法监督效率和质量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应该注重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不仅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和监管,还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制度,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司法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程序的掌握和了解,加强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流程化,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职责,不断提高司法监督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应当注重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完善现有的司法监督工作方式。
地方人大应建立起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建立各级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与合作,把握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手段,不断提升司法监督的实效性和广泛性,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考
一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地方各级人大 及其 常委会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出发 , 带头 贯彻 党的路线方 针政 策 ,充 分体 现对党 负 责、对人 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人 大 代表 和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中的共产 党 员 ,耍增强党性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在履 行 监督 职权 的过程 中 ,坚持 正确 的政治 方 向, 始终站在党和人 民的立场上 ,确保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意见 的贯彻执行 。
委。
三、 坚持创 新是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 是一个 国 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形势 的发展 , 人大监督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 迫切需要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勤于思索 , 勇于实践 , 使 监督工作不断有所发展 , 有所创新 , 有所前 进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 的创新 , 应 当突出三
秦朝明
( 潍坊 市委党校 ,山 东 潍坊 2 6 2 4 0 6 )
摘要 : 发挥人 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充分发挥地 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职权 ,是加强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的关键环节。要 坚持和 依靠党的领导。不断开拓创新 ,严格依法办事 ,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讲 求实际效果。
关键词 :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权 ;法律思考
监督 权是 宪法赋予 人大 及其 常委 会 的 项重要 职权 。 足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的 目的 , 在 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 确保行政 权 、审判权 、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 确保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 维护 。 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要正确有效地行 使监 督职权 , 应 当做到 以下几个方面 : 党 的领导是 正确 行使 法律 监督 权 的根 本保 障 人 民代 表大 会制度 是党 领导 的人 民 民 主制度 ,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 的根本原则 。《 监督法 》 在总则 中明确提出 , 人 大监督 工作 的实践也充分证明 ,只有在党 的领 导下 ,才 能有 可靠的 保障和 正确 的方 向, 才能够有所作 为、 取得实效。 在这方面 , 地: h -  ̄ - 级人 大及其 常委会应当摆正位置 , 切 实增强党的观念 、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 是 自觉 接受党 委领导 。在 指导思 想 上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 要 思想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 导 ,以宪法 为依 据, 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 、 人 民当家作 主 和依法治 国的有机统一 , 正确处理 加强人 大 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 的关系 , 认 真贯 彻 执行 民主集中制 、集体监督、有序监督 的原 则 。在具体工作 中, 凡是开展 的重要监督 活 动, 事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 , 事 中积极争取 党委支持 , 事后及时向党 委汇报 , 形成 的建 议意见在提交 “ 一府两院”的同时报 同级党
关于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思考
21 0 1年 1 2月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 u n l fGa s d o& TV i est o r a n u Ra i o Unv ri y
V0. 1 No 4 12 . D c 2 1 e .0 1
关 于 地 方人 大 监督 司法 工 作 的思 考
( 监督司法是对司法权滥用行为的制约 二) 司法权是 国家 重要 的权 力 , 方 面 它具 有 强 一 制性和权威性 , 要求人们服从; 另一方面又具有易 受腐蚀性 , 容易导致掌权者腐化 。司法权 的两 面 性决定了必须对司法权 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制 约, 必须建立有权威的监督制度来保证这种权力在正 常、 合法的轨道内运行 , 防止和有效遏制司法腐败 的产生。因此, 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 强对 司法 权 的制约 , 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 力, 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 ( ) 督司 法是对违 法 失职 的 司法行 为致 使 三 监 公 民受到侵 害进 行补救 的有效 措施 司法机关 的工 作 有两 个 突 出 的特 点 : 是 独 一 立性 , 宪法 和法 律 要 求 司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 二是 时效性 , 各类案件在处理程序上都有严格的法定 时限。法律这样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 , 有利 于 保 护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但 是 由于 办 也 案人 员 的素质 、 执法 水平 等 多种原 因 , 也容 易导 致 因强 调独立 办 案 而 听不 进 不 同意 见 , 因强 调 在 法 定时限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粗糙 , 甚至 出现规 避法律或违法乱纪问题 , 以致侵害公 民的合法权 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 司法工作予 以监督 , 方面能从制度上促使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 另一 方 面又可 以从体 制上督促 司法机 关 对 出现损 害 的 公民权益的问题予 以及时补救 , 而这些作用是其 他任何机关难以取代的。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五、目前的出路和对策
(一)应是整体监督而非个案监督
(二)应是事后监督而非事前事中监督
(三)应是间接监督而非直接监督
(四)应是集体监督而非个人监督
(五)应是被动监督而非主动监督
? 历史和现实给有关个案监督的立法留下 的活动空间是有限的:人大不能取检察 机关而代之,发展成为法律监督机关; 人大也不能拥有最后的裁判权,发展成 为终审法院。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 目前学界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否定此制度, 而实务界比较普遍的意见是肯定此制度, 那么,到底人大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监督 是利大还是弊大呢?它在法律和法理上的 根据是什么呢?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 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路和对策又在哪 里呢?面对这一系列法律理论问题,现行 的法律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引和 答案,现有的理论也往往缺乏对此问题细 致深入的分析,故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浅 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人大个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的问题 ? (二)扩展个案监督权可能引起的问题 ? 1 .造成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僭越 ? 2.造成对检察院独立监督权的僭越 ? 3.这种选择性执法可能不利于社会公正 ? 4.可能会造成新的腐败 ? 5.会造成社会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破坏预
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6.这在实践层面是难以操作的
二、人大个案监督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一) 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
(二)司法监督不力是个案监督出台的直接原因
(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是个案监督有市场的 原因
(四)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欢迎是个案监督 得以有效执行的原因
由此可见,人大的个案监督是能在理论层面和经验 层面得到支持的。但事实的证据力和说服力都 是理论的构建,对于同一个事实,不同的人有 不同的与价值相关的判断,对事实的意义仍可 能各执一词,在理论和经验的层面,对上述理 由有没有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呢?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单位重视不够 , 往往纸上谈兵 。人大交办的案件 ,
很 少按期 汇报 结果 。人大要 实施 有效监 督 , 须首 必
先 获得 知情 权 , 而人 大 获得 “ 府 两 院” 一 的工 作 、 人
第三 , 监督 力度 不够 。具 体表现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 是 监 督 有 为难 情绪 , 督 意 识不 强 , 督 不 一 监 监
其 次 , 督机 制 不 够 完善 。法 律赋予 人 大有监 监 督权 , 规定过于原则 , 但 而且 程 序 也 不 具 体 , 使 致
人大的监督有些弹性化 。新近颁布 的《 监督法》 在 规范监督事项和监督方式方 面存在 明显的不足 : 就最 重 要 的违 宪 、 法 审查 而言 , 法 既 没 有确 立 违 该
专 门 的审 查机 构 ,也没 有 规 定 明确 的受 理 和 审查
督 是代 表 国家 和人 民对 其 他 国家机 关 的活 动具 有 最 高法律 效力 的监 督 , 具有 法律 性 和权威 性 。三是
[ 收稿 日期 ]0 0 0 ~ 8 2 1 — 8 1
[ 作者 简介 ] 董德柱( 97 , 黑龙江双城人 , 15 -) 男, 主任 、 高级 经济师 , 事民商法学研 究。 从
2 1 年 4月 01
总第 1 5 第 2期 6期
大 庆 社 会 科 学 D Q n oi c n e a igS c l i c s aS e
Ap . 2 r , 011 S ra . 6 . e i lNo 1 5 No2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的工作及其实施宪法 、 法律的情况所采取的了解 、
检查 、 审议 和处 理 的强 制 行为 。对 “ 一府 两 院” 实施 监 督 , 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一 是这 种监 督是 宪法 具 和 法律 赋 予各 级 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的重 要 职 责 。如
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
执 行 0 0年 ,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工作 21 最
报告反对票分别达 4 9 7 票和 4 1 . l 票 是所有报告中反对票 最多的 . 这在一定程度 上表 达了人 民代表对“ 两高 ” 的不 满。 1 近 0年来 , 司法 的公信力不断降低 , 司法的权威性受 到严重损害
权 的 法 制化 : 一 步 细化 人 大监 督 程 序 进 关键 词 : 大监 督 司 法权 个 案 监 督 制度 完善 人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是 人 类 社 会 共 同 的 向往 和追 求 . 是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价 值 追 求 法 是 保 护 公 民权 利 、 现 社 司 实 会 正 义 的 最 后 屏 障 司法 机 关 及 其 法 官 、 察 官 掌 握 着 检
21 年 第 1 期 00 1
法 治 研 究
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 的思考 冰
张 兆 松 张 利 兆
摘 要 : 家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是 具 有 最 高法 律 效 力 的监 督 。 大监 督 具 有 权 力 来 源 的权 威 性 、 督 对 国 人 监 象的 广 泛性 、 督 层 次 的 至 上性 和监 督 方 式 的 间接 性 等 特 点 大及 其 常委 会依 法 行 使 司 法监 督 权 是 保 障 监 人 司 法机 关公 正 司 法 的 客 观 需 要 。 目前 . 大 监 督 的 主 要 缺 陷表 现 在 : 督 条 款 过 于 原 则 ,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人 监 不 监 督 权 难 以行 使 ; 督 刚性 不 足 , 督 权 虚 置 ; 监 督 者 法律 责任 不 明 , 督 权 威 缺 失 。 家权 力机 关 对 司 监 监 被 监 国 法权 的监 督 完全 可 以从 个 案入 手 , 级人 大 常委 会 要 严 格 按 照《 督 法 》 定 的 监 督 方 式 对 司 法机 关 办 理 各 监 规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思考
作 者 简 介 : 蔡 庆 芬 (9 6 ) 女 , 苏 如 东 人 , 14一 , 江 中共 江 苏省 委 党校 社 会 发 展研 究 所 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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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 ・ 踅 法制建设/06 3 20 ・
监督 责任 制 。人 大监 督 的程 序立 法 , 重 点 解 决 应 监督 机制 的动 力和 压力 问题 。应考 虑监 督提起 的
确保 宪法 和法律 得 到 正 确 实施 , 确保 行 政 权 和 司 法权 得 到正 确行使 , 保公 民、 人 和其他 组织 的 确 法
合 法权 益得 到尊 重 和维 护 。近年 来人 大监 督工 作
已经被 放到 与立 法 同等重 要 的位 置 , 立 法 相 比 与 相对 薄 弱 的局 面有 了明显改 观 。但 是从 目前 的情 况看 , 督 比立法 的难 度要 大得 多 , 监 主要表 现在 以
关 键词 : 民代表 大会 ; 督 ; 人 监 思考
中图分 类 号 : 6 4 文献标 识码 : D2 A 文章 编号 :0 4 1 0 (0 6 0 —0 5 —0 1 0 6 5 2 0 ) 3 0 5 2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是 我 国 的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是人 民 当家 作 主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人 大 有 立 法
及其 常委会 的监督 职权 虽 有规定 , 比较 原则 , 但 监
督 的范 围 、 序 、 督 者与被 监督 者 的责任 等规 定 程 监
不够 具 体 , 操作 性不 强 , 行 的监督 法律 法规 结 可 现 构 不尽合 理 , 注重设 置 行为 模式 , 视设置 后果 模 忽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陈震宁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11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法和成效为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依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面向需求创新实践。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依法监督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历程,取得的显著成绩不可低估,积累的基本经验弥足珍贵,但同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可行管用的路径和方法,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江苏为例,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40多年历程,就不同时期工作特点而言,大致可分为起步探索、全面实施、规范健全和创新突破四个阶段,总体上呈现出一条比较清晰的发展轨迹:依法监督工作的职能职责从无到有、不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建立完善,监督形式的运用不断拓展丰富,监督的认识、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框架愈加完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监督领域改革创新呈现出许多特色和亮点,取得一系列新拓展新突破。
通过实地了解基层人大强化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做法及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提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影响质效的薄弱环节,具体可梳理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议题遴选不够精准。
地方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督事项选题的针对性不够强、精准度不够高,站在全局高度谋划未达到应有水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扣得不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贴得不近。
具体表现为贪多求全,聚焦点不够集中,问题导向不够鲜明,相关工作安排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持续关注不够,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求过程留痕,不重最终成效。
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李煜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消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依法治国稳步推进。
强化人大对司法的工作的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以维护、实现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己任,必须成为执法为民的表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迅速提高,人们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一些不严格执法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
人民群众渴望权力机关加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法律赋予的重任,人民的希望,就是要求人大必须切实加强司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
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
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人大监司委工作思考
人大监司委工作思考
人大监司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采取监察措施,调查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处理,同时也是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针对当前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大监司委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的监察制度和规章制度,使监察工作更加深入细致、更加规范化、更加科学化。
同时,人大监司委还应当进一步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反腐败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人大监司委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履行职责,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为建设清廉、公正、高效的政治文明体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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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 宣传宪 法 , 强宪 法观 念 ; 增 其次 , 要 大力 宣传人 大制 度 , 使全 社会 特别 是 司法 机 关 及其 人 员 增 强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的意识 , 认真 执行 人大 及其 常 委
督 实效 人 大 司法监 督 的政治 性 、 法 律性很强 . 在现 有 法 律 框架 内 , 积 应
监督 工作平 台 。 可建立人 大 常委会分 管副 主任 与 司法机关 负 责人 、 大相 人 关 专 门委 员 会 负 责 同 志 与 司法 机 关 副职 、 大相关 专 门委员 会 办事机 构 人
常 务委 员 会 监 督 法 》 以下 简 称 监 督 f 法) 正式 施 行 后 , 地 人 大 在 监 督 实 各 践 中遇 到一些 问题 , 尤其 在 进行 司法
是支持 、 促进 。 在这 里 , 监督 是第 一位
的, 同时 , 大 要 支 持 司法 机 关 优 化 人
设 等工 作 中的某 一具体 问题 提 出 , 因 此有 具体 性 、 微观 性 的优势 。然 而 自
监督 法 实施 以来 . 该两 种监 督方 式并
司法 环境 , 督促 有关 部 门为 司法机 关
司法机关 自身 监督相结 合意识 。 大 人 司法 监 督 首先 要 推 动 司 法 机关 之 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各级 人 民代表 大 会 解 决实 际 困难 。 三是 人大 司法监督 与
没有 发挥 出应 有 的优势 , 践 中地 方 实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很 少 启 动 。 对 监 督 针
法对此 规定 过 于简单 , 地 可考虑 在 各 实施办 法 中进 一 步细化 。
的相互 监督 制约 机制 良性 运转 : 次 其 要 推 进 司 法机 关 内部 制 度 的建 立 完 善 和落 实 。近 年来 , 司法 机关 相 继建 立 了案件 流程 管理 、 执法 过错 责任 追
对同级人 大党组 的领 导来体 现 。 委 党
众提 供 的线索 , 由调 研组 或 执法 检查 组深 入基层 。 实地调 查 和 了解 第 一手
关 切 的热 点 问题 以及 准 备 出台 的 重
式经 常化 交 流 . 进监 督 与被监 督双 增
情况 。 也可 以带着信 访渠 道得来 的典 要 决 定 等 及 时通 报 司法 机 关 的 非 正
和 审议专 项_ 丁作报 告 、 执法 检查 等工
作 中 ,可 以运 用点 面结 合 的方式 . 对
人 民 群 众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据 人 民 群 根
个时 期 的中心工 作 , 确 定监 督工 作 来 的重 点 : 在监督 工作 中遇到 的难 点 对 问题 , 及 时 向党 委请 示 , 得 党 委 要 取 的 支持 和 帮助 ; 一 方 面 , 级 党组 另 各
型涉 法 涉诉 问题 , 执法 检查 或 者 调 在
查 报告 或调研 报告夯 实基础 。
为起 草执 法 检 织对 同级人 大 的领 导 , 以通过 改 善 研 中查 清其 症 结所 在, 可
方之 间 的相互 了解和 理解信任 。
5 、把好 党管 干部 原则 下 的任免
对 人大 司法监督应 大力 支持 。 二是监
究等 内部规 章制度 。 大司法监 督应 人
监督 方 面出现 一些争 议 。对 此 , 文 本
以监督 法 为 据 , 合 实 际 , 新 形 势 结 对
3 跟踪 、 实审 议意 见 。发现 的 、 落
问题是 否得 以处 理 、 违法 行为 是否 得 以纠正 、司法公 正是 否得 以加 强 、 司 法 大 环 境 是 否 得 以改 善 等 最 终 都 要
下加 强人大 司法监督 作一粗 浅探讨 。
一
、
加 大 宣 传 , 强 人 大 司 法 监 增
替意 识 推 Biblioteka 人 大 司法监 督 . 首先 要
该督 促 司法机 关落实 上 述制度 , 断 不
规范 司法行为 。
二 、 新 形 式 提 升 人 大 司 法 监 创
归 结到 审议意 见 的落 实上 。 要切实 抓
督 与支持 意识 。 大 同司法机关 虽然 人
2 、探索 完 善询 问程序 、质询 程
序 。询 问 、 询是 监督 法 明确规 定 的 质 人 大 常委会 监督 方式 。 听取 和审 议 与
关。 人大对 司法 机关 的人 事监督 也是
司法监 督 的一个 重要组 成部分 。 人大 司 法 监督 必 须 将 监 督 事 与监 督 人 很
法监 督方式 、 方法 。 同时 , 注重 增强 三类 意识 : 是 一 坚持 党的领 导和人大 监督 意识 。 一方 面。 人大 司法监督 要 紧 紧围绕 党委 各
极 探 索 新 形 势下 的人 大 司 法 监 督 模
式, 切实促 进 司法公正 。
l 点面结 合 , 、 提高 听取 和审 议专 项 工作 报告 、 执法 检查 实效 。在 听取
与 司法 机 关 综 合 职 能 部 门三 个 层 次 的 固定 管道 定期 对话 机 制 , 现 司法 实 机 关对 其重 要举 措 、 同时期 工作 重 不 心 及 其 各 自系统 内重 大 事 项 等 情 况 及 时报 告人 大 常委会 . 大常 委会 对 人
会 作 出的决议 、 决定 , 护人 大权 威 : 维 再 次 ,人 大 自身要增 强 监督 意识 . 充 分 发挥 监督职 能 . 断 探索 和完 善 司 不
漂践 得 一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 张 军
监 督 制 度是 现 代 民主 制 度 的 重 司法 机关 权力运 行 的制 约 、监督 . 更 问 、 询可 以针对 司法 、 革 、 质 改 队伍建
要 支柱 , 监督 权 同立 法 权 、 大 事 项 重 决定权 、 人事 任 免权共 同构 成 了我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权 力 结 构 体 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