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医改目标明确
业在现有减按 2 % 0 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上 ,2 1 年行 更优 惠的税 收政策 。 O0 根据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的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 , 0 1 1 自2 1 年 月 日至 2l 年 1 月 3 O Oo 2 1日, 两部 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 ( 3 含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 %计入 0 应 纳税所得 额 , 2 %的税 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 按 0
微利企 业2 ]年所得税享更多优 惠 00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部分小型微利企
参保人员跨 省流 动就业 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 日前发出通知,转发 了 入力 资 源社 会保 障部 、财政 部 城 镇企 业 职工基 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 21 年 1 1日起 施行 , 旨在切 实 O0 月 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 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 动, 保证参保人 续 。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的所 有人 员 ,包 括农 民工。 已经按 国家 规定 领 取 基本 养老 保 险待遇 的人 员,不再 转移基 本 养老保 险关 系。 根据 这 一办法 ,参保 人 员跨 省流动就 业的, 由原 参保所 在地 社会 保 险经 办机构 开具 参保 缴 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 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 龄 前 ,不 得终 止基 本养 老保 险 关系并 办理 退保 手 续;其 中出 国定 居 和到香 港 、澳 门、 台湾地 区定居 的 ,按 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 办法明确 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 的方法、办理 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 达 到待遇领 取条件 时如何 确定其待遇领 取地 等。 农 民工在 城镇 参加 企 业职 工基本 养老 保 险 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的衔接政 策 ,另行研 究制定 。 办法 指 出,各地 已制定 的跨 省基 本养 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政策 与本 办法规定不符 的,以 本办法规定为准。回
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比较
在我国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讨论中, 补偿机制不合理往往被认为是公立医院诸多趋利表现的根源。
为此,国务院于年月发布《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号)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作出了具体要求, 提出“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将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偿作为公立医疗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
另一方面,年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 号) 对医疗服务定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考虑到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多、覆盖面广, 直接影响国民的健康水平, 而我国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体必须体现“公益性”要求, 同时医疗保障水平还发展不均, 为了向全民提供可获得的基本医疗服务, 政府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时, 必须考虑到患者的经济水平和医疗保障的承受力, 于是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低于实际服务成本, 形成政策性亏损。
因此, 新医改明确提出“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 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在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将成为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补偿重点。
政府必须对这部分亏损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法, 以避免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其他不合理手段进行成本转移, 提高其公益性。
然而, 一些研究指出, 现有政府对公立医院补偿结构和方式存在一定不足, 如财政补偿在地区和医院间分配不合理; 补偿数量和范围与医院工作绩效没有挂钩, 影响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的积极性等。
另一方面, 在有关政府补偿方式的讨论中, 研究者多从公立医院整体角度探讨政府补偿的内容和形式, 涉及公共卫生、人员劳务、学科发展等多个方面; 或从公共卫生角度总结不同的政府补偿策略, 较少针对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提出具体的补偿方式。
中国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
胡锦涛:高度关注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
平、建设覆盖城乡的居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温家宝:“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
健康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 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专 家:医改不能以牺牲医院医护利益为代价
中国医改进程
第一阶段:1980年“给政策不给钱”
第二阶段:1990年“市场化大争论” 第三阶段:2000年 确定了实行医药分业等几项原则
负责为穷人、老人医疗提供部分医疗协助,这个模式最大限度地减
少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促进了市场竞争,但也致使医疗资源分配不 公平,保险费用昂贵,目前有15%的美国人无力负担最基本的保险。
由此可见,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美国模式
美国 的模式很明确,政府保低收入的或者没有能力自己支付医疗 服务的,还有一部分是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这部分人是由政府花钱来 保障的,比如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还有各州的低收入人口和 残疾人,这是地方政府花钱保障的。 美国相当一部分人是要靠自己买医疗保险的,大概10%—15%的人 是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美国看病很贵,所以,奥巴马上台以后也要 搞医改,要做人口的全覆盖。美国的模式从医疗服务提供的角度来讲, 它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做的,更多的是靠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所以, 政府对医疗服务可以说从保险的角度是有管制或者调控的,市场发挥 的作用比较大一点。但是从美国的整体医疗费用来看,增长没有很好 的控制住,占GDP15%—16%的钱是用在医疗上。 在美国政府的财政压力,包括连邦政府和州政府出钱的计划现在 也面临很大的压力,美国在奥巴马上台以后提出医改的问题。
第四阶段:2005年 明确市场化非医改方向
第五阶段:2006年 医改基调已定政府将承担基本医 第六阶段:2008年 征求意见 第七阶段:2009年 尘埃落定 世卫反应:中国医改蓝图符合国情
药价虚高问题研究综述
管制,从而扭曲了医疗机构的经济
2.3
医药市场不对称的信息构成
信息木对称是经济世界的普遍
补偿机制,迫使医疗机构采取以药 补医、以药养医的方法,获取利润。 我国政府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收取 15%的批零差价,以此来弥补政府 对医疗机构补财政补贴的不足。但 是我国的医院对药品的加价达到了 42%,医院50%以上的收入要靠卖 药来解决,医院2006年的加价收入 就接近500亿¨"。孙立(2004)、 胡银环等(2006)[20-2:1都是从这个 角度分析药价虚高原因的,于德志 (2005)、朱宏(2006)m以31则通过 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验证了医 No.3(SN 94)MAY.201 0
【关键词】
A Review
药品;价格;虚高
on
the
Unrealistic
Hi班of
Drugs Prices
in
O岫/GE Wenlu.//Chinese
Health Quanty Management。
加lO。17(3):1∞一104
Abstract the studies
of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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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l一问题与探索
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田卫生质■管理)第17卷第3期(勰94期)∞lo年∞月
药价虚高问题研究综述
◆戈文鲁
【摘要】
药品价格虚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文章从药品价格虚高的界定、形成原因以及治理方法等角度
综述了国内学者对于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对既有的研究成果做了简单的评述。
2.5药品流通的专属管制
由于药品的专有属性、效果两 重性和高度的专业性使得世界上几 乎所有国家都对本国制药业以及药 品流通实行一定的管制政策,包括 药品的注册、审批、招标、定价等等。 药品的政府管制,旨在从制度上保 证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 疗保健服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 本和健康风险。Ⅲ1但是我国的药品 管制制度特别是药品定价制度存在 设计缺陷,成为了导致药价虚高的 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源。很多学者从 这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比如郑大喜 (2006)、蔡辉明(2008)心“2副等, 刘桂林、张胡慧、王生田认为我国药 品定价制度存在缺陷,即定价依据 难以测定,无法掌握企业真实成本, 药品审批权与定价权分离,药品定 价范围太窄,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 定价的药品价格缺乏完善的协调机 制。[271尽管发改委进行了20多次 强制性的药品降价,但是仍无法遏 制药价攀升的势头,反而导致了很 多基本药物的短缺,一些临床必需 的廉价药品甚至从市场上消失 了[2“。所以必需改革和完善药品 监管制度特别是政府的药品定价 制度。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3_真题-无答案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3(总分30,考试时间90分钟)一、配伍选择题备选项在前,试题在后,每组若干题。
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项,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个备选答案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
A.10℃B.15℃C.20℃D.25℃E.30℃1. 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常温库的温度不得高于2. 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阴凉库的温度不得高于3. 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冷库的温度不得高于A.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B.药品生产、经营企业C.医疗机构D.药品经营企业E.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4. 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是5. 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是6. 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的是7. 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是A.一级召回B.二级召回C.三级召回D.主动召回E.责令召回8. 药品生产企业对使用后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应予以9. 药品生产企业经过调查评价,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决定召回,属于10.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价,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可A.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B.可以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C.可以不列此项D.不书写该项内容E.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品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11. 中药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项,未进行该项研究的是12. 中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尚不清楚的是13. 化学药品说明书中临床试验项,没有进行试验的14. 化学药品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项,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A.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B.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C.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D.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E.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15. 同一药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其规格不同的是16. 同一药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是A.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上发布广告B.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C.禁止发布广告D.可以按企业自拟的内容发布广告E.可以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17. 非处方药18. 精神药品A.救死扶伤,不辱使命B.尊重患者,平等对待C.依法执业,质量第一D.进德修业,珍视声誉E.尊重同仁,密切协作根据《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19. 执业药师应当自觉抵制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是20. 执业药师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是二、多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新医改中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对公立医院的影响
教学 、 科研工作 , 同时也 占用医务人员较多的业余时
间, 而其 补偿 机制 没有 充分 考 虑到带 教 导师 、 研究 人
惩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 也给医院经济管理带来挑战。
参 考 文 献
员由此所付 出的社会 必要劳动 的时 间的价值 , 意 《 见》 没有 涉及 此项 工 作 内容 。作 为 医 院管 理 者 从 长 远发展考虑要尊重医院人 才, 不可挫伤其工作积极 性, 在绩效考核时, 必须体现他们 自身价值。
国医疗 服 务 项 目成 本 中 , 力 成 本 约 占总 成 本 的 人
为关 键 的难点 之一 , 务 价 格 的确 定 是保 证 医 院正 服 常运 行 和发展 实现 补偿 的主要 途径 。建立 存政 府调
控行 为下 的 医疗 市 场 服 务价 格 形 成 机制 , 在强 调 是 公益 性 的前提下 , 强 政 府监 管 和发 挥 医疗 市 场 机 加 制相 结合 的价格 形 成机制 。
疗 服 务价 格要 按 照合 理 补 偿 成 本 、 顾 群 众 和 基本 兼 医疗保 障承受 能 力 的原 则 核 定 ” 医 院成 本 管 理须 。
对 基本 医疗 服务价 格 的核定 体 现公 益性 质和 医 院经
《 意见》 提出: 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 定价程序和方法 , 增强价格决策透 明度; 完善地区间 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信息的公开 , ” 使得医 院在 提供 医疗 服 务 的 同 时 , 医疗 质 量 、 务 满 意度 、 服
fx 医 院的监 管更 加 细 化 , 组 织 制度 上 也 更 为 明 - ̄ J 在
向以体现临床诊疗 、 护理 、 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
员 技术 劳 务价值 的医疗 服务 价格 轨道 上 。作为 医院 应 将卫 生 服务 成本 核算 、 量清 楚 , 计 同时考 虑 到人 力
发改价格[2010]429号
发改价格[2010]4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附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湖北省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查及调整策略建议
摘要:笔者通过对湖北省部分公立医院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及医院经营状况进行,发现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普遍偏低,影响了医院的经营收入,挫伤了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本文尝试在分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调整策略建议。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对策医疗服务价格指的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各项检查、治疗、检验以及手术项目等的收费价格[1]。
医疗服务价格是政府用于进行医疗服务价值补偿、调控卫生资源配置、调节医疗服务供求情况的经济杠杆。
取消药品加成,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国家《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提出“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
因此,需引起相关部门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使中医药事业能有创新发展,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了建立更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本研究通过对湖北省部分公立医院的调研,探究现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状况,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方案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一、湖北省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现状(一)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偏低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普遍偏低,以“廉”为特征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难以体现出劳务人员的价值。
本研究通过调研发现治疗相似病种的中医和西医医疗服务收费的差距。
譬如对骨折的治疗,在三级医院,西医“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价格为1500元/次,还细分了不同部位骨折设计了差异性的收费标准。
中医的“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收费是700元,价格相差甚远。
以至于医疗机构偏向于向患者推荐手术治疗,获取较高收益也避免手法复位的风险。
这遏制了中医医疗服务的推广使用,也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在中医养生保健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越来越多私营机构提供中医保健服务。
通过走访调研获取的数据,武汉市部分私营组织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价格,远高于正规的中医医院提供的同类型医疗服务;更有甚者,提供这样服务的人员是没有任何医生资质的技师。
我国将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
,
理 用 药 ;加 强 医 用 耗 材 及 植 ( 介 ) 入 类 医 疗 器 械 流 通 和 使 用 环 节价 格
的控 制 和 管理
;健 全
医 药价格监 测 体
系规 ,
范企 业
自主 定 价 行 为 。
同
时 , 《意 见 》明 确 要 积 极 探
索建 立
医 疗保
险经
办机 构与
医疗机 构 药 品 、
发行范圈
国 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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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问
戴 庆骏
赵 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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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巧 虹 柳睿
于 明德 马丁
中国 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S S N 1 0 0 6 — 4 9 3 1 C N 5 0 — 1 0 5 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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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价 格 主 管部 门 会 同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部 门 核 定 基 本 医 疗 服 、
药事管理与法规-118_真题-无答案
药事管理与法规-1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X型题1.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具体措施是______A. 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B. 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C. 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D.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不得从事批准药品以外的药品购销活动2.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几年的重点工作包括______A.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B.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C.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D.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3.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______A. 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B. 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C. 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传递技术D. 要提高效率4. 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______A. 国家基本药物B.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C.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D. 处方药5.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包括______A.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B.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C.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D.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6. 根据《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的意见》,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______A. 专利新药B. 国家基本药物C.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D.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7. 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______A. 依法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B. 制订医药发展规划C. 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D. 整顿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8. 根据《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的意见》,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包括______A. 国家免疫规划药品B. 国家基本药物C.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D. 计划生育药品9. 药品的监督管理包括______A. 药品注册管理B.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C. 药品广告管理D. 药品监督查处10. 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药事组织的监督管理包括______A. 药事组织许可证管理B. 药事组织条件管理C. 药事组织行为规范管理D. 药品管理1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______A. 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B. 指导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C. 制定和调整中药价格D. 中药资源普查12. 药品监督管理的方法性原则表现在______A. 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并重B. 目的性与有效性统一C. 监督管理与改革发展相互促进D. 管理效率与管理成本兼顾13. 药品监督管理的目的是______A. 保证药品质量B. 增进药品疗效C.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D.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14. 国家药品编码中的本位码由哪些码组成______A. 药品国别码B. 药品类别码C. 校验码D. 药品本体码15. 药品标准是指______A. 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所做的技术规定B. 国家对药品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C. 药品生产、供应遵循的法定依据D. 药品使用、检验遵循的法定依据16. 我国药品标准的主要类型包括______A.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B. 药品标准C.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D. 药品注册标准17.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包括______A. 国家检验B. 省市检验C. 抽查性检验D. 注册检验18. 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定义的规定,药品是______A.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B.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C. 有规定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D. 药品的范围包括中药材……和诊断药品等19. 药品的特殊性包括______A. 专属性B. 安全性C. 两重性D. 质量的重要性20.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______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1.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______A. 法定原则B.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C. 便民和效率原则D. 信赖保护原则22.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______A.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B. 行政处罚的种类C.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D. 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23. 应实行听证程序的情形包括______A.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B.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C. 行政机关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D. 行政机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施行的行政许可包括______A.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B.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C. 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D.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5.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是______A. 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B. 违反了行政法规C. 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D.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26.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______A. 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B. 不得在禁止采猎区进行采猎C. 不得在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D. 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27. 下列哪些是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______A. 麝香B. 龙胆C. 甘草D. 黄连28. 可以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是______A.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B.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C.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D.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29. 可以申请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______A.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中药品种B.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C.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保护品种D. 对特殊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中药品种30. 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的中药品种包括______A. 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B. 对特殊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中药品种C. 从天然药物种提取的有效成分及特殊制剂D. 中医界的古方、秘方或验方31.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______A. 50年B. 30年C. 20年D. 10年32. 以下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是______A. 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经有关部门协调,可由企业进行仿制B.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有关单位必须负责保密C.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D.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33. 药品流通领域的道德责任表现在以下哪些方面______A. 树立正确的经营道德观B. 药品采购生产、销售中的道德要求C. 药品广告宣传中的道德责任D. 药品销售服务中的道德要求34. 树立正确的经营道德观表现在______A. 经营宗旨是为人民健康服务B. 依法办事(主要是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事法规)C.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D. 工作严谨准确,文明装卸35. 在与患者交流沟通时,药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______A. 关心病人,热诚服务B. 尊重人格,保护隐私C. 一视同仁,平等对待D. 语言亲切、态度和蔼36. 药学人员的道德准则包括______A.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B. 互相关心,维护集体荣誉C. 共同努力,发展药学科学D. 相互尊重,平等相待37. 执业药师的责任包括______A. 审核、监督医师处方,保证处方药的调配、销售或供应工作的质量B. 管理麻醉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使用,保证其安全、有效、合理C. 与医师合作,为患者制订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临床用药方案D. 与医师合作,收集并依法及时报告新的药物不良反应情况38. 执业药师的义务包括______A. 为患者提供有质量保证的药品B. 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学服务C. 遵纪守法,并能抵制违法行为D. 遵守职业道德和技术与管理规范39. 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______A. 应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B. 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C. 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药品零售业务D. 应及时了解与药品使用和药品质量有关的全部信息,确保药学技术业务工作的质量40. 执业药师的权力包括______A. 全权负责药品质量与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工作B. 有权审核、监督医师处方,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以及危及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C. 在没有医疗机构或者没有执业医师救护的紧急情况下,执业药师有权提供处方药D. 有权拒绝明显危害用药者生命健康的售药要求41. 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______A.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B.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C.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D.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42.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需经哪些部门批准______A.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43.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______A. 准确无误B. 正确说明用法用量C. 正确说明注意事项D. 正确说明药理作用44.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任意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B.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C.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可以更改或者代用D.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措施,保证药品质量4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B. 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C.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进口,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D. 已被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已进口的可以使用一段时间46.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哪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必须检验______A.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B.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C. 计划生育药品D. 抗肿瘤药品47. 下列按假药处理的是______A.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B.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C. 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D. 使用应该取得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制剂48.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______A. 符合药用要求B.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C. 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D. 符合分析标准要求49. 下列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是______A. 药品原料药B. 药品辅料C. 药品包装材料D.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50. 药品包装必须______A. 适合药品质量要求B. 方便贮存运输C. 方便医疗使用D. 印有或贴有标签。
首仿药价格将向被仿制药品看齐
今后,在中国将再无“原研药”的概念,取而代之的名称是“被仿制药品”,这是国家发改委11月23日公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中规定的。
但是,原来原研药单独定价的资格,被仿制药品继续保留,现在叫“差别定价”。
而被仿制药品与仿制药之间不合理的价差,则要逐步缩小,首仿药的价格向被仿制药品看齐。
对于原研药单独定价的争议由来已久,此前国内行业协会和大部分国内仿制药企业均认为这是“超国民待遇”,一直在各种场合呼吁取消原研药单独定价资格。
现在按照新的政策,被仿制药品和第1~3个仿制药都列到单独定价(差别定价)的范围内,其兼顾公平、鼓励创新的政策意图一览无遗。
概念变更《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下称“药价意见”)第一部分第七条规定: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
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
实际上,上述“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指的就是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价差过大,政府要进行调整缩小价差。
而两者之间巨大价差的形成原因在于,部分已过专利期的原研药,由于单独定价,且在招标中作为单独的一个质量层次不参与竞价,价格远远高于仿制药;而国内仿制药出厂价格本来就很低,经过招标中激烈的价格厮杀,导致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本来就较大的价差被放大。
政策制定者也对这个问题有所考虑,根据“药价意见”第十一条,政府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
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
这里的“被仿制药品”,取代了之前“原研药”的概念。
由此也引发了如何缩小被仿制药品与仿制药价差的新命题。
缩小价差对于具体如何缩小价差,从政策制定者的思路来看,较大可能是通过对被仿制药品的降价和对仿制药尤其是首仿药的提价这“一降一升”来缩小价差。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善医疗服务价格环境,国家发布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本文将对该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价格形成和监管,推动制度向竞争、市场、价值导向转变。
此外,明确急诊、门诊、住院、药品等服务价格定价、调整机制和程序,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标准,控制价格过高上涨,防止价格虚高。
这样形成的定价标准将更加透明、公正、合理。
意见提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这一条意见的核心是医保支付方式从按服务项目收费向按诊断结果、病种收费和按人头收费转变。
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可以使医院合理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降低总体医疗成本,增强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保障大众的就医需求。
意见提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适应价值导向。
优质医疗资源的适定价值,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要针对优质医疗资源的特点和压缩非必要医疗服务的需求,建立评价体系和优惠政策,鼓励医院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联网结算。
医院、医保和患者之间的结算问题需要用信息化技术的手段进行设备整合。
在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数据互联互通的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保护患者个人信息,避免安全问题影响大众。
综合以上意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旨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医疗费用,控制医疗体系中的乱收费和虚高价问题,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协调发展。
未来,我们期待这些政策能够尽快得到落实,为民间架起一道过滤器,让大家能够更加明晰地感受到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负担性。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本地区尚无条件实施的新版项目规范中的其他项目,不得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
明确为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要同时明确相应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制定规范后的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得区分试剂或方法,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9.11.09【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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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全文如下: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
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逐步疏导矛盾。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
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1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四)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
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五)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
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
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
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九)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
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
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
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十一)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
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
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
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十二)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
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注:流通环节差价率控制后大家拼的就是成本控制与服务。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
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
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十六)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十八)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
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
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
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三)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
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
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二十四)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
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
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
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
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
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六)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