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业主):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工程项目的业主,乙方为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安全生产责任1. 甲方应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场地,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2.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乙方应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安全生产措施1. 乙方应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报甲方审批。

2. 乙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救援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乙方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1. 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给甲方和有关部门。

2. 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立”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范本

上海市“建立”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范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上海秋元华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上海允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交大附中新疆班学生宿舍楼清真食堂及学生活动中心2.工程地址:殷高路42号3.承包范围:脚手架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材料二、工程项目期限:乙方施工工期应满足甲方总进度要求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人中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沪建建(95)第008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背景为了保障上海市建设工程的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分配承包商和发包商的责任及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约定1.双方应依法遵守《建筑法》、《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2.事故报告:承包商应当立即向发包商报告任何可能引发意外事故、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报告。

3.素质培训:发包商应安排培训计划,提高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中坚持安全生产。

4.安全质量检测:承包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检测,保证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5.职责划分:承包商负责施工方面的安全管理,发包商负责提供场地、材料等支持并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质量。

6.供应材料要求:发包商应提供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合格原材料和质量保证书。

同时要求承包商在使用时做好防火、防爆、防烟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范1.施工之前,承包商和发包商均应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施工期间,承包商负责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并及时向发包商报告工程进度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3.发包商应严格控制现场相关人员进出,确保承包商工人依照安全规定,配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4.承包商应对施工所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更换或维修损坏设备,以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转。

5.发包商和承包商应妥善保管用于建设工程的设备和物资,保证施工期间不会发生设备和材料的遗失。

三、安全保障1.对于出现的罕见事件,承包商和发包商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展开施工前进行演练。

确保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得到处理。

2.针对异常天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承包商和发包商应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确保所有人员生命安全。

3.针对施工现场常规安全检查和安全卫生监测工作,承包商和发包商应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鉴定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沪建建[2004] 564号各有关单位: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建建(1997)第0175号)己经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件发布30日后原文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第三条“管理单位”权限划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承发包、施工许可,管理单位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国务院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设保护等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承发包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或市政府规章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依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对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勘察、设计发包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木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招标发包的项目中是指建设单位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2人。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第一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甲方)甲立协单位:以下简称方承包单位:(乙方)乙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2、工程地址:3、承包范围:4、承包方式:二、工程项目期限: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一、工程项目应有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二、工程项目应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2024年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024年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024年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电力工程承发包活动, 包括电力设备的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承发包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电力工程承发包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 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 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承发包双方应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明确安全目标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教育制度, 提高电力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九条承发包双方应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包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条件, 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二条承发包双方应加强工程现场安全巡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承发包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和安全管理方案要求进行工程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承发布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承发布包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设施,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发重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承发布包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 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发包方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控制, 确保工程的安全实施。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迅速、有效地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在发生安全事故后,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停止工作, 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024年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024年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024年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上海市电力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电力工程承发包活动, 包括电力设备的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承发包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电力工程承发包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 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 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承发包双方应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明确安全目标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教育制度, 提高电力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九条承发包双方应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包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条件, 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二条承发包双方应加强工程现场安全巡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承发包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和安全管理方案要求进行工程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承发布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承发布包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设施,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发重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承发布包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 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发包方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控制, 确保工程的安全实施。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迅速、有效地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在发生安全事故后,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停止工作, 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第三条“管理部门”权限划分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事项接受市建管办管理,一律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承发包有关手续;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浦东新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第四条报建的时限“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是指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十一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范围1.第一款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是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

2.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及“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包括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投资和参与投资。

3.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及建设工程,是指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4.第二款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有保密要求的核工业、机要设施、高精尖专业技术等工程,以及军事设施工程。

四、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是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单位。

五、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其中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施工总包业务进行分包的,还应当执行市政府《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第十七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范围第(三)项所称“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估算或者中标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建设工程。

七、关于第十八条“特殊业务”范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中经过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涉及建筑防水、爆破、消防、电子、电信、送变电、防腐保温、供电、污水处理、仪器仪表、电梯等专业业务。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监(97)第0371号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区、县监委;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约束机制,根据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交易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全市施工项目中施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规定,并把签订廉洁协议作为工程项目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现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二、廉洁协议(示范文本)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交易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以下简称廉洁协议)。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应当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廉洁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金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建发〔201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附件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金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万(含)-200万元(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各镇、街道、工业区及区属企业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四)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五)其它参照执行的项目(应急抢险等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在“金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上操作。

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明标明投、公开发布、随机选定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负责“金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系统”(以下简称承发包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沪建建管〔2017〕1067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施工承发包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于房屋建筑单体工程(包括附属配套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

除单独立项的桩基础工程以外,不得将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

2、对于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地下与地上分别是不同建设主体的除外)。

除单独立项的桩基础工程以外,不得将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

3、对于拥有各自独立地下室外墙的多个基坑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也可以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发包。

4、自2018年1月1日起办理施工发包手续(包括施工招标登记、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直接发包)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施行。

本市一体化招标发包及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发包参照执行。

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本市重大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的,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承包工程安全协议

上海市承包工程安全协议

上海市承包工程安全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是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2.工程地址:3.工程项目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完工。

二、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人员介绍有关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

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__________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________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甲方)甲
立协单位:以下简称方承包单位:(乙方)乙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一、工程项目应有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二、工程项目应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
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放那个火管理等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

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部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的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每月对设备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项目部。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柴竹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
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和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的规定。

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

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施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进行交底。

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由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

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
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

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部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甲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