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泰顺温银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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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越坚张存曾晓军【审理法官】林越坚张存曾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黄雪巨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黄雪巨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梦颖黄雪巨【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华宇波涉案投诉信的内容,结合其二审庭审陈述,上诉人因受邀办理温州银行信用卡被拒,认为银行通过邀请办理信用卡的方式盗取其个人身份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安全,故向被上诉人提出投诉,要求查处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华宇波涉案投诉信的内容,结合其二审庭审陈述,上诉人因受邀办理温州银行信用卡被拒,认为银行通过邀请办理信用卡的方式盗取其个人身份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安全,故向被上诉人提出投诉,要求查处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深圳市
【处罚对象】王贞凤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4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王贞凤(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不合理,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地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深圳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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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夏华社区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夏华社区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夏华社区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夏华社区支行更名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5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你分行《兴业银行温州分行关于温州夏华社区支行更名的请示》(兴银浙温请〔2021〕3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夏华社区支行更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万源路社区支行(简称:兴业银行温州万源路社区支行)。

你分行应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分局更换金融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屿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屿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屿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马屿支行开业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4号
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屿支行开业的请示》(瑞湖银〔2020〕191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屿支行(简称:瑞安湖商村镇银行马屿支行)开业。

地址为: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三马中路联建房1单元101、102、301室。

二、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请你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开业前的相关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1月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银行违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

检查发现,近年来银行机构基本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违规涉企收费问题有所减少。

但是,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仍然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提供融资过程中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超公示标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未提供服务而收费等行为。

现将检查发现的部分案例通报如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强制搭售保险产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湄潭县支行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和10月31日向某公司发放“湄潭县中部片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贷款合计2亿元。

2018年7月25日,湄潭县支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购买由本行代理保险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

借款人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了湄潭县支行代理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遵义支公司的保险产品,保费合计4.5万元,湄潭县支行收取代理手续费1.1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不合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一)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石狮市支行于2018年6月28日与某公司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尊享版·银企通”系列对公人民币结算套餐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套餐价格为52万元/年,并向客户收取该笔费用。

《中国农业银行“尊享版·银企通”系列对公人民币结算套餐服务价格表》显示,该套餐价格标准为1万元/年。

石狮市支行超定价标准多收取51万元费用。

(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为某公司开立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金额人民币50万元,有效日至2019年1月20日,以借款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5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收取开证手续费5万元,收费依据为《中国农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采取协议定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荫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1〕46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荫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1〕46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荫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荫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46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陈荫拟任温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众诚保险浙〔2021〕15号)收悉。

经审核,陈荫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2月26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336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36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356号万麓园2幢1601-1603、1606-1608室。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
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5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岭支行林川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岭支行林川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岭支行林川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10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岭支行林川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40号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川分理处升格并申请开业的请示》(瑞农商银〔2021〕6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岭支行林川分理处升格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川支行(简称:瑞安农商银行林川支行)。

二、升格后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你行应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分局更换金融许可证,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2月10日。

台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

台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银保监罚决字〔2019〕18 号
个人姓名
被处罚当
事人姓名
名称
单பைடு நூலகம்
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位
责人)姓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 吕樟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 形成银行资金损失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罚款人民币 160 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
2019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华允朝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0〕396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华允朝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0〕396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华允朝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9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华允朝任职资格审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华允朝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22
施行日期
2020.12.22
文号
温银保监复〔2020〕396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2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温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0〕847号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温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0〕847号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温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0〕847号
温州银行:
《温州银行关于申请核准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请示》(温银〔2020〕41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62,831,946元变更为人民币5,335,713,301元。请你行按规定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我局,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2月24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温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24
施行日期
2020.12.24
文号浙银保Βιβλιοθήκη 复〔2020〕847号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江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江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江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09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江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38号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江口支行开业的请示》(洞农商银〔2020〕76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江口支行(简称:洞头农商银行瓯江口支行)开业。

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3号楼101室。

二、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你行应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开业前的相关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长沙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长沙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长沙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326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长沙支行开业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26号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长沙支行开业的请示》(洞农商银〔2020〕37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长沙支行(简称:洞头农商银行大门长沙支行)开业。

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青岙路55号8幢101-102室。

二、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请你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开业前的相关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0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关于徐从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关于徐从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关于徐从伟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阜银保监复〔2021〕99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关于徐从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阜银保监复〔2021〕99号
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关于徐从伟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颍上中银富登〔2021〕6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从伟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董事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
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雪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雪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雪标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15
•【字号】宣银保监复〔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关于张雪标任职资格的批复
宣银保监复〔2021〕31号
绩溪农商行:
《绩溪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张雪标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绩农商银〔2021〕3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张雪标绩溪农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分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2021年4月1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银行违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

检查发现,近年来银行机构基本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违规涉企收费问题有所减少。

但是,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仍然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提供融资过程中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超公示标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未提供服务而收费等行为。

现将检查发现的部分案例通报如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强制搭售保险产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湄潭县支行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和10月31日向某公司发放“湄潭县中部片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贷款合计2亿元。

2018年7月25日,湄潭县支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购买由本行代理保险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

借款人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了湄潭县支行代理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遵义支公司的保险产品,保费合计4.5万元,湄潭县支行收取代理手续费1.1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不合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一)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石狮市支行于2018年6月28日与某公司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尊享版·银企通”系列对公人民币结算套餐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套餐价格为52万元/年,并向客户收取该笔费用。

《中国农业银行“尊享版·银企通”系列对公人民币结算套餐服务价格表》显示,该套餐价格标准为1万元/年。

石狮市支行超定价标准多收取51万元费用。

(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为某公司开立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金额人民币50万元,有效日至2019年1月20日,以借款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的5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收取开证手续费5万元,收费依据为《中国农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采取协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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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泰顺温银村镇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泰顺温银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海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Leabharlann 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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