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和生育保险调研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引导,建设新型婚育文化。
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0落实我省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 殖健康水平,促进生殖健康和辅助生殖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困难家庭实现生育意愿。加强对“妇幼健康守护行动"民 生实事的监督,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为每天180元一300元,现有100元的护理补贴标准过低。
(四)在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上,总体存在持续走低现象
据统计,我省育龄妇女总人数逐年减少,已由2016年的1884万降到2022年的1676万,下降比为11%。调研发 现,常德市女性平均初育年龄为27.8岁。当前,育龄妇女在平衡生育、家庭与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困 难:
三是落地落实"难”。产假、育儿假等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长沙市对合法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本地户 籍家庭给予每孩发放1万元的育儿补贴,对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但收效甚微。有人大 代表和群众建议,一孩才是生育萎缩的主因,不能只奖励二孩、三孩。
(三)在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上,存在不到位现象
二是精神慰藉服务严重不足。机构改革后,基层工作队伍弱化,缺乏进行精神慰藉、护理指导和心理疏导的专 业机构和人员,难以满足计生特殊家庭强烈的精神慰藉等需求。
三是重病大病防治补贴偏低。从2015年起,省计生协为全省计生特殊家庭每人每年购买150元健康保险,重病 大病住院每人每天发放护理补贴100元(全年不超过5000元)。计生特殊家庭普遍反映,目前护工市场价
二是内生动力不足。一些干部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潜绩,短期看不出成绩。一些中心城市可以坐收人 口红利,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力不足。一些人口流出的市县则认为,"即使做再多工作,孩子长大后还是要去发 达地区工作”,因此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也没有积极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各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快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各市要坚持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级统筹层次的原则,凡生育保险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和政策,确保2012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已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三、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
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结算的办法,实行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乌政办[2012]593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5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2•【文号】国卫指导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时期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计划生育协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生育关怀、青春健康教育、创建幸福家庭等系列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也不断发展壮大,拥有近100万个基层组织、9400多万会员,成为协助党和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基层各项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这就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创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更加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同时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精简,需要将更多的事务性工作从行政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社会组织去做。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1近期,县人大会组成调研组对我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题调研。
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常店、欢口和古丰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实地调研,分别听取了分管计划生育的镇、社区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汇报,并和村支书、计生专干、辖区户籍民警进行了认真的座谈讨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一、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调研组认为,2022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县各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实现了摆脱后进,争先进位的目标,为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以“xx”规划为指导,扎实工作,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局。
总结我县人口与计生工作,其主要特点为:一是加强领导,上下齐动,全力做好省“十五”计划生育合格县验收准备工作。
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省计生合格县验收内容和市计生委业务指导要求,从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计生业务两条线全面展开验收准备工作。
县委、县府及时组织调度,经过紧张有序的准备,使全县顺利完成了省验收小组的函询、电询、访谈和入户调查等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目前,我县已成功通过省计划生育合格县验收。
二是严格,依法治育,深入开展了员干部违规生育清理。
经县委、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八五”以来员干部职工违规生育清理。
经过宣传发动、个人申请、张榜公示、检查验收,全县共清理出“八五”以来违规生育的员干部职工1073人,其中1998年清理后至今新增违规生育员干部职工150人,副科级以上员干部7人,已全部按照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措施落实“三到位”的要求进行落实。
通过清理,有效净化了全县的生育环境。
三是全面掀起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潮。
3月15日,县委、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干会”,在总结202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部署了2022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并就抓好当前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深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13号2002年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年轻城市,处于生育高峰期育龄的人口比例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以数百万外来员工为主体的巨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尤其突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特别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扩大计划生育工作的覆盖面,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完善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力度,遏制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强调——推进全民医保 提高保障水平
人数达到 i9.万人. 95 9 超额完成年度 目 标任务 : 提高统筹层次
工作取得新进展 . 1 2 个市州全部实现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
市 州级 统 筹 或 建 立 风 险调 剂 金 制 度 . 个 市 州 实 现 城 镇 职 工 基 8
二 、 固和完善城镇 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一是调整现 巩 有政策 , 通过提高保障水平等有效措施增强制度吸引力 。建立
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 ,能解决参保人 员的门诊常
查力度 . 组织开展对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的评估工作。要加
强与财政 、 审计 、 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 同维护基金安全。 共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 . 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推进。各 地要按照 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 , 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 , 毫不放松
为主体 . 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 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 , 覆盖
城乡居民的多层 次医疗保 障体系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 医
疗保障。
四是要 切实做好今年 的重点工作。巩固和扩 大城镇基本
本医疗保险市 ( ) 州 级统筹或建立 风险调剂金制度 ; 医疗保 险
待遇水平不断提 高 .城镇 职工 和城镇居 民医保报销比例进 一
关注・ 要闻
1 / 6 ,第 2 9期 00 / , 9  ̄
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强调
推进至民 医保 提高保 障水 平
安 排的通知 》 神 , 精 在省委 、 省政府 的领导下 , 在 “ 人人享有 医保 ” 的旗帜下 . 加快推进基本 医疗保
障制度建设
一
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 .全面推进基本医疗
2023年计划生育工作调研报告6篇
2023年计划生育工作调研报告6篇计划生育工作调研报告1虽然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农村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农民落后的婚育观念的影响,以及在工作措施方面的不到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难度依然很大。
一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受经费制约的问题突出。
自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以来,有效调动了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但由于县乡财政拮据,在落实经费上困难很大。
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搞的比较好的地方,需要兑现政策的人数越多,落实经费困难更大,负担更重。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较大。
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递增,劳务输出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但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大量计划外出生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上。
虽然国家和省上都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流入地对流动人口信息提供到网上,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流入地管理不够完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村级计划生育组织作用发挥不好的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税费改革之后,村级计生干部普遍减少,基本情况是每村有一个计生专职主任,而各村民小组的计生宣传员基本上由村干部兼任,只保留了人口较多的村名小组的宣传员,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由于报酬低,工作责任靠得不实,开展工作不够得力。
加之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直接生活在一起,怕得罪人,在提供计划生育真实信息上主动性不强,造成了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两张皮”的现象。
由于村一级计划生育工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不够稳固。
以上这些问题,是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基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主动地搞好基础工作,也需要国家和省市在政策层面给予调控和协调,共同加以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淮政办发〔2014〕1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淮安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函》(苏政办函〔2014〕5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按照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方式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四、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并按照规定与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病种分值付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建立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市、县(区)按照当年生育保险费收入预算的10%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6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可暂停提取;因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恢复提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新政办〔2020〕 57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称医保基金)统筹制度,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建成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主导推进,市、县(市、区)分别按管理权限落实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业务经办、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切实维护公平。
统筹考虑各县(市、区)政策待遇标准等差异,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协调性。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揭府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2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稳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性的要求,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1.同步推进扩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5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55号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现就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市本级(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
二、目标任务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六统一”市区统筹,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三、主要措施1.实施基金统收统支。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从2019年起市本级和海陵、高港、姜堰区当期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市区基金预、决算,下达年度收支计划,审核汇总市本级和各区月度资金使用情况,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拨款。
2.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盘清基金结余账目,对于各区统筹前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各区实施清算,并负责处理统筹前历史遗留问题。
2020年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暂存放原统筹地区基金财政专户,但由市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在组织基金财务专户审计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到2022年底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解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工作。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调研报告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调研报告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头等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实现“中国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如何更好地实施好与人民群众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让老百姓更多的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是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和历史责任。
对此,局党委组成专题调研组,以“问计于民”为主题,从8月21日至9月19日,深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加强其能力建设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分析,目的在于总结成果经验,寻找问题和不足,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社会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一)确保发放成绩显著,为开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自1986年,我市开始实施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一直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1998年7月,国家提出“两个确保”的要求,2005年至今又连续九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人均从当初的几十元到现在的1752元)。
在我市基金缺口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市人社局、市社保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一方面多举措强力扩面征缴,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申请调剂补助基金,始终杜绝了当期拖欠,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2005年至今,全市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67.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7055万元和2764万元(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稳步攀升。
通过狠抓社会保险参保扩面,非公有制经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得到有序进行,有效遏制了参保人员因企业破产、改制带来的大幅下滑,各险种参保人数不断提升。
截至今年8月,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53.2万人、33.4万人和24.3万人。
(三)不断创新征缴方法,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宜政办秘[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模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六统一”,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实时结算。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各级政府对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负总责。
二、政策措施(一)统一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政策。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
(三)统一待遇水平。
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后,享受我市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统一的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建设煤矿工会组织建设调研报告一、目前工会组织建设的现状近几年来,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阳煤集团的决策和部署,扎实推进企业各项工作,广阔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和提高,职工的政治权益、经济利益、文化权益等得到了有效维护,得到了广阔职工群众的拥护和肯定,企业呈现出健康稳定快速开展的喜人局面。
1、工会组织状况。
近几年来,开元公司工会紧紧围绕工会工作实际,通过不断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工会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工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会员队伍不断开展壮大,为工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证。
2、维权机制建设状况。
建立和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广阔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企业秩序健康、稳定、和谐,是当前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多年来,公司工会按照“拓宽维权途径、创新维权载体、完善维权方式、增强维权实效〞的思路,一直致力于加强维权机制建设。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队务公开为根本形式,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监督机制。
积极完善和深化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不断强化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根本形式的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协商机制。
创新以“送温暖工程〞为龙头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
加强对企业劳动平安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处制度,努力推进我公司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劳动关系的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职工信访工作,健全了信访工作组织机构,完善了信访工作制度,有效预防了我公司越级上访案件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
3、职工社会保障状况。
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此根底上,还建立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
但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工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认真开展“下基层、进队组、走家访户〞矿情民意调查活动和“五必访〞活动;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大力开展对低收入职工子女“金秋助学〞、对困难职工家庭“送温暖〞等帮扶活动,把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解决了困难职工在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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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济会办(2011)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女职工组织
规范化建设情况调研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
按照全总、省总工会调研通知的要求,市总定于5、6月份对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请各县市区总工会按照通知要求,深入企业和女职工,通过召开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等形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写出有数据、有分析和有建议的调查报告。
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督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当前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建企业为重点,了解掌握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基本状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策和建议,并针对女劳务派遣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当前女职工比例总体下降的原因。
二、有关要求
采取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每个县市区总工会搞好本级工会、1个乡镇(街道)、1个村(社区)、1个工业园区和5个企业(其中1个国有企业、4个非公企业,中小非公企业占50%以上)进行调查。
2、请各县市区总工会认真完成调研报告并填报《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5);参与调查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填写《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
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附件2);参与调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填写《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附件3)。
4、请认真组织做好调研工作,在调研中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推荐1份典型经验材料。
请于6月15日前将调查报告、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5)及典型经验材料报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附件:1、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调研提纲
2、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3、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4、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5、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
附件1:
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调研提纲
一、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基本情况。
二、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开展规范年活动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
三、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和权益维护方面的情况。
附件2:
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
调查问卷
填写说明:此问卷由参与调查的地市、省产业、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分别填写。
请在情况相符的选项打√。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1、是否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是否
2、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选择填写此项内容:
(1)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2)由不是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其他人员担任,能否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能否
3、设立女职工工作机构情况:
(1)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设立
未设立
(2)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是否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是否
4、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情况:
(1)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未配备
(2)配备兼职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未配备
5、女职工工作是否与工会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是否
6、近年来是否制定下发了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相关文件:是否
7、女职工工作经费是否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或同级工会是否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否
8、建立制度情况:
(1)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未建立
(2)本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例会制度:建立未建立
(3)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建立未建立
(4)教育培训制度,对女职工工作干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未建立
9、是否组织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是否
10、是否每年组织开展女职工教育培训:是否
11、是否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地方法规和政策
制定:是否
12、是否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否
13、是否每年开展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帮扶工作:是否
14、是否开展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否
附件3: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
调查问卷
填写说明:此问卷由参与调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填写。
请在情况相符的选项打√或按要求填写数字。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1、本企业的性质:(1)国有企业(2)非公企业
2、女职工人,女会员人
3、企业中是否有女劳务派遣工:是否,人数:
人,占女职工总数的 %,是否加入工会组织:是否(如是,加入用工单位加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交纳五险:是否
4、是否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是否
5、配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选择填写此项内容:
(1)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
(2)由不是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其他人员担任,能否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能
否
(3)是否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是否
(4)是否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候选人:是否
6、本企业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填写此项内容:
(1)是否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是否
(2)是否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是否
7、女职工工作是否与工会整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是否
8、女职工工作经费是否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或同级工会是否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否
9、企业工会研究涉及女职工权益问题时是否听取女职工组织意见:是否
10、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能否与同级工会委员会(1)
同时筹备:能否
(2)同时产生(换届):能否
(3)同时报批:能否
11、建立制度情况:
(1)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未建立
(2)本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例会制度:建立未建立
(3)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建立未建立
(4)教育培训制度,对女职工工作干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未建立
12、是否建立工会女职工工作台账:是
否
13、女职工工作干部是否参加过上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女职工工作干部培训:参加未参加
14、是否组织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等活动:是否
15、是否开展女职工教育培训:是否
16、本企业是否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是否
17、是否每年开展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帮扶工作:是否
18、是否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是
否
19、企业是否建立妇联组织:是否
—11 —
附件4:
基层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梁山县总工会单位:3个
—12 —
填报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附件2汇总填写。
填报日期:2011年6月14
—13 —
附件5: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梁山县总工会单位:5个
—14 —
—15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