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管理新变化、新要求(11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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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管理制度(修改)

饲料生产管理制度(修改)

饲料生产流程管理制度2.仓储管理办法3.器材库管理办法4.存货盘点管理办法5.设备管理办法6.生产安全管理办法1.制程管理办法1.1总则1.1.1目的为使本公司制程作业管理上有章可循,以确保品质、产能,特制定本办法。

1.1.2范围原料由各储存仓之后的制造过程至包装入库的各项作业均应遵循本办法。

1.2生产安排与生产前的准备1.2.1编制“周生产计划表”生产主管/调度于每周五下班前依据销售部及各场部提供的“周生产计划表”以及仓库提报的“成品库存日报表”和“原料库存日报表”等资料编制“周生产计划表”,经部门经理审核送至采购部、品管和中控员/生产班长。

1.2.2每日生产安排(1)生产主管/调度于每日16:00前依据“周生产计划表”和各部每日需求变更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情况编制次日“日生产计划安排表”,送部门经理审核,当班品管复核生效执行。

(2)中控员/生产班长于每天16:00依据“日生产计划安排表”合理安排本班的生产顺序,并将需生产品种之品名、数量及时间安排填写在看板上。

(3)排定当日生产顺序之后,应及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A)中控员/生产班长将需要准备的原料,书面送交原料库投料员。

B)中控员/生产班长将品管部填制的“添加剂配制通知单”通知小料员备妥生产之所需预混料及小料添加剂。

C)检查液体输送设备和其他输送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D)确认本班人员均已就位。

1.3袋装原料投料作业管理1.3.1原料库投料员接到中控员/生产班长投料通知后,应按品管部制定的原料投放次序安排投料工人将原料投入指定的投料口中。

1.3.2投料工人在投料入槽过程中应将原料倒干净,并避免杂物、绳头进入投料口。

1.3.3拆卸原料垛时,应从上到下,不可中间抽取。

1.3.4当原料仓满或达到中控员所需数量时,投料员应清点所投袋数,记入垛位卡上,并通知中控员可以空机运转刮板机将所投原料完全送入料仓。

1.3.5一批原料投料结束,投料员应督导投料工人将垛位四周及投料口四周清扫干净,整理好垛位,并将废料及垃圾分别入袋,码放到指定区域。

饲料厂管理规范

饲料厂管理规范

通过本规程的实施,规范饲料生产的操作,严格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合用于生产车间各岗位。

生产车间及各岗位严格按此操作规程执行。

4.1.1 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并向相关工序下发指令。

4.1.2 合理安排投料顺序,尽可能量大先投、量小后投;高蛋白原料先投、低蛋白原料后投。

4.1.3 正确设置路线,遵循从前往后关、从后往前开的原则。

4.1.4 选择配料表时,要反复核对,保证工艺绝对正确。

4.1.5 合理设计料柱值、超差量、停机量,尽可能减少计量误差。

4.1.6 加料按从多到少,从轻到重的顺序。

4.1.7 配料称在使用前必须置零,杜绝一切人为影响因素。

4.1.8 严格按照工艺进行混合,确保混合均匀。

4.1.9 认真填写《双汇集团家禽事业部饲料厂中控生产日报表》。

4.2.1 与中控室保持信息畅通,检查各种原料、半成品、成品进出仓是否正确。

4.2.2 每一批料进仓时必须取样,观察产品的色泽、气味、温度、外观是否正常。

4.2.3 检查各种原料的粉碎粒度。

4.2.4 时常清理筛网、初清筛、永磁筒。

4.2.5 生产结束后,盘仓并认真填写《双汇集团家禽事业部饲料厂仓容盘点记录》。

4.3.1.1 按库管指定的垛位、地点将原料码板后摆放整齐。

4.3.1.2 扒完垛后,打扫垛旁的卫生,垛旁、垛上不能有散料、尘土。

4.3.2.1 按中控指令及时准确投放原料。

4.3.2.2 投料时尽可能用手解袋,若必须用刀时,刀要锋利,划袋时不能回刀。

4.3.2.3 投料过程中,杜绝不合格原料及杂质混入原料。

4.3.2.4 投料口周围的原料要每批一清。

4.4.1 按先进先出领用预混料并根据工艺传递卡核对品种、批数、组份、数量。

4.4.2 预混料料严格按工艺计量。

4.4.3 认真填写《双汇集团家禽事业部饲料厂预混料使用记录》,并做好预混料交接工作。

4.5.1 根据中控通知的品种、批次、数量准备物料。

4.5.2 待加小料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领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培训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培训

主要问题
仓库内垛位间距过小,不利于原料定期巡查;
缺少对鱼粉等现场监控手段,如未检测垛位中心温度
库存原料监控记录中的内容不符合“监控制度” 中规定的要求;
对原料是否过期关注度不够,或已过期原料的使用
缺少检测证据证实其安全性合格;
第四十四页,共161页。
原料进货台账
• 检查EAS系统中原料采购入库单中有没有缺项 –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供应商、联系
查验: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每3个月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 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检。委托检测的, 应当索取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 证及附表复印件。
无“两证”的原料不得使用
不需行政许可的
查验:质量检验报告
主要卫生指标依据原料的特性或潜在危害程度确
定。(如:玉米-霉菌毒素,棉籽粕-棉酚,
主要问题
工艺流程图不完整或不完善。如少了立筒仓储料 工段、浓缩料工艺流向不清等。特别是生产设备有增减时,
应及时更新。
工艺流程中的编号模糊或不全,与设备清单内容或现场设备 对不上号。
设备清单上的规格及技术参数与实际铭牌内容不同
生产工艺参数没有汇总,中控室拼一点、技术部凑一点。部 分参数不全、与实际生产不符。
举例
要将原料分成不同级别,Eg: A:需要现场考察 B:无需现场考察,但需要样品检测
C:其他
第十一页,共161页。
供应商评价 2、实施评价
第十二页,共161页。
供应商评价 3、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 包含所有要求内容 • 妥善保存(不合作为止) • 实时更新(最新版本) • 总部统一采购的要求复印全套
收集所采购原料的质量
标准文本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
•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新增内容
1、新增许可条件
—饲料工业发展规划
• —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类项目:新建饲料磷酸氢钙;新建、扩建维生
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
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
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有效期限统一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4、重新办理和变更情形的统一规定 • (1)设立: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 (2)续展: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申请继续生产,产品不发生
新许可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5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要求)
6企业现场审核(检查)表:5个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一)四统一 1、三个部门规章统一 2、许可证明文件统一

养牛饲料管理制度

养牛饲料管理制度

养牛饲料管理制度一、引言饲料是养牛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牛的生长发育和产奶情况。

因此,制定科学的饲料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牛的生产性能、降低饲料浪费、减轻饲料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养牛饲料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饲料采购及储存1. 饲料采购(1)选择正规渠道采购饲料,要确保饲料质量合格,不含有害物质,且符合国家标准。

(2)严格依照牛只的生长发育和产奶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饲料种类和配比,保证牛只的营养需求。

2. 饲料储存(1)饲料储存要选择通风干燥、不受潮湿的仓库,在储存过程中要保持清洁,定期清理仓库内的杂物。

(2)密封储存饲料,避免虫害和霉菌的侵害。

三、饲料配送1. 饲料配送计划(1)根据牛只的生长发育和产奶情况,制定合理的饲料配送计划,确保牛只获得合适的饲料营养。

(2)统计牛只的饲料消耗情况,随时调整饲料配送计划,确保牛只的饲料供应充足。

2. 饲料配送操作(1)严格按照饲料配送计划执行,避免过量或不足的情况发生。

(2)配送饲料时要注意卫生,避免将杂物或异物带入牛舍,以免牛只误食。

四、饲料投喂1. 饲料投喂量(1)根据牛只的体重、生长发育情况和产奶量,合理确定每天的饲料投喂量。

(2)注意饲料的均衡供给,不要过量或不足,以免造成牛只的浪费或营养不良。

2. 饲料投喂时间(1)制定固定的饲料投喂时间,使牛只养成良好的饲料摄取习惯。

(2)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饲料投喂时间时,要逐渐进行调整,避免对牛只产生不良影响。

五、饲料残渣处理1. 饲料残渣回收(1)将饲料残渣进行统一回收,避免造成饲料浪费。

(2)合理利用饲料残渣,可以作为牛只的补充饲料或者用于饲料加工生产。

2. 饲料残渣处理(1)对于不能回收的饲料残渣,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理,避免滋生害虫和细菌。

(2)清理饲料残渣时,要注意卫生,避免污染环境和影响牛只的健康。

六、饲料质量监控1. 饲料质量检测(1)定期对采购的饲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饲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0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令)

0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feed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公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公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目录1. 1 农业部令2. 2 管理规范3. 3 全面实施意见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受性 评 价报告 、 理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代谢 和 残 留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新 饲 料 添 加剂 审定 的 , 应 当提 供 ; 还
该 新饲 料添加 剂在 养殖 产 品中 的残 留可 能对 人体 健
康 造成 影 响的分 析评 价报 告 :
( ) 签 式样 、 装要 求 、 存 条 件 、 质 期 和 八 标 包 贮 保
( ) 业 部指 定 的试验 机 构 出具 的产 品有 效性 七 农
评价 试验 报告 、 全性评 价 试验 报 告 ( 括 靶 动物 耐 安 包
3年 未投 入生 产 . 他企 业 申请 生 产 的 : 其 ( ) 业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农
第四条 研 制新 饲 料 、 饲 料添 加 剂 . 当遵 循 新 应 科学 、 全 、 安 有效 、 环保 的原 则 , 证 新饲 料 、 饲 料 保 新 添加 剂 的质量 安全 第五 条 定。 农业 部 负责 新饲 料 、新饲 料 添加 剂 审

湖 北

牧 兽

21 0 2拒 本 办法 自 2 1 0 2年 7月 1日起 施
物质 微量元 素 与载体 和 ( ) 释剂按 一 定 比例配 制 或 稀 的 均匀混 合物 .其 中矿物 质微 量元 素含 量 能够满 足
第二十六条
行 。 业部 1 9 农 9 9年 1 2月 9日发布 的《 料添加 剂 和 饲
用 职权 、 忽职守 、 玩 徇私舞 弊 的 , 法 给予 处分 ; 成量 复核 报 告和 复核 意 见报 评 工 作 的相关 人员 .不履行 本 办法 规定 的职责 或者 滥
犯罪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第 二 十二条 申请人 隐 瞒有关 情 况或 者提 供 虚 假材 料 申请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的 , 业 部不 新 农 予 受理 或者 不予许 可 , 并给 予警 告 : 申请 人 在 1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请 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 新 以欺 骗 、 赂 等不 正 当手段 取得 新 饲料 、 饲料 贿 新 添加 剂证 书 的 . 由农 业 部撤 销新 饲料 、 饲料 添 加剂 新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三)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七)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消费结构的升级,人们在消费跟多的肉蛋奶和水产品的同时对舌尖上的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饲料是动物的食品,饲料质量安全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饲料质量安全工作,为了促进饲料行业发展保障饲料的安全。

1999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农业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断完善发展我国饲料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了适应饲料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14年1月,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农业部制定发布了饲料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对饲料企业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要求,它的全面实施并将为行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重要作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五章产品贮存与运输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规定了饲料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试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的内容。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的,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原料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原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饲料产品品质,是决定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先决条件,因此做好原料的采购与管理是饲料生产的首要环节,饲料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采购管理。

在饲料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原料采购与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评价、原料验收、原料仓储管理、原料进货台账建立。

在本规范中所讲的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一、供应商评价供应商的诚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原料质量的优劣,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饲料企业要制定相应的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兽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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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厂管理制度-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饲料厂管理制度-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原料仓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原料的质量安全,防止交叉污染及特殊原料因环境变动而发生变化,保障原料在保质期内质量稳定,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XXXX公司各种原料的仓储管理。

三、管理职责1.库管员负责对各原料的安全保管。

2.库管员负责对各特殊原料仓库内的温湿度控制。

3.库管员负责掌握仓库内原料的库存情况。

四、具体条款规定(一)大宗原料的仓储管理1.原料批号规定:进货日期+每日进货顺序号;例如:2015年1月25日第一批原料进货,则该批原料批号为:20150125012. 库房规划:公司的原料库房规划为:大宗原料库、立筒仓、小料原料库(添加剂库房)、热敏物质原料库、药物饲料添加剂库、标签库、编织袋库等。

应将库位规划图悬挂于仓库明显位置。

3 堆放方式:3.1原料堆放时,不允许直接堆放在地面,进行地面堆码的必须在底部放置托盘或其他铺垫物(吨包装袋、捆绑袋可直接堆放于地面);不允许在上批原料的基础上继续堆放,应重新起垛。

3.2垛与墙之间必须留有不低于10cm的通风道,通风道内不许有任何异物;不同批次物料垛位之间须保留一人能够通过的间距,以便于观察货位底部质量情况。

托盘堆码、捆挷袋或吨袋堆垛高度不超过三个。

3.3乳猪料用玉米严禁进入筒仓,采用托盘堆码、捆挷袋或吨袋存放,凡水分超过16.5%的玉米禁止进筒仓,采用托盘堆码、捆挷袋或吨袋存放。

4 垛位标识4.1原料入库后,应按照“一垛一卡”(同一批次原料堆放在同一货位为“一垛”,对于同一批次原料,由于货位面积、进货数量等原因没有堆放在一起的,重新在另外一个货位堆放的,不能视为同一垛,要填制2个垛位标识卡,分别悬挂)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

4.2由库管员填写并悬挂《原料垛位标识卡及出入库记录》标识卡,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产地或供应商代码、垛位总量、出入库数量、检验状态(检验状态标识为“□待检、□合格、□不合格、□待用、□退货”,库管员根据该批次原料检测情况进行标识:未检测或化验室未出具检测结果的为“待检”,合格、不合格以化验室出具的原料检测报告单结论为准,库管员根据该批次原料检测情况在对应的检验状态标识前面的方框内划“√”进行标识)等信息。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新要求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新要求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新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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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3 申报材料要求 4 企业现场审核(检查)要点
3 申报材料要求(6)
饲料添加剂: —规定了生产方法:食品级添加剂使用问题,化工级添加剂的除杂、 “勾兑” —检化验员的资质范围扩大:毕业证书、培训证书。 —核心要求: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及工艺说 明:逐一,管道仪表图、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控制点; —环保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与所申报产品相 关,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批复。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种属证明,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中 心。12个月。 —使用微生物菌种发酵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与新饲料添加剂衔接问题: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转让证明 —其他情形: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产线,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重大调整 增加产品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
料 增加产品类别: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 迁址:原厂区 变更: 叠加的概念
3 申报材料(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情形:重新办理、变更情形 —电子文档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证明 —生产工艺流程图:GB/T24532-2009《饲料加工设备图 形符号》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逐一”的概念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帐目 —产品标准问题:有国标或行标而采用企业标准的还要提 供国标

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第二十二页,共33页。
第五章 产品储存与运输 规定了企业在产品贮存及运输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出 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biāozhì)卡管理等。
第六章 产品召回 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产品的具体操作程序、召回产 品的处理方式、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页,共33页。
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dòngwù)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
第三页,共33页。
商品(shāngpǐn)饲料产品分类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fùhé)预混合饲料(复合(fùhé)预混料)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
第九页,共33页。
★生产许可证注销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chèhuí)或依法被吊
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页,共33页。
管理制度和规定(guīdìng)
(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变化:★批准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 ★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简化(如取消饲喂效果报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简化 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 的不同产品,复核检验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需提供省级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 分指标检测(jiǎn cè)方法验证结论,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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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条例》增加了对饲料原料的规定。 • 新《条例》规定: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饲料原料目录》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开始 实施。原来部分饲料企业钻法律空子,打着原料的旗号,在饲料生产 中滥用非食用物质或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条例》明确规定,禁止 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577种)、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65种)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33种)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 饲料。同时,进入三个目录的物质也不能随意使用,《条例》明确规 定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还应当遵守农业部出台 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条例第39条处罚,1-5万,5-10倍罚款. • 4、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 一是完善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制度。规定:饲料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建 立监督管理档案。增加监管频率和次数 • 二是建立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黑名单)。规定:农业 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 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 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 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存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 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新变化
• 1、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 • 首先,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 其次,完善了饲料管理部门的职责。 • 再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直接负责,也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 2、新《条例》进一步健全了饲料生产企业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饲料质量管理规范》,违反规范,按条例40条处罚,1万-2万罚款.拒不改 正的,5万-10万罚款. 一是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如第十七条规定“生 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 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4、商品饲料产品的分类与定义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类别: •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 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 产品的混合物。 •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生产工 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添加剂产品。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 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 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 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 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 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两种或两种以上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 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浓缩饲料:主要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按一定 比例配制的饲料。某公司仔猪10%浓缩饲料 推荐配方:玉米66.5%、豆粕23.5%、S 10%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共有577种饲料原料可以使用。 现有86种需要许可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罚则。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21条 •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 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 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饲料生产企业 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涉及该规定)
3、有效期限统一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4、重新办理和变更情形的统一规定 • (1)设立: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 (2)续展: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申请继续生产,产品不发生 变化(包括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条例第15条第四款 (办法第11条)规定,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省 级收到申请为准。 •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 线;已有生产线,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 (4)增加产品品种和类别: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 产品; • (5)迁址:企业迁出原厂区,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 (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 生产地址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有上述情形的,应在15日内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遗失或损坏补办问题(第14条) • (7)叠加:
• 总结一、二条:原料检验查验制度、原料采购记录制度、产品 生产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 销售记录制度。
• 三是建立了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 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 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 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 销毁。”
• 二是完善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 如第十八条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 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 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 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 第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不得出厂销售。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 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 方式、销售日期等理办法
委托生产 资质要求:对等原则。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 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其他规定:1.受托方的生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规 范、使用规范、产品标准等) 2.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 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委托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 理部门备案: •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 批准文号; •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 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 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 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 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 号。
饲料管理新变化、新要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
2012年11月
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4号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5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新增内容 1、新增许可条件 —饲料工业发展规划 • —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限制类项目:新建饲料磷酸氢钙;新建、扩建维生 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 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 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 产装置。新建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 淘汰类项目:单线产能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 5、新《条例》增加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种类。 • 一是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二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三是禁止经营 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四是禁止 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五是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 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六是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七是禁 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 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 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时间限制、对象限制、国别限制、用量限制) ★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 对人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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