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
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
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9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财税[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税[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公司制改造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
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
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模考试卷及解析
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模考试卷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原始社会末期,()的出现为财政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A.私人产品B.公共产品C.社会产品D.剩余产品2.关于财政支出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从静态看,财政支出是政府所支配的资金量B.财政支出的内容是由财政收入确定的C.财政支出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D.财政支出反映政府活动的方向和范围3.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个人占用自家菜地建房B.国家机关占用林地建设办公房屋C.农民占用茶园建设农田水利生产设施D.村委会占用集体所有花圃建集体宿舍4.下列车船中,属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是()。
A.警用车船B.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C.节能汽车D.捕捞渔船5.国家在收购农产品时,以债券形式付给农民,待农产品售出,再以现金从农民手中兑付回债券,这种公债发行方式是()。
A.出卖法B.承受法C.公募法D.支付发行法6.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为()增值税。
A.生产型B.收入型C.消费型D.积累型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试卷及解析7.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的部分,可以根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0.5%B.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C.发生额2.5%D.发生额14%8.采取哪种形式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征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来说,商品税采取()形式。
A.按次纳税B.按期纳税C.按年计征,分期预缴D.以上都对9.下列属于按再生产环节确定的财政补贴的是()。
A.价格补贴B.企业亏损补贴C.外贸补贴D.生产补贴10.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A.基数法B.比例法C.零基预算法D.标准收支法11.关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 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用地手续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1.1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2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和登记1.3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1.4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财税〔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地税发﹝2013﹞90号【发文日期】2013-06-27【实施时间】2013-06-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即建设-移交)等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规范BT等投融资方式建设项目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业税征收管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BT项目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四、各地要加强BT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BT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项目立项、建设、移交实行全过程监控。
强化项目管税,加强项目分包工程的后续跟踪管理,严格税收源泉控管,建立健全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BT项目税收政策全面落实。
2011年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1年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
A.以人为本B.统筹兼顾C.发展D.全面协调可持续【参考答案】C【题目解析】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联合国确立的人类发展指数(HDI)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它们是()。
A.寿命、知识和生活水平B.健康、文化和幸福C.寿命、文化和幸福D.健康、技能和生活水平【参考答案】A【题目解析】人类发展指数(HDI)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1990年人文发展报告》中提出的,用以衡量联合国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是对传统的GNP指标挑战的结果。
人类发展指数由三个指标构成: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人均GDP的对数。
这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了人的长寿水平、知识水平和生活水平。
3.生产资料价格和工资上涨过快导致的价格总水平上升,属于()通货膨胀。
A.成本推动型B.需求拉动型C.结构型D.混合型【参考答案】A【题目解析】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指在没有超额需求的情况下,由于供给方面成本的提高所引起的一般价格水平持续和显著的上涨。
4.因社会总支出和产出下降,对劳动整体需求减少引起的失业称为()。
A.摩擦性失业B.结构性失业C.稳态性失业D.周期性失业【参考答案】D【题目解析】周期性失业是指当总支出和产出下降时,对劳动整体需求下降所引起的失业。
5.经济学关于经济萧条的解释是()。
B.实际产出高于潜在产出水平C.实际产出下降,与潜在产出之间缺口不大D.实际产出持续下降,与潜在产出之间缺口巨大【参考答案】D【题目解析】当实际产出持续下降,实际GDP与潜在GDP之间的缺口巨大时,经济的下降被称作萧条。
6.为应对经济衰退,需要扩大货币供给,中央银行通常采取的措施是()。
A.出售政府债券、提高准备金率、降低再贴现率B.出售政府债券、降低准备金率、提高再贴现率C.购入政府债券、提高准备金率、提高再贴现率D.购入政府债券、降低准备金率、降低再贴现率【参考答案】D【题目解析】货币政策通过改变经济中的货币供给量,在衰退时期增加货币供给以刺激支出,帮助稳定总产出、就业和价格水平。
税务管理体制--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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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讲义1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了解)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相对重要的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按税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税发[2008]30-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法关于在建工程转固的要求
税法关于在建工程转固的要求在建工程转固是指将在建工程项目从在建工程项目资产类别转变为固定资产类别的过程。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建工程的转固,有以下几个要求。
建设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在建工程税收核定。
在申请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发票等,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在建工程的税收。
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定,并发放在建工程税收核定证明。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计提在建工程进项税额。
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施工材料、支付施工劳务等方面的税额。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税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提,以便在建工程的转固时进行抵扣。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在建工程的进度和财务情况。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报表和证明材料,如在建工程进度表、在建工程财务报表等。
税务机关通过对这些报表和材料的审核,可以监督和核实在建工程的进度和财务情况,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在建工程的转固手续。
在申请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施工验收证明、竣工结算书等,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在建工程的完工情况。
税务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可以办理在建工程的转固手续,并将在建工程转变为固定资产类别。
在建工程转固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税法的要求,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建工程税收核定、计提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报送在建工程进度和财务情况以及申请办理在建工程的转固手续。
通过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操作,可以确保在建工程的转固过程合规、合法,并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法对于在建工程转固有着明确的要求,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只有在建工程转固符合税法的规定,才能确保在建工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0]697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10]697号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下简称能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年耗能总量的问题能评所涉及项目年耗能总量是指项目建成后的预计运行能耗,不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耗以及项目采购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的能耗。
各种能源及能耗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计算。
二、关于能评应提交材料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向节能评估受理窗口提交节能评估文件(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或节能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节能评估文件封面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文件编制单位公章(附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节能评估文件内容根据《办法》附件1或附件2规定编写。
节能登记表表头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节能登记表内容根据《办法》附件3规定填写。
-1-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备案申请前,完成能评工作。
市级节能评估受理窗口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窗口,区级节能评估受理窗口由各区设定。
窗口接受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转到节能主管处室。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空白格式可在武汉节能监察网()中的《办法》附件下载。
三、关于区级管理权限内的能评工作能评工作本着市级先行,区级跟进的原则,目前区级只进行节能登记备案工作,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四、关于12月1日前已办理接受的项目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办理接受的项目,对能评工作不做强制性要求。
凡受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办理节能审查或节能登记备案手续。
2022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试题及答案(最新)1、[单选]转移性支出侧重于执行的财政职能的是()。
A.资源配置职能B.收入分配职能C.经济稳定职能D.经济发展职能【答案】B2、[试题]下列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的有( )。
A.灵活性B.稳定性C.不稳定性D.普遍性。
E,非普遍性【答案】ACE【解析】本题考查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需要记忆。
3、[单选]下列关于财政支出的说法,正确的有()。
A.财政支出是各级政府在财政年度内的支出总和B.财政支出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C.财政支出的内容由国民经济决定D.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是互不相关的概念【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支出的概念。
4、[多选]下列财政收入中属于政府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收入有()。
A.公债B.流转税C.资源税D.所得税。
E,国有资产收益【答案】BCD5、[试题]下列关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B.未使用的房屋不得计提折旧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方可以计提折旧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出租方不再计提折旧。
E,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答案】ADE【解析】B选项,房屋可以计提折旧。
C选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6、[单选]我国的财政年度是( )。
A.1月1日至12月31日B.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C.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D.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答案】A7、[多选]下列属于资管产品的是( )。
A.银行理财产品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资产支持计划D.债权投资计划。
E,居民储蓄计划【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资管产品内容。
8、[单选]社会成员享用社会公共服务时,应()。
A.按平价付费B.按市场价格付费C.按成本付费D.无需付费或少量付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财政分配的目的。
社会公共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实现而提供的服务。
税法关于在建工程转固的要求
税法关于在建工程转固的要求在建工程转固是指将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过程,也是税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税法对在建工程转固有一系列的要求,下面将逐一介绍。
根据税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建工程才能够进行转固:一是具备明确的建设计划和合同,即在建工程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合同,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造价预算、施工方案等信息;二是在建工程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物质形态,即在建工程至少已经开始施工,并且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例如已经完成了一部分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等工作;三是在建工程的成本已经可以进行合理的估算,即在建工程的成本已经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估算,例如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已发生的费用等来计算。
税法对在建工程转固的计量要求也比较严格。
根据税法的规定,转固时需要将在建工程的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计量,不能出现虚增或虚减的情况。
具体来说,应该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已发生的费用等进行合理计量,并且要对计量方法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记录,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税法还规定了在建工程转固的时限。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建工程应当在完工后一年内进行转固,即在工程完工后的12个月内,应当进行转固手续。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就不能再享受在建工程转固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建工程转固的税法要求还包括对转固凭证的要求。
税法规定,转固凭证是在建工程转固的重要依据,应当包括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相关文件。
这些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同时,税法还要求企业应当将转固凭证按照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税法还对在建工程转固后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税收处理的要求。
税法规定,转固后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具体而言,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等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税法对在建工程转固有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在建工程的条件、计量要求、时限、转固凭证和税收处理等方面。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国资办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按照10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组织所属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制,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凡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均应按照市国资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下达的资产处置批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武财工[2000]319号)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应于12月31日前组织力量结合年度决算工作对改制企业涉及资产及国有权益变动帐务处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督促改制企业落实资产处置批复,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资产和国有权益调整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
三、改制企业应依法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国资办将在明年产权登记中组织力量对改制企业涉及资产和国有权益变动的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违反程序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2002年度考核评价工作中,市国资办将组织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控股公司、企业集团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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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1997]30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1.20
【实施日期】1997.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6日)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通知
(鄂地税发〔1997〕300号1997年11月20日)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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