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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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一)方木
承重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注: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

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2.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二)板材
承重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注:同附表2.1注。

(三)原木
承重结构原木材质标准附表2.3
注:1.同附表2.1注“1”。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3.对于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四)胶合材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注:1.同附表2.1注。

2.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3.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份,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技术指标

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技术指标
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 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
(2)(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
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
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
每1m平均斜度不得大于(cm)
8
12
15
4
髓心
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对于原木的裂缝,应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其他附注
30
30
30
45
30
30
30
吸水率(真
空法)不大
于(%)
粉毡
1.0
1.0
1.5
片毡
3.0
3.0
3.5
指标
200号
350号
500号
合格

优等
合格
• % 等
优等
合格

优等
耐热度(C)
85±2
90±
2
85±2
90±2
85±2
90±2
受热2h涂盖层应无滑动和集中性气泡
拉力(N)( 25±
2)C时纵向不
小于
240
45
98
230


1
60
60





75
75
2.
2.
0
60
98
230


65
65
3.
3.
1.5
80
98
23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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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标准(5木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5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基本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的要求检查记录。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方木和原木结构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主控项目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 Ⅰ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Ⅲ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等材直径不应大于,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个,对于Ⅲ等材直径不应大于,每延米中不得多于个。

. Ⅰ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Ⅲ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直径小于的木节不计。

图木节量法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条的要求。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定应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Glulam)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 wood-frame construction将木基结构板材及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040mm的规格材。

2.0.9 搁栅 joists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1月表格修编目录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 (2)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 (7)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轻型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0)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5)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的情况;2.观感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并以其为主,听取参验人员意见后作出评价。

如评为“差”时,能修的尽量修,若不能修,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协商接收,并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中注明。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 . . ..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GB50206-2012桂建质020501□□□.. . . ..附表1: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注:一、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

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

-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

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

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之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of timber StructuresGB 50206—200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0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5.2.2、6.2.1、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4月2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1月表格修编目录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 (2)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 (7)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轻型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9)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4)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的情况;2.观感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并以其为主,听取参验人员意见后作出评价。

如评为“差”时,能修的尽量修,若不能修,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协商接收,并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中注明。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一)范文范例指导参考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附表1: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注:一、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

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

-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

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

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之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

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B.0.1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方木材质标准
B.0.2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图B.0.2a)。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不。

)B.0.2b 量(图
图B.0.2 木节量测法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B.0.3
木材等级项次缺陷名称ⅠⅡⅢaaa1
不允许腐朽不允许不允许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长度上沿周长150mm ≤1/3 ≤2/5≤1/4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比值≤1/10(普通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部位)≤1/6 ≤1/6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连接≤1/122
木节的比值部位)允许,但直径不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不允许死节不允许每2m长度内不多于1个
3 ≤8% ≤12% ≤15% 斜率斜纹4
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在连接的受剪面上裂缝
注: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问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4 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板材材质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主要符号作用效应M--弯矩设计值;N--轴心力设计值;Nb--保险螺栓承受的拉力设计值;V --剪力设计值σt--轴心受拉应力设计值;σe--轴心受压应力设计值;σm--受弯应力设计值;τ--受剪应力设计值;w--受弯构件的挠度。

材料性能和抗力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f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fe--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fe,90--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v--连接物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w]--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几何参数A--毛截面面积;An--净截面面积;A0--截面的计算面积;Ac--承压面面积;Av--剪面面积;I--毛截面惯性矩;S--毛截面面积矩;W--毛截面抵抗矩;Wn--净截面抵抗矩;b--截面宽度;bv--剪面宽度;d--直径;h--截面高度;i--回转半径;l--长度或跨度;l0--受压构件计算长度;lv--剪面长度;r--半径;re--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s--螺栓、钉等的间距;t--钢板、层板的厚度;α--夹角;η--坡度;λ--长细比;计算系数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kv--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ψa--螺栓连接中考虑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ψv--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ψm--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木结构房屋(木屋)材料标准

木结构房屋(木屋)材料标准

木材1、结构用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的有关规定。

2、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木材;2每根木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认证等级应附有说明,并应符合我国商检规定,进口的热带木材,还应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广州源态生木屋公司所采购的进口材料皆有此认证标识,标识详见材料上图章;3进口木材应有中文标识,并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贮存期间应防止木材霉变、腐朽和虫蛀;4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使用未经认定的树种。

3、在轻型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材、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进口木基结构板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的强度和制造要求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工字形木搁栅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木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的强度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结构复合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4、轻型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4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表3.1.4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5、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标准采用目测法进行分级。

分级时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6、进口规格材强度设计指标见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7、规格材截面尺寸见表3.1.7。

表3.1.7 规格材截面尺寸注:进口规格材截面尺寸与表列规格材尺寸相差不超过2mm时,可与其相应规格材等同使用,但在计算时,应按进口规格材实际截面进行计算。

(整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24

(整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2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 10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06—2002,自 2002年7月 1日起施行。

其中,5.2.2、6.2.1、7.2.1、7.2.2、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W 206—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4月2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

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

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适人度。

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

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文件仅起参照作用,全部以原件为准!对于公布国家标准《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查收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105 号依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拟订订正计划》(计综合 [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查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察,现同意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 2002,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此中,、、. 3为强迫性条则 , 一定严格履行 . 原《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查收规范》 GB—83 同时取消。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迫性条则的解说,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详细技术内容的解说,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第一版社第一版刊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 4月25日二、前言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拟订订正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构造工程施工质量查收规范》 GBJ206— 83 和《建筑工程质量查验评定标准》GBJ301— 88 订正而成的。

任职订正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展开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宽泛的检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构造最近几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依照“验评分别、增强查收、完美手段、过程控制”的目标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查收一致标准》GB50300— 2001 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改正。

在内容上增添了“轻型木构造”章用以查收1~3 层木构造住所的质量,经过磋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饰工程质量查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构造合格查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

规定了经防备剂加压办理锯材、层板胶合木、构造胶合板及构造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备剂保持量或透入度。

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查收,在附录中补充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

并以多种方式宽泛征采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建议,对主要问题进行了频频改正,最后经审察定稿。

木结构介绍2

木结构介绍2

木结构介绍××××工程技术部(内部交流)目录一、木结构房屋优良特点 (3)二、木结构房屋与砖混结构的区别 (6)三、木屋别墅的建造相关指数比较 (6)四、北美与欧式木别墅风格区别 (8)五、木结构应注意的问题 (13)六、木屋架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定 (13)七、建筑造价估算 (14)八、结语 (14)一、木结构房屋优良特点1、节能保温木材的细胞组织可以容留空气,使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若达到同样的保温效果,木材需要的厚度是混凝土的1/15,是钢材的1/400。

放置于木框架空腔内的保温材料,提供了高效的节能方式,在使用同样的保温材料时,木结构比钢结构的保温性能好15%~70%,可使建筑物的使用能耗大大降低。

2、环境友善近年来,环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最为关心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其他源于矿产资源的材料相比,木材的突出优势在于它的可再生性和低能耗,这是其他材料所不能比拟的。

3、节约资源使用木结构建筑还能大量保护中国宝贵的土地资源。

据统计,我国每年建房需生产粘土砖7000亿块,损毁耕地10万亩以上,每年烧砖用煤约7000万吨。

而木材是可再生资源,只要坚持生长量大于采伐量,森林资源就可持续利用,循环利用。

就房屋本身质量,建筑操作性和施工速度而言,木结构房屋的成本效益最好,若在室内地板,墙壁和屋顶部分采用预制的木质成型板材,则可获得更大的成本效益。

4、结构安全、抗震性好现代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具有自重轻、箱式框架、柔性三大特点。

木结构对于瞬间冲击荷载和周期性疲劳破坏具有良好的延性,其破坏过程是一个渐变的压服过程。

当木结构房屋在地震中振动时一般仍能保持结构的稳定和完整。

木结构房由于自身重量轻,地震时吸收的地震力也相对较少;由楼板和墙体体系组成的空间箱形结构使构件之间能相互作用,所以它们在地震时大多纹丝不动,或整体稍微变形却不会散架。

如在旧金山、神户、台湾、新西兰大地震中,绝大部分木结构房屋仍保持完整就是很好的证明。

木材及人造板材质量标准

木材及人造板材质量标准

1.9 木材、人造板材
1.9.1 木材
1. 1.承重木结构用方木的材质要求见表1-73。

注:1.对于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尚应按缺孔验算。

若其腐朽可能发展,则该部位应经防腐处理后使用。

2.容许使用有表面虫蛀的木材。

若虫眼中有活虫,应经杀虫处理后使用。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2.承重木结构用原木的材质要求见表1-74。

1.9.2
人造板材
1. 1. 胶合板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及翘曲度限值见表1-75及表1-76。

胶合板两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 表1-75 胶合板翘曲度限值 表
注:翘曲度以胶合板对角线最大弦高与对象线长度之比来表示。

2. 2. 硬质纤维板的外观质量要求见表1-77。

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规范要求在建筑工程中,木结构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具有轻巧、环保和美观等特点。

为确保木结构的安全可靠,确立合理的规范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中木结构的规范要求,包括材料选用、结构设计、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等方面。

一、材料选用木结构的选择需要考虑原料的品种、质量和加工工艺等因素。

根据规范要求,常用的木材种类包括松木、柏木、榉木等,这些木材具有较高的强度和稳定性。

此外,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防腐、防虫和防火等性能。

二、结构设计木结构的设计要满足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并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设计师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定位、荷载条件、传力路径等因素进行设计。

此外,规范要求还包括木结构的连接方式、榫卯设计和抗震要求等。

三、施工过程木结构的施工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首先,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包括场地平整、施工设备的准备等。

其次,在进行木构件的加工和安装时,要采用合适的工艺,确保每个构件的尺寸和连接的准确性。

施工过程中还应注意防水、防潮和通风等措施,以保证木结构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四、质量验收木结构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验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对材料的验收,包括木材的品种、质量和加工工艺等;其次,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连接是否牢固等;最后,进行全面的结构检测,包括尺寸准确性、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等。

总之,建筑工程中的木结构规范要求是确保木结构安全可靠、坚固耐用的重要保障。

通过选择合适的材料、科学的结构设计、规范的施工过程和严格的质量验收,可以有效地提高木结构质量,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可靠性。

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人员应牢记规范要求,做好每一个环节,为建筑工程的木结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B.0.1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方木材质标准
B.0.2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图B.0.2a)。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不量(图B.0.2b)。

图B.0.2 木节量测法B.0.3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项次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ⅡaⅢa
1 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沿周长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比值
≤1/4≤1/3≤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比值
≤1/10(普通
部位)
≤1/12(连接
部位)
≤1/6≤1/6死节不允许不允许
允许,但直径不大
于原木直径的1/5,
每2m长度内不多
于1个
3 斜纹斜率≤8%≤12%≤15%
4 裂缝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注: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问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4 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板材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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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B.0.1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方木材质标准
B.0.2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图B.0.2a)。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不量(图B.0.2b)。

图B.0.2 木节量测法B.0.3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项次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ⅡaⅢa
1 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沿周长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比值
≤1/4≤1/3≤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比值
≤1/10(普通
部位)
≤1/12(连接
部位)
≤1/6≤1/6死节不允许不允许
允许,但直径不大
于原木直径的1/5,
每2m长度内不多
于1个
3 斜纹斜率≤8%≤12%≤15%
4 裂缝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注: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问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4 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板材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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