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实务问题探讨
侵权责任争议
侵权责任争议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侵权责任争议在法律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侵权责任争议涉及到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益冲突与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
本文将就侵权责任争议的主要内容、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争议的主要内容侵权责任争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在侵权责任争议中,争议最多的是判定侵权行为和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侵权行为的判定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素来进行评判,如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事实等。
而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更为复杂,需要考虑到实际损失、利益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多个因素。
二、侵权责任争议的争议焦点侵权责任争议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在侵权责任争议中,被侵权人往往不仅会追究直接侵权的责任人,还会追究相关的间接责任人。
例如,当一家公司的员工侵权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争议焦点。
2.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中,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过错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有部分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例如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3. 损害赔偿金额:在侵权责任争议中,计算损害赔偿金额也是一个重要的焦点。
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会导致差异化的结果,对于被侵权人和侵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解决侵权责任争议的方式针对侵权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和解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和解调解一方面可以减少争议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能维护双方的关系。
2. 仲裁:双方委托一个争议解决的第三方,由其进行调查和裁决。
仲裁有时候是侵权责任争议解决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案件。
3. 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产品侵权调研报告范文
产品侵权调研报告范文产品侵权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繁荣,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产品侵权现象。
产品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产品侵权的调查和打击,本次报告对产品侵权进行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向消费者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实地走访主要是针对一些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例,走访了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了解其经历和感受。
三、调研结果1. 消费者调查结果问卷调查共收集到了500份有效问卷回复。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其中有70%的消费者表示曾经遭遇过产品侵权问题,其中大部分是电子产品和服装类产品。
消费者在面临产品侵权时,普遍采取了以下措施:投诉到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通过社交媒体进行曝光等。
2. 企业调查结果对于企业方面的调查,本次走访了10家相关企业。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对自己的产品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认识,且都有相关的投诉和维权机制。
但是其中约30%的企业表示,产品侵权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四、问题分析1. 产生产品侵权的原因根据调研结果分析,产品侵权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引起:一是制假售假问题严重,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取了非法手段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完善,一些企业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容易被他人侵犯;三是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产品侵权方面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侵权行为常有发生。
2. 影响产品侵权的因素调研发现,影响产品侵权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力度的不够,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二是消费者对侵权问题的重视程度有限,一些消费者对于购买便宜的侵权产品并不在意;三是侵权产品的投诉和维权渠道不畅,一些消费者由于不了解投诉和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却屡见不鲜,给各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1、商标侵权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2、专利侵权专利侵权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等。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如电子、制药等,专利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3、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常见于软件、音乐、影视作品等领域。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或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翻译等,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侵权者往往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冒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低,而售价却能与正品相媲美,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存在差异,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跨国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4、技术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
侵权责任的典型争议问题解析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合理界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程度,避免 过度保护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促进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04
典型争议问题三:环境侵 权责任
环境污染类型及危害后果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造成的大气污染, 可能导致酸雨、雾霾等恶劣天气,严重影 响人类健康。
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责任平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 高司法保护水平等方面,为权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合理界定侵权责任范围
因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产 生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
违约责任
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 责任,属于约定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产生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基于侵权行为产生,违约责 任基于合同违约行为产生。
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 责任为例外;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 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举证责任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需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需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
打假维权实务案例分享及解析
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盲目追求低价、不轻信虚假宣 传,理性选择商品和服务。
建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鼓励消费者自发组织维权团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支持消费 者依法维权。
加强企业自律和诚信经营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推动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服 务水平。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法院依法判决侵权方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 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三:某消费者维权胜诉案
案件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欺诈 ,商家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遂
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
消费者通过律师代理,收集证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庭审辩 论,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物款 项,并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
监管技术的创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管部门将运用更多先进的技术手段, 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打假维权的效率和准确性。
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将共同参与打 假维权工作,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持续推动打假维权工作的建议
强化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
收集证据
01
保存购买凭证、商品照片、视频等证据,以便向有关部门提供
证据支持。
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02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提
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在线投诉平台
03
利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官方网站的在线投诉平台,提交
投诉信息。
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咨询专业律师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侵权民事案例的总结与体会
关于侵权民事案例的总结与体会
侵权民事案例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知识产权侵权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总结,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如诽谤、侵犯隐私权、抄袭等。
这表明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的保护作用:侵权法的存在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人来说,法律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通过侵权诉讼,受害人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停止侵权等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预防侵权的重要性:许多侵权案例都表明,预防侵权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法律素养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证据的重要性:在侵权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5.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跨地域的侵权案件时,需要了解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跨国业务或活动时,要关注并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
总之,通过对侵权民事案例的总结与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法律的保护作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维权如何应对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维权如何应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对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应对侵权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侵权责任维权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帮助受侵权行为影响的个人和企业合理、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一、侵权责任维权的基本原则1. 权益保护原则:被侵权方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
2. 证据原则:针对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应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录音、视频等材料,以便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损失的程度。
3. 合法维权原则:被侵权方行使维权权利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
二、侵权责任维权的策略1. 停止侵权行为首先,被侵权方应及时发现并确认侵权行为。
在确认侵权行为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尝试停止侵权行为:- 书面警告:向侵权方发送书面警告函,明确指出其存在的侵权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 口头警告: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与侵权方进行沟通,直接告知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 媒体曝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提高公众对侵权行为的知晓度,增加社会舆论压力。
2. 整理证据并保全在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被侵权方应及时整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能够证明侵权事实。
此外,可以选择进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不被毁损或篡改。
常见的保全方式包括:- 就地保全:要求相关人员保管证据并不得随意更改、删除;- 公证保全:通过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仲裁保全:在涉及到仲裁的情况下,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侵权方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或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被侵权方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 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申请仲裁:若有相关仲裁协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庭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赔偿;- 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投诉、商标异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维权。
产品侵权调研报告
产品侵权调研报告产品侵权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产品侵权是指一方未取得合法权益人的允许,在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制造、销售、使用、进口或存放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相关产品的行为。
产品侵权在市场竞争中造成的问题严重,不仅损害了企业利润,还影响了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因此,对产品侵权的调查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探索当前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侵权情况,了解产品侵权对企业经济利益和创新动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企业的正当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三、调研方法1. 文献调研: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文件、商标注册信息等文献,了解产品侵权的定义、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2. 问卷调查:设计问卷并面向企业和消费者进行调查,了解被侵权者的遭遇以及消费者对侵权产品是否有意识并采取措施的情况。
3. 实地调研:访问企业现场、市场等地,通过观察和交流来了解产品侵权情况。
四、调研结果1. 产品侵权的种类:根据调研结果,产品侵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三类。
2. 企业受侵权的情况:调研显示,大部分企业都遇到过或正在遭受产品侵权问题,其中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是最为普遍的。
3. 消费者的态度:消费者对产品侵权问题的态度存在差异,部分消费者对侵权产品的可行性和购买意愿没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
4. 肇事原因分析:从调研结果来看,主要的肇事原因包括市场监管不力、企业自身维权措施不完善和消费者对侵权产品的无意识。
五、调研分析1. 现行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侵权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利于企业维权,应该加强法律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
2. 企业自身维权意识不强: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建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并完善维权措施。
3. 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产品侵权现象的发生。
4. 提高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侵权的认知和觉察。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法律实务问题解析: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法律实务问题解析: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作为一名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实务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等各个领域。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找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案例,解析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合同纠纷案例一:违约问题在某个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在一定日期之前完成某项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方却主张自己具备免责的理由。
解决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进行分析,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责任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乙方未尽责任导致甲方遭受损失,那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乙方声称自己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调查乙方所声称的不可抗力事件,并评估其对乙方完成工程的影响程度。
如果证据表明乙方确实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并且该影响是无法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那么乙方可能会免除违约责任。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合同解除在某个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然而,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解决方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合同约定,确定乙方是否确实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然而,如果乙方认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没有违约行为,那么我们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并确定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三:商标侵权某个公司创建了一个独特的商标用于标识其产品。
然而,最近发现有另一个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类似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哪些损害赔偿问题是民法中的疑难问题,⽽⾷品药品纠纷案件往往会横跨合同与侵权两⼤领域。
⾷品、药品纠纷中涉及⼈⾝损害赔偿,不仅会产⽣违约责任,⽽且还会产⽣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品安全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亦较为复杂。
例如,在程序上,消费者维权是否需要⾏政前置程序,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起诉⽣产者和销售者,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侵权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如何处理,等等;在实体上,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损害为前提以及是否适⽤违约之诉,明星代⾔虚假⼴告承担何种责任,⽹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认定⾷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等。
下⾯就⾷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逐⼀阐述。
⼀、案件受理⾷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临的第⼀个难题就是起诉难。
由于⾷品药品质量问题⽐较专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对于⾷品药品是否符合质量合格标准,应当以⾏政机关的认定为依据。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起诉⾷品药品的⽣产者、销售者作任何限制条件,因此,⾷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不适⽤⾏政前置程序,否则就是不适当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诉权。
为解决⾷品药品领域起诉难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消费者因⾷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当事⼈⾷品药品纠纷中,消费者最为关⼼的⾸要问题是其能够向谁主张权利。
在⾷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因⾷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往往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百⼆⼗⼆条的规定,消费者只能择其⼀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依据合同法,以⾷品的⽣产者、销售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应为不合格⾷品的购买者,被告为⾷品的销售者。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引言法律实务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关法律实务的思考。
案例一: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公司总部大楼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进行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然而,乙公司辩称施工图纸的错误是由甲公司提供的,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施工图纸的责任归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公司作为承包商,有义务按照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建设工作。
然而,如果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乙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在解决这个合同纠纷时,需要仔细研究双方的责任,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二:劳动争议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因为工资未按时支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公司辩称延迟支付工资是因为资金紧张,而非故意违约。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工资支付的违约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不得拖欠工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公司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紧张,从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在解决这个劳动争议时,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某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专利。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乙公司推出了一款与甲公司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并且未经甲公司授权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产品的相似之处是巧合,并且乙公司并不知晓甲公司的专利。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侵权商品销毁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侵权商品销毁标题: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侵权商品销毁案例引言:知识产权侵权是一个在商业领域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侵犯了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将会遭受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详细分析一起涉及侵权商品销毁的法律案例,涉及时间为2010年,以展示相关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同时,律师将对案例进行点评,以期提供对类似案件的法律见解。
具体案例细节:2010年7月,某汽车零配件制造公司A在杭州市H区登记注册成立。
该公司生产的汽车连接杆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并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2010年9月,A公司突然发现有一家没有任何合法资质的公司B,在同一区域销售类似的汽车连接杆,并且标榜其产品与A公司完全相同。
经过调查和取证后,A公司发现B公司的产品确实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此,A公司于2010年10月向H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3月,H区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法院确认了A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认定B公司销售的连接杆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要求销毁所有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并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等相关费用。
不久之后,B公司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并依法执行。
B公司销毁了存放在仓库中的全部侵权产品,并在广告媒体上对消费者发布了一份公告,向他们澄清了该公司产品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声明从此终止销售这一系列连接杆产品。
同时,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约300万元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等。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的有效性。
在此案中,A公司通过合法的注册及获得专利权,确保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H区法院也在此案中表明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立场,并且在判决中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A公司的权益。
这起案件可以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采购中的侵权和侵权救济方式
采购中的侵权和侵权救济方式在采购过程中,侵权问题是一个常见而严重的挑战。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损失、纠纷和法律责任。
因此,采购者需要了解和采取适当的侵权救济措施来保护其权益。
本文将探讨采购中的侵权问题以及相关的侵权救济方式。
一、采购中的侵权问题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误导性宣传等。
以下是采购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问题:1. 知识产权侵权:采购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商业秘密侵权:采购者可能在交易中接触到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客户资料、销售策略等。
如果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3. 误导性宣传:供应商在推销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夸大其优势,甚至作出虚假宣传。
如果采购者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而遭受经济损失,就构成误导性宣传侵权。
二、侵权救济方式1. 协商和谈判:在发现侵权问题时,采购者可以首先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解决的可能性。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就损失赔偿、侵权行为终止等事宜达成一致。
2. 争议解决机构:如果协商无果,采购者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如仲裁、调解机构或法院。
这些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解决纠纷,并作出相应的侵权救济决定。
3. 民事诉讼:在侵权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采购者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将通过法院进行审理,最终可以获得损失赔偿、禁止侵权等救济。
4. 行政救济:在某些情况下,采购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寻求侵权救济。
例如,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投诉并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5. 委托代理人:采购者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代理人来处理侵权救济事宜。
律师将协助采购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件,并代表采购者进行谈判、仲裁或诉讼等程序。
三、保护采购者权益的建议为了降低在采购中遭受侵权行为的风险,采购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1. 定期监测市场:采购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了解供应商的声誉和知识产权情况,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某种产品而遭受到损害,要求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案件。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加强,产品责任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成因、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主要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因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在产品交付或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要求产生责任的法律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产品设计、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等方面的问题。
二、产品责任纠纷的成因1.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设计、生产或者销售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寿命不长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2.产品设计问题: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缺陷,未能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和安全性,导致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3.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不明确: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没有标明产品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限制等信息,导致使用者无法正确使用产品,进而引发纠纷。
4.售后服务不到位:产品销售商在售后服务中存在敷衍了事、不解决问题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三、产品责任纠纷的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在产品责任纠纷发生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双方加强沟通,协商补偿办法、产品维修或退货等方式,达成共识,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
2.仲裁解决:当协商解决不同意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介入进行纠纷解决。
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公正、中立地对纠纷进行仲裁,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3.法律诉讼解决:在产品责任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将纠纷提交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生产者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产品责任的监管为了减少产品责任纠纷的发生,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法律实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法律实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引言当涉及法律实务时,律师和法律从业者面临着许多挑战。
理论知识是重要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复杂的案例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几个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案例一:合同纠纷H1:案情背景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假设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后者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
前者希望解决合同纠纷,并获得合理的补偿。
H2:问题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分析买卖双方的合同条款。
是否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证据,如交付记录、电子邮件通信等,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H3:解决方案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方法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律师可以帮助双方就争议达成共识,并建议合理的补偿金额。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买方可以考虑起诉对方,要求合同履行或索赔。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H1:案情背景在当前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愈发复杂。
一家公司发现竞争对手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并销售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担心侵权行为会损害其品牌声誉和市场份额。
H2:问题分析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首先需要评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律师需要对涉及的商标、专利或版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此外,还需要收集侵权证据,如商品比较、市场调研等。
H3: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种解决方案是发送终止侵权通知。
律师可以代表公司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方拒绝合作,被侵权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
案例三:劳动法问题H1:案情背景劳动合同纠纷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之一。
假设一家公司遣散了一名员工,但员工声称遣散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H2:问题分析解决劳动法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劳动法规定和合同条款。
律师需要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如员工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以确定遣散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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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实务问题探讨[肖世祥]——(2010-7-15) / 已阅3349次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实务问题探讨肖世祥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
尽管民法通则及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作了相应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如:产品范围、何为缺陷、如何证明缺陷等众说纷纭,把握尺度不一,处理方式各异,需要逐一厘清。
一、相关法律规范表述冲突及处理民法通则之122之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
民通意见之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之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之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各法条中,关于致害产品,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使用了“质量不合格”概念,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使用了“缺陷”概念。
民通及意见没有对两个法律概念作出解释,相反产品质量法却对两个概念作出了解释。
产品质量法之46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而该法26条对产品质量的解释是:(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显然质量不合格范围要宽于“缺陷”的范围,各自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质量不合格相对宽泛,缺陷相对窄狭。
但侵权责任法条文中“缺陷”能否等同产品质量法中“缺陷”?笔者认为可以等同,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解释。
民事案由规定之第136项将该类案由表述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质量不合格与缺陷是否能作同义解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称产品质量法在此点上存在漏洞,是表述欠当。
其理解为使用“质量不合格”概念更合适。
美国侵权法产品责任编,使用的是产品缺陷一词,但缺陷的解释则含义更广,接近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质量不合格”。
欧盟方面的产品责任,亦使用缺陷一词,意为“产品不能提供对人身或财产所期待之安全时,视为具有缺陷。
日本法称缺陷系指制造物在通常可得预见使用之际,对生命、身体、财产产生不当危险之制造物缺陷。
含义近似于“质量不合格”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对缺陷的概念多作扩充解释,多是按“质量不合格”认定,实际上把缺陷等同于质量不合格。
鉴于民事案由的规定早于侵权责任法出台,出现表述差异是正常的。
笔者认为应就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含义范围作统一规范解释,建议作同义语对待,具体内函应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内涵为准,表述时为简略见使用“缺陷”一词。
以免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不统一现象。
从前述两个概念内函看,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
如90年代曾流行的家用电源稳压器,就被证明是设计缺陷,从设计上看根本无法达到稳压目的。
又如某空调不能制冷,经查是生产过程中一个关键零件没安装,就是制造缺陷。
在说明书及包装上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用者,不告知正常操作办法,隐瞒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就是警告缺陷。
但对于烟酒一类产品,过量使用本身就会对健康产生影响,其未列健康警示标识,实践中不认为是警示缺陷。
如王英诉富平春酒厂产品标识上无健康警示标志赔偿一案,法院认为该产品标签符合(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要求,产品指示上不存在缺陷,可认定产品质量合格,从而驳回原告诉请。
但国外有判例支持烟民长期吸烟致癌而起诉烟草公司的诉请。
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标准:可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技术标准)。
一般标准是指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法定标准指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所以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卫生要求的, 可以认定存在缺陷,产品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也视为产品存在缺陷。
二、产品的范围。
讨论产品范围的意义在于:如属产品,由于存在缺陷发生损害,则适用严格责任.如不能认定为产品,则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任原则或其他归责原则,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程度显然不同。
美国、欧盟与我国在产品范围界定上各有不同。
美国界定概念是:产品是经过商业性销售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有形动产,其他种类如不动产和电、当有形动产的销售及使用足够类似而适用本法所述规则显得适当时,也是产品。
服务不是产品,血液及人体组织器官不是产品,旧货、食品、药品、零件均是产品。
欧盟则仅指动产而言,除工业产品外,尚包括手工业品及农产品在内,加工与否,在所不问。
日本则指被置于流通过程中一切物品而言,其是否为完成品或自然产品,均非所问。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范围,但建设工程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则是产品范围。
界定一种商品是否是产品,在思维上要破除一个观念:就是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而属于其他法如药品法种子法调整范围的物,依然可能为民法意义上的产品,因为产品其根本特点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其它法律之所以单独调整,是出于划分行政机关职能,规范生产销售行为所需,并不一定说明他们不是产品。
欧盟、美国、德国均明确将食品药品列为产品范围,我国多数人亦认为三鹿奶粉事件为产品质量损害案,亦说明上述观点合理性。
界定产品,是否需要考虑该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过程均具备合法性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不必强调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具有合法性。
这些环节行为是否合法,由各相应行政法调整。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
其产品,哪怕是假冒、仿制(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传销,因其具有显而易见的缺陷,发生损害,应当归入产品责任框架调整。
相当多的问题烟花鞭炮致人伤害案,均属此列。
如肖威诉陈红制售鞭炮赔偿案,法院认定该鞭炮为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故应依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担责。
法律禁止流通物不能确定为产品:如毒品。
限制流通物,消费者、使用者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亦不宜于界定为产品。
如杜冷丁等能镇痛,但亦成隐的药物,使用者通过虚报病情,强迫医生开出,发生损害显然不能认定为产品责任。
在我国农副产品一般不属产品范围,但实践中对种子亦有认定为产品的判例.最高院编选的100例侵权案例选1993年第1期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就将种子认定为产品。
理由是:初级农产品,一般未经过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工业产品。
专门作为良种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种子应当认定为产品,因其生产加工过程具有严格要求,其储存、运输也有特殊要求,其生产者的利润高于用于普通的农产品。
将种子认定为产品,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旧货在我国能否界定为产品,也值得探究。
国家许可设立的旧货市场,购销两方均知旧销旧购旧。
从设立旧货市场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平衡各阶层需求所致。
旧货多是已过保质期或淘汰产品,或市场上已有数代后的新一代产品替代,其存在潜在对人身,财产危险性明显高于新产品,消费者知旧购旧,已知风险高于新产品,发生损害,亦不能一概实行产品责任进行调整。
否则不能起到鼓励旧货市场交易制度。
故对旧货一般不宜界定为产品。
但未过保质期的旧货应当认定为产品。
作这样区分目的是防止厂家将存在缺陷产品视为旧货投入流通而逃避相应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美国侵权法则界定旧货为产品,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原则。
零件半成品不宜界定为产品。
单个零件半成品不具有产品性能,只有组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一定功能。
如一台汽车有数万个零件组成,使用者不知各自产家,但只知道汽车生产商或销售商。
生产商是零件的组合完成者,零件经过组合成汽车,汽车就是一种产品。
任何一个零件缺陷导致损害,应当认定汽车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害。
原有的产品经过改制、改造,而具有新的功能,应当认定为另一产品,改制者为生产者。
有案例:周某诉浙江嘉兴燃气公司产品缺陷损害赔偿案中,燃气公司自行改造燃气灶,使之由过去烧液化气改为可烧管道气。
燃气公司改造过程,就是形成一个新的产品过程。
因此,法院认定改制改造者为生产者,改造后的灶具为产品,其损害属于产品责任框架调整范畴。
三、产品生产者的界定产品制造者一般据产品标识界定,比较直观。
但产品上商标所有人或生产许可者是否可认定为制造者,值得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与《产品质量法》上的“生产者”在理解上应当其有相同的涵义。
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制造者”或“生产者”都没有明确界定其内函。
这种立法的情况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他们都有明确规定。
如德国规定在制造物上附以商标,其他标章、商号或其他表示自己名称为业,而使之流通者为产品制造者。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规定的产品生产者的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产品的最终生产者,也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以及任何将其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他识别特征用于产品之上表明其为产品生产者的人。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也规定,“任何使自己的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体现在产品上而将其作为自己产品出示者,均应视为本公约所指的生产者。
……”美国产品责任案件,更是实行长臂管辖原则,无论子公司或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包括中间商乃至零部件制造商,均可纳入生产者范筹,而列为产品责任案件的被告。
我国立法上产品生产者的涵义不明确,实践中对生产者的涵义理解过窄,通常将产品的生产者理解为产品的直接制造者。
在诉讼中一概排除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作为被告的情形,也就排除了这些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
这种做法既可能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消极影响,也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生产者的继续理解过窄,势必会使我国的消费者在权益保护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因此,明确产品生产者的涵义是非常必要的。
如荆其廉张新荣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海外分公司汽车缺陷损害纠纷案,审理法院专此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1日下发的《批复》中,对产品生产者的涵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该批复明确将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以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等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明其为产品生产者的人纳入产品生产者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