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9年12月22日执行)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正)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9【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道路运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运管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颁运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10号令,以下简称交通部10号令)以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适应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和道路客运市场统一管理的需要,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不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有关问题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客运企业经营许可管理(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含增项)应按照交通部10号令要求提供的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凡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必须同时提出客运班线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其同时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许可情况,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二、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我市客运班线类型的划分及要求1.一类客运班线:(1)由我市主城区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2)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主城区与其它区县(市、自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我市主城区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非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3)我市其它区县(市、自治县)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
3.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5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一月五日渝价〔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重庆市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道路汽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测算工作的组织全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细则》的有关精神,按照确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抓紧做好实施工作,并组建专门的客运票价(基准票价,下同)测算班子,负责测算工作。
二、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审批和实施(一)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根据《细则》规定,客运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营运里程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市运管局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线路里程、车辆等级、站点设置等因素测算后公布实施。
所有经批准的客运线路必须持有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运管局联合签章的正式票价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主城区内跨区汽车客运票价以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跨区县(至主城区客运线路除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客运企业向营运线路起止点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提出申请,该营运线路起止点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分别行文公布该线路客运票价。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渝交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渝交规〔202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发展改革局,市道路运输中心,各相关道路客运企业:为深化我市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市内客运班线(包含持有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车)、省际客运班线及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班线,由道路客运企业结合营运里程、车型、车辆类型等级、服务方式等因素自行定价。
价格调整时,道路客运企业应提前7日,将拟调整的票价在售票窗口、网络客票销售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优化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问题;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推动道路客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七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渝价[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二○○九年二月二十日渝价〔2009〕63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根据市物价局、市交委发布的《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的有关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陈家坪汽车站等34个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等级进行了评审,并以渝道运[2009]10号文将评定结果上报了市级主管部门。
根据评定结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审定的主城区及部分区县(自治县)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试行)的评定结果公布如后(具体收费等级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二、重庆南坪汽车站和合川汽车客运中心由于硬件设施配置未达标,仍按渝价[2005]29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等级标准执行,上述两站硬件达标经审核后,执行渝价[2008]54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等级标准。
三、此次审定的32个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为试行等级,试行期限一年(2009年2月23日-2010年2月22日止)。
四、32个汽车客运站应持本文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物价、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本辖区汽车客运站按照渝价[2008]540号文件精神,试行新的收费等级;同时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及时掌握社会诉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对本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负责。
六、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要加强对未经审定擅自执行渝价[2008]540号文件收费等级标准等各类价格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旅客、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渝价〔2009〕46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9]29 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除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细则是制定我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和计算我市道路汽车旅客票价的依据。
第四条制定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运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运价制定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及票价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算并公布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跨主城区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其他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至区域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渝办[2009]8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9]89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深化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市内环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内环高速)和即将建成通车的绕城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绕城高速)的交通功能,改善主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建设“畅通重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回购内环高速,改内环高速为城市快速干道;撤除内环高速19个收费站,在绕城高速内侧新建8个收费站;撤除连接内环高速与绕城高速的射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射线)上的8个匝道收费站;未购买主城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车辆(以下简称非年票车)在内环高速上通行不再收费。
(二)租赁年票车在射线上的通行权,将射线纳入主城区路桥年票车免费通行范围。
非年票车在射线上通行仍要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二、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一)回购内环高速。
经审计,内环高速全长78.68公里。
截至2008年6月30日,其资产净值为361427万元,负债余额为187067万元。
对政府转让了特许经营权的成渝高速公路上桥一陈家坪段和渝涪高速公路上桥一童家院子段的回购,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明确的“最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的比例计算确定”的规定给予补偿。
对重庆高速集团经营管理的内环高速其他路段采取资产回购加转移负债的方式确定回购额。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渝价〔2009〕303号)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内环外移后重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事宜的请示》(渝高速文【2009】249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经研究,在保持现有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现就内环外移后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一、按《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非年票车通过主线收费站,除缴纳绕城高速(含)以外高速公路通行费,还应缴纳绕城高速公路至内环高速公路通行费;年票车通行内外环高速公路之间路段不再缴纳通行费。
二、各条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收费系数为1:2:3:4:5,具体如下:成渝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中梁山隧道按5元/车.座次计收,缙云山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渝涪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铁山坪隧道和黄草山隧道按5元/车.座次计收,华山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渝黔高速公路:南环至雷神店段按0.5元/车公里计收,雷神店至崇溪河段按0.65元/车公里计收。
渝邻高速公路:按0.6元/车公里计收。
渝武高速公路渝合段:按0.5元/车公里计收,沙溪庙大桥按5元/车.座次计收。
渝武高速公路合武段:按0.6元/车公里计收。
綦万高速公路:按0.6元/车公里计收。
万长高速公路:按均价0.65元/车公里实行分段计收,其中万梁段0.896元/车公里,梁长段0.5元/车公里。
渝遂高速公路:按0.5元/车公里计收,大学城隧道按5元/车.座次计收,云雾山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万开高速公路:铁峰山1#隧道和南山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铁峰山2#隧道按10元/车.座次计收。
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按0.5元/车公里计收,太平隧道、石龙隧道均按5元/车.座次计收。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渝价〔2009〕46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9]29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除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细则是制定我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和计算我市道路汽车旅客票价的依据.第四条制定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运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运价制定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及票价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算并公布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跨主城区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其他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至区域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4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为了方便广大旅客出行,规范公路客运联网售票行为,提升公路客运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94号)。
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广大旅客出行,规范公路客运联网售票行为,提升公路客运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工作适用本办法。
联网售票是指借助信息、通讯、条码等技术和电子支付手段,采取站间互售、电话订(购)票、网上购票、代理售票点等方式提供的售票服务。
第三条联网售票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站间互售、电话订(购)票、网上购票等服务。
电话订(购)票、网上购票等联网售票方式可由客运站委托联网售票机构实施。
第四条旅客通过站间互售的形式购买车票的,可直接在任一联网售票客运站购票,每人每次不超过五张。
第五条电话订(购)票应遵照以下流程:(一)订票人拨打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电话,咨询相关班次信息;(二)订票人提供出行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确认订票;(三)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工作人员向订票人告知订单号等订票信息,订票人可在确定订单信息后通过电话银行支付票款;支付票款成功后,凭登记的身份证件于发车前到发车站取票、检票上车。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
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总页数】4页(P32-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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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渝价[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九日渝价〔2010〕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妥善解决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审查,同意市运管局《关于对南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评定结果的报告》(渝道运[2009]34号)中确定的部分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批准的客运站见附表),试行收费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以上汽车客运站逾期未申报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经评审未达标者,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未批准的汽车客运站需作进一步整改,经市运管局验收合格后另文通知。
二、2009年2月20日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63号)批准的32个汽车客运站的试行收费等级和标准已于2010年2月22日试行期满。
为保持客运站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合法性,考虑到各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上各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在此期间各汽车客运站应按照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完善软硬件服务设施,并按文件规定完善申报手续。
2011年1月1日前未申报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经评审未达标者,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二级(含)以上汽车客运站售出的30公里以内客运线路票价,旅客站务费一律不得超过0.5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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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除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细则是制定我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和计算我市道路汽车旅客票价的依据。
第四条制定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运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运价制定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及票价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算并公布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跨主城区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其他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至区域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票价在公布前7个工作日内,应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根据汽车客运的类型、特点以及市场竞争等不同情况确定。
(一)道路班车运价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二)旅游班车运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三)旅客包车运价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四)指令性旅客运输运价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章计价标准第九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
市内营运线路里程以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
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确定的营运里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据实确定。
主城区内未确定的跨区客运营运线路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非主城区跨区县(自治县)营运线路里程由线路起止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有争议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测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条行包计费重量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物品应视为行包。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第十一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二条运费单位(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客运票价尾数不得多次重复收舍,只对具体执行票价进行一次收舍。
旅客站务费和燃油附加费据实计入票价。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行包运费每一名乘车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
行包重量收费以50千克为一个梯次收费,即50千克以内(含免费携带部分),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购票,以此类推(具体标准见附表)。
轻泡行包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将体积折合成重量计费(常见轻泡物品分类见附表)。
第四章计价类别第十四条车辆等级类别(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共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共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为准。
第十五条营运类别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五章旅客票价计算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客运票价。
车辆通行费作为构成运费的一项因素计入运费,不得在运费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据实计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实际收费额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票价。
第十七条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是指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客运票价构成(一)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区里程)十车辆通行费十燃油附加费十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二)客运站售票票价=客运票价+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
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三)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道路和其它等级道路的,按不同运价、通行费标准分段计算,累计加总。
(四)跨省班车客运票价跨省(省际)班车客运票价,按各省市自治区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
运费出现差异时,主城区始发的客运线路票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主城区外始发的客运线路票价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对乘车享受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应当供给座位。
第六章班车浮动票价第二十条班车票价实行浮动制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以公布的客运票价为基准价格,实行浮动票价。
主城区、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票价的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区县(自治县)内客运票价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政府确定。
票价浮动前,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价格行为管理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测算并公布客运票价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票价调整的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05年发布的《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