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罚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
(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
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
(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
(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罚细则(3篇)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条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条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实施。
第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励
第一条对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二条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绩效,对员工进行奖金、晋升等激励措施。
第三条施工企业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安全生产惩罚
第一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应进行适当的惩罚。
第二条对施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施工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
3. 关停;
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
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
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
警告,并限期整改;
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
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
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
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
安全生产法罚则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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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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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关于隐患排查的罚则
安全生产法关于隐患排查的罚则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而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
规定和要求。其中,隐患排查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在安全生产法中也被赋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罚则。
1. 隐患排查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企业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
产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意味着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生产环境有着严格的管理责任,需要定期对潜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以便及时制定措施,保障员工和生产设施的安全。
2. 罚则规定
对于未履行隐患排查义务或者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
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一般情况下,根据隐患排查的情况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警告
对于轻微的排查不到位或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首先会进行
警告,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b. 罚款
如果企业单位严重违反隐患排查的规定,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的安
全事故发生,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c. 关停整顿
对于违反隐患排查规定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关
停整顿,直至其整改到位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为止,以确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风险。
3.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中不乏由于隐患排查不到位所引发的安全
事故。例如某化工企业因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针对此类情况,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企业单位进行严厉处罚,以示警戒。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1. 违章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安全许可等安全管理活动的;未经安全检验、鉴定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安全设备、安全器材的;未按照法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2. 违章行为: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向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事故。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单位处以罚款、暂扣执照、暂停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3. 违章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造、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或者伪造、重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检测结果、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骗取、逃避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行政警告、责令停职、撤职等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
重要保障。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进行了相应
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山、进行爆破作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额罚款,并可能被
责令停产整顿。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
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
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这包括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等行为。这些都
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另外,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除了要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这是因为安全
生产事故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
关企业的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此外,对于拒不整改、拒不缴纳罚款的企业,相关部门还可以
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可以采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以确保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的设定,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
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因此,企业应当严
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
全和健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
的执行,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基础,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从罚则范围、罚则力度和处罚必要性三个方面简要介绍《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首先,明确了处罚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其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证明等。此外,还规定了不同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以及各种情况下的刑事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罚则力度适度而有力。首先,该条例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对较高的罚款额度,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这种罚款额度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威慑潜在违法者,增加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成本。其次,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没有严重落后于时代,包括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这些处罚措施可以限制违法单位的经济利益,强制其改正违法行为。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逃避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如拒不报告、故意隐瞒事故等,这些刑事处罚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起到了震慑作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制定是必要的。首先,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广泛的领域,违法行为危害较大,需要明确并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处罚条例可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行为、明确责任。其次,罚则的力度适度合理,不仅
可以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起到了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最后,处罚条例的制定可以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法罚则记忆
安全生产法罚则记忆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制裁。下面是我对安全生产法罚则的记忆:
首先,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标准、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违
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其次,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每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每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以及安全管理规定,未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每次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规定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每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
营许可证,并处每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也有相应的罚则。对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造成一般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工停产整顿,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转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罚则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制裁,一方面可以追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保护公众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各方主体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罚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必须严肃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处罚一
览表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以下是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的一览表: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
1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1. 引言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
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然而,由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
会秩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依据。
2. 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范围,以
及处罚的程序与责任。
2.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对《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
罚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解释,明确了处罚依据、处罚要点、处罚
方式等内容。
2.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规定了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写提供了具
体要求。
3. 行政处罚依据的细化
3.1 违法行为的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普通、严重三类,分别确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2 罚则和罚款金额的细化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和罚款金额。例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3.3 处罚决定的程序
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复议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对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公正、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
4. 附件列表
4.1 《安全生产法》全文
4.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细则》全文
4.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样本
5. 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生产法罚则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罚则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罚则记忆
安全生产法罚则记忆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保护员工和公众免受潜在的灾害和伤害。安全生产法是一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旨在确保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事故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实施监管和约束。下面将介绍安全生产法的罚则记忆。
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将面临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或者不按照规定执行的企事业单位,将处以罚款。
其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处罚措施。对于因违法行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有期徒刑。同时,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收益达到一定数额,还将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对有关部门违法失职行为的追责措施。对于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将面临警告、责令改正、降级或者撤职、巡视巡察等行政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管部门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无期徒刑。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立了明确的罚则。
这些罚则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了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安全生产罚则
安全生产罚则摘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合同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被通辑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2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摘录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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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
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
启封或者使用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分别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十)项规定:给予警
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十七、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十八、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十九、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