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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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的通知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为全国民间组织评估试点城市的函》和《上海市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经市领导同意,成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全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宏观指导,市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和区(县)申报的四A、五A级社会组织的评定。

二、组成人员主任:马伊里市民政局局长、市社团局党组书记副主任:方国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市社团局局长委员:施凯市政治文明办副主任刘庆市社会服务局副巡视员姚凯市社团局副局长卢汉龙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鲍宗豪华东理工大学教授,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徐乃平市社团局副局长单杰市社团局副局长尤斌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副调研员韦理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处副处长杜国巍市精神文明办活动指导处副调研员侯晓渊市外办综合业务处副处长张禾市财政局社保处副处长朱耀达市公安局指挥部调研员张惠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副主任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社团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社团局副局长姚凯兼任。

办公室下设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评估指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哈民政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1号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成长,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承接政府职能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18年6月30日前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加评估:1.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3.已获得评估等级满两年,拟申报更高等级的社会组织。

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一年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评估方式、程序和时间评估工作采取自我评估、资料审核、现场抽样调查、评估对象汇报等方式进行。

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全市性社会组织自我评估(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

按照评分指标自我打分评定等级,等级评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再将初评等级评定材料上报。

第二阶段:评估机构评估(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

评估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评估细则有关内容的要求,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结论。

第三阶段:评估委员会审核(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有针对性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并将评估结论报复核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和相关标准,经社会组织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36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社会组织(2家)1. 上海市大学生体育协会2. 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二、4A级社会组织(15家)1. 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专修学院2. 上海贝尔语言学校3. 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5. 上海市登山运动协会6. 上海市中学生体育协会7. 上海市农民体育协会8. 上海市足球协会9.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10. 上海长宁区逸仙第二敬老院11. 上海青聪泉儿童智能训练中心12. 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13.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14. 上海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15. 上海虹桥敬老院三、3A级社会组织(11家)1. 上海市健步球协会2. 上海市蹦床、技巧协会3.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4. 上海市保龄球协会5.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6. 上海中华武术会7. 上海市棒球协会8. 上海市垒球协会9. 上海市残疾人体育协会10. 上海市钓鱼协会11. 上海市门球协会四、2A级社会组织(7家)1. 上海市射击运动协会2. 上海市鉴泉太极拳社3. 上海市射箭协会4.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协会5. 上海市板球协会6. 上海市排球协会7. 上海市体能协会五、1A级社会组织(1家)1. 上海市曲棍球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沪社服[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社服〔2011〕6号)各区县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自2007年6月试点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以来,经过三轮实践,达到了试机制、试办法、试标准的预期目标。

国家民政部于2011年3月正式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我市也提出了贯彻实施的意见,标志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入常态。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全面开展,提高社会组织提高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工作社会组织评估,是检验考核规范化建设的一种手段。

登记管理机关要将此纳入年度计划,做好面上推动工作。

按照先建后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指导。

上海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已经列为社团管理的常态工作。

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等级评估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原则,在规定期间内,分别向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市社团局相关管理处申报。

市社团局社会组织服务处作为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培训、指导、协调,以及评估标准的审定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本市贯彻实施意见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要求,依照《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规程(试行)》操作。

受理评估的区县社团局、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评估委员会,规范评估流程,严格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申报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市直各社会组织、市直社会组织各业务(行业)主管(指导)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的系列指示精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和省、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太原市民政局决定在2022年继续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及标准(一)截至2022年7月1日登记满2年且未参加过评估的市直社会组织。

(二)2017年以前(含2017年)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市直社会组织。

(三)2018年以后(含2018年)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且评估等级在5A级以下的市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提高评估等级。

(四)党组织应建未建的市直社会组织,不得评为4A(含4A)以上等级。

(五)未将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写入章程的市直社会组织,不得评为4A(含4A)以上等级。

(六)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1.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2.2020年度或2021年度未参加年检的;3.202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4.2021年度被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6.2022年抽查中被发现有问题的;7.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8.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长春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长春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长春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长民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23年长春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民发〔2023〕28号长春市本级各社会组织:《2023年长春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局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2023年长春市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为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对象(一)2021年6月30日前在长春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无评估等级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的社会组织;已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2022年度检查不合格,或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2.2022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类别及内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按照类型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分为行业类、学术类、专业类、公益类、联合类等五个类别评估。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类、人社类、卫生类、体育类、民政类等五个类别评估。

等级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和发挥作用等。

三、评估机构(一)评估机构的产生方式由在长春市中介交易服务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今年社会组织评估对象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需符合《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所有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须积极参加评估,取得相应的评估等级。

二、评估程序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申报表、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估流程依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三、评估成果应用社会组织参与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制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社会组织目录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有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资金扶持、承接职能、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四、评估经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

五、其他事项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动员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

申报评估所需各项资料请登陆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http:///)下载。

联系人:刘春萍、林少波联系电话:*************、87050956。

XX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XX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XX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XX省民政厅≪XX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和≪XX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参照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关于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到2025年,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占比达到25%的发展目标,市级社会组织按照每年获评3A及以上等级评估社会组织不少于20家目标任务进行工作推进,争取到2025年底,市级社会组织中获评3A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占比达到或超过25%o三、评估原则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四、评估范围凡经XX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且取得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上年度检查(不含慈善组织);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评估内容依照社会组织评估规程和内容,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新政策、新规定,修订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其中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含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先进社会组织榜样示范和典型引领作用。

根据《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市、县(市、区)两级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具体要求是:1.在市、县(市、区)两级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积极参加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2.参加过2015年度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社会组织,可提前申请参加2020年度评估。

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18年度检查;2.2018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3.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4.2018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参评社会组织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含)以上等级。

二、评估指标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8版)分为:行业协会商会、联合性社团、学术性社团、职业性社团、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公益性社团七类,参评社会组织请登录石家庄市民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沪民社服[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现将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民政部第39号令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和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设立相应的评估委员会,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确认评估等级。

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评估等级;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估等级。

二、关于评估等级的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区县评估委员会申报的4A级、5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评估。

其中,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备案。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县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4A级和5A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申报工作。

本市具备“枢纽性”功能的社会组织,经授权负责本枢纽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的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4A级和5A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申报工作。

三、关于评估标准社会组织的评估标准,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执行。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和经授权并承担“枢纽性”功能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作适当调整和细化,经报市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评估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开展评估工作的时间本市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具体开展评估的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8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8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1994年1月5日民社函[1994]8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于1994年2月21日-3月31日到民政部社团管理司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接受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检查。

办公场所设在外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市、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不参加民政部的本次年检,年检后,由委托的地方社团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民政部备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一)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情况;(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管理状况;(三)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的变化情况;(四)社团负责人中党政部门领导兼职的情况;(五)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六)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七)社会团体的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三、社会团体要根据年检内容的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如有关的内容在报告书中未写明的,应在年度总结中完成。

填写后的年检报告书应于1994年4月30日前迳送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社团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并加盖年检印章。

四、对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管[2019]8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管[2019]8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市直有关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评对象凡2019年6月30日前在青岛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中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须申请参加评估,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区(市)对评出的4A级社会组织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对符合5A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上报市民政局统一组织评估。

已获得4A及以下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且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社会组织均可以申请参加更高等级的评估。

已获得评估等级5年期满的,可以申请重新评等级。

二、评估标准及等级(一)依据国家民政部评估评分标准和《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评分标准》,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实际,今年对社会组织评估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各社会组织依据修订后的评分标准进行准备(详见附件)。

(二)社会组织评估分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均采取1000分制评估(其中党的建设为500分)。

1.社会团体采取综合评估。

其内容由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方面的指标构成。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规范化评估。

其内容由基础条件、内部活动、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方面的指标构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沪民社服[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沪民社服〔2012〕2号)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估指标,经自评、初审、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审定、上海社会组织网公示,现确定8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33家)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2.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3.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4.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5.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6.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7.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8.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9.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10.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11.上海医药行业协会12.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1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14.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15.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16.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17.上海中药行业协会18.上海市食品协会19.上海市木兰拳协会20.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静安区)21.上海静安区柏万青志愿者工作室(静安区)22.上海锦江国际管理专修学院(长宁区)23.上海市长宁区社会福利企业协会(长宁区)24.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协会(浦东新区)25.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浦东新区)26.上海市浦东新区乒乓球协会(浦东新区)27.上海市浦东新区私营企业协会(浦东新区)28.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浦东新区)29.上海市浦东新区公益组织项目合作促进会(浦东新区)30.上海浦东新区机场第二敬老院(浦东新区)31.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敬老院(浦东新区)32.上海浦东新区慈爱公益服务社(浦东新区)33.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二、4A级(49家)1.上海石材行业协会2.上海汽车配件用品流通行业协会3.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4.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5.上海市瓜果行业协会6.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7.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8.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9.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10.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11.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12.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13.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14.上海电机行业协会15.上海市新材料协会16.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17.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18.上海市交通电子行业协会19.上海铝业行业协会20.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21.上海糖烟酒茶商业行业协会22.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23.上海日用品行业协会24.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静安区)25.上海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静安区)26.上海市长宁区旅游协会(长宁区)27.上海新仙霞职业培训中心(长宁区)28.上海市新长宁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长宁区)29.上海市长宁区新长宁教育培训中心(长宁区)30.上海飞尔航空乘务进修学校(长宁区)31.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浦东新区)32.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联合会(浦东新区)33.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浦东新区)34.上海浦东新区洋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35.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浦东新区)36.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浦东新区)37.上海浦东新区花木广洋敬老院(浦东新区)38.上海市浦东新区商标协会(浦东新区)39.上海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第二敬老院(浦东新区)40.上海市浦东新区生物产业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1.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2.上海市浦东新区印刷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3.上海曹路期颐老年公寓(浦东新区)44.上海市浦东上船职业技术学校(浦东新区)45.上海浦东新区未来教育培训中心(浦东新区)46.上海浦东医疗器械贸易行业协会(浦东新区)47.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敬老院(浦东新区)48.上海浦东新区潍坊敬老院(浦东新区)49.上海浦东新区张江敬老院(浦东新区)三、3A级(1家)1.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民民﹝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社会组织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皖民管函〔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9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甘民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民发〔2017〕88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已经省民政厅2017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2017年5月31日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全省性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管评分离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省民政厅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估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

评估委员会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省民政厅直属单位纪委相关人员和兰州大学、省委党校、甘肃政法学院、省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名专家(专业人员)组成。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琼民字[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字[2009]66号)各省级社会组织:为了规范我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程序,使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为做好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省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凡依法经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以上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省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第六条省民政厅设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省民政厅的授权,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审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二)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三)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省民政厅;(四)负责将我省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材料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并民[2010]7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并民[2010]7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并民〔2010〕70号)市直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市民政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组织得到稳步发展,作用明显,但也有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综合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完善服务、协调等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评估结果将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管及有关部门予以鼓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省本级社会组织中开展等级评估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省本级社会组织中开展等级评估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省本级社会组织中开展等级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省本级社会组织中开展等级评估的通知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打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陕民发〔2011〕27号),省民政厅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评估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今年计划对基金会、行业协会和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评估,2011年5月31日前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但以下社会组织除外: 2011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2011年度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过;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估指标及评分办法。

三、评估程序和等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工作委员会或指导机构审核、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进行,对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宁民社管〔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宁民社管〔2021〕82号各市属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要求,现将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且未参加过等级评估的;2.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3.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需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

(二)在区民政局(含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获到3A等级满2年,拟申报4A等级的;2.获到4A等级满2年,拟申报5A等级的;3.获得4A、5A等级满5年,需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1.未获得2018、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的;2.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3.2019年以来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评估机构(一)市民政局负责市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二)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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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民发[2011]165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我市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团体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市社会团体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大连市民政局登记满一年,符合《大连市社会团体评估暂行办法》中参评条件的社会团体均可参加评估。

二、评估内容
根据《大连市专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大连市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和《大连市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中确定的评估内容,对三类社会团体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继续按照市民政局2009年11月下发的《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通知》(大民民发[2009]90号)中的规定执行。

三、评估机构
市民政局组建社会团体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评估的审定工作,并委托大连市企业信用研究会、大连北超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评估机构组成评估小组。

日常协调工作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

评估工作不收取费用。

四、评估程序
社会团体评估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参评单位首先进行自我评估;
2.评估小组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评价;
3.评估委员会审核意见并公示评估结果;
4.市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

五、评估工作步骤
评估工作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社会团体自评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参评单位依据《大连市社会团体评估暂行办法》,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并填写《社会团体评估申请表》(附件2)、《大连市(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自评计分栏(附件3、附件4、附件5),于2012年2月1日前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准备好评估小组实地考察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附件6)。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可登录大连市民政局网站()或大连社会组织网站(http://ww )下载。

2.评估小组综合评价阶段(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

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团体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实施综合评价。

3.评估委员会审核阶段(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价进行审定并公示评估等级。

最后由市民政局下发确认评估等级决定文件,并召开全市社会团体评估工作总结大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评估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此次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把评估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参加评估。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支持评估工作的开展,将评估工作作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待,精心安排。

参评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

同时,要积极配合评估小组的现场评估工作。

3.周密组织,规范操作。

评估小组和评估委员会要周密部署,落实措施,严格按照《大连市社会团体评估暂行办法》和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定量考核,保证社会团体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各区市县民政局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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