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皖价费〔2007〕17号
皖价费〔2007〕17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监督和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06〕481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 5〕6号)规定的卫生部门收费项目,制定我省消毒药械审批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审评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9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控及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应分别执行卫生监督收费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交叉和重复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并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时,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方可执行附件中第五项的卫生监测收费。
除此情况之外,开展卫生监测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收费收入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规定,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5年。
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2020年11月30日
2
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首次鉴定2000元/例,再次鉴定3000元/例
2023年7月10日
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5000元/例
2024年5月16日
5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威海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人次 每案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150 1000-1500(不少 于3名副主任医师 、高工以上人员 共同鉴定) 协商 协商(按距现场 远近而定) 1500 300 300 600
次 次
元/人 元/证 元/证 元/证
元/人次 元/人次
700 400
元/人次 元/人次 元/人次 元/人次 元/人次
60 180 80 120 60
威海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系统 (单位)
收费项目
(10)各酶型系统检验 (11)DNA检验鉴定 (12)血痕、精斑、毛发等法医物证检验 (13)搬运尸体 (14)存放尸体 (15)碎尸整形复原 (16)尸体防腐 (17)穿衣整容 (18)尸体包装消毒 (19)尸体告别仪式厅 照相及特种技术检验类 (1)尸体及解剖照相(包括体表和体内) (2)特种照相 (3)模拟画像 (4)声纹检验 是否剪辑 内容辨听 同一鉴定 (5)测谎 (6)视频图像处理、检验、鉴定 (7)一般图像处理 (8)疑难痕迹拍照 理化检验类 (1)未知物分析 (2)仪器分析 (3)理化物证检验 (4)单项毒(药)物检验鉴定费 (5)毒(药)物定量分析检验费 (6)样品前处理 检验方向明确 无明确检验方向 痕迹检验 (1)手印检验 (2)足迹检验种类分析 足迹检验比对鉴定 (3)工具痕迹检验种类分析 工具痕迹检验比对鉴定 (4)枪弹检验 ①枪支性能检验 ②枪弹物证检验 ③变形枪弹物证检验 ④特种痕迹检验 ⑤痕迹显现处理 文件检验 (1)涉及经济案件的文件真实性鉴定 (2)笔迹鉴定费 (3)印鉴鉴定费 (4)文本鉴定费 个 份 件 具 具/日 具 具 具 具 次 具 件 人
详见文件
5 5 5 8 80 260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作者:————————————————————————————————日期: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序号 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变更记录一 省 医疗机构登记费鄂价费[2002]150号 ㈠ 省 三级医院 8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㈡ 省 二级医院 5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㈢ 省 一级医院2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㈣ 省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15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二 省 医疗机构校验费鄂价费[2002]150号 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三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一次。
㈠ 省 三级医院 30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㈡ 省 二级医院 15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㈢ 省 一级医院3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㈣省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150元/个鄂价费[2002]150号 三 中央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鄂价费字[1996]256号㈠ 中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56号 中央 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卫生许可证 10元/证鄂价费字[1996]256号 ㈡ 中央 其他证件鄂价费字[1996]256号中央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计划免疫接种证、计划免疫保偿证10元/证鄂价费字[1996]256号序号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变更记录四中央中毒事故处理费鄂价费字[1996]256号㈠中央食物中毒事故500元/起鄂价费字[1996]256号㈡中央饮水中毒事故500元/起鄂价费字[1996]256号㈢中央农药中毒事故500元/起鄂价费字[1996]256号㈣中央职业中毒事故500元/起鄂价费字[1996]256号㈤中央化妆品危害事故5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㈥中央其他中毒事故500元/起鄂价费字[1996]256号五中央出生医学证明4元/份鄂价费字[1998]339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序号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变更记录一中央卫生监测检验费鄂价费字[1996]256号㈠中央一般卫生指标分析鄂价费字[1996]256号1中央比重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中央灰分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中央水分4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4中央色度1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5中央浊度1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6中央碱度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7中央酸度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8中央硬度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9中央PH值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0中央电导率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1中央灼烧残渣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2中央蒸发残渣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3中央水溶性固体4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4中央悬浮固体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序号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变更记录15中央溶解氧5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6中央化学耗氧量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7中央生化需氧量8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8中央盐基度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19中央有机质5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0中央萤光物质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1中央高锰酸钾消耗量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2中央正已烷提取物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3中央脱色检验8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4中央皂化值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5中央碘值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6中央乳稠度8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7中央溶剂残留7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8中央水不溶物4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29中央游离矿酸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0中央溶解度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1中央全乳固体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序号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变更记录32中央挥发物2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3中央干燥失重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4中央杂质度1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5中央过氧化值8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6中央基价8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7中央组织胺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8中央元素迁移量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39中央挥发性盐基氮80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40中央挥发酚35元/份鄂价费字[1996]256号中央其他检测项目详见文件鄂价费字[1996]256号㈡中央现场检测鄂价费字[1996]256号1中央温度5元/点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2中央湿度5元/点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3中央风速5元/点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4中央大气压力5元/点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5中央辐射热5元/点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6中央噪声级15元/点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中央其他检测项目详见文件序号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变更记录二中央预防性体检鄂价费字[1996]256号㈠中央饮食从业人员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㈡中央化妆品、公共场所、供水从业人员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㈢中央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鄂价费字[1996]256号1中央噪声作业人员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2中央高频微波人员体检9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3中央粉尘作业人员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4中央高温作业人员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5中央其他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9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㈣中央放射性工作人员体检15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㈤中央就业前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㈥中央生产卫生材料人员体检60元/人次鄂价费字[1996]256号㈦中央学生体检按当地医疗收费标准执行鄂价费字[1996]256号序号项目级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变更记录食品卫生检测鄂价费字[1996]256号以上食品卫生检测收费标准为全检最高收费标准,实际检测收费标准按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中规定的单项检测标准收费,检测多少项就按对应的标准收费。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一、预防性体检费1、本项包括食品、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费,共2个子项。
2、体检机构必须按照项目内涵包括的所有项目作全项体检,并按人次收费。
当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增减体检项目时,应参照现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12二、卫生监测费及卫生质量检验费1、本项共427个子项目,包括:(1)卫生微生物、疾病控制、寄生虫病监测、检验94个子项;(2)消毒、杀虫、灭鼠监测67个子项;(3)食品卫生监测、检验18个子项;(4)环境卫生监测、检验30个子项;(5)职业卫生监测、检验43个子项;(6)放射卫生监测、检验86个子项;(7)学校卫生监测、检验7个子项;(8)毒理试验25个子项;(9)仪器方法监测、检验24个;(10)医学实验动物和放射免疫检测16个子项;(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费9个子项;(12)证书工本费3个子项;(13)安全性评价5个子项。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三、疫情处理费本项共13个子项目,包括中毒、事故10个子项,污染、超期、不符合卫生要求、标准的健康相关产品3个子项。
3132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本项共51个子项目,包括卫生业务咨询、资料费3个子项,卫生学评价31个子项,职业病危害17个子项.33343536注:项目编码说明一级分类编码为1、2、3、4,如“预防性体检费”编码为37“1”,“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等”编码为“2”;二级分类编码,如“卫生微生物、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检测检验”编码为“201”;三级分类编码,如“卫生微生物”编码为“20101”;四级分类编码,如“细菌总数"编码为“20101001”;子项目编码,如“O157:H7免疫磁珠法培养鉴定”编码为“20101018a”。
38。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
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
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
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
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
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渝价[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护士注册费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000元/每案例。
2、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200元/每案例。
三、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每人100元;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3、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80元;4、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5、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6、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执行到2001年12月底)每人30元。
四、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指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收费标准)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中央 省级
财综〔2012〕59 号 湘财综〔2011〕30 号 湘财综〔2008〕28 号 湘价费 〔2008〕 123 号
—1—
分类
部门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出师考核费 确有专长考核费 (4)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 (5)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 费 (6)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项目 级别
—3—
分类
部门
序 号 22
收 费 项 目 3、段位考评认定费
项目 级别 中央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财综〔2012〕47 号 财综〔2004〕28 号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湘价费〔2009〕87 号
备注
六
计划生育 23 1、社会抚养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政办发〔2003〕23 号 湘价费〔2008〕 164 号 23 号纸质
(1)国家药品标准 (2)省级药品标准 ▲ 16 5、许可证审查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湘价费 〔2007〕 157 号 湘价传电〔2010〕90 号 取消其中的药 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 营企业许可 证、制剂许可 证工本费 湘财综〔2011〕32 号
(1)许可证工本费
(2)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3)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查费 (6)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审查费 ▲ 17 6、药品质量认证费 (1)GMP 认证费 (2)GSP 认证费 7、药品检验费 8、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检 验费 1、运动员注册费 个人 团体 2、科研所检测收费 中央 财综〔2012〕47 号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备注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是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之一,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就是收取的费用的种类之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政府和公共机构设置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收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国有财产的收入以及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设置的其他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可以根据其职能和职责,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将收费项目收入归入国家财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改善民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政府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之一,可以满足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政府可以根据特定政策,设置收费项目,来维护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可以设置收费项目,来鼓励各方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还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和政策,设置收费项目,来限制和调节行业市场的供求,促进实现收入公平。
此外,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可以减免一定的费用,以鼓励低收入人群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有不足之处。
首先,收费项目定价体系不健全,例如收费对象,收费标准等,收费项目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现象,影响市场竞争力,进而影响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的公信力。
此外,许多收费项目也存在定价不合理的问题,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收取的费用可能过高,造成负担过重,给他们的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影响复苏动能。
因此,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应该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健全收费项目定价体系,加强收费审批管理,根据行业行情和经济发展趋势,合理调整收费项目的定价标准,减少收费的负担,保护收费对象的合理权益,提高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的公信力,以满足政府职能要求,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卫生室收费价格公示
卫生室收费价格公示第一篇:卫生室收费价格公示卫生室收费价格公示一、收费标准1、一般诊疗服务诊查费 2元/次静脉输液 3元/次注射 1元/次2、一般检查治疗清创缝合 8元/次灌肠 5元/次中换药(创面在15-30cm2以下)7元/次小换药(创面在15 cm2以下)4元/次导尿(不含导尿包、尿管及尿袋)5元/次3、中医及民族医疗诊疗拔罐疗法 1元/1罐药物罐 2元/1罐推拿 10元/次普通针刺 10元/次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20元/次二、村卫生室应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按规定内容和格式进行收费公示。
三、村卫生室应向就诊患者提供规定格式的收费清单。
四、对村卫生室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套用收费项目、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篇: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河东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现许可合法、政策透明、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按照河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79号)文件要求,决定自~年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
凡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行的收费和《河东省定价目录》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
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各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
特殊行业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样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
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
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
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卫生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规定。
卫生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就诊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制定卫生费收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贫困人口无法及时就医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要避免医疗费用过低导致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秩序混乱的问题。
因此,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应当与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相匹配。
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是决定医疗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不同等级和类型进行分类制定,保证医疗费用与医疗服务的实际水平相符合。
对于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可以适当提高医疗费用,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
对于基本医疗服务,应当控制医疗费用,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应当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保障机制。
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报销比例,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医疗保险负担过重的问题。
同时,也要避免医疗费用过低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降。
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应当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国家卫生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相匹配,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院收费制度公示模板
医院收费制度公示尊敬的患者及家属:为了加强对医院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院收费制度进行公示,敬请予以了解和监督。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 床位费:按照病房类型和床位等级,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2. 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会诊费等,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 药品费:按照药品采购价格,加上合理利润后收取。
4. 检查费:包括常规检查、特殊检查、病理检查等,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 治疗费:包括针灸、推拿、理疗、放射治疗等,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6. 手术费:按照手术类型和难易程度,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7. 材料费:包括一次性医用耗材、植入性材料等,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8. 其它费用:包括营养费、陪护费、煎药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
二、收费方式1. 现金支付:患者可持现金至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2. 银行卡支付:患者可使用银行卡在自助缴费机或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3. 医保支付:患者可使用医保卡在自助缴费机或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4. 支付宝、微信支付:患者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功能缴纳费用。
三、收费原则1. 透明收费:医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 合理收费: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
3. 一次性告知: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提供服务前,向患者说明所需费用及支付方式。
4. 严禁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收费查询与监督1. 患者可随时通过自助缴费机、收费窗口查询缴费明细。
2. 患者对收费项目有疑问时,可向财务科咨询。
3. 医院设立收费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 医院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收费合规合理。
五、优惠政策1. 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卫生费是指为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活动所征收的费用。
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于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卫生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和办法,提高卫生费的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费的征收标准。
1. 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
2. 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与卫生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既要保证卫生费的覆盖面,又要确保卫生服务的质量。
3. 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卫生费的管理办法。
1. 卫生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益性、合理性、效益性”的原则,确保卫生费的使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 卫生费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卫生费的使用安全、规范、透明。
3. 卫生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对卫生服务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卫生服务工作。
4. 卫生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挪用、滥用卫生费,保障卫生费的合法使用。
5. 卫生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社会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价,保证卫生费的使用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卫生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1. 加强对卫生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2. 加强对卫生费使用情况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加强对卫生服务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认识和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卫生费的支持和信任。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
为了确保卫生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至关重要。
1.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卫生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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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至1000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100元。
(八)药品检验费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
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一类:600至800元;二类:500至700元;三类:300至500元;四、五类:200至300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250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产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
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收取检验费,只收取每人每天20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200公里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0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50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所规模等因素核定。
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九、以上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抵补卫生监督防疫、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等事业经费。
十、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
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
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入申请费和审评费。
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
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野心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水、气、固体物,尘肺病菌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
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选题检验费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第三条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
第四条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第五条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完全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第七条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
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自愿购买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消耗、改善工作条件等。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以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
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被监督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
对拒付或拖延支付者,加收应付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省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卫计字[1998]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注:1.新药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
2.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备案。
附件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五: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注: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六: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单位:元附件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