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2020年11月30日
2
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首次鉴定2000元/例,再次鉴定3000元/例
2023年7月10日
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5000元/例
2024年5月16日
5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医院收费标准
医院收费标准
医院是人们生病时的救命稻草,也是人们健康的守护者。在医院就诊时,收费
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医院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负担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因此,医院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院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患者在就诊时应当清楚地了解到各项检查、治疗和药品的收费标准,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医院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同时在就诊前向患者进行详细的费用说明,避免因为费用问题给患者带来困扰。
其次,医院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各项医疗服务的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
技术水平、人力物力成本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避免出现不合理高额的收费。同时,医院应当针对不同的患者群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保障特殊群体的用药和治疗费用。
再次,医院收费标准应当合理调整。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医疗成本的不
断上升,医院收费标准也应当及时调整,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同时,医院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最后,医院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医院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和地方相关的医疗收费政策,杜绝乱收费、漫天要价等行为。同时,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督机制,对收费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院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患者的利益。医院应当在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患者的需求和社会的公众利益,确保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和可及性。希望各医院能够重视医院收费标准问题,加强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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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变更记录
一 省 医疗机构登记费
鄂价费[2002]150号 ㈠ 省 三级医院 8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㈡ 省 二级医院 5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㈢ 省 一级医院
2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㈣ 省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15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二 省 医疗机构校验费
鄂价费[2002]150号 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三年
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一次。 ㈠ 省 三级医院 30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㈡ 省 二级医院 15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㈢ 省 一级医院
3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㈣
省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15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三 中央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鄂价费字[1996]256号
㈠ 中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鄂价费字[1996]256号 中央 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鄂价费字[1996]256号 ㈡ 中央 其他证件
鄂价费字[1996]256号
中央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放射工作人
员证、计划免疫接种证、计划免疫
保偿证
10元/证鄂价费字[1996]256号
序号项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253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6.04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价费字[1992]253号)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才流动服务收费
(一)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见附件);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制定本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二)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机构,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得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的保存和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得实施与此相关的收费。
二、高级公务员培训收费
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对参训出国学员每期每人可收取三百元出国服务费。主要用于出国人员国内段交通费、签证费、机场费、翻译费等支出。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
鲁价费发[2000]208 号,鲁财综[2009]85 号,青财综[2009]34 号
财综[2003]38号,国 务院令第369号,四部 委令第31号,鲁价费 发[2008]105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178号, 财预[2002]9号 [1992]鲁广厅联字1 号,鲁价费发 [1995]145号 [1992]鲁广厅联字1号 价费字[1992]130号, 财预[2003]470号,鲁 价费发[2006]268号
[1992]价费字496号,
计价格[1996]1500
号,发改价格
多个标准 ,详见文件
[2003]1793号,国质
检科[2008]481号,国
质检财函[2009]688
号,财预[2009]79号
(1)客运
索道运营审 中项中
查检验和定 标
期检验
(2)压力
管道安装审 中项中
查检验和定 标
期检验
(3)压力 管道元件制 造审查检验
中项中 标
涉企
104
计量器具修 理费
省项省 标
涉企
多个标准 ,详见文件 多个标准 ,详见文件
财综[2001]10号,财 预[2003]470号,发改 价格[2009]3212号
同上
多个标准 ,详见文件 多个标准 ,详见文件 多个标准 ,详见文件
医疗收费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因地区和医疗机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收费项目:
1. 挂号费:一般在患者就诊时收取,用于预约医生和分诊服务的费用。
2. 诊查费:医生对患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包括问诊、体检、化验、放射检查等。
3. 手术费: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收取费用。
4. 床位费:住院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食宿和护理费用。
5. 药品费:医院提供的药品费用,根据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而定。
6. 检查费:医院提供的各种检查项目的费用,如血液检查、尿液检查、心电图等。
7. 治疗费:医院提供的各种治疗项目的费用,如注射、输液、物理治疗等。
收费标准通常由政府、卫生部门或医疗机构制定和管理。在某些国家,政府为部分或全部人群提供免费或补贴的基本医疗服务,而在其他国家,患者需要自费或通过医疗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收费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调整,因此患者在就诊前最好了解当地医疗机构的最新收费政策。此外,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收费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患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
一、预防性体检费
1、本项包括食品、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费,共2个子项。
2、体检机构必须按照项目内涵包括的所有项目作全项体检,并按人次收费。当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增减体检项目时,应参照现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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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测费及卫生质量检验费
1、本项共427个子项目,包括:(1)卫生微生物、疾病控制、寄生虫病监测、检验94个子项;(2)消毒、杀虫、灭鼠监测67个子项;(3)食品卫生监测、检验18个子项;(4)环境卫生监测、检验30个子项;(5)职业卫生监测、检验43个子项;(6)放射卫生监测、检验86个子项;(7)学校卫生监测、检验7个子项;(8)毒理试验25个子项;(9)仪器方法监测、检验24个;(10
)医学实验动物和放射免疫检测16个子项;(1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费9个子项;(12)证书工本费3个子项;(13)安全性评价5个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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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处理费
本项共13个子项目,包括中毒、事故10个子项,污染、超期、不符合卫生要求、标准的健康相关产品3个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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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本项共51个子项目,包括卫生业务咨询、资料费3个子项,卫生学评价31个子项,职业病危害17个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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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编码说明
一级分类编码为1、2、3、4,如“预防性体检费”编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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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等”编码为“2”;二级分类编码,如“卫生微生物、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检测检验”编码为“201”;三级分类编码,如“卫生微生物”编码为“20101”;四级分类编码,如“细菌总数"编码为“20101001”;子项目编码,如“O157:H7免疫磁珠法培养鉴定”编码为“20101018a”。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模板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314号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 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 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 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 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 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一) 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 一) 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 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 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能够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 二) 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 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 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附件二) 执行。
( 三) 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 每个品种20元;
医院制剂: 每个品种2元。
( 四) 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 五) 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至1000美元。
( 六)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 七) 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 每份100元。
2023年基本卫生服务标准
2023年基本卫生服务标准
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均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 50 元提高到 84 元,今年标准再提高 5 元,达到每人每年 89 元。
2. 医保水平提高:持续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 450 元提高到 610 元。
3. 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将更多群众急需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4. 跨省直接结算:住院和门诊费用实现跨省直接结算,惠及 5700 多万人次。
5. 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推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费用负担超过 4000 亿元。
6. 国家医学中心建设:设置 13 个国家医学中心,布局建设 76 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7. 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持续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8. 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9.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2023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在多个方面得到了提升,旨在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标准需遵循当地政策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全套收费标准
2023年医疗机构全套收费标准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医疗机构全套收费标准的详细信息和
解释。以下是各项收费的具体细则:
1. 门诊收费
- 普通门诊:每次就诊收取X元,包括挂号费和诊疗费。
- 专家门诊:每次就诊收取Y元,包括专家挂号费和诊疗费。
- 急诊:每次就诊收取Z元,根据急诊程度和诊疗费用计算确定。
2. 住院收费
- 房费:根据不同病房等级和住院天数收取相应费用。
- 药品费:根据实际使用药品种类和数量计算费用。
- 检查费:根据住院期间进行的各项检查项目收取相应费用。
- 手术费:根据实际进行的手术种类和复杂程度计算费用。
- 护理费:根据住院期间所需护理项目的类型和频次收取费用。
- 其他费用:包括化验费、床位费、输血费等其他用品和服务
的收费。
3. 检验检查收费
- 血液检验:根据不同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 影像检查:根据具体检查项目的类型和设备使用费用收取费用。
- 生化检查:根据不同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 细菌学检查:根据具体检查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数量收取费用。
4. 手术费用
- 小型手术: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材料收取相应费用。
- 中型手术: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材料收取相应费用。
- 大型手术: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材料收取相应费用。
请注意,以上收费标准仅为示例,实际标准可能会根据医疗机
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详细的费用清单和收费细则应由医疗机构
负责编制并向患者提供。患者在就诊前应咨询医疗机构以获取最新的收费信息。
感谢阅读本文档,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医疗机构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
价费字[1992]314号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20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2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至1000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100元。
(八)药品检验费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一类:600至800元;二类:500至700元;三类:300至500元;四、五类:200至300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250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产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收取检验费,只收取每人每天20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200公里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0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50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所规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九、以上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抵补卫生监督防疫、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等事业经费。
十、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入申请费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野心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水、气、固体物,尘肺病菌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选题检验费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