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导语:自2016年12月以来,各品牌共享单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陆续投放南京市场,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内,马路和小区内随处可见,并日益挤压着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市场空间,成为大多数市民和外地游客选择在市内短距离行程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法律问题,值得引人深思。
首先,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给城市的形象和交通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
共享经济的兴起,足以证明了一个城市的迅速发展,但遗憾的事,部分市民的文明素质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潜在的问题无一不暴露出来。
挤占通行道路、停放在盲道区、放在自家楼道甚至后院,这些乱象无疑背离了共享便捷的本意,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同时运营商也需要加强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笔者认为,因共享单车均设置了定位系统,若使用者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或规定的地点,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或扣除相应押金的方式来强迫使用者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素养。
其次,私自占用共享单车违背了“共享”经济的本质。
主要表现为使用者为了方便自己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
共享单车共享的仅仅是车辆的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
这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涉及到刑事法律中规定的侵占罪;第二,如果没有使用,只是把锁撬开带回家,这就涉嫌盗窃罪;第三,使用完了为了方便自己下次使用,直接加上自己的锁或者带回家,这种行为,很难从《刑法》的角度去将之定性为犯罪。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法[1997]9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31日公法〔1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部1996年9月发布的《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在报纸上登载被盗抢汽车信息,严格车辆牌证管理,打击非法交易、修理汽车等问题作了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接到汽车被盗抢的报案或查获被盗抢的汽车后,由刑侦部门填写《被盗抢机动车辆登记表》和《被盗抢机动车辆查获撤销表》,并于24小时内将信息逐级上报,传输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信息中心,由省一级犯罪信息中心将有关信息传输至公安部犯罪信息中心,公安部犯罪信息中心将被盗抢汽车信息汇总审核后,送《人民公安报》免费刊登。
各级刑侦部门要尽快实现利用计算机储存、管理被盗抢汽车信息,加快与当地CCIC系统的联网工作,确保汽车被盗抢信息传递畅通。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通告》的要求将登载被盗抢汽车信息的《人民公安报》张贴在汽车交易市场和修理厂,督促汽车交易市场和修理厂建立健全经手汽车的登记造册制度,切实做好交易和修理过程中的比对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协查通报的被盗抢汽车要切实做好查堵工作,严格按照《通告》的要求,在办理车辆牌证手续时,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关,无论是入户国画还是转户车辆,应当先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伪造涂改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车辆,一律扣留审查交刑侦部门查处。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 法院:构成盗窃罪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法院:构成盗窃罪1. 引言1.1 案件背景共享单车在城市中越来越普及,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私利,将共享单车进行改装,然后占用或私自售卖,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在某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因为将共享单车进行改装,并长期占用而被起诉。
案件背景是这样的:该男子在晚上时段将一辆共享单车进行拆解改装,更换了车身颜色并增加了私人标识,然后把这辆单车停放在自家的车库内,每天使用。
这一行为被共享单车公司发现后报警,最终由警方介入调查并将其带上法庭。
案件的审理引发了社会对于改装占用共享单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也引发了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和规范的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问题是: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是否应该构成盗窃罪?法律应该如何对待这种行为?结论结果令人期待。
1.2 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
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可能将共享单车视为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认为对其进行改装占用只是一种方便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共享单车是属于共享经济领域的一种共享物品,其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因此改装占用共享单车就涉及到了侵犯他人所有权的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是否构成了对共享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盗窃罪。
这不仅关乎对共享经济的规范管理,更涉及到对公共财产保护的法律原则。
对这一问题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对该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处罚的决定。
2. 正文2.1 共享单车对社会的益处共享单车对社会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
它不仅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减少了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还有利于促进身体健康。
我们应该珍惜共享单车这一便利的交通工具,积极支持和使用,同时也要杜绝任何对共享单车的损坏和滥用行为,以保护公共财产和维护社会秩序。
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2.2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在法律层面上,改装占用共享单车被认定为盗窃罪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其侵犯了共享单车企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Forum学术论坛 2018年4月177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① 南京审计大学 钱茗摘 要:共享单车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带来了乱停乱放、恶意破坏、导致第三人损害等问题,其中部分问题已触及法律的边界。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资料收集、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共享单车发展及存在问题的现状,研究共享单车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的界定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4(a)-177-02通过对共享单车现状的研究,探究我国共享单车的使用状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社会各界征求解决此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对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有效地完善与解决。
从理论上解决共享单车使用中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弥补关于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的不足。
通过前期研究发现,共享单车使用中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共享单车尚属于新兴事物,并没有对其中涉及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的相关研究内容及结果。
笔者就共享单车的使用中所带来的问题展开详细分析,同时给出几点合理的解决之策。
另外笔者将提出有关现象引发的三个问题,将整篇文章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共享单车使用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界定问题,第二部分论述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各种类型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共享单车的使用中民事法律责任提出解决方案。
1 关于共享单车使用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界定问题2016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提出要解决“最先一公里”与“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共享单车免去了交通堵塞,路上不便等诸多问题,成为“最后一公里”使者。
共享单车使用简单快捷,只需下载相关APP ,然后进行注册并绑定身份证资料即可。
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交付相应押金,根据提示充值预付款。
车身上会有一个专属二维码,对准扫描,此时通过后台远程操作便可开锁使用,费用也是在此时开始计算,待停止使用时系统自动锁车,并停止计费。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分析
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分析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自上世纪末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迅速成为大众出行的一种首选方式。
然而,共享单车的大规模普及和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外部性问题。
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共享单车的过度投放带来了空间资源的浪费。
在一些大城市,共享单车的数量远远超出了市场需求,导致街头巷尾出现乱停乱放的现象,不仅占用了道路和人行道的空间,还影响了其他出行方式的通行。
同时,大量的共享单车停放在公共空间,也给城市的美观和居民出行带来了不便。
其次,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也给城市的交通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由于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可以在任何地点停放单车,很容易导致公共交通线路和车辆的路线受阻,造成交通拥堵。
此外,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还会妨碍应急车辆的通行,严重影响城市的紧急救援能力。
再者,共享单车的倒地和损坏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一定损害。
由于共享单车的骑行者常常会将单车随意倒地,或是故意损坏单车,导致共享单车的寿命缩短,增加了维修和替换的成本。
同时,倒地的共享单车也给城市的美观和卫生带来了影响,严重时可能造成堵塞下水道等问题。
另外,共享单车的不文明用车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些骑行者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红灯、逆行等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同时,一些骑行者还存在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损坏和盗窃他人私人自行车等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问题。
首先,应建立健全共享单车的管理制度,限制共享单车的数量,并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投放和停放的监管,避免过度投放和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其次,应加强对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交通规则的遵守和社会责任的意识。
同时,对于不文明用车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罚违规者,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另外,应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其使用寿命,减少损坏和报废的数量。
校园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校园共享单车调查报告学校里和周围各种共享单车越来越多,据说运营共享单车的公司已经多达17家,下面小编收集了关于,欢迎阅读! 校园共享单车调查报告一1平时有使用过共享单车吗参与问卷的童鞋有9成表示自己是“司机”,看到学校里不少同学以前是不会骑车的,因为共享单车的出现,才开始学车,感觉开个自行车驾驶学校可以火[doge]2下面哪些是你使用过的共享单车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同学都使用过ofo小黄车,ofo小黄车应该可以说是深大童鞋们使用的第一个无桩共享单车,不仅师生使用免押金连APP都不用下载,使用微信公众号输入车号即可获得车锁密码。
曾在深大繁盛一时,成为校内出行的首选,大家朋友圈也经常讨论小黄车的内容,比如在哪里看到小黄车被上了私锁或者车号被遮挡破坏,甚至是直接推到了宿舍楼上,现在学校里大多时候看到的小黄车大部分是这种小车。
ofo小黄车是先占领校园市场,然后再向外扩,而摩拜单车并没有专门投放高校市场,听说深圳湾、红树林已经被摩拜小黄车等等共享单车占领了直接让曾经在那里开展租车生意的人没了饭碗[笑cry]深大里面的摩拜单车应该都是大家从校外骑进来的。
摩拜车况很好,如果不嫌APP麻烦,借车体验还是很流畅。
不过就是车子骑起来感觉比较沉。
摩拜单车看起来高大上,但需要下载专门的APP,押金299使用价格也相对较高,感觉是土豪专属[作揖] 深大里历史最悠久的共享单车入下图,其实也就是一年前,这些车子还光鲜漂亮,是深大校内的首款共享单车。
也就一年时间,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深大的车辆和系统几乎没有更新,11月10日正式发出公文通宣告其退出历史舞台[拜拜]。
原来的固定桩位也开始拆除,由市政府旗下的深圳公共自行车系统接管深大的共享单车,也就是后来的小橙车。
然而,深大共享单车的桩位拆除后,自行车从此“解放”。
也不知是疏于管理,还是有意的,深大共享单车成为深大校内无锁的无桩共享单车,见到就可以骑走。
但因为车子较老,很多车子的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车胎无气、车座车把松动、刹车失灵等问题。
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有哪些维权方法
恶意使用共享单车有哪些维权方法对于恶意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一是运营商要把责任明确给租赁人,以通过设计信用分规则、举报机制等,记录租赁人的信用状况,对不守规则的人给予惩戒;二是运营商可以选择报案。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网约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建议:一是政府尽快完善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建设。
进一步完善城市慢行系统的规划建设,解决城市慢行系统中行人、单车的路权的分配,明确单车停放区域、行驶规则等,在维护共享单车方便、快捷等特点的前提下确保慢行系统各要素运行有章可循,防止“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变成了“阻挡最后五十米交通”。
二是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监管细则。
政府明确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监管职责,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对用户、运营商、破坏单车者进行指导及约束,规范用户行车及停放秩序,同时明确运营商、人、车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如单车出交通事故人、车与运营商间责任界定问题,促进共享单车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三是完善用户信用体系。
推动企业建立更加完善严格的信用积分系统,激励用户规范骑行并举报违规行为,鼓励更多用户参与到监管当中。
此外可参考将违规用户纳入政府交通违法平台,加大用户违规成本。
四是建立共享单车的行业标准。
通过建立行业标准推动相关企业加强互联网自行车行业自律,做到公平竞争,有序投放车辆,保证车辆投放的进度和规模与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相适应,防止资源投放过剩,影响城市公共交通。
同时,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停放秩序管理团队,保证车辆规范停放,不影响行人、机动车正常通行。
五是加大宣传提高用户素质。
通过举办活动、媒体宣传、违规曝光等方式,加大对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提升用户素质,共同营造守秩序的共享氛围。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 法院:构成盗窃罪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法院:构成盗窃罪近年来,共享单车成为城市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其便捷、环保、低碳的特点受到了广大市民的青睐。
近期却频繁发生了共享单车被私自占用并进行改装的事件,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共享单车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公共资源造成了浪费,更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共享单车的密码或者强行破坏锁具,将共享单车改装成为“私家车”,然后倒卖给他人或者用于自己的私人使用。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共享单车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城市的交通资源造成了浪费。
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属于侵占罪的一种,其主要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的财物。
而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行为显然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改装占用他人所有的共享单车本身就构成了非法侵占行为,因为共享单车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有合法的使用权,而不经其允许和授权私自占用车辆是非法的。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目的是为了享有其使用权,从而达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求。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除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外,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对于私自改装车辆和无牌无证上路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且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标准。
而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也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面对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行为,除了法律的严惩外,我们也需要从源头上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和打击这种行为。
共享单车公司应加强对于车辆的管理和防盗系统的升级,增加车辆的安全性和防盗性能,从而减少共享单车被盗的可能性。
加大对于改装占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追究力度,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制裁。
需要加强对于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让大家认识到改装占用共享单车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
共享单车的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共享单车的车辆管理制度范文共享单车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共享单车车辆的管理,保障市民用车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制定本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用户。
第三条共享单车是指为市民提供临时用车服务的两轮车辆。
第四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车辆的维护、追踪和清理等工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文明规范使用共享单车,保护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辆投放管理第六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划和要求,合理控制共享单车的总量和分布,减少非法投放现象。
第七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在每个区域内的投放数量应当符合市政府制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第八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根据投放需求和市场反馈,合理配置车辆,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找到附近的共享单车。
第九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密切监测各个区域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车辆的投放数量和位置,避免出现车辆过度集中或稀缺的情况。
第十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车辆的基本信息、位置和状态等数据,通过网络平台向用户展示实时的车辆分布和可用性。
第三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故障维修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每辆共享单车应当配备有效的防盗装置和定位装置,并定期对这些装置进行检测和更新。
第十三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每日对车辆进行巡检,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换件备件库,及时补充维修所需的配件和部件。
第四章车辆追踪管理第十六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安装有定位装置的车辆,确保能够追踪车辆的位置和行驶轨迹。
第十七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追踪系统,及时掌握车辆的使用状况和位置信息。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 法院:构成盗窃罪
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法院:构成盗窃罪【摘要】近年来,共享单车在城市间风靡,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比如改装占用共享单车。
最近一起案件引起了法院的关注。
本文从如何界定盗窃罪、共享单车改装成什么车辆、改装共享单车的影响和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案件涉及到对盗窃罪的界定,以及改装共享单车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公共资源浪费。
法院最终认定改装占用共享单车构成盗窃罪,对案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结论部分强调了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危害性,呼吁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并强调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肃态度。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人们要爱护公共资源,遵守法律法规。
【关键词】改装、共享单车、法院、盗窃罪、影响、判决、危害性、严肃态度、管理、呼吁、共享经济1. 引言1.1 案情梗概最近,一起因将共享单车进行改装后占用导致法院判定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男子将多辆共享单车进行了改装,将它们改造成了电动车辆,并且长期占用在他的私人停车位上。
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共享单车公司的利益,还给其他需要使用共享单车的市民造成了不便。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做出了判决。
这起案件揭示了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共享单车管理的讨论和关注。
如何界定盗窃罪、共享单车改装成什么车辆、改装共享单车的影响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在这个案件背后,隐藏着对于共享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许多问题,也提醒着我们加强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和监督。
2. 正文2.1 如何界定盗窃罪如何界定盗窃罪是一个法律定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改装占用共享单车的情况下,改装者没有经过共享单车公司的许可,将共享单车改装成其他车辆或私人交通工具,这就构成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虽然在某些人看来,改装共享单车只是对单车外观或功能的微小变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安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辽宁省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依据一定的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文将围绕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展开讨论,以期为公安机关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二是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
客观构成即指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的对象、方式、结果等。
主观故意则是指盗窃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行为并且有意实施的行为。
其次,对于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辽宁省公安机关一般认定为,盗窃行为的对象为他人的财物;盗窃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包括非法侵入、非法使用他人财物等;盗窃行为的结果是他人的财物被盗。
在认定盗窃行为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符合法定要求。
再次,对于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辽宁省公安机关一般认定为,盗窃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明知是非法的占有行为并且有意实施的行为。
在认定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调查取证,包括对盗窃行为人的讯问、调查取证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符合法定要求。
最后,对于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认定盗窃行为时需要严格依法认定,确保立案标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循的标准,包括盗窃行为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故意两个方面。
公安机关在认定盗窃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促进辽宁省盗窃案件的侦办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新政文(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意见新政文(2017)125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为本。
树立以服务群众为中心的理念,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
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与各辖区政府加强联系,辖区政府负责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解决单车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促使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确使用、停放有序、管理规范、健康发展。
王定国盗窃案(玉公(城)行罚决字[2021]02579号)
王定国盗窃案(玉公(城)行罚决字[2021]0257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玉公(城)行罚决字[2021]0257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1.09.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王定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2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0日12时许,王定国来到玉城街道城玉环**中心正门口,看到一辆黑色电动车停放在此处,王定国将该车推至**中心边上另一个进出口,后于当日20时许,王定国再次来到**中心,见电动车仍停在移动后的位置,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车盗走。
王定国系盗窃电动车,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定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电动车一辆。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玉环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日期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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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纪,指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四)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七)涉外活动违纪的;(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
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城市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由于共享单车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乱停放、损坏、盗窃等,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城市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进行管理,实现城市共享单车的规范化管理和有序发展。
背景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在全国迅速发展。
其具有方便、绿色、经济等优点,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喜爱。
然而,共享单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乱停放、损坏、盗窃等,这些问题给城市出行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也给城市的秩序和市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目的本文旨在提出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实现城市共享单车的规范化管理和有序发展,为市民创造更加便利、舒适的出行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方案内容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的监察和管理力度,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
同时,对乱停放、损坏和盗窃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对违法企业严惩不贷,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二、建立共享单车投放管理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与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合作,建立共享单车投放管理机制。
具体包括:1.对已经放置的共享单车进行摸底排查,严格限定投放数量和区域,控制市区道路拥堵和混乱程度。
2.对共享单车投放进行分类管理。
将车辆按照颜色、品牌、车型等规格进行分类,使得即便投放量较大也不会造成市容环境的紊乱。
3.分时段、分区域限制共享单车使用。
对于城市区域数目较多的地方,可以按照分时段和分区域限制使用共享单车,这可以更好的控制共享单车对市区的影响。
三、加强共享单车维护和保养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在日常维护中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全面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对损坏、失窃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防范和处理,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共享单车。
四、加强市民文明出行宣传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宣传,宣传市民出行文明,加强市民出行自觉,树立文明、安全、有序出行的观念,提高市民素质和自律能力,从而更好的保护和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案件的⽴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量刑,⼜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盗窃案件的⽴案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案件的⽴案标准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六⼗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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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zhigong falv ti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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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
摘 要:共享单车在国家各地的出现,推动全民低碳健康出行的同时,也出现了私占偷盗的行为。
本文首先对共享单车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简单的解释后,针对这种行为通过刑法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探究盗窃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罪行。
通过本文对共享单车未来的使用环境提出意见,帮助共享单车产业进一步发展完善,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共享单车;刑法;盗窃罪共享单车已经被广泛投入运行,作为一种全新的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共享单车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国家现阶段针对共享单车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整改,很多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也处在起步阶段,管理中也存在很多不足,共享单车未来的运营情况和该产业的市场寿命,都影响着国家的立法,对现阶段的盗窃、私占现象更应该进行深刻思考。
一、私占盗窃共享单车的具体行为定性(一)是否构成盗窃罪行
以某市为例,该市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部分人在试用结束后给共享单车加上自己的锁,并且放在隐蔽的地方,仅供自己使用,这种“私有化”行为,改变了共享单车存在的根本意义。
但是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实际侵犯共享单车相关企业的所有权,因为单车没有丢失,只是通过这种私自占有专用的方式,将共享单车变成了专用单车。
法学专家认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财产形成了占有权,但并没有造成最终侵犯,而且该行为的责任人的占有数量并不构成盗窃罪成立的数额。
因此虽然私自占有盗窃共享单车从实质上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从刑法的角度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
可以通过治安管理的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规定中将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在对盗窃占有共享单车行为进行管理时,采用此处罚法中对盗窃的定义更加符合这种行为[1]。
(二)是否构成其他罪行
现阶段经营共享单车的企业有ofo、摩拜等,这些共享单车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企业和政府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在校园、地铁站、公交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区提供自形成单车共享的服务,共享单车是一种全新形态的公共共享服务,也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势。
但是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大多数为私人企业,不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这种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在刑法中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定罪[2]。
除此之外,私占行为还满足了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国家在刑法中对侵占有明确的规定,即为私自占有他人财物且不退换的行为,私占行为的人员在无形中侵犯了他人的财物,因而属于侵占行为。
(三)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共享单车是消费者通过扫描单车上的二维码,交付钱款给运营商后,可以使用单车,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和运营商形成了租赁关系,消费者是在支付租金给运营商,而运营商将单车租赁给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占有盗窃有很多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北京市王先生,根据王先生居住的小区居民反映,王先生存在占有共享单车的现象,该市民只花一次的钱重复多次使用共
享单车,这种情况在民法中构成了违约、欠付租金的行为。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深圳李市民,该市民虽然每次都支付了相应的单车费用,形成了合法的租赁关系,但是李市民这种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从根本上是切断了运营商增加客源的可能,因此实际上侵犯了运营商的法律权益。
二、解决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对策(一)加强城市政府管理和交通管理
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在解决盗窃私占共享单车的顾成中应当起到表率作用,将对共享单车的管理纳入城市整体的规划管理中,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恶意盗窃私占的行为进行惩治,引导约束一些消费者的行为规范。
建立相应的监管平台,以广州市为例,该市交委会连同公安局、城管委等单位,和共享单车企业展开了座谈会,通过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合作,探讨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管理文件,针对广州市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起草相关文件,进一步提高行为管理的力度,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真正发挥出共享经济的特色。
(二)建立健全的共享单车信用体制
仅通过政府和交通部门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该在共享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相应的信用体制,加强对共享单车用户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政府推动相关共享单车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积分体系,并且和政府公民个人的征信系统进行结合。
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鼓励其他消费者加入到监管工作中去,建立起全民监督的工作体系,从根本上降低盗窃占有现象的出现。
但是征信平台的建立仅处于理论阶段,还没有真正实施,可以仿照银行的征信体制,控制约束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对信用积分低下的消费者,禁止其使用共享单车,并且设置相应的积分管理评价体系,制定积分管理制度,让积分过低的用户接受罚款,积分高的用户予以奖励。
(三)提高共享单车平台的宣导工作
想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共享单车被盗窃占有的现象,不仅国家政府就要加强管理,共享单车的管理平台企业也要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责任,承担属于企业管理维护的社会责任,共享单车平台应该积极的和政府进行沟通,及时向政府的相关部门报备单车的停放区域,同时,通过企业的相关宣传平台,加强做好宣导工作,通过这种方式引导用户意识到这种行为的错误性,清楚的认识到这种私占行为的严重性,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
以昆明的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为例,昆明的ofo、摩拜等共享单车的运行企业和昆明市的交运、城管等部门积极的沟通,共同讨论管理办法,加强对共享单车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三、总结
共享单车正在被广泛推行,任何新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障碍和问题,共享单车的盗窃和私占现象就严重阻碍了共享单车产业的发展。
通过上文中引用国家民法刑法等法律条文对该行为的具体定义,这种私自占有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的使用还使得运营商的经济效益的降低。
应该通过治安管理进行惩罚,更符合法律上对该种行为的定义。
参考文献:
[1]梁亚,张冲,王元礼.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J].山西农经,2017(03):93.
[2]史雯.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刑法学识别[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7):22-24.
对盗窃、私占共享单车行为的定性
万文君
(15008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