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活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与治理对策

合集下载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研究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研究
t n o p riin t ly te r l e ih i s o l a e i fs e vs , O p a oe w l whc h ud h v o u o h l t
teu c h n — f
Ke r s n n—g v r m n g n y e eo me t i e so lt n y wo d o g o e n e ta e c ;d v lp n ; d a fs u o o i
党 的十六届 五中全会指出 :“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 、政事分开 、政府与市场 中介组 织分开 ,减 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在 阐述推进现代 市场体 系建设 时强调指出 “ 继续发展土地 、技术 和劳动力等要素市 场 ,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完善商 品和要素价格形 成机制 。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过程 中,尤其
crt l i 0 esc lne ei y r n ao 0 os l-p nuir l adm ng ,曲瑚咖 ua I rt t i t m d r o ai tna 8 /a psb e o Io h o a i r a g zi s 0 1 s ie l f my n aae a no
te lw n e rg ] o 8a ed fc - lc e e  ̄t eme h n s o h tr a o t l n O o h sa d t u ̄i r ee t a k t f i c a im fte i e l n r d S n-s o l ar n te∞ 一 a h e n h v n n c oa h ud c ryo h
tn e ir ra i o o r mo e d v lp n f te e o o c a d te s bl fte s cey Atpe e t t e N n— e n d ay o g  ̄T n frp o t t e eo me to c n mi n h t it o o it . rs n - h o mi eh h a i y h g v r me ta e c f u o nr tle i o e q e t n ep o e so te d v lp e t u h a e ie s aeb c w r o e n n g n yo rc u t s l xs 8l u s o si t r c s f h e eo m n -s c 8t a r a k ad, o y i t n i nh h d

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

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

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第一篇: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治理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的主体特征,提出了“群体腐败”的概念,并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的角度分别剖析其实质,阐明这种腐败现象的特征及危害性。

通过对群体腐败与一般腐败现象产生原因的共性分析以及产生群体腐败的具体原因的进一步探析,提出了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治理方法。

关键词:社会群体腐败腐败现象治理对策正文:当前,理论界依主体不同将腐败划分为个体腐败和集体腐败。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在揭露出的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中占有相当比例的“窝案”、“串案”却无法简单归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类型,这个问题不解决便无法对各类腐败现象“对症下药”。

事实上,“窝案”、“串案”都是典型的群体腐败。

对这一点人们尚未充分认识,这与反腐倡廉形势发展要求有很大差距。

本文旨在对群体腐败现象进行理论分析,认清其本质和成因,探求遏制住这种极具危害性的腐败现象的理论基础和治理方法。

一、群体腐败的概念和特征㈠群体腐败的概念群体腐败同其它腐败现象一样归根结底就是以权谋私,只不过在行为主体和手段上与众不同:它的行为主体是群体,手段是联合、互利。

从法学角度看,群体腐败本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共同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群体腐败在法律上归属共同犯罪。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

构成犯罪的群体腐败适用于此,原因在于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群体腐败犯罪行为中,尽管各个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加程度和时间各不相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目标——谋私利,通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都起了一定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看,群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集群行为。

社会学意义上的集群行为是指人们在相对自发的、未经组织和不稳定情况下,因某种共同的影响和刺激而发生的行为〔2〕。

解决社会中腐败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社会中腐败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社会中腐败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目标本方案旨在制定具体措施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良好的治理。

问题分析在制定解决腐败问题的实施方案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腐败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其原因、影响和社会背景。

通过深入了解腐败问题的本质,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重视预防措施预防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

我们将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预防措施的落实:1. 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的产生。

2.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3. 教育培训:加强反腐败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知,并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4. 信任建设: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建设,提高政府的廉洁形象和服务质量。

打击腐败现行行为除了加强预防措施外,我们还将采取措施来打击腐败现行行为:1.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依法追究腐败分子的责任,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遏制腐败问题的蔓延。

2. 公开透明:加强腐败问题的调查和审判的公开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合作与国际交流腐败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我们将积极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分享经验,加强监督和打击腐败的合作机制。

实施和监测为了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一套严密的监测机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结论腐败问题是社会发展和治理中的重要挑战。

通过制定和落实本方案中的措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社会腐败问题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重挑战。

腐败不仅损害了政府的正当权威和公信力,还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良好秩序。

本文将探讨当前社会腐败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一、问题分析社会腐败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1. 缺乏透明度与问责制度:透明度是避免腐败的重要前提之一。

缺乏透明度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此外,没有严格的问责制度也使得腐败行为无法受到有效惩戒。

2. 贫富差距及经济利益驱动:贫富差距加大以及经济利益驱动使得一些人员渴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更多的财富和权力,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

3. 部分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对于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容易造成腐败者逃避法律制裁。

二、对策提出为了解决当前社会腐败问题,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可以被采取:1. 加强透明度与问责制度: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更加透明的运行机制,加强财务公开,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加强对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 提升公民素质与教育水平: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培育,通过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质和道德修养,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3. 加强执法力度和完善法律体系: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惩治腐败行为。

不仅要加大对腐败者的打击力度,还要加强对涉案财产的追缴,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4. 建立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社会腐败问题是世界性的挑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腐败问题。

通过建立国际交流机制,分享经验和对腐败行为的打击方法,实现跨国合作打击腐败。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的实施情况,以下为某国家社会腐败问题的案例分析。

某国家的政府机构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导致了政府的公信力丧失和经济的困境。

政府在面对腐败问题时采取了以下对策:1. 加强透明度与问责制度:政府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对政府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公开透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社会腐败问题及其对策社会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之一。

腐败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社会腐败的原因,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

首先,尽管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根源普遍都可以追溯至权力滥用、不透明和法律执行不力等问题。

权力滥用是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官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从而滋生了贪污受贿等行为。

此外,缺乏透明度和公开信息也助长了腐败的发生。

如果政府和企业不公开财务信息,那么贪污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

同时,法律执行不力也给腐败创造了温床。

腐败分子往往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因为执法机构的不公正或受贿行为。

为了对抗社会腐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

加强司法独立性,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对腐败行为进行严惩,是确保法律公正性的关键。

此外,建立一个有效的举报和监督机制也非常重要。

政府可以设立举报热线,鼓励公民积极揭发腐败行为,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

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减少腐败的发生。

其次,加强教育和培训也是对抗腐败的重要手段。

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识,增强反腐意识,是阻止腐败扩散的重要途径。

在教育领域,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可以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此外,加强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廉洁意识,也是防止腐败发生的重要步骤。

此外,利用科技手段也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的发生。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技术支持。

例如,政府和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监测和审查财务数据,以发现和阻止腐败行为。

此外,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增加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动,让公众参与到反腐败工作中来,也是一种高效的手段。

最后,国际合作是解决社会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腐败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应对社会腐败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

应对社会腐败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

应对社会腐败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社会腐败是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给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腐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本文将针对社会腐败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与策略。

一、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社会腐败问题的根源之一是监管不力,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方案之一。

这些监管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严格的执法能力,能够对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处。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全面的监察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司法独立性要解决社会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法律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同时,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防止司法过程中的干涉和操纵。

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制机构和司法体系,才能够有效打击腐败现象。

三、提高政府透明度和责任意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是防止腐败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该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遵守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起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害,同时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行为。

四、加强反腐教育和宣传要解决社会腐败问题,我们还需要加强反腐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反腐意识。

学校、媒体、社会组织等应该加强对腐败现象的宣传和揭露,引导公众形成抵制腐败的舆论声势。

同时,还要加强反腐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腐败行为的滋生。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社会腐败问题具有普遍性和跨国性的特点,解决腐败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策略之一。

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国腐败行为的追求和打击力度,共同建立起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

总结起来,要解决社会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加强法制建设和司法独立性,提高政府透明度和责任意识,加强反腐教育和宣传,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社会组织领域腐败防范与治理

社会组织领域腐败防范与治理

工作研究社会组织领域腐败防范与治理□廖鸿李晶晶—F革幵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I a T组织平稳较快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总体上,我国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部分社会组织存在一些违规或腐败现象,少数社会组织还存在较严重的腐败问题,降低了社会组织公信力,阻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深入研究社会组织的腐败问题,完善预防腐败机制,对于全面提高社会组织整体素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腐败现状分析目前,社会组织领域腐败现象多表现为违规活动、违规收费、挪用善款、行贿受贿、内部交易、私分资产与挥霍浪费等形式,根据腐败现象发生主体不同,我国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可分为个人腐败和组织腐败两大类。

社会组织的个人腐败,主要是指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而做出的以权谋私行为。

这些行为既可以由社会组织的管理者或核心岗位的工作人员独自做出,也可以由上述岗位的少数人合谋而为。

本质上属于一种个人行为。

社会组织的个人腐败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挪用、私分组织财产,挥霍、浪费组织资产,通过内部交易等方式将组织的收入、业务进行利益输送等等。

例如,原某某畜牧业协会秘书长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协议、截留公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1200余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原某某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陈某不遵循正当程序、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给其所在的教育基金会造成近2000万元的直接损失。

浙江云和县慈善总会副会长、秘书长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慈善救济款物分配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套取助学补助资金、特困老人供养资金等。

社会组织的组织腐败,是指为谋求小团体不正当利益,而以组织为行为主体做出的以权谋私行为。

同时,由于很多社会组织都与行政部门存在千丝万缕联系,它们或者由行政部门创建,或者依附于行政部门开展业务,或者接受行政部门的委托代为行使一定的权力,因此,部分社会组织的组织腐败常常与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关联。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中介组织获得了较快发展,范围涉及评估、代理、咨询等数十个领域,并在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管理的不到位,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不规范运行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温床和土壤。

因此,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厉整治在中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无论是推动其自身健康发展,还是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十分迫切。

一、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管理权限不够清晰。

部分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认为中介机构已脱钩,已有行业协会管理,本身监管力度已减弱,再者与部门利益影响不大,所以听之任之,不愿意去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能确定不明确,职能部门不知从何下手,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对一些新生的中介机构管理模糊,如一些财务咨询和典当机构,有关职能部门怕管不好而担责任,不敢主动去管。

(二)社会信誉度不够高。

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中介机构掌握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由于受中介双方的利益引诱和利益胁迫,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着不中、不公和不诚等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行业自律意识不强。

近年来中介机构数量发展速度比较快,特别是一些利润比较高的行业,中介机构之间在竞争比较激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致使一些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缺乏制约,个别业务偏少的中介机构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取得服务资格,既影响了服务质量,也影响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行业协会作用不明显。

工、农、商等传统的协会虽然比中介组织协会诞生早,运作时间长,但至今没有形成快速有效的沟通、协调、解决实质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的机制,主要从事组织学习、培训等初级工作,在会员中威望没有树立起来。

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层面的社会组织中,在政府机构、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领域都有所表现。

腐败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阻碍了社会发展。

为了应对腐败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腐败现象的成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权力过于集中。

当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时,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权力过于集中使得监督和制衡机制不完善,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第二,监管不力。

监管机构的失职和腐败同样是腐败问题的重要成因之一、监管机构存在监管不均衡、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使得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第三,制度缺陷。

一些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也是腐败问题的成因之一、制度缺陷包括执法不公、处罚不力等问题,这使得腐败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处罚。

第四,利益驱动。

腐败行为往往源于个人或群体的利益驱动。

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权力进行腐败行为。

利益驱动使得腐败行为难以遏制,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

针对上述成因,可以提出一系列对策:首先,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应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各级监察机构并强化监察职责,对权力滥用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其次,改进监管机制。

应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严肃查处监管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三,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

需要修订和完善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

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对腐败行为从严惩处。

第四,增加公共参与和舆论监督。

提高公民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能力,通过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来推动腐败行为的曝光和治理。

第五,加强教育和培训。

加强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

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廉洁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弘扬廉洁文化,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

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论我国社会组织的腐败问题及治理

论我国社会组织的腐败问题及治理
o me . Owi o i ef c ie s se ,i s f c e tl gsai n a d i d q t up r iin,s c a r p nt ng t n f t y t m e v n uf in e il t n na e uae s e vso i o o ilo -
问题 , 保证社会组 织的健康发展 , 关键是构 建防治社会 组织腐败 的惩 防体 系并建立与之相应 的组织管
理机制、 宣传教 育机 制、 障支持 机制 、 保 法制规范机制 、 内部 约束机制 、 外部监控机制等 六大运行机制 。
关键 词 : 社会组 织;腐败 ;防 治 中图分类号 : 9 2 2 C 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6 2 3 8 2 1 )5— 4 5— 5 17 —44 ( 0 1 0 0 1 0
论 我 国社 会 组 织 的腐 败 问题及 治 理
王 小增 , 李永苍
( 福建工程 学院 管理 学院 , 福建 福 州 300 ) 5 18
摘要 : 社会 组织 已成为推动我 国经济和社会发 展 的重要 力量 , 由于体制 不清 、 但 法律不 全、 管不 力 监
等原 因, 会组织滋生的腐败越 来越频繁并逐步 为社 会所 关注。 而要 从根本 上解决社会 组 织的腐败 社
同时类似于我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设立监管机构一样建议设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在省市和县区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在现有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基础上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社会组织的宏观发展规划和总体监督管理工作尽快改变当前只重登记无法监管局面
第 9卷 第 5期 21 0 1年 1 0月
g n z t n ’ c ru t n h s i tn i e ,wh c a e n i c e s gy c n e n d b h o it .T a iai s o r p o a n e s d o i i f ih h s b e n r a i l o c r e y t e s cey n o e s r h e l y d v lp n f h o i l r a iai n ,r me ist h o il r a i t n ’c r n u e t e h a t e e o me t e s ca g n z t s e d e t e s c a g n z i s o - h o t o o o o ao r p in a e e p o e . T e k y r me y t e s c a r a iai n ’ c r p in i o b i n a t e u t r x lrd o h e e d o t o il o g n z t s o r t s t u l a c i h o u o d v wo k n y tm f rv n in a d p n s me to e s ca r a i t n ’c ru t n a d t s b i r ig ss e o e e t n u i p o h n ft o i l g n z i s o r p i n o e t l h h o ao o a s sx c re p n i g o e ai g me h n s cu i g o g n z t n a d ma a e n c a ims r p — i o r s o d n p r t c a imsi l d n r a i i n n g me t n n ao me h n s ,p o a g n a a d e u a in me h n s ,s fg a d a d s p o c a ims e a e u aoy me h n s , a d n d c t c a i o ms a e u r n u p r me h n s ,lg l g lt r c a ims t r i t r a e t i t c a imsa d e t r a n t r g me h n s . n e n l sr n r a me h n s n xe l n mo i i c a ims o n Ke wo d :s ca r a iai n;c ru t n;p e e t n a d c n o y r s o il g n z t o o orp i o rv ni n o t l o r

当前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特点及治理思路

当前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特点及治理思路

当前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特点及治理思路作者:林跃勤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10期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中介组织参与寻租的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应给予关注并加强治理。

一、中介腐败的主要特点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的行政腐败,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也不等同于社会中介组织自身违规滥收费、欺诈顾客等行为。

有社会中介组织介入的腐败活动既是商业贿赂、行政腐败等的媒介链条,又是引发多类腐败的助燃剂;它既是腐败的附着物,还是腐败的衍生品。

当前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腐败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协会、鉴证类等社会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如企业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等,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社会中介组织所出具的鉴定具有准法律权威性。

第二,高信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

少数社会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及关系网络,参与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容易产生两头套利的冲动,出现“搭便车”、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行为,利用其在寻租者与争租者之间的便利身份非法谋利。

第三,腐败活动的多样性和衍生性。

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活动的领域和方式多种多样。

在重大基建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配置、信贷、政府工作人员考核升迁,以及医疗领域、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地价评估、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经销等领域中,腐败发生率较高,而其中多数均可发现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的身影。

中介腐败活动有“增生”趋势。

不同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活动的领域、范围、形式和手段等不断翻新,腐败衍生品、新变种层出不穷。

第四,腐败行为的强隐蔽性。

其一,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往往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为其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腐败中介”的表现与治理

“腐败中介”的表现与治理

“腐败中介”的表现与治理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5年第11期现阶段,我们仍缺乏针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些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提到了防止利益冲突,但主要是针对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并没有专门防范政府官员与中介机构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的条款。

文_庄德水腐败中介基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某一个机构充当双方的中介并形成信息和利益共享的寻租网络,这不仅加大了腐败案件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而且让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腐败行为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

治理腐败中介,成为当务之急。

“牵线搭桥行为”最隐蔽根据腐败中介机构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利益获取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腐败中介行为方式分成三种。

第一种是间接受贿式。

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中,蒋勇通过情人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规划顾问中介咨询等名义受贿,与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帮助房地产项目擅调容积率。

第二种是秘密转移式。

比如,受贿人有朋友做咨询公司,就问行贿人是否有一些业务能从咨询公司走一下,签订合同后,出钱人付钱做一些没有多大意义的咨询,把贿赂“漂白”,再转移给腐败官员。

第三种是牵线搭桥式。

如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公司为上海一家医疗软件公司牵线搭桥,以考察学习的名义组织医生旅游,以扩大医疗软件及耗材销量,所有费用全部由上海这家公司报销。

这种形式的腐败中介行为最为隐蔽,也最难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些中介机构公然把“腐败中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借助腐败中介,受贿人可以避免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和经济往来,规避纪检监察机关和公众的监督,给腐败案件查处带来了现实困难。

针对腐败中介行为,当前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特别是缺乏官员利益公开机制,无法获知和监控官员的个人关系网和利益网,官员可以利用中介渠道轻易地转移资金。

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现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在于解决公职人员的贪腐问题。

比较重视官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与行贿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容易忽视腐败中介机构所起的恶劣作用。

“中介腐败”表现、成因与治理

“中介腐败”表现、成因与治理

“中介腐败”:表现、成因与治理作者:郑春勇来源:《理论探索》2011年第04期〔摘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中介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贿或帮助行贿、在重大资产处置中造假、在招投标中出卖情报和参与非法洗钱四种。

中介组织与行政权力存在依附关系,长期未被纳入反腐视线,监管存在漏洞,是“中介腐败”得以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

治理“中介腐败”,应该阻断中介组织与行政机构的依附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其自律水平,同时,还要明确划分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机制。

〔关键词〕“中介腐败”,中介组织,反腐倡廉〔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4-0059-0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运行不规范的问题也开始凸显,甚至成为权力寻租的灰色通道。

因此,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须提高对“中介腐败”的认识,研究遏制“中介腐败”的对策,避免社会中介组织继续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中介腐败”的表现形式所谓“中介腐败”,是指一些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滥用法定授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就发生率来看,“中介腐败”多发生在重大基建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专项资金配置、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工作人员考核升迁,以及信贷、医疗、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地价评估、资源开发经销等领域中。

〔1 〕“中介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行贿或帮助行贿。

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为了谋取利益、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经常直接参与或者介绍其客户去相关政府部门及官员那里跑项目审批、跑配额指标、跑资金等。

据《瞭望》记者调查,为地方驻京办跑项目的个别中介组织负责人就曾在某些部委工作过,他们利用以前的工作关系为地方争取项目,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工作总结:加大对中介机构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

工作总结:加大对中介机构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

工作总结:加大对中介机构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社会中介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一些中介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公共服务职能,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一些本应客观、中立、公正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也成了某些腐败官员与不法分子合谋掠夺社会财富的工具,而且领域和方式多种多样,其具有的蔓延性和传染力对政治生态产生了更大的破坏力。

一、中介机构腐败问题的表现中介机构腐败主要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与政府部门相互勾结,通过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失范行为。

近年来,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些中介机构迫于竞争压力和利益驱动而产生腐败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寻租型行贿腐败。

主要指中介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完成客户委托事务,利用与政府部门特殊关系,依附政府权力干预企业和个人,甚至垄断社会稀缺资源,利用其特有的角色地位进行暗箱操作的违法腐败活动。

现阶段,尤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正是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的,一些中介机构直接参与或者介绍客户去相关政府部门跑项目审批,参与行贿或帮助行贿已形成某种常态化。

近年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此种现象尤为突出,有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与政府官员互相勾结,通过寻租行贿低价购买高价倒卖谋取暴利,并以隐蔽方式逃避政策与法律监管,特别是这一过程中针对公务人员的贿赂行为,既助长了贪贿腐败之风,又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衍生型代理腐败。

其主要表现是中介机构将自身视为政府部门权力衍生物,充当权力腐败的代理人谋取利益,“其实质是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市场化交换”。

虚假评估是这类衍生型代理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尤其在国有企业清算、出售和改造过程中,中介咨询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机构由于与行政权力存在衍生关系,在权力部门或明或暗的指使下,通过虚假信息低估贱卖,甚至“量身定做”相关审计、评估报告,为腐败交易披上合法外衣,逐步蚕食国有资产,并从中渔利。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仇苏阳来源:《知识文库》2018年第23期社会中介组织是从事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机构,具有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运行中出现了立法滞后、监管松散,运行不畅、水平不一,官化严重、滋生腐败等现象,因此,为使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需要加快出台《中介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丰富监管方式,转变管理模式,理顺管理机制,加大对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扎实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去官化”,真正实现与政府脱钩。

1 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及主要特点社会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或受政府委托成立,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法人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机构,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

诸如部分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人才交流中心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的机构,具备部分监督功能的协会及中心等。

社会中介组织的范围十分广泛,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承担着不同方面的专业性服务活动,虽然它们发挥的社会功能各不相同,但其共性也是十分突出的,即社会性、专业性及服务性。

首先,从运行对象来讲,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在市场中运行,它既是市场运行中的一份子,又为市场运行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或对某一方面进行监管,广泛服务于市场中的各个领域,其对象不是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人群而是针对整个社会,因此具有显著的社会性。

其次,从运行手段来讲,社会中介组织近些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离不开它的专业性特点,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公证仲裁、检验检测等都对从业人员及其团队的业务性有很高的要求,中介服务输出的是知识和技能,是搭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只有专业性的团体才具备成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需要的专业帮助。

再次,从运行方式来讲,社会中介组织是非官方的服务机构,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提供相应的服务。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近年来,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成为了关注焦点。

中介组织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协助参与方之间交流信息、协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制定规则等职能的第三方组织。

这些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中介组织工作中,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涉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违规经营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因此,国家审计对于中介组织腐败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审计的治理行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力度进行追责,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规范管理,降低中介组织腐败发生的概率。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对于违规行为的制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中介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督促中介组织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审计机关还对中介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深入查实中介组织的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责任。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审计机关还会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推进中介组织腐败的治理。

其次,优化规范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还通过优化规范管理来降低中介组织腐败的发生概率。

审计机关建议中介组织加强内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岗位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从事非法活动。

审计机关还建议中介组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内部风险。

此外,审计机关还将重点关注中介组织的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情况,确保中介组织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最后,针对特定情况,国家审计机关采用差别化的治理策略。

例如针对中介组织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审计机关会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

对于那些违规情况严重的中介组织,审计机关还会将其纳入审计监管名单,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总之,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

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管和治理行动,需要得到其他监管机构、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近年来,中国国家审计工作在反腐倡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一些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其中“中介组织腐败”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中介组织腐败指的是一些以中介身份参与政府项目、合同、招标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利用权力、信息或人际关系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府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财产安全。

在国家审计治理中,解决“中介组织腐败”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中介组织腐败的形成原因1. 利益驱动导致腐败。

由于国家项目、合同、招标等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一些中介组织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行贿、索贿、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

2.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政府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中介组织可以利用这种监管空隙从事各种不法行为。

3. 中介组织经营者的道德观念不健全。

一些中介组织从业者缺乏正确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意识,对于不法行为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企业竞争激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中介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与竞争对手进行恶性竞争,包括贿赂、串通投标等。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监督机构之一,对中介组织腐败具有重要监督和治理作用。

国家审计对中介组织腐败的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构要针对涉嫌中介组织腐败的项目、合同、招标等领域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对存在腐败问题的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审计,及时发现和揭露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完善审计制度。

国家审计机构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审计制度等制定工作,加强对中介组织腐败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提高审计监督的效力和规范性。

3. 强化协调合作。

国家审计机构应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的合力。

4. 完善信息报送机制。

国家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项目、合同、招标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报送制度,鼓励相关部门和企业向审计机构主动报送相关信息,为审计监督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持。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

国家审计治理“中介组织腐败”研究引言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然存在以中介组织为代表的腐败现象。

中介组织腐败不仅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也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和效能。

国家审计作为亲政府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加强对中介组织的治理,以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和效率。

一、中介组织腐败的原因1. 缺乏监管:中介组织通常在政府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外,容易产生监管漏洞,为腐败现象提供机会。

2. 利益驱动:中介组织往往通过中间环节牟取利益,例如行贿、收受回扣等方式,滋生腐败现象。

3. 权力寻租:中介组织利用其固有的权力和资源,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谋取私利,形成腐败利益链条。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量化和明确中介组织的运行规范,规定其职责和权限,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2.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并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3. 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中介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示中介组织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业绩,增加其运营的透明度,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4. 增强审计能力: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遏制中介组织腐败行为。

5. 加大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并对中介组织进行撤销、停业等处罚。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对中介组织腐败的打击力度仍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对策: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的惩罚力度。

2. 监管层级不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在治理中介组织腐败方面,常常与其他监管机构出现职责重叠和互相推诿现象。

对策:明确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协作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中介组织腐败。

3. 信息不对称:中介组织在与政府机构合作时,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形成腐败。

中介整治工作总结

中介整治工作总结

中介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介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不规范的现象。

为了规范中介行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中介行业的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监管,规范中介行业。

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中介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不法中介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针对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各地政府和执法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有效地震慑了一些不法中介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让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中介服务,增强了对不法中介的识别能力,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因中介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

总的来说,中介整治工作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要看到,中介整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中介行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中介组织活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与治理对策
郑斌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介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单粗放的不规范运行向专业化、规范化转变,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在发展中壮大,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中介机构已达900户,从业人员达3000余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些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管理的不到位,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不规范运行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温床和土壤。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

因此,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厉整治在中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无论是推动其自身健康发展,还是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都显得十分迫
切。

一、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规违法经营。

有的中介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严格执行执业管理规定。

我市工商管理部门近两年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拍卖行为的活动中,先后查处了5家拍卖企业7起不执行有关行业规定的拍卖案件,主要类型有:拍卖企业抽逃注册资本、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公布举报电话、未设立监拍席、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等。

2、权钱交易。

有的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利益趋动,在与有关公务人员交往中,采取不正当方式,给好处,拉拢腐蚀机关公务人员,滋生腐败行为。

去年底市纪委在查处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案件中发现,滁州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为拉业务向负责
两家企业破产工作的市中级法院庭长分别行贿一次4万元、一次3.4万元。

市二家拍卖公司为承接企业破产拍卖业务,分别送给负责企业
破产清算工作的法官五至十万元。

3、出具假证。

在法律服务行业中,部分从业人员受到了各种诱惑因素的影响,提供假证据、假公证,为腐败交易提供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做出了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市司法局在今年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中,查处了一个县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亲戚之托向法官送购物卡,在执业时提供虚
假材料等违法行为。

4、虚假验资、审计。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全等情况下,也为其提供验资佐证,不规范验资、人情验资、虚假验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帮助做假账,提供虚假审
计意见,逃避税收,掩盖问题。

5、评估资产不实。

有的在企业改制中帮助腐败分子化公为私,和买受方串通一气,刻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房地产开发中低估土地价格,帮助开发商牟取暴利,高估房地产价格,
骗取银行巨额抵押贷款。

6、暗箱操作。

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承包商、采购单位及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操纵招投标,
进行腐败交易等。

上述行为都破坏了公正、有效和规范的市场秩序,给我市的经济
发展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
1、审批准入把关不严。

有的中介组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没有相关的从业资质,从业人员也无任何专业技术证书以及的执业资格证书。

有的为了拼凑规定要达到的专业人员人数,从其
他地方找来正在执业的专业人员挂靠充数,欺骗有关职能部门,非法取得经营资格。

有的在年审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由于审批准入把关不严造成中介技术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下。

另外各种外来的中介分支机构如雨后春笋纷纷冒了出来,他们未到我市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审核,租用一个办公场所,招几个人,便挂牌营业了。

冲击挤占市场份额,造成市场竞争混乱。

为了生存,迫使有的中介组织和相关利益体串通一气,违规操作,甚至违法乱纪。

2、体制不顺,竞争不公。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应该公平竞争,其竞争的根本是服务质量和服务信誉。

但是由于我国渐进式的改革,一些中介机构先天起点不一,有的是从政府机构的娘胎中剥离,仍就与政府职能部门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实际就是部门的附属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在性质、职能、经营范围、权责和义务划分上界定不清,而有的真正是应运市场而生,无牵无挂。

因此,业务竞争往往不是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往往成为挂靠单位“实力和权力”的较量。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往往垄断与本部门相关的中介业务,给予“嫡系”的社会中介组织种种优惠和支持,排斥或歧视其他的社会中介组织。

这些中介机构既从事经营性的社会中介活动,又代行部分政府职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中介组织在处理问题时难以保持应有的立场,背离了社会中介组织“客观、公正”执业的服务宗旨,从而丧失了客户的信任,影响了中介声誉,扭曲了竞争机制,也为腐败产生了可能。

3、监管不力,市场混乱。

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如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

现在由于各部门在中介监管方面存在着自身利益问题,因此,相互协调沟通不够,有的甚至相互推诿,实际上存在着对社会中介组织故意监管不力的问题。

加之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中介组织类型繁多,业务差异大,组织形
式、组织制度难以统一规范;还有的中介组织为规避管理,不愿意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形成杂乱无章,各行其是的局面,经营管理随意性大。

社会中介组织普遍没有健全的、能适应并承担自身法律责任的法律形式,一些中介组织根本无法承担自身行为后果的责
任。

4、业务水平低,发展规模小。

大部分社会中介的业务具有鲜明的知识性、技术性特征,专业性很强,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素质,精通专业业务,通晓国际惯例。

目前社会中介从业人员参差不齐,良莠难辨。

素质不高,高级专业人员短缺,普遍存在着专业训练缺乏等问题。

总体来看,档次偏低,业务水平不高,缺乏权威性,发展活力不强,从业人员的现状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而且大部分中介机构规模较小,技术装备水平较低,服务功能不完善。

目前,从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看,多数为10-20人左右的规模,只能承接一些小项目,不能适应市场对中介服务高效、快速、准确、权威、方便的要求,限制了行业自身的发
展。

5、管理脱节,查处不到位。

大部分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最终审批和颁发权限在省级和国家一级,我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只是进行初审和备案,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

行业主管部门自身缺乏管理意识,相互之间沟通较少,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对市场运行监督不够,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查处不力。

对社会中介业务指导不足、培训教育不够,没有很好地引导他们规范执业、合法经营。

监督、惩处难以到位,有的只发证不管理,有的监管多流于形式,抓
不住要害实质。

三、治理社会中介组织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策
1、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政府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使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与行政机关脱钩,要让中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形成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

2、严格市场准入,提高服务的整体素质。

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执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没有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的,要坚决不允许审报;成立中介机构一定要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经营。

同时,要强化中介组织的自律意识,建立和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机制,合法经营。

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3、加强职业教育,培育诚实守信。

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通过工作指导、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促使中介从业人员规范执业,按章办事。

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通过中介组织诚信级别评价、诚信记录、诚信公示等制度建立诚信监管机制。

行业协会要建立诚信记录档案,把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组织和人员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培育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的中介组织。

4、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执法执纪。

构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工合作开展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并落实监管责任人和监管任务。

要加大质量监控和年检力度,对本年度出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严重违反执业规范的中介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不予通过年检,严重者要依法令其退出市场。

严肃查办中介组织的违规违法案件,对破坏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违犯规章和制度的
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严厉查处。

在法律上,建议出台一部社会中介组
织法,以便依法中介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