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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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内审辅助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防范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人身保险内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议精神,以实现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有效发挥内审的风险管控作用;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为指导,促进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强化监管约束为手段,推动内审工作对外部监管的辅助作用。

二、审计项目各公司要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强内部管控为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应涵盖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

重点开展以下审计项目:(一)常规审计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各项常规审计项目。

(二)专项审计1、监管政策执行力专项审计。

各公司要将监管政策执行力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定期对监管部门下发的重要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应包括:监管政策是否传达到位、员工对监管政策的掌握程度、监管政策执行效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等。

2011年专项审计涉及的监管政策详见附件,以后下发的监管政策自动列为审计内容。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内部审计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运作的关键手段。

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解决当前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主要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问题措施内部审计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起着一个监督和评价的作用,其依据系统、规范、科学的方法,对行政单位进行资金使用和内部控制等活动的审计监督,使单位的工作活动能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单位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国家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有着许多的职责需求,要使这些需求达到国家职能部门的满足,就要能够有效地进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以此避免违法、违纪问题在工作上的发生。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和建立能够在实现单位工作效率的提高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形象的塑造和建立,并对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关的法规制度没有得到完善的建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我国的颁布,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加强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湖南省也在2011年10月对湖南省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行了实施。

然而,从内容上来看,其并不具有高等的法律级次,在当前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其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没有对具体操作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

所以,依据法律体系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行政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未建立起一个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这也就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只能根据自己往常的习惯和经验,以自己的主观性意识进行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审计工作的风险。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中,还未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一些行政单位认为自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涉及成本核算等相关的工作内容,只是简单地记录单位内部财务的支出和收入,并对国家审计、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再由于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独立性较差,审计的效果和质量也得不到良好的实现。

湖南省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规范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治教、从严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本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本省所属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七条省教育厅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厅及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湖南省内审师内部审计基础内部审计原则考试试题

湖南省内审师内部审计基础内部审计原则考试试题

湖南省内审师内部审计基础内部审计原则考试试题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用磁盘介质作为外部存储器A:a.可以通过在旧数据所占用的空间内直接写入新的数据的办法来修改记录。

B:b.要求对文件进行组织并且以连接的顺序进行处理。

C:c.要求文件在一个单独的处理过程中进行读写。

D:d.要求将标志去掉,以保护在磁盘上的数据不被错误的写入。

2.以下内部审计师的哪一发现表明在资产保护方面最有可能存在控制弱点?I、某服务部门的地理位置不是非常适合于为其他组织提供足够的服务。

II、聘用敏感职位的人员时没有审查其背景。

III、经理们没有获得有关其他同类组织总体经营概况报告的机会。

IV、管理部门没有采取纠正行动,去解决过去审计中发现的与存货控制有关的问题。

A:只有I和IIB:只有I和IVC:只有II和IIID:只有II和IV3.首席审计执行官按惯例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这是董事会每季度会议日程组成内容。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要求在每次董事会开会之前事先对首席审计执行官即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进行审查,以便就相关的议题或问题进行事先讨论。

对此,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该A:按要求将工作报告提供给高层管理人员,并就任何可能需要采取行动的议题进行讨论B: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仅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已完成的审计业务;已公布的最终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发现C:不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工作报告,因为这些事项都属于董事会的独家管辖范围D:仅向董事会披露工作报告中反映的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支出和财务预算有关的事项4.根据以上信息可知,新的账户管理系统需要具备的特征是下列哪一项?A:a.不确定的需求和用户高度理解的任务。

B:b.确定的需求和用户较少理解的任务。

,C:c.不确定的需求和非结构化的任务。

D:d.确定的需求和非结构化的任务。

5. 内部审计师运用货币单位抽样方法选择了一个建筑商支付成本的样本,样本的设计情况和结果是支付合同成本 $10000000总体发票数量 2000可容忍误差 1%置信水平 95%可信度3.0样本间隔 $33333样本量 300期望误差无发现误差无关于这个样本,下面哪项是正确的A:选择任一个特定发票的概率都是15%(300÷2000);B:合同发票中包含重要错误的概率是1%;C:如果错报不超过$33333,则抽样风险是可以接受的;D:在5%的误受风险水平下,成本高估额不超过$100000($10000000的1%)。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1
【摘要】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21年10
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1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7
【相关文献】
1.强化内审深思考谱写事业新篇章——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会长张连华
2.树立科学内部审计理念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湖南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唐会忠在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议上的讲活
3.内部审计要成为审计“免疫系统”中的第一道防线——中共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文波在全县内部审计工作会议暨县内部审计师协会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摘登)
4.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贯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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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暂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农商银行稽核审计类题目(105道)

农商银行稽核审计类题目(105道)

稽核审计类题目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3道小题)在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 案件防控长效机制的良性循环应当是(A)。

A. 排查—整改—提高—再排查B. 制度—执行—检查—修订制度C. 制度—执行—反馈—检查—修订制度D. 制度—排查方案—整改—修订制度—执行2. 根据监管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 银行发生案件,不论是否自查发现,不论有何种情形,对作案嫌疑人和在案件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 银行在自查发现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凡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导致意见错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C. 银行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除责任并不予上追两级责任D. 银行高管人员涉案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机关或监察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A)。

A. 专案组B. 调查组C. 检查组D. 督查组4. 资产管理理论是以商业银行资产的(C)为重点的经营管理理论。

A. 盈利性和流动性B. 流动性C. 安全性和流动性D. 盈利性和安全性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B)方式公布。

A. 红头文件形式层层转发B. 银监会令的方式向社会公布C. 开会方式传达D. 不需要公开6. 根据内部审计准则规定,以下关于后续审计错误的提法是(B)。

A. 后续审计必须在年度审计计划中要相应的安排B. 每一个审计项目都必须执行后续审计C. 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决定了后续审计的深度和广度D. 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原有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决定和建议可能不再可行,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进行修改7. 农村信用社稽核根据不同的目的,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多种方式,按进行的时间可划分为(D)。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长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单位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适用本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湘国资〔2004〕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帐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从中介机构备用库中择优选取,并由省国资委委托。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采取企业推荐、报省国资委核准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个企业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资产较大、所属子公司较多且分布地域较广,可委托多家(一般不超过3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

第八条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应当明确由承办企业总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得低于50%,同时负责该企业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及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并对出具的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已经201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等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乡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会计管理的,其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湘国资[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资〔2008〕18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国资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国资委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国资委决定,确认《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国资委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国资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国资委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国资委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法发[2012]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2.01【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法发〔20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在湘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一、2011年的主要工作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继往开来、迈上新征程的重要之年,是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再接再厉、取得重要突破的一年。

201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办上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齐心协力,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这一总体目标,牢牢把握“率先建成法治政府”这一总体要求,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鼓足改革创新的勇气,投身改革创新的实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形成了“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法治政府建设其时已至、其势已成,取得了新的丰硕成果,有效服务了“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大局。

(一)再接再厉,依法行政实现新突破2011年,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重要领域继续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组织起草和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历时一年,于2011年5月11日,在全国率先完成起草并提请省政府出台和组织实施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规定》出台以后,及时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作。

起草并提请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编写出版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学习读本》,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10万余册。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内部审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部审计单位优秀审计项目的评比(含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建设工程等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直接完成(建设工程优秀审计项目必须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决算全过程均全部实行了审计的项目),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合规适度,审计建议切实可行;(三)文书使用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流畅;(四)审计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影响力;(五)在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内已完成的项目;(六)档案整理规范,装订整齐、有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一)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二)审计项目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三)审计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审计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自行申报,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全省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部分市州内审协会会长、湖南省审计厅法规处、审理处、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考试资料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考试资料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考试资料1、单选县级行社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入和拆出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

A.4%、4%B.4%、8%C.8%、4%D.8%、8%正确答案:D2、填空题(江南博哥)金融机构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的罚款。

正确答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3、单选8月31日“本年利润”账户有贷方余额50000元,其涵义表示()。

A.8月份实现的净利润B.8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C.1月1日至8月31日累计实现的利润D.结转利润分配数后的剩余数额正确答案:C4、单选下列那项不属于福祥借记卡的功能()。

A.储蓄B.转账C.透支D.消费正确答案:C5、多选下列属于递延资产的有()。

A.开办费B.金融债券发行费用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D.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修理费正确答案:A, B, C, D6、多选《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若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B.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C.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D.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E.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正确答案:A, B, C, D, E7、多选稽核的特点()。

A.独立性B.权威性C.延伸性D.揭露性E.防护性正确答案:A, B, C8、填空题银行卡因消磁、损坏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可持()至营业网点更换,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

正确答案:在用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9、单选设臵企业网银的授权模式时,转账汇款功能必须选择()。

A.有金额区间模式B.无金额区间模式C.无授权模式D.无金额一级授权模式正确答案:A10、问答题为了从严治社、规范员工行为,防范各类案件发生,进一步增强员工责任意识,树立全省农村信用社良好的行业形象,省联社制订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六不准”》,具体内容什么?正确答案:①不准柜台外办理存款业务;②不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③不准收受和索取各种贿赂;④不准组织和参与各种赌博;⑤不准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⑥不准冒名或多头社内贷款。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湘教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2〕21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4月18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建设和廉政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原则上做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优秀审计方案评选办法

优秀审计方案评选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内部审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部审计单位优秀审计项目的评比(含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建设工程等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直接完成(建设工程优秀审计项目必须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决算全过程均全部实行了审计的项目),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合规适度,审计建议切实可行;(三)文书使用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流畅;(四)审计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影响力;(五)在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内已完成的项目;(六)档案整理规范,装订整齐、有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一)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二)审计项目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三)审计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而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审计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自行申报,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全省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部分市州内审协会会长、湖南省审计厅法规处、审理处、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内部审计的内涵

内部审计的内涵
是对本系统组织税 收收入、执行税收政策、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各 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内 部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 关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税事业健康发 展。”——《湖南省地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 法》(湘地税发[2009]7号)2009年3月10日执行
其目的是促进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税事业健康发2009年3月10日执行二审计内涵比较比较项目iiaciia审计署湖南省省地税局审计主体没有明确可以设在组织内部也可设在组织内部强调由组织内部的机构或人员强调由组织内部的机构或人员强调由组织内部的机构或人员强调由组织内部的机构或人员审计客体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组织税收收入执行税收政策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各项经济活动审计目标帮助组织增加价值改善经营效适当性合法性有效真实性合法性效益适当性合法性有效真实性合法性效益审计职能咨询确认监督评价监督评价监督评价监督评价监督审计特征独立性客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外部审计独立性主要指组织上的独立性
四、内部审计的价值
1、内部审计创造的直接价值:内部审计人员通过适 当的审计方式并遵循规范性的审计程序,帮助其所 属组织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组织 减少损失——这就是内部审计创造的价值。 2、内部审计增加隐性价值:(1)充当参谋和顾问, 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升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2) 产生“威胁价值”。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 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 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 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0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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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正确可靠,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及效果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程序与措施的总称。
第八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权力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来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执行计划、预算、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八)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726(颁布时间)
20111001(实施时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文号)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 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责令改正等权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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