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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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我国司法实践无罪推定原则的展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理念是肯定能有进步的,我们也认为在我国法律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值得要就和努力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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