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概述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而海洋运输作为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对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进行介绍。
国际海洋运输的分类国际海洋运输可以按照货物类型、货物运输方式、船舶类型等分类。
按照货物类型,可以将国际海洋运输分为散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散货运输是指将货物直接装在船舶的舱室内,如粮食、矿石等;而集装箱运输则是指将货物装在集装箱内,再通过船运输,这种方式更为普遍,因为它更加安全、便捷,适合运输各种规格的货物。
按照货物运输方式,可以将国际海洋运输分为直达式、转运式和联运式。
直达式是指船只直接从起点港口运往目的地港口,适用于中远距离运输;转运式是指将货物中途卸载在其他港口,再重新装载到另一艘船上继续运输;联运式则是将多种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实现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按照船舶类型,可以将国际海洋运输分为普通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和干散货船。
不同种类的船舶适用于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国际海洋运输的流程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整个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国际海洋运输流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预定舱位、装货、航行和卸货。
首先,货主需要预定舱位,确定货物的装船时间和装运的船舶种类,同时处理好运输合同、保险、货物申报和结算等手续。
其次,货物需要被装车运往港口并通过海关监管,包装安装符合海运条件并有助于货物安全运输。
然后,货物需要通过船舶进行航行。
在保证船舶安全和货物无损的前提下,船员需要定期监测海水温度、天气情况、船速等细节,及时调整航线。
最后,货物需要卸载并交由客户收货。
货主需要处理好相关配套业务,如组织货物拆卸、海关检验、安全保管等。
国际海洋运输的优势和局限性国际海洋运输具有以下优势:1.适用于大批量、长距离货物运输,因此成本相对较低;2.环境友好,能够节省能源,减少空气污染;3.通过海洋运输可以到达到陆路和空运难以到达的地点,因此非常灵活;4.随着航运水平、港口设施的提高,航行时间越来越稳定和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第二节装运条款
3.规定最后期限(某月底或某日以前)
2005年7月底以前装运 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July 2005 2005年7月15日以前装运
Shipment before the July 15th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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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定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或信用证后若干
lots
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lots
3.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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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 只规定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分批的 具体批次、时间和每批数量均不做规定。 例: 允许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to be)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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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体规定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例:
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装运时间的长短的
规定应适度。避免使用“立即装运”或“即期装运” 等词语。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期 的季节性。 3.规定装运时间时要考虑开证时间的规定是否明确。 4.要考虑卸货港的港口情况及季节因素。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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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装运条款
一、装运(交货)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
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
的期限。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生而发展的,它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不同于国内运输,它具有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情况复杂多变和风险大等特点。
第一节海洋运输一、海洋运输的特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 Ocean Transport) 。
目前,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有80%以上。
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特点:1. 通过能力大。
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2. 运量大。
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
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 运费低。
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外。
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
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慢。
海洋运输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二、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的定义和特点班轮运输是在不定期船运输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所谓班轮(Liner)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如下:1.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3.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二)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根据不同商品,通常采用下列几种:1. 按货物实际重量计收运费,称之为重量吨,运价表内用“W”表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是确保货物安全、减少风险损失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以下是制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1. 保险范围:明确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坏、盗窃或自然灾害等。
2. 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通常为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从货物离开发货地开始,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4. 保险条款:详细列出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责任免除、赔偿条件、索赔程序等。
5. 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责任,通常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6. 保险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已经投保。
7.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方式的特殊要求,可能需要添加特定的附加条款,如温控货物的保险条款等。
9. 保险人责任:明确保险人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10. 货物描述: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准确确定赔偿金额。
11. 运输方式:指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并根据运输方式的特点调整保险条款。
12. 风险评估:在制定保险合同前,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
13. 合规性:确保保险合同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规定。
14. 保密条款:保护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 合同终止: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提前终止的权利和责任。
在制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素,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及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及答案1.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 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3. 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4.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
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
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
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一)提单
最终证 据
提单持 有人
提单正面
托运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通知人 Notify Party 船名Ocean Vessel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标志 Marks 航次 Voyage No 卸货港port of dicharge 件数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最后卸货港 Final destination 重量 体积 Weight Measurement 日期Date 承运人名称 Carrier (COSCO)
例题1 例题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例题2 例题
5、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和运费 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根据是否已付运费进行分类。运费预付提单指 载明托运人在装货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 单。运费到付提单,指载明收货人在目的港提 货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周超 2009年9月
Questions:
What is B/L? What is B/L’s Function?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 bill of lading(B/L) 1、定义 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signed and issued by a carrier, or his or her agent, to a shipper, or his or her agent to acknowledge the receipt of goods by the carrier or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condition stated and to set out the terms under which the goods are carried.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一)三个公约比较s解读
周超 2009年10月
提纲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海牙维斯比规则 Hague-Visby Rules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1.《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承运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 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 的货物。
Immunities:
Neither the carrier nor the ship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该公约共有 16 条规定, 《海牙规则》于1931 年6月2日生效。中国未加入该公约。《海牙规 则》是目前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最大的一个公约 。
3.《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92年11月1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
1.承运人最低责任
Hague Rules第3条第1款规定:
(g) arrest or restraint of princes, rulers or people, or seizure under legal process;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第四章 装运条款ppt课件
的合 规同 定与
信 用 证 中 最 迟 装 运 期
Shipment:latest on May 20, 2005 Latest shipment Date:25/06/2005 Latest Date of Shipment:Sept.15, 2005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Dec. 10, 2005 Shipment: on or before Oct.30, 2005 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July 2005
丹港费率为95美元, 4.查阅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
率为基本运费的10%。
计算 10.676×(22+13+95+95×10%)=10.676×139.5 = 1489.302 美元
错误理解运费吨案例
某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对外报价FOB新港,每 公吨500港元。外商要求改报CIF香港价。业务 人员在查阅运价表时见该商品每运费吨为50港 元,并匡算保险费为6港元,便以CIF每公吨
关于分批装运案例
某年我某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万 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 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 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 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 ”字样,为了早 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 按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 年1月底,2月底两次装完,我银行凭单议付。这样 交货有无问题?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目必 的须 港明 或确 目具 的体 地
第四章1国际货物运输(海洋运输)
• 选择货物的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较高 的一种计收运费: 〝W/M or AV〞。
• 选择货物的重量、体积中较大者再加上一 定量的从价运费 W/M PLUS AV
• 议价计收:对大宗低值货物,采用船、货 双方暂时议定运价的方法。如粮食煤炭等
•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如活植物、车辆等
• 最少费率:假定实践运费小于运价表的最 低运费额,依照运价表最低运费计收。
班轮公会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海运国度运 营班轮运输的航运公司为维护和协调彼 此间的权益而组成的超国度的航运垄断 组织。又称水脚公会。
3、班轮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的构成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 均按班轮运价表计算。
1〕基本运费 是班轮公司为普通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 港口间停止运输所规则的运价。基本运费 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局部。
• 〔2〕001234---顺序号、箱号
• 〔3〕2---核对数
• 〔4〕RCX---国籍代码,表示台湾
• 〔5〕20---尺寸代号,表示20FT长, 8FT高
• 〔6〕30---类型代号,表示冷冻集装箱
〔六〕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集装箱的装箱方式 1、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cargo〕load, FCL〕 是指由货方担任装箱和计数,填写装
第四章1国际货物运输( 海洋运输)
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
第一节 国际陆地运输概述
一、国际陆地运输 狭义角度讲:
它是指以船舶为运输工具,以陆地为运 输通道,从事有关跨越陆地运送货物和旅 客的运输运营活动。 狭义角度讲: 为完成国际陆地运输所从事的各种辅佐业 务或效劳任务如:对所承运的货物停止装 卸、理货、代理等。
• 〔一〕集装箱的定义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2024版)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与定义1.3 法律适用与解释原则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托运人资质与责任2.2 承运人资质与责任2.3 货物代理人的职责第三章:货物描述与分类3.1 货物的详细描述3.2 货物的分类与标记3.3 特殊货物的运输要求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路线选择4.2 货物的装卸与存储条件4.3 运输时间表与监控第五章:合同条款5.1 运输费用与支付条件5.2 保险责任与条款5.3 货物的包装与保管第六章:责任与赔偿6.1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6.2 托运人的责任范围6.3 赔偿机制与限额第七章:违约与责任限制7.1 违约情形与认定7.2 违约责任与后果7.3 责任限制条款第八章: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情形8.2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8.3 不可抗力下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9.3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0.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特殊约定事项11.2 保密协议11.3 其他补充条款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签字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与依据本范本旨在为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提供标准化的合同框架,确保运输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1.2 适用范围与定义本范本适用于所有通过海运方式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活动。
本合同中的关键术语和定义详见附件。
1.3 法律适用与解释原则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应遵循______国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托运人资质与责任托运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有权处置所托运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承运人资质与责任承运人应具备有效的海运经营许可,负责货物的运输,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节 装运单据
• 一、海运提单 •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时
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其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 (3)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 2.海运提单的内容 • 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
条款。
•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一般包括托运 人、收货人、装运港、目的港等等。
• 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有:
• (1)同一航次、同一船只多次装运货物,即使运输单据注明不 同的装运日期及装运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 (2)信用证没有规定禁止分批,即为允许分批装运。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 Order) 或“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此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 转让。背书的方法有两种:(1)空白背书,即仅有背书人签字盖章; (2)记名背书,即除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要列明被背书人名称。(4) 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达提单、转传提单和联运提单。
• 2.班轮运费
•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国际商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1 国际商法的定义与范围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3 国际商法的渊源与主体1.4 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2.1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2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3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与解除2.4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3.1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3.2 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适用3.3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与地位3.4 常见贸易术语的比较与运用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基本概念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4.4 国际铁路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法5.1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方式概述5.2 信用证支付方式5.3 汇付支付方式5.4 托收支付方式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6.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6.2 国际专利法6.3 国际商标法6.4 国际版权法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七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7.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7.2 国际商事仲裁法7.3 国际商事调解法7.4 国际法院与国际法庭第八章:国际税法8.1 国际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8.2 国际所得税法8.3 国际增值税法与国际关税法8.4 国际税收协定与税收优惠第九章:国际金融法9.1 国际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9.2 国际银行法9.3 国际证券法与国际债券法9.4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第十章:国际商事伦理与合规10.1 国际商事伦理的基本原则与实践10.2 国际商事合规的重要性与挑战10.3 国际商事合规的制度与程序10.4 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商事伦理发展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国际商法概述难点解析: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适用差异,以及不同主体(如企业、个人、政府)在国际商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难点解析: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解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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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
❖ 如果附加费为绝对数值,则运费的计算公式为: ❖ 运费=运费吨×(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 如果附加费按百分比计算,则运费的计算公式
为: ❖ 运费=运费吨×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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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船运输
❖ 1.租船运输的特点 ❖ (1)适运大宗货物。 ❖ (2)运价不固定。 ❖ (3)按租船合同安排航行。 ❖ (4)船、租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其双方
(2)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货的港口 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3)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 有舱位,都要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货, 通常采用班轮运输。
(4)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 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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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班轮运费
❖ 班轮基本运费计收标准分为下列几种:
的租船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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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船运输的方式
❖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 (3)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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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程租船主要有以下特点:
❖ A.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船方还应 对货物的运输负责。
❖ D.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 E.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和机器的正 常运转,负责配备船员并支付船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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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 即船东不提供船员,仅将船交给租方使用, 由租方配备船员,并负责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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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船运输的运费
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第一章:货物运输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1.1 货物运输的概念和范围
1.2 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1.3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1 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2.2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
2.3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三章:国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3.1 运输许可和运输合同的要求
3.2 货物运输的运费和运输费用
3.3 运输保险和赔偿责任
3.4 货物运输的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4.1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框架
4.2 国际货物运输的报关和进出口手续
4.3 国际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
第五章:特种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5.1 危险品运输的法律要求
5.2 食品和药品运输的特殊规定
5.3 冷藏品和易腐货物的运输要求
第六章:货物运输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
6.1 货物运输争议的解决途径
6.2 货物运输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6.3 货物运输争议解决的诉讼程序
附件:
2.货物运输许可申请表格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货物运输合同:指运输双方就货物的运输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2.运输许可:指国内货物运输企业取得的经营许可证。
3.赔偿责任: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仲裁程序:指在货物运输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程序。
国际贸易 第四章 运输
有效容积
55立方米
2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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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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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装箱的托运方式 集装箱运输有整箱货(Full—container load---FCL)和拼装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之分。 (二)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 2、拼箱交接(LCL/LCL) 3、整箱接,拆箱交(FCL/LCL) 4、拼箱接,整箱交(LCL/F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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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运输 是以公路为运输线,利用汽车等运输工具将货物从 甲地运往乙地的运பைடு நூலகம்方式。 (三)内陆水运
三、航空运输 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进出口货物,具有交 货迅速、安全性能高、货物破损率小、 节省包装、保险和存储费用低,不受地 面限制可以飞往世界各地的优点,但是 运输成本较高,载重量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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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班轮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5.65公 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由青岛装船,经香港 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某厂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柴油机(Diesel Engine):10级,计算标准为W/M, 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青岛到香港的费率 为22美元,香港中转费为13美元; 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10级货的费率为95美元; 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 本运费的10% 总运费为(22+13+95+95X10%)X10.676=1489.302美元
9
课堂练习: 某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1200箱,目的港为悉 尼港,用纸箱包装,每箱毛重27公斤,体积为 0.040立方米,运费的计算标准为W/M10级,试计算 下列两种情况下的运费各为多少? (l)用中远直达船直抵悉尼港。中远直达船10级货 直抵悉尼港,基本运费为150元人民币,加币值附 加费36%,再加燃油附加费29%,港口拥挤附加费 40%。 (2)香港中转,10级货至悉尼港基本运费为520元港 币,加燃油附加费32%,港口拥挤附加费每运费吨 40港币。设HKD100=CNY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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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受相应的国际性立法或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单证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海运单铁路运单l空运单提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承运人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根据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等。
2、货物留置权: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等费用,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有权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货物,在合理限度内进行留置,以担保其请求权的实现。
3、免责权各国运输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均规定承运人对一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免责事项一般包括:(1)不可抗力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2)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3)货物的自然特性、缺陷或者包装不良、标志欠缺;(4)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事项等。
4、责任限制权。
出于对运输业特殊风险和对等原则的考虑,各国运输法和有关国际公约还确立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规定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缓交付,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这种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是对传统民商法全部赔偿原则的突破。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将货物按照其承诺的路线、方式及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并对承运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但依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或运单,并在指定的目的地向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执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合理的交付货物、变更合同的要求和指示。
在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的义务。
四、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一)基本权利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运输单据的记载和要求将相应的货物安全、完好的运抵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并有权获得有关运输情况的信息。
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运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与货物状况一致的提单、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托运人和收货人有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
但是,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应支付因其变更合同而增加的费用。
(二)基本义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述。
及时办妥货物运输手续,或将履行各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添附于运输单据上。
收货人应在目的地付清费用并及时领取货物。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三)提单定义是:“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提单是具有可转让性的运输单证。
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提单并不是合同本身,仅仅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实体内容。
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2、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货物收据提单的此项证明作用有两层含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提出反证,并据此向有关责任人追索。
当提单转移到善意的第三人手中时,就成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即承运人一旦签发提单,就承担在目的港向第三人交付提单所载状况的货物的绝对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即提货凭证。
提单对于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凭证,对于收货人而言则是其提取货物的凭证。
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实务中的无单放货争议:提单的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既是重要的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其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作用和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运输领域:提单的合同证明、货物收据、提货凭证的三大作用是其债权性的充分体现,提单所体现的只是有关其项下货物运输事宜的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贸易流通领域:提单则具有明显的物权性,其物权凭证的效力源于它的可转让性、可质押性,但其所代表的物权并不是货物的所有权。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1、开航前与开航之时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壳和机器,即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等方面经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合格船员和船长、船舶证书齐备、燃料给养充足,使船舶能够安全地把货物运往目的地;要求船舶必须适用承载承运的货物,即适货,这要求货舱及其设备完备,满足所运的货物的要求。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承运人管理货物七个环节: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
“妥善”要求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有效的工作系统。
“谨慎”则要求承运人及其代理在管货时表现出一名能胜任海上货物运输工作的人所应表现出的合理谨慎程度,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处理货物。
3、不得进行不合理饶航。
不合理绕航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行为。
承运人只有在如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为航行安全驶往避难港修理等特殊情况下,才可绕航。
4、船舶合理速遣货物装船后,船舶应及时开航,并应尽快完成航次,将货物运至卸货港交给收货人,而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
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未能在于托运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即构成迟延交付。
承运人应当对因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1924年海牙规则(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管货义务;(2)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列举了17项免责责任,其中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了“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其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疏忽或过错”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3)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赔偿限额,将其限定为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1)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现为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每包或每单位666.67SDR或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规定了提单对善意第三人绝对的证据效力(3)增加了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4)强调了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与承运人享有相同的免责权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喜马拉雅条款)(5)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同时允许提单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
(6)延长了诉讼时效:允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并增加了承运人向其它责任人追诉的90天追诉时效。
1978年《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到卸”。
扩大为“接到交”。
(2)改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取消了承运人对其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毁损享有免责的权利。
(3)提高了承运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两者中数额高的为准。
(4)增设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规定。
(5)增加了实际承运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6)增加了发货人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7)明确了保函的效力:规定其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无效,且如构成有意欺诈,承运人将因此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8)扩大了对货物的定义,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货条款。
(9)延长诉讼时效全货物交付或应该交付之日起2年。
2008年《鹿特丹规则》(1)公约确立了“海运强制适用,陆运等相应适用”的规则。
(2)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结束。
(3)承运人的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并且对认定承运人过错采取“二次推定”方式,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有举证其无过失的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可以援引十五项免责事由,“在该十五项免责事由范围内,由索赔方举证;举证不能,则推定承运人无过失”。
(4)承运人的单位赔偿限额责任提高为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特别提款权的限额,货物毛重每公斤3个特别提款权。
(5)公约提出了“海运履约方”的概念,适用于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主体。
(6)公约移植了贸易法领域中的“中途停运权”,提出了“控制权”的概念。
(7)公约规定运输单证转让时,单证上所体现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但义务并不同时转让。
只有当运输单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时,义务才转让。
六、国际铁路运输法(一)有关国际立法:1934 年《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IM) 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CMIC )我国于1954年1月参加了《国际货协》,因此我国由铁路完成的进出口货物运输活动都按《国际货协》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铁路运单具有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作用。
签发运单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其责任期间自承运货物时起,到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
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其接受附有运单的货物起承担运输的义务和责任。
铁路的赔偿责任以运输的货物的价值为限。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和诉讼,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延期交货的时效为2个月。
只有在铁路拒绝赔偿或在180日内不作答复时,索赔方才可以提起诉讼。
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有关国际立法:1929年《华沙条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为《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我国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缔约国。
(二)承运人的主要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到交”2、承运人的主要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推定过失原则承运人驾驶上、航空上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但是承运人可以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则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海牙议定书》在对《华沙公约》进行修改时,取消了承运人的驾驶和操作航空器过失以及领航过失的免责,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制,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