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身险核保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人身险团险核保原理
人身险团险核保原理人身险是指以投保人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而团险是指保险公司与某一特定群体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障该群体的共同利益。
人身险团险的核保原理是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如何定价。
本文将从核保原理的定义、核保的流程和核保的要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核保原理的定义核保原理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人身险团险时,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的原则和方法。
核保原理的目的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个人情况和风险特征,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从而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核保的流程核保流程主要包括投保申请、核保审批和核保决策三个环节。
1.投保申请:投保人在购买人身险团险时,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核保审批: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申请后,会对投保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核保人员会对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了解投保人的风险情况。
3.核保决策:根据核保审批的结果,保险公司会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如何定价。
如果投保人的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费或者加入一些限制条款,如免赔额、等待期等。
三、核保的要点核保的要点包括投保人的风险评估、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期限的确定和保费的计算。
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核保的核心,保险公司通过对投保人的个人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投保人患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
根据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如何定价。
2.保险金额的确定:投保人在购买人身险团险时,需要确定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时需要赔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投保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负债情况等因素。
3.保险期限的确定:保险期限是指投保人购买人身险团险的有效期限。
保险期限的确定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产品的特点来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上)
保险医学基础——高血压
所谓血压是指血液在血管内流动,对血管壁产生的侧压力。 是一种以动脉压增高为特征的疾病,用血压计在肱动脉上测 得的数值来表示,以mmHg(毫米汞柱)或kPa(千帕斯卡)为 单位,这就是血压。平时说的血压包含收缩压和舒张压。收 缩压是指心脏在收缩时,血液对血管壁的侧压力;舒张压是 指心脏在舒张时,血管壁上的侧压力。医生记录血压时,如 为120/80mmHg,则120mmHg为收缩压,80mmHg为 舒张压。 诊断高血压时,必须多次测量血压,至少有连续两次舒张期 血压的平均值在90mmHg(12.0kPa)或以上才能确诊为高 血压。仅一次血压升高者尚不能确诊,但需随访观察。 高血压是世界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也是最大的流行病之 一,常引起心(60%冠心病)、脑(80%脑血栓90%脑出 血)、肾等脏器的并发症。高血压病人平均寿命会减少1520年。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上)
第一章 核保原理 第二章 人寿保险核保环节和过程 第三章 寿险核保的资料 第四章 风险因素分析 第五章 核保中的风险分类
秦蓉蓉
课程概述
先修课程:
保险学 人身保险 经济学(宏观、微观) 统计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1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10人身保险核保要点-个人险保全件核保(周二)资料
补充告知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资 料,核保员可决定是否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填写相关 问卷或进行体检。
2.补充告知提交核保的处理
① 补充告知提交核保的处理原则参见新单核保。
② 年龄变更导致重新核保需要加费的,加费决定从年 龄变更申请接受时开始执行。
③ 体检费用由责任方——误告年龄方支付。
受益人的变更
① 投保人提出更改受益人,必须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证明。
② 变更后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要符合保险利益 等的核保规定。
投保人的变更
① 必须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②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若要变更为其法定监 护人以外的人员,必须经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 同意;
② 如果变更后职业寿险加费系数小于原职业寿险加费系数,则进行保 全批改的同时,按新的职业加费系数计算加费金额,记入保全批单, 新加费金额从下一个缴费日生效。
2.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有职业变更告知义务者,若 被保险人申请职业变更,职业加费系数发生变化时,则对 该险种进行保全批改的同时,按新的职业加费系数计算加 费金额,记入保全批单,新加费金额从下一个缴费日生效。
保单复效的核保
考虑的因素:
• 主要考虑的风险为健康风险因素,要提供 的重要可保性信息就是良好的健康状况。
• 还应考虑逆选择风险。核保员首要询问的 问题就是:保单失效、复效的原因,保单 失效时间、保额大小、复效问题的回答、 被保险人的年龄;需要特别关心的是复效 申请书上的签名。
无需核保处理的复效件:
(一)若申请复效时无异常告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以维持原核保结论,无需进行核保处理: 1.失效期在4个月以内(不含宽限期); 2.已交费年数超过交费期半数,且大于5年。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应晓喻关键词:代签名投保单保单回执银行划款协议书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无效摘要:本文在分析人身保险投保过程的基础上,逐个对其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三种文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代签名投保单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并给出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代签名现象的建议。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非常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本文在分析人身保险投保过程的基础上,逐个对其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三种文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代签名投保单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并给出在实际操作中规范代签名现象的具体建议。
本文的讨论建立在三个假设条件之上:第一,只讨论善意的代签名问题,即排除诸如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等任何涉及到欺诈的问题,也不对代理人的职业操守提出任何质疑;第二,购买保险、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第二,当事人事先对代签名并不知情,即不存在当事人授权代签名的情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代签名行为理所当然不会受到质疑。
首先让我们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销售方式(这也是人身保险产品最典型的销售方式)为例,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和缴纳首期保费,首期保费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通过银行划款,如果是后者,则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还要填写一份银行划款协议书。
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审核,其间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等辅助程序。
保险人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
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
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保监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2004年5月14日保监发[2004]51号)各寿险公司: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条款制定过程中考虑消费者的立场,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示例1.出现“保险期限”一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用语不符。
2.保险产品的定名不符合《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3.保险条款中对仲裁条款的表述不符合我会已发布的《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出现“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等语句,由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导致仲裁条款实际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或相关销售材料中没有对“保额限制”进行说明。
5.对“保险利益”的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例如,把收益免税看成是一种保险利益。
6.“如实告知”中出现“……对本公司的保险义务的产生有严重影响的……”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7.分红保险没有按照《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6号)的规定,在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中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没有明确指出红利是不保证的。
核保常见问题问答
核保常见问题问答最新更新日期:2006-04-05目录第三期………………………………………………………………………………………20 (20) (21) (21) (22) (23) (23) (24) (24) (24)第四期 (25)第一期1. 为什么体检时医生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公司要求加费呢?保险医学以临床医学为基础,但其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医生诊病主要是考虑近期是否有症状、是否危及生命或影响生活质量,据此确定是否需要医学干预,如果暂无上述情况,医生一般会说没什么大问题。
医生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从临床角度确实病变轻微,尚无治疗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医生进行心理治疗的一种方式,鼓励被检查者健康愉快地生活。
而保险医学考虑的是现在的情况对未来预期寿命、疾病发生率的可能影响。
如果轻微的异常状况是未来某些重要疾病的相关危险因素,那么它就会增加未来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的风险,保险公司就需要对其进行包括加费在内的一定处理,以使保险产品的价格在不同质客户中保持公平。
2. 为何超重、吸烟要加费?这个费用计算依据?承保后的状况改善,是否可不加费了?根据医学统计,超重、弱体、吸烟者易患一些疾病。
如,超重者罹患糖尿病的几率是一般人的倍,罹患脑中风的几率是一般人的倍,罹患冠状动脉疾病的几率是一般人的倍等。
因此,这些人群的死亡率也会随之增加,公司会对他们追加保费。
那么,核保加费的依据是什么呢?寿险公司在设计险种、厘定费率时,是以标准人群的生命表为基础,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来的。
针对不同风险人群,给予不同的费率,真正体现费率的公平性,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
增加保费就是这样出来的,而这所有加费工作都是通过公司专业人员——核保来决定的。
核保人员根据投保当时客户的健康状况进行了风险评估,测算出额外风险需要增收的保费,然后分摊到整个交费期间。
加费额度主要是根据客户投保时状况对未来的影响程度而确定的,一旦定下来,是不会再更改的。
人身险初级核保考试题库
人身险初级核保考试题库一、人身险初级核保考试题库1. 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人身险核保中,以下哪项是评估被保险人健康风险的重要因素?()A. 职业B. 爱好C. 星座D. 姓氏答案:A解析:职业不同,面临的健康风险不同,比如建筑工人面临高空坠落等风险,而爱好、星座、姓氏与健康风险评估没有直接关系。
在人身险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主要影响()。
A. 保险费率B. 保险金额C. 保险期限D. 保险条款答案:A解析:一般来说,年龄越大,风险越高,保险费率可能就越高,年龄与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不是直接由年龄主要影响的关系。
以下哪种疾病通常会导致人身险核保加费或者拒保?()A. 感冒B. 高血压C. 轻微擦伤D. 偶尔头痛答案:B解析:高血压是一种慢性疾病,会增加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感冒、轻微擦伤、偶尔头痛通常是短期且影响较小的情况,不会导致加费或拒保。
2. 多选题(每题3分,共30分)人身险核保需要考虑的被保险人因素有()。
A. 健康状况B. 家族病史C. 生活习惯D. 经济收入答案:ABC解析: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生活习惯都直接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相关,而经济收入主要影响被保险人的缴费能力,不是核保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在人身险核保中被视为高风险职业?()A. 矿工B. 消防员C. 办公室文员D. 杂技演员答案:ABD解析:矿工面临井下危险,消防员面临火灾等危险,杂技演员面临表演中的意外危险,而办公室文员工作环境相对安全。
在核保中,对于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以下哪些是重点关注的?()A. 吸烟B. 饮酒C. 运动频率D. 睡眠时间答案:ABCD解析:吸烟、饮酒会影响健康,运动频率和睡眠时间也与健康状况相关,都会影响核保结果。
3. 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人身险核保只看被保险人当前的健康状况,不考虑家族病史。
(错)答案:错解析:家族病史对被保险人有潜在的健康风险影响,核保时会考虑。
陕西人身险核保核赔典型案例分享
陕西人身险核保核赔典型案例分享各位朋友!今天来给大家分享几个咱陕西这边人身险核保核赔的典型案例,可有意思啦。
一、健身达人的核保惊喜。
咱先说说有这么一位大哥,那可是健身狂人啊,肌肉一块一块的,就像那种健身杂志上的模特似的。
他来投保人身险,你想啊,一般人保险公司可能就按常规流程核保。
但这位大哥不一样,他把自己健身的各种证据,什么健身会员卡记录,参加健身比赛的奖状啥的都拿出来了。
核保人员一看,这大哥身体状况那叫一个好啊。
他的肌肉含量高,意味着身体代谢好,心肺功能也强。
就好比他的身体是一部高性能的汽车,各个零件都被他的健身习惯保养得很棒。
所以呢,在核保的时候,他就得到了一些优惠。
比如说保费可以适当降低一些,保额还能给得比较高。
这大哥啊,可高兴了,直夸自己这么多年的健身没白练,不仅练出了好身材,还在保险上占了便宜呢。
二、隐瞒病史的惨痛教训。
这有好的例子,当然也有反面教材啦。
有个大叔,看着身体也还不错,来投保的时候啊,被问到有没有病史,他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他想着以前自己得过的那个小毛病,现在好像也没什么事了,就瞒着没说。
结果呢,没过多久,大叔因为这个旧病复发住院了。
这时候他就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投保的时候隐瞒了病史,这可就麻烦了。
就像你和别人做买卖,你一开始就藏着掖着重要的信息,人家肯定不愿意啊。
最后呢,保险公司就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
大叔这时候后悔得不行,可是已经晚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诚实,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三、特殊职业的核保难题与解决。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一位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师傅。
大家都知道,高空作业那可是相当危险的工作,一不小心就可能出大事。
他来投保人身险的时候,核保就遇到了难题。
保险公司得考虑他这个职业的高风险性啊,万一出了意外,那理赔的可能性就很大。
但是呢,这位师傅所在的公司管理非常严格,他们有一整套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师傅本人呢,也是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从来没有出过什么大的安全事故。
人身险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人身险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人身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管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人身险相关的管理规定及要求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是人身险的基本环节之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人身险产品时需按照实际需要、风险特征以及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
同时,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和推广行为的监管,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或隐瞒风险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也是人身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经纪人、销售代表等需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以保证其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保险从业人员还需接受相关培训,并且在销售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虚假宣传、低价诱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最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人身险管理的重点之一、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等环节。
保险公司还需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确保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总之,人身险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通过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提高人身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手册2020版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手册2020版摘要:一、保险核保的定义与意义二、保险核保的内容与过程三、保险核保的原则与分类四、保险核保的作用与价值五、2020 版个人保险核保规则手册的主要内容正文:一、保险核保的定义与意义保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
保险核保是保险公司识别和评估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核保的内容与过程保险核保的内容包括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评估。
保险核保的过程通常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控制和风险调整等环节。
通过这些环节,保险公司可以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
三、保险核保的原则与分类保险核保遵循公平、合理、稳定和可持续等原则。
根据风险的不同,保险核保可分为人寿保险核保、健康保险核保、财产保险核保等类别。
四、保险核保的作用与价值保险核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
通过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避免承保高风险的保险标的,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2.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保险核保有助于保险公司识别和防范道德风险,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
通过精细化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出更具针对性和竞争力的保险产品。
4.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险核保有助于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从而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个性化和优质的服务。
五、2020 版个人保险核保规则手册的主要内容2020 版个人保险核保规则手册是对保险核保业务的规范和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核保的法律依据和监管要求。
2.保险核保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3.保险核保的内容和方法,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控制和风险调整等。
4.保险核保的注意事项,如信息保密、数据真实性和风险防范等。
5.保险核保的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为例,对保险核保的应用进行详细解析。
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而在民法典下,对于人身保险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人身保险规定进行探讨。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依据民法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其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应当满足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及保险金额。
而在实际操作中,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还包括合同的名义受益人、受益人指定权以及保费的义务等要素。
这些基本要素的准确定义和约定,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在民法典下,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一些关键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包括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效力期限、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金的支付等。
这些条款的设定和明确,有助于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在实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要求。
这些特殊约定通常体现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里。
例如,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豁免保险费的期限、免赔额的设定、保险金的赔偿方式等等。
这些特殊约定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便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这些规定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个人保险核保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保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的过程。
核保规则的目的是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和确定是否接受申请、以及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事项。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验、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等制定,并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个人保险核保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和便利。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对所有申请人均进行公平的评估和决策。
具体的核保规则会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保险核保规则:1.年龄要求: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不同年龄段的申请人设定不同的保险标准。
例如,年龄在30岁以下的申请人通常被视为较低风险,容易通过核保。
而年龄在60岁以上的申请人则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保险费率或被拒绝承保。
2.健康状况: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个人保险核保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填写详细的健康问卷,并可能要求进行体检。
申请人有慢性疾病、家族遗传性疾病、吸烟史等高风险因素时,可能会被判定为高风险,需要支付较高的保险费率或被拒绝承保。
3.职业和工作环境:一些职业和工作环境可能存在较高的风险,例如军人、消防员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申请人的职业和工作环境评估其风险,并相应地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个人生活习惯:申请人的生活习惯也是个人保险核保中的考虑因素之一、例如,滑雪、潜水、驾驶飞机等高危活动的爱好者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率。
5.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会根据申请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核保规则。
较高的保险金额和较长的保险期限可能会经历更严格的核保程序。
6.申请人的保单历史:保险公司通常会查询申请人的保单历史,了解其是否有其他保险欺诈的记录。
7.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来评估其购买保险的动机和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保险核保规则会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相同的申请人做出不同的评估和决策。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编者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与第三人的意思表达及合同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争议双方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及有效处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张璐法官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在本文中作出了分析及指引。
【基本案情】某保洁公司是一家提供保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系该公司长期雇佣的保洁员。
保洁公司以保洁员为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6年的某天,张某某在去服务对象单位上班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通知了保洁公司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告知了家属所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并告知家属:张某某系团体险客户,“理赔申请书”需由投保单位即保洁公司签章,方可领取保险金。
此后,死者张某某的受益人与保洁公司签订了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委托转账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现其受益人因本次保险事故向XXX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鉴于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已全部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即投保人垫付,受益人同意将XXX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投保单位代为领取,请将保险金转入投保单位账户中。
如今后发生任何保险纠纷,由受益人和投保单位自行解决,与XXX保险公司无关。
”其后,受益人与保洁公司、保险公司因保险金的受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立法背景】本条是对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规定。
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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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其对保险合同行为 的规 范性要求 应该更 高 , 但我 国的《 保 险法》 却没有做到这一点 , 没有定 义出规 范 、 完整 的保 险合同
行为 。20 0 3年 5月 2 0日《 中国保险报》 刊载 了信诚人寿保险
案( 简称 “ 信诚案 ” 。此 案引起 了业 内人 士 的关 注 , 点就 ) 焦 在保 险公 司预收保 费后保 险合 同是否 成立 。依照《 同法 》 合 第二 十五条 关于“ 承诺 生效 时合 同成立 ” 以及新 《 险法 》 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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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究竟对债权让与的性 质如何界定 , 而学界 同样没有定论 。 比较两个不 同法系的立法例 , 以看 出采英美法 系的学说更 可 有利于达到“ 破产 隔离 ” 的要求 , 以有必要在立法 中明文规 所 定“ 将来债权在合 同签订 的当时便发生移转 ” 。
见王利明 、 崔建远 :合 同法新论 ・ 《 总则》 修订版 , ( 王利明执笔)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4 2 , 第 2 页。
试论人 身险核保中 的若干法律 问题
叶 亚 飞
( 河南省 政法 管理 干部学 院 , 南 郑州 4 00 ) 河 50 2
摘 要: 随着我 国保险市场开放 的不断深入 , 国保险业遭遇到的竞争将更加激 烈 , 我 随之 而来的 问题 也不断 出现 , 文就 本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 型的融资方式 , 而将 来债权证 券化 是资产证券化 中一个 重要 组成部 分。其精 巧的制 度设 计面
[ ]转引 自李永 军. 同法 [ . 京 : 4 合 M] 北 法律 出版 社 ,04 20 .
42 0.
临现行 法律 的空 白与缺位 , 因此面 临较 大的法律 障碍。而众
十三条( 原第十二条 ) 关于“ 投保人 提出保 险要求 , 经保 险人
同意承保 , 还 有 ,
保 险公 司同投保 人签订 的投保 书投保 须知一 栏 中第 四条关 于“ 本保险合 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 险费并经保险公 司审核 同意承保后方成立” 的规定 , 保险人 认为保 险合 同的订立 需 经过投 保 、 保 、 核 承保三个 阶段 , 中投保 是要约 , 其 承保 是承 诺 。在核保 阶段 出险 , 险人 不应 承 担保 险责任 。但 我 国 保 《 险法 》 保 并没有规定核保流程 , 也并没 有对 “ 保险 人同意承
三 、 结 小
[ ][ ] 6 [ ] 德 ] 因 ・ 茨. 2 5 [ ]8 [ 海 克 欧洲合 同法( 上卷 ) M] [ . 周 忠海 等 译. 京: 律 出版 社 ,0 0 3 2 34—35 北 法 20 . 9 . 9 9.
3 92. 95. 3
[ ]郭玉军, 勇. 3 甘 未来应收 账款证券 化 的比较 法研 究[ ] J. 武汉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 ,3 ,0 4 ( )
所谓核保 , 在保险合 同签 订过程 中 , 险人 审核决 定 是 保 的过程 , 即保 险人根据 投保 申请 书 、 业务人 员报告 书 、 体检 报告书 、 生存调 查所提供 的有 关投保 人 、 被保 险人 的信息资 料, 由核保人 员进行综合分 析 , 运用数理查 定法 , 对被 保险人 的危 险加 以量化 , 依其 危险程 度 , 出是 否承 保 以及 以何种 做 条件 承保 的决定 , 这种决定就是核保结论。 随着 我国保 险市场 开放 的不 断深入 , 我国保险业遭 遇到 的竞 争将 更加 激烈 。作 为从 事保 险理论与 实务的研究人员 , 笔者深感 我们 的保 险实践 和理论 在某些方面脱 节 , 实务中 在 问题层出不穷 . 人疲 于奔命 。为此 , 让 笔者认 为有 必要对 人 身险核保 中的若干法律 问题加 以研究 。
[1 1 ]关光威 , 陈月秀. 智慧财产证 券化 可能的经营模 式与法 制 面的探讨 [ ] 月旦法 学杂志. 1 1 J. (1 ) [2 1 ]崔建 远 , 海 光. 权 让 与的 法律 构成 论 [ ] 法 学, 韩 债 J.
2 0 ,7 . 03 ( )
[3 1 ]郭玉军, 甘勇. 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的 比较 法研 究[ ] J.
人 寿险合 同签订过程 中一个重要 环节——核保存在 的法律 问题加 以分析并提 出了 自己的建议 。
关键 词 : 保 : 核 法律 问题 ; 议 建 中图 分 类 号 :9 6 1 文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 9 1 20 0 0 5 — 3 D 2.3 A 10 6 5 (06)6— 1 1 0
[ ] 1 ] 立. 1 [0 黄 民法债编总论 [ . 京 : M] 北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
社 ,0 2 6 6—6 7,1 . 20 . 1 1 6 6
武汉 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20 ,3 . 哲 ,0 4 ( )
责 任 编辑 : 闻 刚
①
持“ 准物权说’ ’ 的学者有韩世远等 , 参见韩世远 : 合同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 0 年 版 , 5 1 ; 合同说 ” 《 , 04 第 4 页 持“ 的学者有王利 明等 ,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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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71 . 0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