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电监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电监安全〔2011〕9号)的工作部署,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电监输电[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资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12398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12398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1•【文号】办稽查[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12398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稽查〔2013〕43号)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电联:为了进一步做好12398热线宣传工作,加强投诉举报事项闭环管理,提升12398热线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根据电监会2013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安排,我会制定了《12398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日12398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了落实12398热线宣传工作,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投诉举报事项闭环管理,提升12398热线知晓度及投诉举报当事人满意率,按照电监会2013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在电网企业和供电服务领域全面落实12398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电网企业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制度和责任体系,将普及12398热线标识和宣传工作作为电网企业供电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监管,推动电网企业大力开展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工程。
2、加大12398热线宣传力度,扩大12398热线覆盖面、知晓度,让用户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12398热线知民情、察民意、疏民怨、解民忧的重要作用,使12398热线知晓度得到明显提升。
由各派出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开展12398热线覆盖面普查,科学、合理地对12398热线知晓度进行量化和测算,实现对12398热线知晓度的客观评价。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1•【文号】办安全[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2012年3月21日)会内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人员进行增补及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史玉波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副主任:杨昆国家电监会首席工程师委员:帅军庆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王良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寇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金耀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书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于崇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苏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姚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向永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俞培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品刚神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立刚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亚平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玮恒浙江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洪荣坤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关天罡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张渝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韩水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局长胡红升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副主任米建华国家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主任张春生国家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任梁建勇国家电监会华北电监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恩志国家电监会东北电监局巡视员何昌群国家电监会华东电监局副局长罗毅芳国家电监会华中电监局副局长仇毓宏国家电监会西北电监局副局长张良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宋晋冀国家电监会山西电监办专员助理付海波国家电监会山东电监办专员助理顾平安国家电监会甘肃电监办专员助理曹继耀国家电监会新疆电监办专员周志明国家电监会浙江电监办专员助理郑逸萌国家电监会江苏电监办专员助理张建平国家电监会福建电监办专员助理阎俊超国家电监会河南电监办专员助理陈建长国家电监会湖南电监办专员马军杰国家电监会四川电监办专员助理周光灿国家电监会云南电监办专员助理向海平国家电监会贵州电监办专员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附后。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电监资质[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47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国家电监会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供电监管办法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 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 电企 业应当建 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 , 开报修 电话, 公 保持 电话畅通 ,4]时受理供 电故障报修。 2/ , 供 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 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 的时限, 供
供电 企业应当 加强供电 设施建设, 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 域内 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保障供电 设施的正常
运 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 电企业的供 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 或者 电力行业标准; 一)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 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供 电营业区、 电业务许 可、 供 承装 ( 、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和 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
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 电企 业公 平、 无歧视开放供 电市场的情况 实施监管。
供 电用户不超过2 个工作 日; 0
(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 的期限, 接到用户申请之 日 , 三) 自 起 低压供 电用户不超过3 个工作 日 高压供 ,
电用户不超过5 个工作 日;
7 9
中国水 能及电气化 2 1 . 2 0 1 0/
(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 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 申请之 日 低压供 电用户 四) 自 起,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 1 . 2 0 1 0/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价财[2008]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9号)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做好《厂网电费结算行为监管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1、国家电网公司(西藏除外)、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经营区域及内蒙电力公司。
2、发电企业包括由省级以上电网(力)公司统调并且直接结算的中央发电企业、地方电力(或能源)投资公司、外资(合资)发电公司以及其他独立发电公司。
3、时间范围涵盖2008年上半年应结算的电费。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围绕电费确认、计算和结算进行,具体包括: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计算电费。
重点检查:(1)擅自改变国家规定上网电价水平;采取多扣线损、网损、少结算上网电量等手段变相降低上网电费行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劳务费等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厂网之间按照不合理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问题等。
(2)上网电量计量不准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确认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的计量点计量上网电量;考核电量依据不合理;存在省际间电量交易中,未真实发生计量关口实际物理电量交换而出现虚拟省际间电量交易等。
2、是否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完成电费的计算与确认工作;3、是否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上网电费;4、是否存在按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5、是否存在大比例使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购电费情况;6、是否存在争议电费问题;以及产生争议电费的原因及解决情况;7、陈欠电费支付情况;8、电力企业反映的其它问题;三、检查时间及工作程序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1•【文号】办安全[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1]8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电监安全[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19号2011年9月29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9月20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所称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二次系统。
第四条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系统内的二次系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规划设计管理(一)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三)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
第七条设备入网管理(一)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二)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涉网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电监市场[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电网与电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电网和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运行管理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并网电厂进行。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范围1.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2.电网商并网电厂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
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华北电力集团
黑龙江电力公司
吉林省电力公司
辽宁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电力公司
天津市电力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西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
浙江省电力公司
河南省电力公司
安徽省电力公司
江西省电力公司
湖北省电力公司
湖南省电力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电力公司
云南省电力公司
贵州省电力公司
广西省电力公司
青海省电力公司
新疆电力公司
甘肃省电力公司
陕西省电力公司
发电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辅业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电力科研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电公司电力自动化研究院国电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辽宁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电热工研究院
国电机械设计研究所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港澳台
地区
香港中华电力公司台湾电力公司
国外电力企业电力资产管理英国国家电力公司阿拉弗尼电力公司北爱乐兰电力公司
杜克电力公司
安特吉能源公司AES环球电力公司太平洋天然气电力公司联合电力公司
南方电力公司英国电力协会
印度电网公司爱迪生电力研究所美国能源系统公司爱迪生地热发电公司多伦多水电公司美国地热发电协会东京电力公司巴西Eletronorte
韩国电力公司新加坡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电监市场[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9•【文号】办安全[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深入扎实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防范各类电力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就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电监会《关于电力行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保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在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治理跨省跨区重要输电通道和典型受端电网的安全隐患,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排查治理百万千瓦级机组和大电厂、大规模集中接入地区风电场安全隐患,防止机组非计划停运和全厂停电;排查治理超高压及特高压输电工程、超临界及超超临界机组、自然条件恶劣的水电站等电力建设隐患,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排查治理电力二次设备和系统安全隐患,防止因二次系统隐患管控不当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派出机构应 当自 收到登记 事项变更 申请之 日 起十五 日内, 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 期为六年。
有效 期届满 需要延续 的, 当在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 出申请 , 应 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材 料和许 可证原
件。 派出机构应 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 序, 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 期未作出 逾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 承装 ( 、 修 试)电力设 施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 项变更, 应当提 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 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 高许可证等级的, 一年 内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 区内从事承装 ( 试 ) 修、 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
督检查 :
( 依法取得许可证 的情况 ; 一)
(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 ( 试 ) 修、 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 依法使 用许可证的情况 ; 三)
( 电力设 施业务规定 的情况 ; (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 ( 遵 守相关电力技 术、 六) 安全 、 定额和质量标 准的情况 ; ( 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情况。 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材料 ; 二)
( 法人证 明材料; 三)
( 损毁许可证 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 明。 四) 派出机构应当自 收到许可证补办 申请之 日 起十五 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法行为。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电监会对派 出机构实施承 装( 、 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 时纠正工作 中的违 修 试) 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电监安全[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7〕15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06年12月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鄂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电力企业重视煤矿安全供电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煤矿安全供电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供电的安全可靠性。
国有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用电管理。
但同时也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电监会编制了《电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取电力监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二、编制原则(一)系统化原则电监会信息公开目录类别涵盖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个别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参照本目录类别单独制定信息公开目录。
逐步形成分类清晰,科学完整的目录体系。
(二)标准化原则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电联公开的信息均按统一标准进行编码,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建立信息目录数据库和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由各部门、各单位联网填报。
主动公开内容,可随时网上查询;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信息获取方式电监会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主动公开目录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方式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2.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3.新闻发布会;4.电力监管报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方式正在建设中......四、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一)信息编码规则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公众方便检索电力监管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由单位代码、部门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流水号五部分19位数字组成。
编排规则为:单位代码(6位)+部门代码(2位)+信息分类代码(2位)+编制年份(4位)+流水号(5位)电监会、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中电联单位编码:电监会123000华北电监局 123001东北电监局 123002 西北电监局 123003 华东电监局 123004 华中电监局 123005 南方电监局 123006 太原电监办 123007 济南电监办 123008 兰州电监办 123009 杭州电监办 123010 南京电监办 123011 福州电监办 123012 郑州电监办 123013 长沙电监办 123014 成都电监办 123015 昆明电监办 123016 贵阳电监办 123017 信息中心 123018 资质中心 123019 电力报社 123020 服务中心 123021 大坝中心 123022 可靠性中心 123023 中电联123024信息分类目录代码:机构职能类:01综合办公类:02国际合作类:03政策法规类:04体制改革类:05市场监管类:06输电监管类:07供电监管类:08价财监管类:09电力稽查类:10安全监管类:11行政许可类:12信息统计类:13行政服务类:14动态信息类:15监管报告类:16人事培训类:17廉政建设类:18治理商业贿赂类:19其他类:99示例说明:如1230000103200800001表示电监会办公厅2008年发布的国际合作类第一条信息。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9•【文号】电监市场〔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9日)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用电需求稳步增长,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部分地区在用电高峰时期出现电力供应紧张。
今年是电力工业按新体制开始运作的第一年,新的电力工业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符合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符合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电力市场建设要按照统一部署、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已明确进行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总体部署,规范运作,加快实施。
未开展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进行电力市场建设的研究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开展电力市场建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出台电力市场建设的方案。
二、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区域电网之间、省级电网之间以及省内电网之间都应按要求开放电力市场,尤其是电力供应紧缺的地区,应鼓励本地区以外的电能进入本地市场,鼓励企业的自备电厂将富余电量上网。
不同地区、电网之间的电量交换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并按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在组织制订优化电力调度的有关规则,以加快市场开放步伐,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购售电和并网调度管理,规范电力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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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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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准入条件
(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
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试点。
(三)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
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用。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订1年及以上的直接交易合同。
(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三部分组成。
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
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
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
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
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
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四)电网企业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辅助服务。
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
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近期,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条件成熟时,辅助服务可单独核算,并向相应的市场主体收取,具体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五)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
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
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六)发电企业、大用户应当将交易容量、电量及负荷曲线事先报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安全校核后纳
入系统平衡。
交易过程由于网络输电容量的限制,导致直接交易未能实现、电网存在堵塞时,电网企业可根据大用户提交直接交易合同的先后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七)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参考国家电监会制定的范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
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荷、电量、交易时间、供电方式、生产计划安排、计量、结算、电价、调度管理、违约责任、赔偿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八)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
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
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申请核准、建设和运营。
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安全性评价后,委托电网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接交易的电力。
(九)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十)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
(十一)近期试点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开展。
三、计量与结算
(一)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
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
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
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确保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和自愿的原则指导省内有关企业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试点工作,不得强制规定直接交易电量和电价。
(二)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为大用户直接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履行相关合同;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保证用电安全;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发电企业、大用户提供直接交易所需的电力调度信息;由于电网原因影响直接交易造成损失的,电网公司应予以补偿。
(三)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则参与交易,相关合同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并履行相关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直接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进入市场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要保持相对稳定,按规定进入和退出市场。
五、组织实施
(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二)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
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
(三)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违反规定的,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
查处。
(四)各地应将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纳入当地年度供需平衡。
各地电力监管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直接交易的实施、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