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
(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2)中央办公厅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战部
(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7)中央政法委
(8)中央政研室
(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11)中央台办
(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二)全国人大机关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
(1)民革中央
(2)民建中央
(3)民进中央
(4)农工党中央
(5)致公党中央
(6)九三学社中央
(7)台盟中央
(8)民盟中央
(9)全国工商联
(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
(1)中华全国总工会
(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中国作家协会
(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8)中国法学会
(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改⾰中外汇局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银⾏上海、⼴州分⾏,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经济特区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州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1998年11⽉中旬中国⼈民银⾏全国分⾏⾏长会议精神和当前外汇管理⼯作的现状,为确保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改⾰中外汇管理⼯作的顺利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汇管理系统在这次机构改⾰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鉴于当前打击逃、套汇任务⼗分繁重,为确保机构改⾰期间思想不散、⼯作不断、秩序不乱,各级原设外汇管理部门的⼲部和职⼯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有关审批程序、数据传送渠道继续保持不变,所有职责要履⾏到1998年12⽉31⽇。新设跨省(直辖市、⾃治区)分⾏、省会城市中⼼⽀⾏设⽴的外汇管理部门,从1999年1⽉1⽇履⾏管理职责。
⼆、在中国⼈民银⾏跨省(直辖市、⾃治区)设⽴的分⾏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市外汇管理⼯作(含分⾏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外汇管理⼯作的协调和督办。
三、在中国⼈民银⾏省会城市中⼼⽀⾏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区)、市的外汇管理⼯作(含省会城市中⼼⽀⾏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
四、在中国⼈民银⾏⾮省会的副省级城市中⼼⽀⾏、外汇业务量⽐较⼤的地(市)中⼼⽀⾏和县(市)⽀⾏所在地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名称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城市名)⽀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地(市)⽀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县(市)⽀局,未设⽴⽀局的地⽅,不再新设⽀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汇发[1999]3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
(汇发[1999]373号1999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会议精神,规范外汇管理法规制定程序,保证外汇管理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规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并请各分局收到本规则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汇管理法制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简明、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保证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及连续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施行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各司起草、向局务会上报外汇管理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发布、施行在本辖区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适用本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01.26
•【文号】汇发[2000]17号
•【施行日期】2000.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6日汇发[200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
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1.12.16
•【字号】渝汇管〔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渝汇管〔2021〕36号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认真领会《指引》精神,按照交易管理、信息管理、内控和风险管理等环节要求,健全与银行代客结售汇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流程。
二、各银行与企业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如未达到《指引》规定的监管要求,应严格按照《指引》提出的过渡期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确保过渡期结束后全面执行《指引》规定。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1年12月16日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中的隐忧
江 洁
●
民 币 汇 率 形 成 机 制 改 革 后 , 人 民 银 行 、 外 汇
结 售 汇 签 约额 在 同期 对公 单 位外 汇 收 支 中 占比 为70 %。 .5 三 是进 行 远期 结售 汇 交易 的企 业在 进 出 口企业 中 占比小 。 20 0 5年 8月 至 2Fra Baidu bibliotek0 0 6年 5月 , 重庆 市 只 有 1 家 企 业 进 行 1 了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 仅 占进 出 口企业 总 数 的 09 .%。
远期结售汇市场结构性矛盾突出
( )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严重不平衡 一
一
是 远 期 结 汇 、远期 售 汇 业 务 量 严 重失 衡 。2 0 0 5年
8月 至 2 0 0 6年 5月 , 重 庆 市 银 行 远 期 结 汇 签 约 2 8 2 7万 美
元 ,同 比下 降 5 . 32 %;远 期 售汇 签 约 3 7 8万 美 元 ,同 比 17 增长 1 9倍 ;二 者之 比为 11 ,与 同期 结 汇总 额 与 售 汇 总 :4 额 106 :.7的 比 例不 相 适 应 。二 是 中 、外 资企 业 业 务 量 差 距 悬 殊 。2 0 0 5年 8月 至 2 0 0 6年 5月 ,中 资 企业 远 期 结 售 汇签 约 2 1 万 美 元,占 85 o 9 1 .o;外 资 企 业签 约 3 14万 美 / 15
2011外管局函
工作联系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本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正在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该公司外方股东的出资情况。现特到贵局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有关事宜。请贵局接洽为感。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所
年月日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编号:外询字第[ ]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本公司聘请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所正在对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第期)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外方股东的出资情况。请贵局对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如果下列项目确认无误,请在“是”栏标注“√”符号,当全部项目确认无误时在本函下端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不符情况,请在“否”栏标注“√”符号,并在本函下端予以说明。回函请直接寄至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所审计部收。
通信地址:北部新区水星大厦A2-8楼联系人:
邮编:401121 电话:传真:63860539
说明:按规定须进行商品价值鉴定的实物出资,其价值鉴定书编号在相关备注栏中填写。
第二项“4.减资”系指除减资再投资以外的减资行为。
结论:
1.附送文件真实、合规。外汇局盖章:
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经办人:年月日
审核人:电话:
2、上述附送文件存在如下不符情况:外汇局盖章:
(1)
(2)
经办人:年月日
审核人:电话:
附:外方(第期)出资情况明细表单位:美元
说明:1、非美元计价的投资按实际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
最新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多情
2:特征
(1)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2)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也必 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
(3)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央 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4)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 争。
3:分类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 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薪技术产业化 项目发放贷款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
保证保险:指由保险人承保在信用借贷或销 售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三)信托投资公司
1:概念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受益人
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 分的行为 2:特征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现代信托 已经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 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用和管理制度 3:业务范围:九大类。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成立,现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
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2:主要职责 (1)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 (3)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 (4)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
中国进出口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 提供支持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二
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二
摘要: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个别特殊情况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为其代开立一个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纳和向市级财政专户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单位收费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后,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即予撤销。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开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七条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其开户行的选择应坚持就近原则。
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表1、二级、三级及以下的预算单位须报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1999]38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3
【实施日期】1999.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
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1999〕3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账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账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举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举办“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制度改革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
【发布日期】2012.07.02
【实施日期】2012.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举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班”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并将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进行,重庆外汇管理部委托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杂志社在渝举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班”。届时将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小组的领导和专家授课。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银行结售付汇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及对所查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银行结售付汇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及对所查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0.10.18
•【文号】汇复[2000]323号
•【施行日期】2000.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银行结售付汇
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及对所查问题处理原则的通知
(汇复[2000]3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联合部署,外汇局系统于2000年5月末至8月末,对交行、中信、光大、华夏、民生、招商、广发、浦发、福建兴业等9家中资非国有商业银行及8家城市商业银行1998、1999年度的结售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并将转入整理及处理阶段。现将检查的总体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通知如下:
一、此次结售付汇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结售付汇专项检查是外汇局首次对银行结售付汇业务进行系统性全口径的检查,对分局来说是首次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开展监管检查。各分局能够遵照总局的部署,积极开展检查前的培训工作。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能够就检查方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积极、及时地与总局沟通,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
建议。尤其是一些分局,能够克服辖内网点多、任务重、时间紧等困难,检查人员认真负责,寻求最佳检查方法,并加班、加点,力求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还有一些分局,克服自身缺乏检查人员的困难,抽调人员支持总局的检查工作。这些都保证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本次专项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分局主要有上海分局、杭州分局、武汉分局、长沙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南京分局、广州分局、南宁分局、天津分局、沈阳分局、福州分局、呼和浩特分局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1 /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0]84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6.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0)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规范对外担保履约业务的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支付境外机构服务费,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母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应由你单位支付外汇时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如果母公司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瑞士居民企业证书报境内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管理司。承担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汇兑真实性审核及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险类 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拟订携带、申报外币现钞等出入境限额的管理规定。
这是中国央行下属投资机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进军欧元区第三大经济体的最新举措。外管局管 理着中国4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
据估计,外管局已斥资逾25亿欧元分别购入意大利5家最大企业约2%的股权,这些企业包括菲亚特-克莱斯 勒汽车公司(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意大利电信(Telecom Italia)、普睿司曼(Prysmian)以及国有控股的能 源集团埃尼(Eni)和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Enel)。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 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外汇研究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出口核销有关问题及处罚标准》的通知-汇发[2000]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进出口核销有关问题及处罚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进出口核销有关问题及处罚标准》的通知
(汇发[2000]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今年初,总局布置各分局组织开展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出口收汇项下逾期未核销、已挂失出口核销单用于出口;进口货到付款售付汇项下、信用证、托收项下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进行检查。多数分局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对多年来遗留的进出口逾期未核销问题进行了检查处理,从各分局反馈的情况看,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进入最后处理阶段。
为了使各分局在处罚过程中,对违规问题定性准确,处罚尺度统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违反进出口核销有关问题及处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落实处罚。对个别需要适用减轻处罚条款的,应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严掌握,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对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逾期未核销问题,可根据企业违规金额的大小,在单笔处罚的基础上,予以一次性处罚,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3)。对1998年以后出现的逾期未核销问题,要严格执行单笔处罚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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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关于召开2010年外汇年检培训会议的通知
重庆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0号)的要求,2010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召开2010年外汇年检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0年4月7日(周三)下午2:30-5:30。
二、培训地点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五洲大酒店对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旁边)。
三、培训主要内容
1、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外汇年检有关操作;
2、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解读和审核。
3、外汇验资询证有关操作。
四、参会人员及注意事项
1、各会计师事务所派1-2名部门经理参加培训。
2、本次培训免费,各事务所培训人员应自带笔和笔记本,准时参加培训。
3、各事务所培训人员应在4月2日下午5:00前将《参加培训会人员名单表》传真至重庆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处,并电话确认。
联系人:苏勤 左思思
联系电话:67677645 67677960
传真电话:67677714
附件:参加培训会人员名单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管理处
2010年3月31日
附件:
参加培训会人员名单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