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发200884
浙人发200884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5
【发文字号】浙人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
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8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驻浙单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2006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前,请遵照执行。
一、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
处分期内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组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5]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5〕6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决定对我省重点培育发展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单位中引进的省外高技能人才给予政策支持。
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引进的人才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匹配的高端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引进的人才应具有在省外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和业绩。
(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
今年引才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13年1月1日后与我省有关单位鉴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遴选程序(一)申报受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引进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向当地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省属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市人力社保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关于明确2008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嵊劳社[2008]97号关于明确2008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8]45号、浙劳社老[2008]48号和嵊政[2007]98号及嵊劳社险[2007]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及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1、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浙劳社老[2007]45号)公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24603元。
据此确定2008年缴费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下同)我市企业职工个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仍为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高限额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的300%,即:6150元;最低限额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230元,缴费额为98.40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6150元的,以6150元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230元的,以1230元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最高、最低限额以内的,则按实计算缴纳。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嵊劳社[2008]96号文件公布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122元(含私营企业)。
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和嵊劳社险[2007]56号文件规定,2008年度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1349元),缴费比例为20%,缴费额为269.80元。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浙人社发〔2020〕66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动态调整。
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6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元。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58元的额度,结合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确定调整标准。
各市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3元宁波市60元温州市56元嘉兴市56元湖州市57元绍兴市58元金华市56元衢州市58元台州市60元丽水市58元舟山市58元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劳社老[2005]30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为做好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确保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平稳有序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省属事业单位从批准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暂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
省社保中心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改制时职工原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额、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均并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核定;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政府浙政〔2000〕1号、浙政办发〔2001〕2号、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省人事厅浙人政〔2003〕1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如按企业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标准的,由改制后单位予以补足,所需费用在事业费、提留资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规范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维护人才队伍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做好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内容(一)清理规范范围。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09]1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2号)各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自2009年5月起对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等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1.在杭的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3.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稽核工作从2009年5月11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
工作程序如下:1. 数据申报阶段(5月11日-5月24日)。
用人单位登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进入书面审查网上申报子系统,在线填报各项数据。
所填报数据的采集时间基准为2009年4月30日。
用人单位于数据提交之日起5日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通过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 审核定级阶段(5月25日-6月25日)。
用人单位提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验(换)证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稽核所需书面表格材料,接受书面审查和信用定级。
对定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6月25日前提交报告申请复核。
3.抽查检查阶段(6月26日-7月26日)。
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社保中心、医保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集中座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5]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2.0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浙人社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0号),经研究,决定下放、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管理层级“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原省级执行的内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二、下放审批权限将原已委托下放舟山市执行的“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进一步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委托内容为除设立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省级审批权限。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技工学校设立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办理审批,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事项,所需印章统一使用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6号)要求刻制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第XX号)”,所需钢印在当地公安部门证章制作定点单位自行刻制(钢印样式和编码与浙人社发〔2014〕56号文件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一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浙人社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05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艺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81号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推荐范围和条件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范围和条件按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执行。
选拔推荐范围扩大到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见附件1)。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进行选拔推荐,注意选拔一线的创新人才,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在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人选推荐指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核给我省的指标控制数为52名(不含杭州、宁波市和部属在浙单位,其中高技能人才8名)。
为保证人选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推荐指标控制数(见附件2)开展推荐工作,未下达控制数的省属单位可对照选拔条件推荐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在指标控制数内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申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岗位)工资正常运行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岗位)工资正常运行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人薪〔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岗位)工资正常运行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人薪〔2007〕10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岗位)工资正常运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岗位)工资正常运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公务员级别工资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工资正常运行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不含基本称职,下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从达到对应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1.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达到级别套改表规定上一级别对应套改年限的(计算口径与2006年工资套改计算口径一致,下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4.07.21•【字号】浙人薪[1994]82号财行92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82号(1994)财行92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原来已执行的特殊岗位等各类津贴,有的需要继续保留,有的要改变发放办法,有的要与新设津贴(活工资部分)合并。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以下津贴项目予以保留,有关发放范围、办法、标准以及经费渠道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执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公安、司法、安全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2、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3、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4、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5、县级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
6、县级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
7、乡镇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8、县级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
9、基层税务干部外勤工作补贴。
(二)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和保健性津贴。
1、地质勘探、测绘工作人员野外津贴。
2、公路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
3、交通建设流动施工津贴。
4、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地震台(站)、气象台(站)岗位津贴。
5、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6、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7、自然保护区职工高山补贴。
8、水文职工外勤津贴。
9、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0、特殊教育人员岗位津贴。
11、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与表演人员的工种补贴。
12、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3、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14、林业、农业“小三场”、水产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2.06
•【字号】浙人社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怀。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及时调整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8]4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0【实施日期】2008.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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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人发〔2008〕8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
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