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被保未成年人自杀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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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建议稿已成形,正向各界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起草的《保险法》修改建议稿已经成形,并已向保险机构及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保险法的修改草案有望在2006年底、2007年初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建议稿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有关保险公估人的规定。

建议稿在保险中介机构一章中增加了对保险公估人的规定,“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勘验、估损、理算业务的机构,但并未规定聘请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核保、理赔是一个必经环节。

根据现行《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建议稿则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自杀不适用保险人免责规定。

即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自杀后,保险公司仍有保险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建议稿还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允许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用于买卖股票。

成都商报·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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